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第1 部分:木结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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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XXXXXXXX 古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木结构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XXXXXXXX I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符号 .............................................................................. 2 5 基本规定 .......................................................................... 2 5.1 鉴定要求 ........................................................................ 2 5.2 鉴定程序 ........................................................................ 2 5.3 鉴定评级标准 .................................................................... 2 6 木构件的勘查 ...................................................................... 4 6.1 基本要求 ........................................................................ 4 6.2 承重木结构勘查内容 .............................................................. 4 6.3 木材性能检测 .................................................................... 6 6.4 木构件内部缺陷检测 .............................................................. 6 7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 6 7.1 一般规定 ........................................................................ 6 7.2 木构件鉴定评级 .................................................................. 7 7.3 围护结构构件鉴定评级 ........................................................... 11 8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 12 8.1 一般规定 ....................................................................... 12 8.2 地基基础 ....................................................................... 12 8.3 上部承重结构 ................................................................... 13 8.4 围护结构 ....................................................................... 15 9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 1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古建筑木构件材料力学性能非破损检测方法 ......................... 1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古建筑木构件内部缺陷非破损检测方法 ............................. 2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直榫节点、燕尾榫节点承载力计算方法 ............................. 2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木框架承载力验算及柱偏转时的恢复总用 ........................... 28 DB11/T XXXXXXXX 1 1 范围 为科学鉴定北京地区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 加强对现存古建筑安全与使用的技术管理, 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检查与鉴定。 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65-9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292-199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344-200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古建筑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 of ancient building 以木材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古建筑。 3.2 鉴定单元 appraiser system 根据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 将其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 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3.3 子单元 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3.4 构件 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或组合件。 3.5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3.6 DB11/T XXXXXXXX 2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4 符号 4.1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4.2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4.3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4.4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4.5 Hi多层古建筑第 i 层层间高度; 4.6 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4.7 R结构构件的抗力; 4.8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4.9 W受弯构件的挠度; 4.10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5 基本规定 5.1 鉴定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古建筑木结构安全性鉴定 a 古建筑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b 重要古建筑的定期检查; c 古建筑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d 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古建筑; e 古建筑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f 其它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古建筑。 5.2 鉴定程序 古建筑木结构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古建筑木结构安全性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 b 初步调查收集分析古建筑原始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建筑物历史,并进行现场调查。 c 检测验算 对古建筑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建构筑物测绘、变形测量、损伤检查、材料性能测 试等),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d 鉴定评级对调查和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安全性等级。 