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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成地铁制〔2016〕100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按照公司“三类四级”制度框架体系,以及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成地铁建〔2012〕37号)进一步规范后予以重新发布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 5月12日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制度摘要】 制度类别经营管理类-质量安全类 制度级别三级 制度编码2ZA-3-1-04 发布日期2012年7月30日 编制单位建设分公司 编 制 人张国丽 马龙 审 核 人郭刚 批 准 人张智 内容概要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地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制度。本制度共分六章二十六条,含四个附件,主要明确了重大危险源辨识、专项方案论证、开工条件验收主要环节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更加积极防范施工安全事故,对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成都地铁重、特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积极防范地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含投融资项目)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二章 分级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三条 为了更好把控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点,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为一般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特别重大危险源三种类别,实行三级安全动态管理。 (一)一般危险源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一所列的内容及轨行区交叉施工等; (二)重大危险源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所列的内容及盾构掘进盾构带压换刀;联络通道;降水工程;顶管工程;市政管线深沟槽施工;桩基托换;高架工程等; (三)特别重大危险源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所列的工程范围中周边环境复杂、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特殊的部分,同时,将下列工程也列为特别重大危险源矿山法施工隧道;下穿既有线路工程;跨越重要交通干线的高架工程;既有线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盾构穿越建(构)筑群、重要管线、铁路股道、重要河流、重要桥梁等工程。 第四条 重、特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流程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踏勘评审-重大危险源清单发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组织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按论证意见修改方案-开工条件验收-重、特大危险源实施过程跟踪管理-重、特大危险源核销。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均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属于一般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各标段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上级分管单位以及投融资承办单位审批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根据建质〔2009〕87号文及本办法要求进行论证并完成开工条件验收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专家论证流程 第六条 各投融资承办单位(参建主体)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踏勘评审工作,地铁公司相关部门及建设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评审结束后投融资承办单位(参建主体)将正式发布的重、特大危险源清单报地铁公司备案。 第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按照重大危险源和特别重大危险源两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方案评审前需完成相关施工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明确监测项目、控制值、频率等重要指标。 第九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完成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内部审批流程,通过监理初审后,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评审申请表(附件一)完成上会前审批流程,各单位应明确是否同意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各方一致同意组织专项方案论证后,由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组织5名以上的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通知政府监督部门、业主、设计、地勘、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参加论证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安全总监和投融资承办单位安全部、工程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须参会,经过审批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报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专家名单应由建设分公司在成都地铁重、特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送专家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到现场了解情况,送审时应附专家审查中间意见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的主持 (一)自建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论证会由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人主持,建设分公司安质部、工程主管部门及地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特别重大危险源的论证会由建设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主持,地铁公司质安部、总工办、建设分公司相关领导、工程主管部门、安质部、设计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参加。 (二)投融资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论证会由投融资承办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主持,地铁公司相关部门、建设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特别重大危险源的论证会由投融资承办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主持,地铁公司质安部、总工办、建设分公司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 (三)涉及既有线的重、特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会须通知运营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专家组认为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如果在地铁车站主体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包含出入口、风亭等深基坑工程,应另行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仍应按本办法的程序重新审批和论证。 第四章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重、特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挂牌公告。