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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文件 成地铁运发〔2016〕94号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 运营线施工检修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中心、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线网施工管理流程,提升施工负责人管理质量,优化施工考核体系,细化特殊作业流程,完善施工管理制度建设,特对公司运营线施工检修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前发运营线施工检修管理规则(成地铁运发〔2015〕80号)同时废止,请各部门、中心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运营线施工检修管理规则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9日 CDYY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企业文件 CDYY-XCZD-03-010-2016 运营线施工检修管理规则 (B版2次) 2016-03-29发布 2016-03-29实施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发布 运营线施工检修管理规则 文本号CDYY-XCZD-03-010-2016 编制部门调度指挥中心 签发饶咏 批准徐安雄 审核祝爱明 谢方友 发放范围公司各中心、部门 版次B版2次 修订王欣 实施日期2016.03.29 版次B版1次 修订王欣 实施日期2015.04.08 版次B版0次 编制王欣 实施日期2014.10.01 文件更改通知单 (2016年 第014号) 日期2016.03.29 文件名称及文件编号 运营线施工检修管理规则 CDYY-XCZD-03-010-2016 原文(页码) 更改文 6.1.2为确保施工能在预定日期开工,运营公司各部门的施工方案原则上在预定开工日期一周前完成方案会签、审批工作;运营公司以外单位的施工方案原则上须在预定开工日期20天前报运营公司各相关部门会签。施工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时间及地点、影响范围、施工组织机构、施工准备(技术、物资、机械、人员等)、施工方法(步骤、标准等)、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既有设备保护等内容;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具体情况细化和补充(P10) 6.1.2为确保施工能在预定日期开工,施工方案原则上在预定开工日期一周前完成方案会签、审批工作;施工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时间及地点、影响范围、施工组织机构、施工准备(技术、物资、机械、人员等)、施工方法(步骤、标准等)、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既有设备保护等内容;施工单位须根据施工具体情况细化和补充 6.1.3.4施工方案审核、会签 6.1.3.5施工方案预审(P11-12) 6.1.3.4施工方案审核、会签 无 6.1.6施工补充方案施工方案会签后,如影响范围、作业内容、配合需求等超出原方案范围,须制定补充方案时,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审核、会签。 无 7.5联络线、换乘站、OCC等设备集中区域、新线与运营线接口区域的计划申报 7.5.1联络线 7.5.1.1涉及正线之间联络线的施工,指定连接的其中一条线路管理,施工计划同时在相关线路的施工行车通告中显示;非属地管理线路施工涉及联络线时,施工线路申报主体施工计划,属地管理线路申报施工配合计划; 7.5.1.2涉及正线与车辆段之间联络线的施工,参照车辆段(停车场)与正线的流程申报计划。 7.5.2换乘站涉及换乘站的施工,只影响本线或线路独立管辖区域内进行的施工单独申报施工计划;涉及共用区域时,申报指定属地管理线路的施工计划。 7.5.30CCOCC范围内的施工作业,仅影响一条线的设备时,申报被影响线路的施工计划;影响多条线路的设备时,在指定线路申报施工计划。 7.5.4新线与运营线接口区域新线范围内的施工影响运营线设备状态或生产秩序、在运营线范围内进行或配合新线施工以及接口区域的施工,申报运营线施工计划。 10.3.3.3所有施工作业原则上应于首列车出段前45分钟结束;动车作业以及在有施工列车或调试列车返回的线路上施工时,施工作业须预留列车回段时间(P20) 10.3.3.3所有施工作业原则上应于运营前检查之前结束;动车作业以及在有施工列车或调试列车返回的线路上施工时,施工作业须预留列车回段时间。 无 10.4.6施工受理单位须及时与施工负责人确认施工准备情况,满足施工施工条件后即可组织请点;巡道、故障处置等时间紧迫的施工应优先安排。 