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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半 导 体 照 明 工 程 研 发 及 产 业 联 盟 标 准 CSA 010-2011 地铁场所照明用 LED 灯具技术规范 2011-10-17 发布 2011-12-01 实施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 发布 CSA 国 家 半 导 体 照 明 工 程 研 发 及 产 业 联 盟 标 准 目 录 前 言 ...................................................................... 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2 5 技术要求 .................................................................... 2 6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 4 7 照明质量 .................................................................... 5 8 照明节能 .................................................................... 6 9 LED 照明器具特殊技术要求 .................................................... 7 10 运行维护与测量 ............................................................. 8 附录 A ....................................................................... 10 附录 B ....................................................................... 11 附录 C ....................................................................... 12 附录 D ....................................................................... 13 附录 E ....................................................................... 14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地铁场所照明用 LED 灯具 的设计、生产和使用,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照明。本推荐性技术规范可用于半导 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 本推荐性技术规范为暂行稿,所涉及评价项目和技术指标均是最为基本的和具备较好 的考核可操作性的,暂时不追求全面性和完整性,并将随着照明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和相应的标准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作进一步修正。 本标准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设计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研究院、中山大学佛山研究院、广东济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上 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史福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半导体照明科技促进中心、无锡华兆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卫军、李自力、王钢、李胜利、吕蔚辰、苏永棠、沈镜青、朱 玉平、陈海波、王丹、宗雷、王子能、朱晓东、王鹰华、史杰、许敏、戴斌、林乐彬、亢 瑞英、李向新、阮军、赵璐冰、常保延。 。 CSA 010-2011 1 地铁场所照明用 LED 灯具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地铁运营各场所的半导体(LED)照明(以下简称 LED 照明)的功能照 明部分,包括一般规定、照明照度值、应急照明、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值。 注本规范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照明。本规范中没有作规定的安全部分参照 相应的国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 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625.1-2003,IEC61000-3-22001,IDT GB 17625.2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不大于16A的设备在低电压供电系统中产生 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GB17625.2-1999,idtIEC61000-3-31994 GB/T17625.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实验电磁兼容 试验和 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9510.14-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 14 部分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 特殊要求 GB19651-2009 杂类灯座 第 2-2 部分 LED 模块用连接器的特殊要求 GB/T 20145-2006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GB 24819-2009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安全要求 GB/T24823-2009 普通照明用 LED 模块 性能要求 GB/T2423.2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N温度变化 3 定义 GB 24819、GB/T 24823、GB/T 24825、GB/T 24826 和 GB/T 16275 所确定的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额定最高工作温度 Tc Rated maximum ambient temperature of LED appliance/module 3.1 额定最高工作温度 Tc Rated maximum ambient temperature of LED appliance/module 在正常工作状态和处于额定电源电压或额定电源电压范围的最大值时, 在 LED 照明器 具或模块的散热器外表面上可能产生的最高允许温度。 3.2 正常照明的标准值 normal lighting value 3.2 正常照明的标准值 normal lighting value CSA 010-2011 2 本规范和相关引用标准要求的、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器具光电参数下限值。 4 一般规定 4.