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施工单位应明确每个重、特大危险源施工时现场监督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现场监督记录。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重、特大危险源工程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于重、特大危险源应当编制专门的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跟踪监理,留存重、特大危险源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业主有关部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改正直至停工整改。 第二十条 业主将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执行及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按地铁公司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暂行)(成地铁发〔2014〕204号)文件及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开工条件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特大危险源工程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一)重、特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方案已按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对方案修改完善且完成相应的审批。 (二)各重、特大危险源开工前,与之相关的前置工序应通过监理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三)重、特大危险源开工前已按专项方案要求完成相关人员、材料及设备的准备,已明确施工时现场监督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设备安装专项方案已按要求完成编制、审批及备案,起重设备进场检验检测资料、专业分包资质、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监理审查后报业主备案。 (五)深基坑施工的降水工程已按照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布设完成,降水参数设置合理,并满足施工降水要求,出具降水实验报告。 (六)砂卵石地层条件下常压开仓换刀地点的降水工程已按照降水专项方案完成,降水参数设置合理,并满足施工降水要求,出具降水报告。换刀作业专项方案已经过投融资承办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分公司审批完成,掌子面按照方案要求加固完成。 (七)重、特大危险源施工区域内的管线、建(构)筑物、交安设施等现状已调查清楚,制定了相应的处置方案。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现状调查或评估。 (八)已按设计文件及评审后的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完成预加固措施,并经监理验收合格。 (九)对施工穿越地铁、铁路、公路、桥梁等既有线前,应按产权单位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完成相关的审批和专家论证,且完成与产权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的签订。 (十)施工监测方案、监测点位布设已通过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验收,并按要求完成初始值数据的采集。 (十一)相关测量数据应经第三方测量单位复核,并满足设计及有关规定要求。 (十二)按重、特大危险源施工的要求完成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十三)已按专项方案要求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批,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及应急物资的准备,并经监理验收。要求提前组织应急演练的需按要求完成,并将影像资料备案。 (十四)特别重大危险源开工前,需按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安排好参建各方的值班人员。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织及人员 (一)组织监理单位 (二)主持项目总监 (三)参加单位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盾构技术部,既有线运营单位(若需要)、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投融资承办单位)、第三方测量、第三方监测等,特别重大危险源开工条件验收地铁公司质安部需参加。 (四)参加人员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程师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等,投融资承办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参会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介绍重、特大危险源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专项方案修改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准备情况。 (二)投融资承办单位介绍重、特大危险源开工条件验收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三)监理单位介绍重、特大危险源开工条件验收整改完成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设计单位检查施工准备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五)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施工监测准备情况提出验收意见。 (六)第三方测量单位介绍测量复核情况并发表验收意见。 (七)既有线运营单位发表验收意见。 (八)建设分公司与会部门发表验收意见。 (九)主持人汇总各方验收意见,总结验收结论,与会各方会签验收重、特大危险源条件验收记录表格(详见附件三),验收结论通过后方可开工,对验收结论为不予通过的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为贯彻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见附件)而制定,应与该文件配套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铁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成地铁建〔2012〕37号,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成地铁建〔2013〕138号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危险源开工条件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地铁建〔2013〕137号废止。 附件一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 附件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中间意见表 附件三重特大危险源条件验收记录表格 附件四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 45 附件一 表1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投资规模) m2(万元) 工程地址 建筑结构类型及层数 设计单位 市政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总监 开工时间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时间 年月日 施工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意见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意见 建设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意见 年月日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2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盾构工程)审批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投资规模) m2(万元) 工程地址 建筑结构类型及层数 设计单位 市政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总监 开工时间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时间 年月日 