e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古建筑,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f 出具报告。 5.3 鉴定评级标准 5.3.1 古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应按表 1 的规定采用。 表1 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 DB11/T XXXXXXXX 3 层次 一 二 三 层名 构件 子单元 鉴定单元 安全 性鉴 定 等级 au、bu、cu、du Au 、Bu 、Cu 、Du Asu 、Bsu 、Csu 、Dsu 地基 基础 ─ 按地基变形或承载力、地基稳定性 (斜坡)等检查项目评定地基等级 地基基础 评级 鉴定单元安全性 评级 按同类材料构件的各检查项目 评定单个基础等级 每种基础评级 上部 承重 结构 按承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 承载的位移和残损等检查项目 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重 结构评级 ─ 按整体倾斜、局部倾斜、构件间的连 系、梁柱间的联系(包括柱、枋间, 柱、檩间的联系) 、榫卯完好程度评 定结构整体性等级。 围护 结构 按围护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安全性等级 注1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注2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种构件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 注3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5.3.2 古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 2 的规定采用。 表 2 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一 单个构件或 其检查项目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 的承载能力 不必采用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尚不显 著影响承载能力 可不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显著影 响承载能力 应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已严 重影响承载能力 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二 子单元的检 查项目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 的承载能力 不必采用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尚不显 著影响承载能力 可不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显著影 响承载能力 应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已严 重影响承载能力 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子单元中的 每种构件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 体承载 可不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尚不显 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个别构件应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显著影 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个别构件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已严 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B11/T XXXXXXXX 4 子单元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 体承载 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尚不显 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显著影 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 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u级的要求,严重 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三 鉴定单元 As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 As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 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 施 Bs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su级的要求,尚不显 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su级的要求,显著影 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 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 Asu级的要求,严 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注 1本标准对 au级、Au级及 Asu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 6 章、第 7 章 及第 8 章给出。 6 木构件的勘查 6.1 基本要求 6.1.1 古建筑的勘查,主要包括建筑物承重结构及相关工程的损坏、残损程度及原因等。 6.1.2 主要构件残损程度及榫卯节点情况应逐个检查。 6.1.3 明柱的柱根与柱础间的实际支承状况应逐根检查。 6.1.4 包在墙内的柱根状况应逐根检查,可酌情采用探针、内窥镜、阻力仪等方法探查,或局部破损 墙面抽查。 6.1.5 部分构件不具备检测条件时,应在检测报告中记录备案,待时补查。 6.2 承重木结构勘查内容 6.2.1 承重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 b 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 c 木材的材质状况; d 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 e 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 f 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 g 承重结构的勘查尚应按照本规范第 7 章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 6.2.2 对承重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测算建筑物的荷载及其分布; b 检查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情况; c 观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并分析其发生原因; d 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位移、扭转及支承情况; DB11/T XXXXXXXX 5 e 检查支撑等承受水平荷载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6.2.3 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测量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b 测量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 c 当主要木构件需作修补或更换时宜鉴定其树种; d 对下列情况宜测定木材的强度或弹性模量 1 需作加固验算,但树种较为特殊; 2 有过度变形或局部损坏,但原因不明; 3 拟继续使用火灾后残存的构件; 4 需研究木材老化变质的影响。 6.2.4 对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受弯构件。 