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4.1.14.1.1 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 混合照明。 4.1.24.1.2 城市轨道交通工作场所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 渡照明。 4.1.34.1.3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2 照明器具及其附属装置 4.2.14.2.1 照明器具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应能长期、可靠、正常的工作, 并对使用者和环境不产生危害。 4.2.24.2.2 照明器具应符合 GB7000.1 和 GB7000 系列各相应标准的规定。 4.2.34.2.3 照明器具的控制装置应符合 GB19510.1 和相应标准 GB19510.14 的规定。 4.2.44.2.4 照明器具的 LED 模块应符合标准 GB24819-2009 的规定。 4.2.54.2.5 照明器具的 LED 模块用连接器应符合标准 GB19651-2009 的规定。 4.2.64.2.6 照明器具的光生物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GB/20145 的规定。 4.2.74.2.7 照明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 GB17743、GB17625.1 和 GB17625.2 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初始光效要求 照明器具整体初始光效满足表 1 中所述要求。 表 1 照明器具的整体初始光效要求 初始光效应不低于(lm/W) 额定相关色温≤3300K 3300K﹤额定相关色温≤5300K53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65 75 80 5.2 照度标准值 5.2.15.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1,2,3,5, 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 和 2000lx。 5.2.2 5.2.2 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值,其维护系数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维护系数 环境污染特征 工作房间或场所举例 维护系数 清洁 中央控制室、控制室、办公室、会议室、售票室、计算机房、通信信 号房等 0.8 一般 站台、站厅、通道、检票处、休息室、机房、设备间、实验室、车库、 检修库、检修间等 0.7 CSA 010-2011 3 严重污染 隧道、线路、车辆段线路、风道、风机房等 0.6 5.2.35.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3 的规定。根据建筑 等级、使用情况、所处地区等因素,车站站台、站厅、通道等公共场所照度可提高或降低 一个照明等级。 表 3 城市轨道交通各类场所正常照明的标准值 类别 场所 参考平面及 其高度 照度 lx 统一眩光 限值 UGRL 显色指 数 Ra 备注 车站 出入口门厅\楼梯\自动扶梯 地面 150 22 80 考虑过渡照明 通道 地面 150 19 80 站内楼梯\自动扶梯 地面 150 19 80 售票室\自动售票机 台面 300 19 80 检票处\自动检票口 台面 300 22 80 站厅(地下) 地面 200 22 80 站台(地下) 地面 150 22 80 站厅(地面) 地面 150 22 80 站台(地面) 地面 100 22 80 办公室 台面 300 19 80 VDT 工作应注意避免 反射眩光 会议室 台面 300 19 80 休息室 0.75m 水平面100 19 80 盥洗室、卫生间 地面 100 19 65 行车\电力\机电\配电等控 制室或综控室 台面 300 19 80 VDT 工作应注意避免 反射眩光 变电\机电\通号等设备用房 1.5m 垂直面150 22 65 泵房、风机房 地面 100 22 65 冷冻站 地面 150 22 65 风道 地面 10 22 65 线路 隧道 轨平面 5 22 65 注意避免直接眩光 地面\高架线 轨平面 5 22 65 道岔区 轨平面 20 22 65 混凝土梁轨 平面 100 22 65 有监控需要时 CSA 010-2011 4 类别 场所 参考平面及 其高度 照度 lx 统一眩光 限值 UGRL 显色指 数 Ra 备注 控制 中心 中央控制室 台面 300 a 19 80 VDT b工作应注意避免 反射眩光 计算机房 台面 500 19 80 VDT 工作应注意避免 反射眩光 会议室 台面 300 19 80 办公室 台面 300 19 80 VDT 工作应注意避免 反射眩光 档案\资料室 台面 200 22 80 设备间 地面 150 22 65 盥洗室、卫生间 地面 100 19 65 车辆 段 车场线 轨平面 5 22 65 试车线、道岔区 轨平面 10 22 65 停车列检库 地面 100 22 65 检修坑 地面 100 22 65 检修库、静调库 地面 200 22 65 另加局部照明 调机库、工程车库 地面 100 22 65 另加局部照明 洗车库 地面 100 22 65 信号控制室 台面 300 19 80 VDT 工作应注意避免 反射眩光 一般件检修间 0.75m 水平面200 22 80 另加局部照明 精密检修间 0.75m 水平面300 22 80 另加局部照明 试验室 台面 300 22 80 另加局部照明 压缩空气站 地面 150 22 65 一般件仓库 0.75m 水平面100 22 65 段内道路 地面 5 22 65 a中央控制室照度标准值为控制区照度标准值,中央控制室屏前区应视屏幕方式适当降低照度。 bVDT( visual display terminal) 视频显示终端。 6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6.1 应急照明 6.1.1 6.1.1 疏散照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站疏散照明平均照度不小于 5.0lx; CSA 010-2011 5 b区间线路疏散照明平均照度不小于 3.0lx; c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水平照度值不小于 1.0lx。 6.1.26.1.2 由正常照明转换为疏散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大于 1.0s, 疏散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 60min。 6.1.36.1.3 疏散照明可按附录 D 设置。 6.1.46.1.4 一般工作场所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 10%, 切换时间不应 大于 1.0s。 6.1.5 6.1.5 中央控制室、车站综合控制室、站长室、消防泵房、变配电房等应急指挥和应 急设备应用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明照度的 50,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1.0s。 6.1.6 6.1.6 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60min。 6.2 值班照明 非 24h 连续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公共场所,如站台、站厅、通道、楼梯等的值班 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度标准值的 10%。 6.3 过渡照明 6.3.16.3.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双层地面站及高架车站昼间站台到站厅楼梯处应 设过渡照明。 