10施工组织(P19-22) 10施工组织 无 10.1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时,施工负责人向现场受理单位汇报后办理施工销点,按故障处理流程开展后续工作。 13遇需接触网停、送电及拆挂地线作业的规定(P25-27) 13遇需接触网停、送电及拆挂地线作业的规定 无 14.2巡检 14.2.1巡检范围对设备的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巡视的行为,不得进行故障处理及维护保养作业。 14.2.2组织方式巡检人员凭运营公司签发的员工卡、外服卡等有效证件在属地管理单位处办理登记请点手续,巡检完成后办理销点手续。 14.2.3属地管理单位须对巡检人员的证件、巡检作业的地点及内容等进行审核,确认满足条件后组织巡检作业。 16.4属地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属地管理措施,加强管理区域内的施工尤其是关键施工、关键区域、关键时段的巡视工作,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有权纠正、终止巡视发现的违章违纪施工并报施工管理工作组。(P29) 16.4属地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属地管理措施,加强关键施工、关键区域、关键时段的巡视,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暂停作业并与专业生产调度确认施工条件及安全性,由专业生产调度判断是否继续施工;必要时,属地管理单位可终止施工。 无 16.7施工物资堆码要求 16.7.1办公及生产区域设备区通道、消防通道严禁堆码施工物资。 16.7.2在车站堆码物资时,须在车站指定位置存放,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在站台存放时须距离屏蔽门(或站台边缘)1m以外。 16.7.3原则上轨行区禁止堆码物品,须在轨行区堆码物品时,在专业人员指定地点存放,并采取有效的加固和成品保护措施,不得侵入行车限界。 17系统故障情况下的施工计划与组织管理(P32-35) 17系统故障情况下的施工计划与组织管理 20施工统计分析、考核(P38-42) 20施工统计分析、考核 21施工负责人管理(P42-46) 21施工负责人管理(P42-46) 附录L施工考核项目及标准(P59-62) 附录L施工考核项目及标准 附录N运营公司各部门施工考核流程 附录O外单位(含委外单位)施工考核流程 附录N施工考核流程 无 附录R临时施工负责人证 附录R施工负责人考核项目及标准(P68-69) 附录R施工负责人考核项目及标准 编制 王欣 审核 祝爱明 谢方友 批准 徐安雄 编制部门 调度指挥中心 会签部门 运营公司各中心、部门 目录 1适用范围及目的9 2术语和定义9 3引用标准或文件10 4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0 5施工检修种类划分11 6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协议及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12 7施工计划申报、审批、编制及发布14 8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19 9施工进场作业令及施工作业通知书19 10施工组织21 11工程车使用的规定25 12列车调试、实验的规定26 13遇需接触网停、送电及拆挂地线作业的规定27 14巡道的规定30 15施工防护要求30 16施工安全管理32 17系统故障情况下的施工计划与组织管理34 18系统操作要求37 19运营时间内特殊情况的施工规定37 20施工统计分析、考核39 21施工负责人管理42 22附录46 运营线施工检修管理规则 1 适用范围及目的 1.1 本规则适用于在成都地铁运营线(含车辆段线、停车场线)范围内进行施工检修的部门、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及行为规范,包括 1.1.1 行车设备、生产设施(办公及生活用房、设备设施除外)的养护、检查、维修施工组织管理; 1.1.2 调试车、工程车开行管理; 1.1.3 施工负责人(责任人)的管理。 1.2 新线、新设备接管至运营期间的施工、调试作业,按运营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1.3 目的通过对施工组织各阶段实施要求、施工管理人员行为及施工安全措施等进行规范,提高施工检修作业实施的效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及行车、施工和人员安全,为地铁运营线运营秩序提供基本保障。 2 术语和定义 2.1 运营线指为成都地铁试运营或运营服务的正线、车辆段(停车场)线、辅助线等行车及附属区域和车站、车辆段(停车场)、OCC、主变电所等生产设备设施及管理区域的统称. 2.2 OCC即运营控制中心,是对地铁运营实施集中监控和管理的场所。 2.3 影响行车的施工指进行该项施工作业时,对列车运行秩序、安全、效率产生影响的施工。 