1 梁、枋跨度或悬挑长度、截面形状及尺寸、受力方式及支座情况; 2 梁、枋的挠度和侧向变形(扭闪); 3 檩、椽、櫊栅(楞木)的挠度和侧向变形; 4 檩条滚动情况; 5 悬挑结构的梁头下垂和梁尾翘起情况; 6 构件折断、劈裂或沿截面高度出现的受力皱褶和裂纹; 7 屋盖、楼盖局部塌陷的范围和程度。 b 受压构件。 1 柱高、截面形状及尺寸、柱的两端固定情况; 2 柱身弯曲、折断或劈裂情况; 3 柱头位移; 4 柱脚与柱础的错位; 5 柱脚下陷。 c 斗栱。 1 斗栱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和尺寸; 2 整攒斗栱的变形和错动; 3 斗栱中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残损情况。 6.2.5 对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梁、枋拔榫、榫头折断或卯口劈裂; b 榫头或卯口处的压缩变形; c 铁件锈蚀、变形或残缺; 6.2.6 对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a 受力状态; b 新出现的变形或位移; c 原腐朽部分挖补后,重新出现的腐朽; d 因维修加固不当,而对建筑物其它部位造成的不良影响。 6.2.7 对建筑物的下列情况,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a 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有缓慢发展的迹象; b 承重构件有明显的挠曲、开裂或变形,连接有较大的松动变位,但不能断定是否已停止发展; c 承重木结构的腐朽、虫蛀虽经药物处理,但需观察其药效; d 为重点保护对象或科研对象专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 DB11/T XXXXXXXX 6 6.2.8 对需要保护的古建筑,应在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 6.3 木材性能检测 6.3.1 木材性能检测主要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木材的强度等级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a 通过木材的弦向抗弯试验结果确定; b 通过鉴定木材的树种,确定树种的强度等级,在乘以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2003)第 4.2.1 条所要求的调整系数确定; c 通过木材材料力学性能非破损检测方法确定。 6.3.2 通过弦向抗弯试验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应从维修替换下的原结构构件中选取与被鉴定构件材 性相同的木材, 制作试件。 取样检测的要求及强度等级的评定, 应遵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04 第 8.2 节的规定。 6.3.3 非破损检测木材强度的方法,可参见本标准附录 A“古建筑木构件材料力学性能非破损检测方 法”实施。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按非破损检测方法实测的木材抗弯强度推定值确定。木材强度等级的评 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抽取 5 个构件,在每个构件上设置 5 个测区; b 以同一个构件 5 个测区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 取 5 个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值按表 3 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表 3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 针叶材 阔叶材 强度等级 TC11 TC13 TC15 TC17 TB11 TB13 TB15 TB17 TB20 检测结果的最低强度值 (N/mm 2)不得低于 44 51 58 72 58 68 78 88 98 c 当评定的强度等级高于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 强度等级时,取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为最终 评定等级; d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该等级 B 组的设计指标; e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的规 定确定。 6.4 木构件内部缺陷检测 6.4.1 木构件内部缺陷检测可采用经验检查法和非破损检测法。 6.4.2 经验检查法依靠有经验的检测人员,目视检查构件外观质量,同时锤击构件,凭声音变化判断 构件内部缺陷。 6.4.3 通过经验检查,发现构件存在内部缺陷,宜对构件内部采用非破损检测缺陷的方法,定量查明 构件内部的缺陷程度。参见附录 B“古建筑木构件内部缺陷非破损检测方法”。 7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7.1 一般规定 DB11/T XXXXXXXX 7 7.1.1 古建筑木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 a 有过度变形或已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b 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c 存在较大变形、裂缝、腐朽、虫蛀等缺陷,需要进行承载力验算的构件。 7.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b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c 结构上的作用应按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第 6.2 节规定确定 荷载值; d 构件材料强度等级,应采用本标准第 6.3 条方法实测的数据; e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现场实测数据, 构件缺陷处的有效截面面积应采用本标准第 6.4 条的实测数据。 7.1.3 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 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当梁过度弯曲时, 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 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 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b 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 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 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 寸验算稳定; c 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算。 7.1.4 古建筑中斗栱的各部件尺寸,应按各时期的建筑法式确定,不作结构验算,依据缺陷情况确定 其安全性等级。 7.1.5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 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 应事先约 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b 检测应有取样、布点方面的详细说明。当测点较多时,尚应绘制测点分布图。 c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 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不得随意舍弃数 据。 7.1.6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若检验合格,可根据其 完好程度,定为 au级或 bu级,若检验不合格,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 cu级或 du级。 结构构件可仅作短期荷载试验,其长期效应的影响可通过计算补偿。 7.1.7 当古建筑木结构中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 a 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和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b 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c 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 若考虑到其它层次鉴定评级的需要, 而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 为au级或bu级。 