施工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盾构技术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意见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意见 建设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意见 年月日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3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投融资项目)评审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投资规模) m2(万元) 工程地址 建筑结构类型及层数 设计单位 市政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投融资承办单位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总监 开工时间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时间 年月日 施工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投融资承办单位审核意见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意见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意见 建设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意见 年月日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4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投融资项目盾构工程)评审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投资规模) m2(万元) 工程地址 建筑结构类型及层数 设计单位 市政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投融资承办单位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总监 开工时间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时间 年月日 施工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投融资承办单位审核意见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盖章 年月日 盖 建设分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盾构技术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意见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建设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意见 建设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意见 年月日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1. 表1、2适用于自建项目。审批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分公司主管部门、盾构技术部和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各存档一份。 2. 表3、4适用于投融资项目,审批表一式六份,施工单位、投融资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分公司主管部门、盾构技术部和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各存档一份。 3. 施工单位必须报该审批表审批,并将此表附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里面送至选定专家处,然后确定专家评审时间。 附件二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中间意见表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投融资承办单位 专家审查的中间意见 专家签字年月日 注专家们在评审会前将审查意见或是否同意上会评审的意见由施工单位交至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 附件三 盾构始发、到达开工条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承包商 监理单位 投融资承办单位 若有 盾构始发、达到条件验收内容 1.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是□否□备注 2.人员配置能否满足盾构施工要求包括劳务队伍。 是□否□备注 3. 起重吊装设备安装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报验、备案等工作是否完成。 是□否□备注 4.盾构始发及试掘进方案是否完成编制和审批。 是□否□备注 5.盾构始发要求范围内监控量测方案、监测点布设、初始值的采集是否按要求完成。 是□否□备注 6.盾构掘进控制点是否经第三方测量单位复测,测量导向系统是否调试完成。 是□否□备注 7.端头加固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是否完成,现场加固是否完成并通过监理验收。 是□否□备注 8降水井的布设及降水是否满足要求。(若有) 是□否□备注 9.盾构机选型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盾构机厂家评估报告、承包商自检等资料是否完备;盾构机是否通过由投融资承办单位、监理的初验,存在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 是□否□备注 10.合法的设计、地勘文件资料及会审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备注 11.重特大危险源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落实。 是□否□备注 12. 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完成现状调查或现状评估。(若有) 是□否□备注 13.有限空间通风及气体检测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备注 验收其他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单位)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 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 盾构起重吊装开工条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承包商 监理单位 投融资承办单位 若有 盾构吊装前条件验收内容 1.盾构吊装专项方案是否经专家评审。 是 □ 否 □ 备注 2.盾构吊装专项方案是否已上报监理审批。 是 □ 否 □ 备注 3. 盾构吊装管理作业人员配置能否满足盾构吊装施工要求。 是 □ 否 □ 备注 4.盾构吊装场地布置是否已经完成。 是 □ 否 □ 备注 5.盾构吊装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已上报监理审批。 是 □ 否 □ 备注 6.盾构吊装设备是否完成报验手续,并已上报监理审批。 是 □ 否 □ 备注 7.监测点是否已布设,初始值是否已经采集。 是 □ 否 □ 备注 8.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已建立。 是 □ 否 □ 备注 验收其他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 第三方监测 盾构穿越建(构)筑物开工条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承包商 监理单位 投融资承办单位 若有 盾构穿越建(构)筑物条件验收内容 1.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是□否□备注 2.人员配置能否满足盾构施工要求包括劳务队伍。 是□否□备注 3.盾构穿越建(构)筑物方案是否完成编制和审批。 是□否□备注 4.盾构穿越要求范围内监控量测方案、监测点布设、初始值的采集是否按要求完成。 是□否□备注 5.建(构)筑物预加固是否完成并通过监理验收。 是□否□备注 6.降水井的布设及降水是否满足要求。(若有) 是□否□备注 7.合法的设计、地勘文件资料及会审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备注 8.重特大危险源方案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落实。 是□否□备注 9. 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完成现状调查或现状评估。(若有) 是□否□备注 10.施工穿越地铁、铁路、公路、高架桥等既有线的,是否按产权单位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完成相关的审批和专家论证,且完成与产权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的签订。