2.4 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指进行该项施工作业时,对行车设备的性能产生影响的施工。 2.5 影响客运的施工指进行该项施工作业时,车站的客运服务设备设施功能降低、影响客流组织或服务质量的施工。 2.6 计划性检修根据设备维护、保养的周期,有计划地对设备设施进行的检修。 2.7 主办部门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下属施工主体部门,包括委外维修单位。 2.8 主配合部门运营公司以外单位在地铁运营线范围内施工时,运营公司对应的设备主管部门,是外单位施工组织及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9 外单位指运营公司以外的单位(不含运营公司实施委外维修的单位)。 2.10 计划审批部门受理、编制施工计划的部门。 2.11 现场受理单位施工计划请销点的具体受理单位。 2.12 主站施工作业登记请点的车站称为主站。如果同一施工项目多站进行时,其作业区域含设备集中站时,主站原则上设在设备集中站。 2.13 辅站同一施工项目多站进行时,施工作业区域内除主站外,作业人员需要登记进入的车站称为辅站。 2.14 施工负责人施工单位在主站需配备施工负责人,负责在主站办理进场作业请、销点及该项作业的组织、安全管理。 2.15 施工责任人同一施工项目在多个作业点进行时,该施工项目除在主站配备施工负责人外,各辅站的施工需配备施工责任人。施工责任人在辅站办理进场作业登记及负责该作业点施工的组织、安全管理,服从施工负责人的管理。 2.16 施工区域出清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或施工责任人确认施工区域内该作业所有人员、工器具、物料等已撤离,安全防护措施撤除,设备设施已恢复正常。 2.17 作业区域指施工计划规定的施工检修区域范围,正线原则上以区间、站线、辅助线为单位,以站界标或信号机为分界,车辆段(停车场)线原则上以线路、道岔(岔区)、供电分区等为单位,以信号机或分段绝缘器为分界。 2.18 施工地点指施工检修作业在作业区域内的具体作业地点。 2.19 施工调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施工管理、调度管理、信息发布、应急管理、台账管理等生产工作信息化管理的平台,以下简称系统。 3 引用标准或文件 无 4 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为加强对施工、检修作业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运营公司成立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和施工管理工作组。 4.2 组织机构 4.2.1 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运营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运营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 组员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机电中心、自动化监控中心、乘务一中心、乘务二中心、站务一中心、站务二中心、车辆一中心、车辆二中心、安全技术部、设备设施部、客运部、新线部、经营开发部等部门负责人。 4.2.2 施工管理工作组组成 组长调度指挥中心主任; 副组长调度指挥中心生产计划室主任; 组员调度指挥中心、综合机电中心、自动化监控中心、乘务一中心、乘务二中心、站务一中心、站务二中心、车辆一中心、车辆二中心、安全技术部、设备设施部、客运部、新线部、经营开发部等部门分管施工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施工管理相关人员。 4.3 机构职责 4.3.1 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4.3.1.1 督促、指导施工管理工作组的工作; 4.3.1.2 定期对施工、检修的组织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措施; 4.3.1.3 协调、解决施工管理工作组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4.3.1.4 裁决存在争议及本规则未涉及的考核项目,审核施工管理工作组的考核结果; 4.3.1.5 签发施工行车通告。 