7.2 木构件鉴定评级 7.2.1 木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以及腐朽、 虫蛀、天然缺陷、历次加固现状等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7.2.2 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 4 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 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DB11/T XXXXXXXX 8 表 4 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承载能力等级的评定 构件分类 R/γ0S au级 bu级 cu级 du级 主要构件及连接 ≥1.0 ≥0.95 ≥0.90 <0.90 一般构件 ≥1.0 ≥0.90 ≥0.85 <0.85 注1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7.1.2条的要求确定;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 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 7.2.3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 5 的规定评定检查项目的等级。 表 5 木结构构件构造的安全性评定 检查项目 au级或 bu级 cu级或 du级 连接或节点 连接、构造及榫卯现状完好,构造符合国 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缺陷,或仅有局 部表面缺陷,通风良好,工作无异常 连接、构造方式不当,榫卯松动,构造有严重缺 陷,已导致连接松弛变形、滑移、沿剪面开裂或 其它损坏 注1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可根据其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注2构件支承长度检查结果不参加评定,但若有问题,应在鉴定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7.2.4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按表 6 的规定评级。 表 6 木结构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的评定 检查项目 cu级或 du级 最大挠度ω1或ω1′ 木梁、枋 当h/l>1/14时,ω1>l 2/2100h 当h/l≤1/14时,ω1>l/150 对300年以上梁、枋,若无其他残损,可按ω1 ′>ω 1h/50 评定 檩条 当L≤3m时,ω1>L/100 当L>3m时,ω1>L/120 多数檩条挠度较大而导致漏雨 椽条 >椽跨的 1/100,并已引起屋面明显变形 楞木 w1L/180,或体感颤动严重 翼角、檐头、由戗 已明显下垂 侧向弯曲矢高ω2 柱或其他受压构件 ω2> L0/250 木梁、枋 ω2> l/200 DB11/T XXXXXXXX 9 楞木 ω2> l/200 柱脚与柱础抵承状况 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抵承面积与柱脚处柱的原截面面积之比小于3/5 若柱子为偏心受压构件, 尚应确定实际抵承面中心对柱轴线的偏心距及其对原偏心距的影 响,按偏心验算不合格。 柱础错位 柱与柱础之间错位量与柱径(或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大于1/6 横向压缩 斗栱 大斗明显压扁 注1表中l为梁、枋计算跨度;L为檩条、楞木计算跨度;L0为柱的无支长度;h为截面高度。 注2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7.2.5 当需对古建筑木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及柱偏转时的重力恢复作用时参见附录 C、附录 D。 7.2.6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裂缝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 7 的规定评级。 表 7 木结构构件裂缝等级的评定 检查项目 cu级或 du级 裂缝 木柱 有断裂、劈裂或压皱迹象出现 木梁、枋 跨中断纹开裂,有裂纹,或未见裂纹,但梁的上表面有压 皱迹象 梁端劈裂 (不包括干缩裂缝) 有受力或过度挠度引起的端 裂或斜裂 非原有的锯口、开槽或钻孔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榫卯 已劈裂或断裂 瓜柱、角背、驼峰 有劈裂 翼角、檐头、由戗 已劈裂或折断 7.2.7 当木结构构构件的安全性按腐朽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a 一般情况下,应按表 8 的规定评级; b 当封入墙体内的木结构或其连接已受潮时,即使木材尚未腐朽,也应直接定为 cu级。 表 8 木结构构件裂缝等级的评定 检查项目 cu级或 du级 裂腐朽 木柱 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 ρ>1/5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当仅有心腐时, ρ>1/7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同时存在心腐、表层腐朽和老化 DB11/T XXXXXXXX 10 木梁、枋、檩、楼盖梁、楞木 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对梁身 ρ>1/8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端部(支承范围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 存在心腐 椽条 已成片腐朽 瓜柱、角背、驼峰 有腐朽 翼角、檐头、由戗 有腐朽 楼板 已不能起加强楼盖水平刚度作用 注1表中p为在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 7.2.8 当木构件有虫蛀孔洞,或未见孔洞,但敲击有空鼓音,应直接评为cu级或 du级。 7.2.9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木材天然缺陷评定时,在木构件的关键受力部位存在木节、扭(斜) 纹或干缩裂缝的大小中任一缺陷超出表 9 的限值且有其它残损时,应直接评为cu级或 du级。 表 9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原木材强度等级 方木材强度等级 Ⅰ等材 Ⅱ等材 Ⅰ等材 Ⅱ等材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或 次要受弯构 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或 次要受弯构 件 1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 (或沿周长) 任何 150mm 长度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 在面宽(所在部位原木周长)的 2/5 2/3 1/3 2/5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 位原木周长的 1/5 1/4 2 斜纹,任何 1m 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80mm 120mm 50mm 80mm 3 裂缝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 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 大于 直径的1/4 直径的1/2 材宽的1/4 材宽的1/3 4 生长轮(年轮)其平均宽度不得大于 4mm 4mm 4mm 4mm 注1供制作斗栱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 注2古建筑用材不允许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注3古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7.2.10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历次加固评定时,应按表 10 的规定评级。 表 10 木结构构件裂缝等级的评定 检查项目 cu级或 du级 DB11/T XXXXXXXX 11 历次加固 木柱 柱身有新的变形或变位,或榫卯已脱胶、开裂,或铁箍已 松动 原灌浆浆体干缩, 敲击有空鼓音; 柱身有明显的压皱或变 形现象 原挖补部位已松动、脱胶,或又发生新的腐朽 木梁、枋 原拼接已变形,或已脱胶,或螺栓已松动 原灌浆浆体干缩,敲击有空鼓音,或梁身挠度增大 7.3 围护结构构件鉴定评级 7.3.1 古建筑木结构的围护结构主要有砖墙、土墙及毛石墙。 