(若有) 是□否□备注 验收其他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单位)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 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 既有线开工条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承包商 监理单位 投融资承办单位 若有 既有线开工条件验收内容 1.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是□否□备注 2.是否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否□备注 3.过既有线试验段范围内监控量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及监测点布设、初始值的采集是否完成。 是□否□备注 4.过既有线段是否按设计文件及方案需要求提前加固,并通过监理验收。 是□否□备注 5.施工降水是否已经满足要求。(若有) 是□否□备注 6.地下的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等现状与结构位置关系是否进行详细的勘察,并制定了处理措施. 是□否□备注 7. 合法的设计、地勘文件资料及会审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备注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是否通过评审并按专家意见完善。 是□否□备注 9. 施工过程中对存在隐患的建(构)筑物,是否完成现状调查或现状评估。(若有) 是□否□备注 10.是否按方案及业主要求成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安排好参建各方的值班人员。(若有) 是□否□备注 验收其他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单位)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 既有线运营单位第三方测量 第三方监测 盾构机换刀条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承包商 监理单位 投融资承办单位 若有 盾构开仓换刀条件验收内容 1.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是□否□备注 2.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及技术交底培训。 是□否□备注 3.降水方案是否完成编制、专家论证及审批工作。 是□否□备注 4.降水井的数量、深度及井管构成是否满足方案要求。 是□否□备注 5.降水时间及地下水位是否满足开仓要求。 是□否□备注 6.盾构换刀作业方案是否编制完成并经过投融资承办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分公司审批。 是□否□备注 7.开仓位置掌子面加固是否完成并通过监理验收。 是□否□备注 8.换刀位置监控量测方案、监测点布设及初始值的采集是否按要求完成。 是□否□备注 9.应急物资是否按要求配备齐全并经过监理检查确认。 是□否□备注 验收其他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单位)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 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 矿山法、盖挖施工开工条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承包商 监理单位 投融资承办单位 暗挖、盖挖施工开工条件验收内容 1.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是否完善 是□否□备注 2.合法图纸、地勘资料及设计图会审是否完整。 是□否□备注 3.人员配置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包括劳务队伍 是□否□备注 4.应急救援物资是否按要求配置到位。 是□否□备注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通过评审并按专家意见完善。 是□否□备注 6.作业人员资质及进场材料、设备是否通过监理审核和验收。 是□否□备注 7.监控量测方案、监测点布设及初始值的采集是否按要求完成。 是□否□备注 8.洞门处边、仰坡防护及截排水措施是否完成 是□否□备注 9.施工范围降水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若有) 是□否□备注 10.上下通道、照明、应急疏散措施及临时用电等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备注 11.有限空间通风及气体检测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备注 12. 地下的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等现状与结构位置关系是否进行详细的勘察,并制定了处理措施. 是□否□备注 13. 施工过程中对存在隐患的建(构)筑物,是否完成现状调查或现状评估。(若有) 验收其他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单位)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 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 深基坑工程开工条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承包商 监理单位 投融资承办单位 深基坑开工条件验收内容 1.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的建设是否完善。 是□否□备注 2. 起重吊装设备专项安装方案编制、审批、报验及备案手续是否完成。 是□否□备注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通过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 是□否□备注 4. 监控量测方案、监测点布设及初始值的采集是否按要求完成。 是□否□备注 5.地下的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等现状与隧道的关系是否进行详细的勘察,并制定了处理措施. 是□否□备注 6.需要迁改的管线级拆除的建构筑物等是否完成。(若有) 是□否□备注 7.需就地保护的管线是否制定专项的保护方案,标示、标牌是否完整且责任到人。 是□否□备注 8、降水井布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且完成施工,抽排水及含砂量的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出具降水实验报告。 是□否□备注 9.合法的设计、地勘文件资料及会审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备注 10、应急救援物资是否按要求配置到位。 辨识清楚□,未辨识清楚□; 11. 施工过程中对存在隐患的建(构)筑物,是否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完成建(构)筑的现状调查和评估。(若有) 是□否□备注 12. 地下的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等现状与结构位置关系是否进行详细的勘察,并制定了处理措施. 其他验收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单位)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 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开工条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承包商 监理单位 投融资承办单位 高大模板工程开工条件验收内容 1.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的建设是否完善。 是□否□备注 2.高大模板专项安全方案是否通过评审并按专家意见完善。 是□否□备注 3.设计交底及会审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备注 4.进场材料报审验收记录是否齐全。. 是□否□备注 5.特种操作人员数量、上岗证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备注 6.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完善。 是□否□备注 7.基坑四周排水是否通畅,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是□否□备注 8.是否按照方案及规范要求搭设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扫地杆、剪刀撑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备注 9、应急救援物资是否按要求配置到位。 是□否□备注 其他验收意见 参加验收人员(单位)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融资承办单位) 备注 1.本表格一式5份,承包商、投融资承办单位、监理、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各1份。 2.其他未明确的重特大危险源开工条件验收可参考该表格。 附件四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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