4.3.2 施工管理工作组职责 4.3.2.1 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协调、解决各部门及施工单位在计划申报、审批、实施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考核及相关问题整改等情况; 4.3.2.2 编制、审核施工行车通告,并报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布; 4.3.2.3 处理变更及临时性施工检修计划事宜; 4.3.2.4 定期统计、分析施工计划的申报、编制、实施及违章违纪等情况并进行考核,报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4.3.2.5 针对考核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督促考核问题整改; 4.3.2.6 收集、整理施工检修过程中出现的未能解决的问题上报至施工管理领导小组; 4.3.2.7 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4.3.2.8 负责编制施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根据施工检修实施情况,制定临时补充办法及措施。 4.3.3 施工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计划室,负责施工管理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5 施工检修种类划分 5.1 按施工作业地点和性质分为三类 5.1.1 A类施工影响正线、辅助线行车及行车设备设施使用的作业为A类。其中开行电客车、工程车的作业为A1类;在轨行区范围内,不使用电客车、工程车的作业为A2类;在车站、主变电所、OCC等生产区域范围内影响行车设备设施使用的作业为A3类。 5.1.2 B类施工车辆段(停车场)范围内的作业不含车辆中心对电客车、工程车的检修作业为B类。其中开行电客车、工程车的作业为B1类;不开行电客车、工程车但影响车辆段(停车场)行车且不能即时恢复行车及行车设备状态、影响接触网供电、在车辆段(停车场)线路限界外3米内种植乔木、搭建相关设施的作业为B2类;车辆段(停车场)管辖范围内除B1、B2以外的作业为B3类。 5.1.3 C类施工车站、主变电所、OCC等生产区域范围内不影响行车及行车设备设施使用的作业为C类。其中大面积影响客运组织、消防及环控系统正常使用、需动火的作业为C1类;其他或局部影响客运组织但经采取措施影响不大且仅动用简单设备设施的作业为C2类。 5.2 按时间分为四类,分别为月计划、周计划、日补充计划、临时补修计划 5.2.1 月计划以自然月为周期编制的工程车、调试电客车开行及设备设施施工、检修、维护的计划。 5.2.2 周计划以自然周为周期编制的计划,作为对月计划的补充。 5.2.3 日补充计划因特殊原因未列入月、周计划,但本周内必须实施的计划。 5.2.4 临时补修计划当日运营时间内出现的设备设施故障,经临时处理后,须在当日运营结束后继续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的计划。 5.2.5 日补充计划及临时补修计划均属于临时性计划。 6 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协议及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 6.1 施工方案 6.1.1 施工方案适用范围 6.1.1.1 运营公司各部门、委外单位在运营线进行的A1类和B1类(不含车辆检修作业)施工、既有设备设施技术改造施工或施工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施工,运营公司以外单位在运营线进行的A类和B1、B2类施工或施工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施工,施工部门或单位须编制施工方案,经运营公司会签、审批后实施。 6.1.1.2 进行周期性、阶段性的施工检修作业,作业区域或影响范围未扩大时,可制定通用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会签;作业前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经主办(主配合)部门审核后实施。 6.1.2 为确保施工能在预定日期开工,施工方案原则上在预定开工日期一周前完成方案会签、审批工作;施工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时间及地点、影响范围、施工组织机构、施工准备(技术、物资、机械、人员等)、施工方法(步骤、标准等)、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既有设备保护等内容;施工单位须根据施工具体情况细化和补充 6.1.2.1 工程概况指该项施工的主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参与单位名称、施工对象、施工内容等; 6.1.2.2 施工时间及地点指该项施工的实施期限及具体作业地点; 6.1.2.3 影响范围指该项施工对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备设施状态、建筑结构等既有秩序和状态的具体影响内容和要求; 6.1.2.4 施工组织机构指该项施工的组织架构、关键岗位负责人及其职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6.1.2.5 施工准备指该项施工在技术、物资、机械设备、人员等施工必须元素的准备情况,是否满足施工需求,施工所需的技术文件、交底文件应一并提交; 6.1.2.6 施工方法指该项施工的具体作业时间、地点、实施步骤、具体要求、实施标准和目标; 6.1.2.7 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指该项施工的安全关键点和实施要求、防护措施及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6.1.2.8 既有设备保护指该项施工在物资设备转运、施工现场等涉及区域内的既有设备的保护或防护措施; 6.1.2.9 其他要求施工单位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其他的必要的说明和补充。 