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成地铁制〔2016〕9号关于印发《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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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成地铁制〔2016〕9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事故(事件) 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按照公司“三类四级”制度框架体系,以及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制度(试行)(成地铁制〔201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成地铁〔2014〕204号)进一步规范后予以重新发布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 4月6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制度摘要】 制度类别经营管理-质量安全类 制度级别二级 制度编码2ZA-2-2-09 发布日期2014年8月1日 编制单位质量安全部 编 制 人马东 审 核 人沈卫平 批 准 人陈军 内容概要公司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成都地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制度。本制度共分七章六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成都地铁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分类、信息报告程序、调查处理权限及要求、责任判定及损失认定、罚则等,对落实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后,发生事故(事件)的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三条 事故(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第五条 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对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管理人员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在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结论中,明确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本制度关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结论中,未提及公司项目管理单位责任的,对公司项目管理单位给予降低一个事故(事件)等级的处罚。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要加强质量安全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安全信息的管理机制,畅通内部信息传递渠道,对重要的质量安全信息要闭环处理。 第八条 安全信息管理必须遵循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三原则。 第九条 本制度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事件)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事故(事件)分类 第十条 按照事故(事件)损失及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险性事件、一般事件、事件苗头等七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通用条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建设方面 1.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大面积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10000人以上转移安置。 (三)运营方面 1.因事故造成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48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通用条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建设方面 1.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局部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转移安置。 (三)运营方面 1.因事故造成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通用条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建设方面 1.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局部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转移安置。 (三)运营方面 因事故造成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通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建设方面 1.地铁施工造成燃气主干道、给排水主干道、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72小时以上。 2.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局部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转移安置。 (三)运营方面 1.因事故造成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四)其他方面 1.发生电梯困人3小时以上。 2.发生电梯坠落事故。 3.由于发生失窃或其他治安事件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险性事件 (一)通用条件 1.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 2.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建设方面 1.地铁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2.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人以上200人以下转移安置。 3.发生溜车,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暂停施工超过24小时。 (三)运营方面 1.因故障造成一条或多条线路全线停运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2.因故障造成中断运营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行车3小时以上。 3.运营线列车脱轨。 4.运营线列车冲突。 5.运营线列车分离。 6.列车溜逸,或者机车车辆溜走并进入正线车站或区间。 7.列车冒进信号。 8.列车擅自退行。 9.信号升级显示。 10.向占用线错接入列车。 11.向占用区间错发出列车。 12.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13.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14.电话闭塞法行车时无凭证发车。 15.载客列车错开车门、运行途中开门、车未停稳开门,造成人身伤害的。 16.列车夹人走车或将人关在列车与屏蔽门(安全门)之间走车,造成人身伤害的。 17.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空压机、牵引电机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 18.运营中钢轨贯穿断裂。 19.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 (四)其他方面 1.发生失火等虽未造成伤亡,但已造成社会秩序重大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媒体已介入的。 2.发生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 3.由于发生失窃或其他治安事件造成经济损失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 4.其它(性质严重的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研究认定,列入本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一)通用条件 1.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建设方面 1.地铁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导致50人以下转移安置。 3.发生溜车,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已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地铁施工造成附近道路较大破损、下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5.因防汛不到位,或地铁施工造成市政排水设施无法正常排水,致使内涝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运营方面 1.因故障造成中断运营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行车30分钟以上。 2.调车脱轨。 3.调车冲突。 4.调车冒进信号。 5.挤道岔。 6.机车车辆溜逸,但未进入正线车站或区间。 7.车辆段内机车、车辆溜动或误动与其他车辆或设备发生碰撞。 8.列车客室内或车站的设备、设施、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 9.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器材、物资、装载货物、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或在轨行区坠落。 10.应停列车在站通过。 11.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 12.列车带电进入停电区或无电区。 13.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 14.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5.错挂、漏挂、错撤、忘撤接地线。 16.接触网断线、倒杆、塌网。 17.运营期间,行车指挥通讯有线或无线系统中断通讯60分钟以上。 18.运营期间,单个车站照明全部熄灭60分钟以上。 19.车辆段钢轨由轨顶到轨底贯通断裂。 20.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影响行车或行车设备的施工作业,超范围施工、维修作业耽误列车。 (四)其他方面 1.发生失火等虽未造成伤亡,但由于未能及时自救扑灭,对客运、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影响。 2.发生电梯困人时间达到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 3.由于发生失窃或其他治安事件造成经济损失1万以上10万元以下。 4.其它(性质严重的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或下属公司研究认定,列入本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事件苗头 (一)共性内容 1.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建设方面 1.地铁施工造成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交通等中断6小时以下,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媒体通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施工引起坍塌、房屋开裂、燃(油)气泄漏等事件,虽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对社会秩序已经产生影响。 3.发生溜车,基坑、支架垮塌等虽未造成伤亡,但已造成暂停施工。 4.地铁施工造成附近道路局部破损、下沉,影响道路行人、行车。 5.因防汛不到位,造成施工工地内涝的。 (三)运营方面 1.因故障造成中断运营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行车20分钟以上。 