7.3.2 古建筑木结构的围护结构砖墙的安全性鉴定,应按风化、倾斜、裂缝三个检查项目检查,按表 11 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表 11 砖墙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检查项目 cu 级或 du 级 砖墙的 风化 在风化长达 1m 以上的区段,确定其平均风化 深度与墙厚之比ρ 当 H10m 时,ρ>1/5 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当 H≥10m 时,ρ>1/6 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倾斜 单层房屋倾斜量Δ 当 H10m 时,Δ>H/150 或Δ>B/6 当 H≥10m 时,Δ>H/150 或Δ>B/7 多层房屋 总倾斜量Δ 当 H10m 时,Δ>H/120 或Δ>B/6 当 H≥10m 时,Δ>H/120 或Δ>B/7 层间倾斜量Δi Δi>Hi/90 或Δi>40mm 裂缝 地基沉陷引起的裂缝 应与地基基础同级 受力引起的裂缝 有通长的水平裂缝,或有贯通的竖向裂缝或斜向裂缝 注1表中H为墙的总高;Hi为层间墙高;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 7.3.3 古建筑木结构中非承重的土墙或毛石墙有下列损坏,应评为 cu级 du级。 7.3.3.1 土墙 a 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 1/70; b 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超过墙厚的 1/4; c 墙身有明显的局部下沉或鼓起变形; d 墙体经常受潮。 7.3.3.2 毛石墙 a 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 1/85; b 墙面有较大破损,已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 注土墙和毛石墙中,裂缝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本标准第 7.3.2 条执行。 DB11/T XXXXXXXX 12 8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8.1 一般规定 8.1.1 古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 元,并应分别按本章第 8.2 至 8.4 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8.1.2 当需计算上部承重结构的作用效应,或需验算地基变形、稳定性或承载能力时,除应符合本标 准第 7.1.2 条的有关规定外, 对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应根据现场检验结果按国 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取值。 8.1.3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它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 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8.2 地基基础 8.2.1 当鉴定地基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古建筑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的观测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b 当现场条件适宜按地基基础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 可根据古建筑基础的沉降情况和有关检测 资料适当选择勘探点, 查明土层分布情况, 并采用原位测试和取原状土作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 验方法进行地基检验,根据以上资料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对地基的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 c 当发现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对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进行验算; d 对建造在斜坡上或毗邻深基坑的古建筑,应验算地基稳定性。 8.2.2 当有必要单独鉴定基础的安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通过小范围的局部开挖,取得其材料性能、几何参数和外观质量的检测数据。若检测中发现基础有 裂缝、局部损坏或腐蚀现象,应查明其原因和程度。根据以上核查结果,对基础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分 析和验算,并结合工程经验作为综合评定。 8.2.3 当地基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 按下列规定评级 a Au 级 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b Bu 级 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c Cu 级 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 5mm 的沉降裂缝; d Du 级 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明显,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 10mm。 8.2.4 当地基的安全性按其承载能力评定时, 可根据本条标准第 8.2.1 条规定的检测或计算分析结果, 采用下列标准评级; a 当承载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 完好程度评为 Au级或 Bu级。 b 当承载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损 坏的严重程度评为 Cu级或 Du级。 8.2.5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基础评定时,宜根据下列原则进行鉴定评级 a 宜根据抽样或全数开挖的检查结果, 按本标准第 7 章的有关规定评定每一受检基础的等级, 并 按样本中所含的各个等级基础的百分比,按下列原则评定该种基础的安全性等级 1 Au级 不含 cu级及 du级基础,可含 bu级基础,但含量不大于 30; 2 Bu级 不含 du级基础,可含 cu级基础,但含量不大于 15; 3 Cu级 可含 du级基础,但含量不大于 5; 4 Du级 du级基础的含量大于 5。 DB11/T XXXXXXXX 13 b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经开挖检查而直接评定基础的安全性等级 1 当地基的安全性等级已评为 Au级或 Bu级,且建筑场地的环境正常时,可取与地基相同的 等级。 2 当地基的安全性等级已评为 Cu级或 Du级,且根据经验可以判断基础也已损坏时,可取与 地基相同的等级。 8.2.6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稳定性项目评级时,应按下列标准评定 a Au级 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 b Bu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 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 c Cu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今后仍有 可能在滑动; d Du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滑动迹象。 8.2.7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对地基基础和地基稳定性的评定结果,按其中 最低一级确定。 8.2.8 在鉴定中若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明显增大,且可能对建筑物 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在鉴定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提出处理的建议。 8.3 上部承重结构 8.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等级,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结构的整 体性等级进行确定。 8.3.2 当评定一种主要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 应根据其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 按表 12 的规定评级。 表 12 每种主要构件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等级 多层古建筑 单层古建筑 Au 在该种构件中,不含 cu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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