6.1.3 施工方案审核流程 6.1.3.1 根据施工的内容和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分为公司级方案和中心级方案。 6.1.3.2 公司级施工方案主要包括线路设备设施系统升级方案及其他公司级施工方案两种,线路设备设施系统升级方案由设备设施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其它公司级施工方案由施工管理工作组牵头组织审核。 a) 公司级线路设备设施系统升级施工方案包括 1 影响行车的线路级软件升级施工方案。 2 影响客运服务的线路级AFC系统升级施工方案。 3 附带安全认证及安全限制条件的软件升级施工方案。 4 直接影响行车的车辆牵引、制动系统软件升级施工方案。 5 设备设施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司审核的系统升级施工方案。 b) 其他公司级施工方案包括 1 在运营公司管辖范围内使用电客车、工程车的施工方案。 2 影响行车和客运服务设备设施使用的施工方案。 3 造成行车设备性能变化的施工方案。 4 涉及两个(不含)以上部门配合的施工方案。 5 施工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公司审核的施工方案。 6.1.3.3 公司级以外的施工方案均纳入中心级管理。 6.1.3.4 施工方案审核、会签 a) 公司级施工方案审核、会签流程(附录A) 1 原则上,公司级线路设备设施系统升级施工方案,由设备设施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召开方案审核会进行审核、会签(公司级系统升级方案审批表见附录B);其它公司级施工方案由施工管理工作组利用施工协调会对方案进行集中审核、会签(公司级施工方案审批表见附录C)。 2 涉及线路设备设施系统升级、重大技术改造、新增设备影响既有设备使用、大面积影响车站客运服务秩序、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共同作业的公司级施工方案,由设备设施部组织安全技术部、新线部、客运部及相关设备管理部门召开施工方案预审会,充分论证方案的可行性,优化作业方案;其余公司级施工方案的预审以电子文件流转的方式进行。 3 施工单位为运营公司各部门、委外单位时,主办部门明确主办人员对施工方案的格式、技术要求、工艺流程、影响范围、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既有设备保护等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4 施工单位为运营公司以外单位时,施工单位将编制好的施工方案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报运营公司主配合部门进行初审;主配合部门明确主办人员对施工方案的格式、技术要求、工艺流程、影响范围、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既有设备保护等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5 主办(主配合)部门统一将初审合格的施工方案电子文件通过办公网络发至运营公司设备设施部、安全技术部、客运部、新线部等归口职能部门、施工管理工作组办公室及配合部门进行预审;预审方案发布对象为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相关中心、车间技术室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时安排经办人员进行施工方案的预审,预审经办人员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意见提交至施工方案主办人员。 6 主办(主配合)部门主办人员根据相关单位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施工方案。 7 主办(主配合)部门主办人员每周二1200前将施工方案会签议题提报施工管理工作组。 8 施工管理工作组根据收到的议题发布会议通知,通知归口职能部门及配合部门参加施工协调会或专项审核会会签方案。 9 主办(主配合)部门主办人员须协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如施工单位为外单位时,主管单位人员应参会)共同参加会签,主办人员、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施工条件、配合需求及预审意见修改情况等进行介绍。 