2.载客列车车门故障无法关闭,且无安全措施行车。 3.载客列车错开车门、运行途中开门、车未停稳开门,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4.未经允许列车搭载乘客进入非运营线路。 5.错发、错传、漏发、漏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运行。 6.未撤出防溜措施动车。 7.未办理请点手续进入正线或辅助线轨行区的。 8.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在地铁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 9.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安全负责人。 10.运营期间,单个车站照明全部熄灭30分钟以上,或者正常照明全部熄灭60分钟以上。 11.系统数据记录未按规定存储或数据丢失,对事故(事件)分析造成影响的。 12.无特种作业证操作特种设备。 13.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4.电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15.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 16.轨行区内应撤除的设施、设备、物料、标志未及时撤除,影响行车的。 17.空调季节,单个车站环控系统故障停机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 18.空调季节,集中冷站一次故障停机累计时间超过12小时。 (四)其他方面 1.车辆、设备、机房、办公用房、车站发生起火冒烟险情。 2.发生电梯困人1小时以下。 3.其它(经地铁公司或下属公司研究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第十八条 当一起事故(事件)同时符合两类以上事故(事件)的定性条件时,按最高的等级定性。 第十九条 因事故(事件)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事件)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事件)等级。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事件苗头、一般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将事件信息向地铁公司安委办报告,并续报事件的后续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生险性事件及一般以上事故时,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地铁公司安委办、公司值班电话(61639000)以及地铁公司领导报告,并续报事件的后续处置情况。 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时,地铁公司安委办向市安监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市交委安全处、轨道处,或市建委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险性事件及一般以上事故发生2小时内,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将事故(事件)发生的概况、初步原因分析,填写事故(事件)速报(安监报1)报地铁公司安委办。每月20日,各下属公司将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台账(安监报2)报送至质量安全部。 第二十三条 即时信息报告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预计对正常运营或生产的影响,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救援要求等;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和涉及媒体负面报道的各类事故(事件)信息,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取得新进展的,事故(事件)发生部门应当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 调查处理权限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地铁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安委会根据事故性质、发生领域确定相关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委会主任签发。若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地铁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险性事件由地铁公司安委办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安委办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八条 一般事件及事件苗头的调查处理由事件发生的下属公司负责,事件处理单位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及处理后,及时将事件调查报告书和责任追究材料报地铁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铁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对由下属公司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件及事件苗头进行督查,并可对事件性质提级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根据调查处理权限的规定,各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立即成立事故(事件)调查组,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一切措施迅速恢复生产。 第三十一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事件)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事件)调查的单位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事件)线索及原因,制作现场勘察报告、询问笔录,做好调查工作记录,及时向事故(事件)调查组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事件)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事件)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事件)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事件)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事件)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调查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三十四条 事故(事件)调查的程序 1.成立事故(事件)调查小组; 2.事故(事件)的现场处理; 3.物证收集; 4.事故(事件)事实材料的收集; 5.证人材料的收集; 6.现场拍摄影像资料; 7.事故(事件)图绘制; 8.必要时召开调查会或分析会; 9.事故(事件)原因分析; 10.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编写; 11.事故(事件)调查结案归档。 第三十五条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件)调查组还可申请工会、监察部门等单位派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成立事故(事件)调查专家组,协助事故(事件)调查组进行事故(事件)原因分析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事件)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事件)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事件)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相关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第三十九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当依据调查材料,查明事故(事件)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并编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事件)概况; 2.事故(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事件)性质; 4.事故(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6.与事故(事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组织事故(事件)调查的单位根据签发的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下发事故通报。事故(事件)通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事件)概况; 2.事故(事件)损失; 3.事故(事件)原因; 4.事故(事件)定性定责; 5.事故(事件)处理; 6.事故(事件)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追究事故(事件)责任人行政责任以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各级人事及财务部门根据事故通报按照相关程序实施。 第四十二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在事故(事件)发生之日后7天内提交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事件)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事件)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事件)的调查信息。 第五章 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 第四十四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一)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全部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 (二)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 (三)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四)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事件),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事件)。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定非责任事故(事件)。 第四十六条 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委外维修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建设管理单位或委外项目管理单位管理不善或管理严重缺失的,同时追究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故意破坏或改变事故现场、阻挠事故(事件)调查分析的,调查组可以裁定其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作业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计算方法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执行。 