10 参会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集中审核、会签,各单位参会人员应熟悉专业内容并代表本中心、部门提出意见,会签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按照会签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根据施工方案申报计划并开展后期施工作业。 11 因特殊情况须立即组织的施工,根据公司安排,可召开施工方案专项审核会,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会签。 b) 中心级施工方案由各中心组织,须逐级完成专业工程师、车间(室)、中心三级审核完成后方案生效(中心级施工、系统升级方案审批表见附录D)。 6.1.4 施工方案审核范围 6.1.4.1 施工管理工作组对方案编制格式、适用范围、时间安排、施工请销点等事项进行审核。 6.1.4.2 安全技术部对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可行性、既有设备保护措施进行审核。 6.1.4.3 配合部门对配合作业条件及要求进行审核。 6.1.4.4 设备设施部、客运部、新线部及主办(主配合)部门根据职责和管辖设备对施工方案的机械器具、人员物资、技术手段、工艺流程、影响范围、客运组织、既有设备保护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审核。 6.1.5 施工方案发布 6.1.5.1 主办部门以传真形式将方案审批表提报至施工管理工作组办公室;所有经公司或中心审核后的施工方案,由主办(主配合)部门统一在施工调度信息系统中发布,同时须确认发布方案的正确性,与施工计划保持一致,并与施工计划进行关联;如施工计划未关联施工方案,视为无施工方案,施工受理部门可拒绝受理施工。 6.1.5.2 施工方案原则上在申报施工计划前发布;特殊情况下在计划实施前发布时,须经主办(主配合)部门、施工配合部门、施工管理工作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同意。 6.1.5.3 需对已发布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和变更时,主管部门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对方案进行重新审核和会签。 6.1.5.4 各单位在申报计划时,对工期较长、施工作业量较大的施工应附上施工计划进度表。 6.1.6 施工补充方案施工方案会签后,如影响范围、作业内容、配合需求等超出原方案范围,须制定补充方案时,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审核、会签。 6.2 施工安全协议书外单位、委外单位在运营线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同运营公司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缴纳安全保证金,具体办法按照运营公司施工安全协议管理办法执行;外单位、委外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负责人取证、方案审批、计划申报等工作。 6.3 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须动火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申报计划时须注明“动火作业”,并办理办理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作为入场动火作业的凭证。 7 施工计划申报、审批、编制及发布 7.1 受理、审批权限 7.1.1 A、B1、B2、C1类施工计划由调度指挥中心生产计划室负责受理、审批。 7.1.2 B3、C2类的作业,不纳入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凭主办(或主配合)部门签发的施工作业通知书(附录E)到现场受理单位登记、施工。 7.2 施工计划申报 7.2.1 各单位申报施工计划时,应首先对本单位各项施工任务进行审核,根据本单位的设备检修需求统筹安排。 7.2.2 运营公司各部门、委外单位申报施工计划时,由主办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审批部门提报。 7.2.3 外单位申报施工计划时,由运营公司主配合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审批部门提报。 7.2.4 月计划的申报 7.2.4.1 A1类、B1类、计划性检修作业原则上应纳入月计划申报。 7.2.4.2 车辆中心于每月8日前发布下个月工程车辆扣修计划。 