第五十条 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定性定责,上级安全部门发现下级安全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定性定责不准确的,有权加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一)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置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 (二)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置、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 (三)行车中断或停工损失费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 (五)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若属人为破坏性质,交由地铁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对事故(事件)负全部、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为 1.发生险性事件,处罚款500至1000元。 2.发生一般事故,处罚款1000至3000元。 3.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罚。 对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分别按以上标准的30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在责任单位的绩效工资中扣除。对负事故(事件)全部、主要责任单位的处罚标准为 1.发生险性事件,按人均100元处罚。 2.发生一般事故,按人均200元处罚。 3.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处罚。 负事故(事件)次要责任的单位,分别按以上标准的30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管理人员的经济处罚 1.对直接管理人员经济处罚 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等基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等经济处罚标准为 (1)发生险性事件,处罚款200至400元; (2)发生一般事故,处罚款500至1000元; (3)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对责任管理人员给予处罚。 2.对负责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管理责任的下属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罚标准为 (1)发生险性事件,处罚款100至300元; (2)发生一般事故,处罚款300至500元; (3)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和影响大小,必要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对事故(事件)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管理人员的处分,按照管理权限,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 1.对发生险性事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对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在报请安委会审议通过后,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对造成各类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按降低一个事故(事件)等级的主要责任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管理人员的处分 1.对发生险性事件负全部、主要责任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下属公司分管副职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下属公司分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下属公司行政正职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下属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给予处罚。 4.对造成各类事故(事件)负次要责任的下属公司管理人员,按降低一个事故(事件)等级的主要责任处理。 5.隐瞒事故(事件)、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事件)提级处理。 第六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地铁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调查中有失职行为,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因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司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由建设主管单位根据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大小,视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委会审议。 因委外单位、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和第三方测量等单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事件)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地铁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成地铁发〔2012〕276号)、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成地铁发〔2012〕225号)、安全质量信息管理办法(成地铁发〔2012〕224号)同时作废。 附件1.术语及条款解释 2.事故(事件)档案材料内容 3.事故(事件)速报(安监报1) 4.事故(事件)台账(安监报2) 附件1 术语及条款解释 1.人员死亡或重伤系指在发生事故时履行地铁建设、运营、开发经营等生产职责的现场人员,持有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乘客携带的享有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不包括救援人员)的死亡或重伤。发生事故后7日内,因事故死亡或重伤人数发生变化,亦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重伤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范围的意见及国家标准GB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中断运营正线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车站或车辆段,造成运营正线双线之一(上下行线之一)不能通行后续列车的,即为中断运营正线行车。运营正线行车中断时间由事故发生的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实际恢复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3.列车按地铁规定编组的并有车次号的客车车组、工程车、单机。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客车车组、机车车辆、设施设备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按列车事故论。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按调车事故论。 4.运营线系指对社会正式开通营业的轨道线路和车站。 5.非运营线系指未对社会开通营业的轨道线路和车站,包括存车线、联络线、折返线或车辆段车库线、车场线、试车线。 6.脱轨系指列车、客车车组、机车、车辆车轮离开钢轨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相互间或与设备、设施(车库、站台、车档、脱轨设备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设施设备等破损。 8.运营线列车分离系指编组列车在运营线上车辆与车辆间连接装置异常脱钩或断裂。 9.列车冒进信号系指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固定信号机显示的停车信号或规定的手信号显示地点;或停车列车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不含因紧急情况扣车、信号突变等,致使列车采取紧急制动后越出信号机的。 10.列车擅自退行系指未经调度员允许,列车向与最初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运行,并驶入(占用)该列车后方线路的闭塞区间。 11.信号升级显示系指由于某种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者有关人员违章操作,信号机设备发生应停信号显示为开放信号,列车已按此信号显示运行的,虽未造成后果,按此款论。 12.占用线系指停有列车、客车车组、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13.占用区间系指区间已进入列车、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许可、封锁的区间(如安排进行施工作业等)、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列车、客车车组、机车车辆。 14.未准备好进路系指进路上停有车辆或危及行车的障碍物,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 15.造成人身伤害伤害后果按国家标准构成轻伤或地铁责任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 16.错送电、漏停电系指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应该送电的送电,或者应该停电的没停电,危及作业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17.挤道岔系指车轮挤上道岔、挤过道岔或挤坏道岔。 18.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列车晚开或晚到10分钟以上。 附件2 事故(事件)档案材料内容 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事件)调查组提交的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2.现场勘查报告(包括现场照片、伤亡人员照片及伤害部位照片,录像、现场示意图,A4纸幅)。 3.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询问笔录、笔述,录音。 4.有关规章制度、记录、台账、工艺文件、作业票及有关证照。 5.有关技术分析、试验、检测、鉴定报告;安全监控、检测记录等有关文件。 6.死亡证明书,伤情诊断书,既往病历,病理分析和救治记录,伤残等级评定证书;伤亡人员人事档案有关附页。 7.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 8.事故通报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 9.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的人事命令。 10.事故(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名表。 11.其他有关材料。 附件3 安监报1 (保管3年) 事故(事件)速报 填报单位(公章) 事故(事件)单位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预计)处理 完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事故(事件)概况 损失程度/影响程度 初步原因分析 事故(事件)处理 负责人 姓 名 年 龄 现职务 采取措施 部门或子(分)公司领导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注本表由地铁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分)公司填写,“事故(件)单位”指事故发生单位,涉及多家单位时,一并填入。“事故处理负责人”栏如为工程建设事故(件),应填写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处理负责人、承包商处理负责人、监理单位处理负责人。 附件4安监报2 (长期保存) 年 月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台账 序号 时间 工点名称 事故(事件)概况 原因分析 性质 责任单位 调查处理情况 填报人 审核人 备注每月20日18时前,各下属公司报送至质量安全部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6年4月6日印发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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