7.2.4.3 各部门根据车辆中心的扣修计划安排本部门下个月动车计划,于每月10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10日)提交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收到各部门的动车计划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协调确定并下达次月动车安排。 7.2.4.4 各部门根据审批部门下达的动车安排申报下个月的非动车作业计划,于每月20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20日,向审批部门提交。 7.2.5 周计划的申报 7.2.5.1 各部门需提报周计划时,应于每周星期二1700以前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周周计划。 7.2.5.2 周计划应在月计划的基础上申报,原则上不得影响月计划的实施;如调整月计划时,申报变更计划。 7.2.5.3 节假日期间的周计划申报,申报部门应在节假日前一周的周计划中一并申报,或按照审批部门的通知执行。 7.2.6 日补充计划的申报 7.2.6.1 日补充计划应于工作开始前一天的1400以前,由各部门收集、调整、汇总后向审批部门申报。 7.2.6.2 节假日(含周六、日)的日补充计划在节假日前一天的1400以前申报。 7.2.6.3 日补充计划应在月、周计划的基础上申报,原则上不得影响月、周计划的实施。 7.2.7 临时补修计划的申报 7.2.7.1 临时补修计划原则上必须在作业开始前4小时向审批部门申报。 7.2.7.2 节假日期间及办公时间以外的A、C1类临时补修计划向OCC值班主任申报;B1、B2类临时补修计划向车场调度申报。 7.2.7.3 临时补修计划优先安排。 7.2.8 各部门申报施工计划时,选择作业类别后进入申报界面,填报内容如下线路、计划类型、计划重要性、计划开始时间、计划结束时间、故障号、施工方案、作业部门、车辆类型、申报人、申报人电话、轨行区作业区域、其他作业区域、详细作业内容、影响范围、接触网供电安排、接触网供电分区、防护措施、防护区域、需要动火、是否需要工作票、备注、配合部门等,要求如下 7.2.8.1 作业类别分为6类,分别为A1、A2、A3、B1、B2、C1,申报人选择后申报相应计划。 7.2.8.2 线路选择作业所属线路。 7.2.8.3 计划重要性计划的重要程度。 7.2.8.4 计划开始时间、计划结束时间计划作业时段,以0000为界,0000以后为次日。 7.2.8.5 故障号维调或场调给出的故障编号,申报故障处理计划的凭证。 7.2.8.6 施工方案关联施工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简要说明。 7.2.8.7 作业部门指该项施工作业的主办(主配合)部门名称。 7.2.8.8 车辆类型申报A1、B1类计划时,选择车辆类型。 7.2.8.9 申报人该计划申报人员的姓名。 7.2.8.10 申报人电话该计划申报人员的联系方式,原则上为手机号码。 7.2.8.11 轨行区作业区域运营线行车区域,包括正线、站线、辅助线、车辆段(停车场)线等,申报联络线、延伸线、尽头站站后辅助线等特殊线路时,需单独注明。 7.2.8.12 其他作业区域为生产服务的非轨行区区域,包括车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变电所等生产设备设施服务区域及其他未纳入“轨行区作业区域” 的作业区域。 7.2.8.13 详细作业内容包括作业对象(设备设施)和作业内容。 7.2.8.14 影响范围指该作业对行车组织、设备设施状态、客运组织、建筑结构等的影响范围、内容及时间。 7.2.8.15 接触网供电安排施工检修作业对接触网供电状态的影响或需求,包括无、带电、停电、反复停送电、停电自挂地线、停电配合挂地线。 7.2.8.16 接触网供电分区施工检修作业影响的供电分区及接触网状态。 7.2.8.17 防护措施对作业区域、设备设施、施工人员的具体防护措施或警示标识,包括封锁线路、红闪灯、荧光衣、安全帽、动火防护、警示标识等。 7.2.8.18 防护区域动车作业时,在动车区域两端设立一个站间区间作为防护区域。 7.2.8.19 需要动火根据动火需求选择。 7.2.8.20 是否需要工作票按照相关规章要求选择本作业是否办理工作票。 7.2.8.21 备注对该施工检修作业进行其他必要的说明,如一组人作业、工程车或电客车信息(编组及进路等)、施工外单位名称等。 7.2.8.22 配合部门该作业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时,选择配合部门,并注明配合对象、配合内容及配合要求等。 7.2.9 计划申报的其他要求 7.2.9.1 在出入段线(出入场线)、联络线、尽头站站后辅助线等特殊区域作业时,须单独注明。 7.2.9.2 正线施工的作业区域如未指明是否包括车站站线即包括站线,未指明是否包含辅助线即不含辅助线;不含站线或包含辅助线时,应注明。 7.2.9.3 同一施工项目多站作业或一组人多站连续作业时,根据实际要求合理申报作业站。 7.2.9.4 涉及出入段线(出入场线)范围内的施工,或作业区域同时包含正线、车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等区域时,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设置车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等为主、辅站。 7.2.9.5 外单位、委外单位作业时,须在备注栏注明外单位名称;动火作业或需要工作票的作业时,须在申报计划时注明。 7.2.9.6 组织部门级设备操作演练、技能鉴定、培训等影响或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的生产活动时,按照施工办理。 7.2.9.7 申报计划时要简练、准确、专业术语规范。 7.2.9.8 各部门申报施工计划时,按要求发起流程,审核计划内容,确保与现场保持一致。 7.3 施工计划的编制、审批 7.3.1 施工计划的编制原则 7.3.1.1 施工计划须均衡安排,避免集中作业,减少对其他生产活动的影响。 7.3.1.2 车辆段(停车场)的施工计划应综合考虑车辆段(停车场)内车辆检修等设备检修工作及其他生产需求。 7.3.1.3 施工计划申报须严格控制好月计划、周计划及日补充计划的比重,确保施工计划严谨性。 7.3.1.4 施工计划编制须满足施工实际需要,避免施工抢点及资源浪费,确保资源利用率和施工检修效率。 7.3.1.5 临时补修计划优先安排,确保设备设施满足行车及客运服务需要。 7.3.2 月计划的审批 7.3.2.1 原则上在每月26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26日,由审批部门根据月计划提报的情况,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审核计划,申报部门及相关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无故缺席视为申报计划无效。 7.3.2.2 审核月计划时,对计划内容存在异议、安全需求上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在施工协调会上讨论确定。 7.3.2.3 由计划审批部门根据施工协调会的审核结果编制施工行车通告。 7.3.3 周计划的审批 7.3.3.1 原则上每周三下午1330由计划审批部门根据提报计划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在月计划的基础上审核计划。 7.3.3.2 审核周计划时,对计划内容存在异议、安全需求上有特殊要求和规定的,在施工协调会上讨论确定。 7.3.3.3 遇节假日等须提前申报、编制时间时,按计划审批部门通知执行。 7.3.3.4 周计划跨月且发布时间早于月计划发布时间时,跨月的周计划一并纳入月计划;周计划编制时间与月计划编制时间重叠时,重叠时段的周计划可一并纳入月计划。 7.3.3.5 周计划原则上不安排A1类、B1类施工作业。 7.3.4 日补充计划的审批 7.3.4.1 计划审批部门接到计划申报,审核后于申报当日1600前下发。 7.3.4.2 原则上不受理周一实施的日补充计划。 7.3.4.3 日补充计划须在月计划、周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安排,以提高月计划、周计划的兑现率。 7.3.4.4 日补充计划原则上不安排A1、B1类施工作业。 7.3.5 临时补修计划的审批 7.3.5.1 计划审批部门接到申报的临时补修计划后,当日及时处理下发。 7.3.5.2 节假日期间及办公时间以外的A、C1类临时补修计划由OCC值班主任审批;B1、B2类临时补修计划由车场调度审批。 7.3.5.3 计划审批部门接到临时补修计划申报,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排,并通知相关部门取消或调整相关作业计划的情况。 7.3.5.4 临时补修计划应优先安排,不受月计划、周计划和日补充计划限制。 7.3.6 临时遇影响行车或行车设备使用的事件,须抢修恢复时凭抢修令安排作业。 7.4 施工检修计划的发布 7.4.1 发布办法计划审批完成后,计划审批部门在办公或施工系统上发布;外单位施工检修计划由主配合部门提供。 7.4.2 发布时间月计划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400前发布,周计划于每周周五1400前发布,日补充计划于申报当日1600前发布,临时补修计划经审批完成后及时发布。 7.4.3 发布范围运营公司各部门及其他有施工作业的外单位。 7.4.4 发布内容施工检修计划在施工行车通告中下发,包括线路、作业日期、计划类型、作业代码、作业部门、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内容、影响范围、接触网供电安排、防护措施、配合要求、申报人及备注等内容 7.4.4.1 线路计划所属线路。 7.4.4.2 作业日期指计划实施日期,如年月日。 7.4.4.3 计划类型分四类,月计划、周计划、日补充计划、临时补修计划。 7.4.4.4 作业代码每个月的每一项施工计划均有唯一的作业代码,由审批部门编制;例如1A1-01-002 等,“1A1”表示1号线A1类施工,“01”表示当月日期(1日),“002”表示当日该类作业的第2项作业计划。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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