6.3.26.3.2 过渡照明宜优先利用自然光过渡;当自然光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人工 照明过渡。 6.3.36.3.3 白天车站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双层地面站及高架车站昼间站台到站厅的内外 亮度变化,宜按 110 到 115 取值;夜间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宜按 21 到 41 取值; 列车由隧道到月台的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宜按 115 到 120 取值(待定) 。 6.3.4 6.3.4 城市轨道交通过渡照明的计算应按附录 D 的方法确定。 7 照明质量 7.1 照度均匀度 7.1.17.1.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 办公室、 休息室等一般照明, 照度均匀度应不小于 0.7, 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0.5。 7.1.2 7.1.2 室内非作业区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一般照明照度的 1/3。 7.2 眩光限制 7.2.1 7.2.1 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Lav a,103cd/m2) 遮光角() Lav<20 10 20≤Lav<50 15 50≤Lav<500 20 Lav≥500 30 Lav a光源平均亮度 7.2.27.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不舒适眩光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7.2.37.2.3 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评价,其计算方法见附录 E。 CSA 010-2011 6 7.2.47.2.4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或大于等于 65 o高度角 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 5 规定。 表 5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显示屏幕分类 I II III 显示屏幕质量 好 中等 差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1000cd/m 2 ≤200cd/m 2 注 1 本表适用于仰角小于等于 15 O的显示屏幕。 2 对于特定适用场所,如敏感的显示屏幕或仰角可变的显示屏幕,表中亮度限制应用在更低的灯具高 度角(如 55 O)上。 7.3 光源的颜色 7.3.17.3.1 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照明光源的色表宜符合表 6 的规定。 色温控制与功能相关, 功能区用色温做标识,站台、站厅同一场所光源色温应保持一致。 表 6 光源的色表 色表分组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 K 适用场所举例 Ⅰ 暖 ≤3300K 休息室、厕所等 Ⅱ 中间 3300~5300K 站台、站厅、通道、楼梯、办公室等 Ⅲ 冷 ≥5300K 机房、控制室等 7.3.27.3.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宜符合表 2 的规定,3000h 显色指数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不应超过 2。 7.4 反射比 城市轨道交通需连续工作的房间和经常有人活动的公共场所,其各表面的反射比宜按 表 7 选取。 表 7 表面的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棚 0.2~0.9 墙面 0.3~0.9 作业面 0.2~0.6 地面 0.1~0.5 8 照明节能 8.1 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注对于一定的照度目标值,按照 LED 照明器具 70lm/W,有效照度利用率 50,灯具维 护系数 0.8 进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推算。 表 8 照明功率密度值 类别 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 (W/m 2) 对应照度 lx 车站 出入口门厅\楼梯\自动扶梯 5.4 150 通道 5.4 150 站内楼梯\自动扶梯 5.4 150 站厅(地下) 7.2 200 CSA 010-2011 7 站台(地下) 5.4 150 站厅(地面) 5.4 150 站台(地面) 3.6 100 售票室 10.8 300 办公室 10.8 300 会议室 10.8 300 休息室 3.6 100 盥洗室、卫生间 3.6 100 行车\电力\机电\配电等控制室或综控室 10.8 300 变电\机电\通号等设备用房 5.4 150 泵房、风机房 3.6 100 冷冻站 5.4 150 控制中心 计算机房 17.9 500 中央控制室 10.8 300 会议室 10.8 300 办公室 10.8 300 档案\资料室 7.2 200 设备间 5.4 150 盥洗室、卫生间 3.6 100 车辆段 停车列检库 3.6 100 静调库、临修库、检修库 7.2 200 调机库、工程车库 3.6 100 洗车库 3.6 100 信号控制室 10.8 300 一般件检修间 7.2 200 精密检修间 10.8 300 试验室 10.8 300 压缩空气站 5.4 150 一般件仓库 3.6 100 8.2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可采用以下节电措施 a 照明器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应符合 4.2、5.1 的规定; b 对车辆段中的停车库、检修库,车站的站台、站厅、出入口等大面积场所,照明 应能分路控制; c 非运营时间可只保留应急照明与值班照明, 作内部人员通行和巡视使用,照度标准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 10%; d地面或高架站出入口外灯具采用时控或光控,白天或高照度时关闭; e高架站四周路灯采用时控和光控节能; f 地面或高架场所照明应首先考虑自然光的利用及鼓励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自然光利用可参照 GB/T50033 规定。 9 LED 照明器具特殊技术要求 CSA 010-2011 8 9.1 电性能 LED 照明器具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工作时, 10W 以上的器具、 其实际消 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应不大于 10,功率因素应不小于 0.95;10W 以下的器具、其实 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应不大于 15,功率因素应不小于 0.90。 9.2 光学性能 照明器具中模块部分光学性能应符合 GB/T 24823-2009 中 5.6 光学性能的相应要求。 9.3 灯具结构 9.3.1 灯具应具有可靠固定方式,符合振动基本要求,避免任何意外坠落。 9.3.2 重量设计时尽量采用重量最小化设计。 9.3.3 内部照明灯具中所有需要人工操作的部件都要有能防止误操作措施。 9.3.4 灯具表面应无划伤、灯体内外应无危及生产、运输、安装及使用人员的尖角和 毛刺。 9.3.5 喷涂件表面色泽应均匀一致、涂膜光滑、厚度均匀,无流挂、堆积、露底、皱 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焊接部分应平整、牢固,无焊接、虚焊、飞溅等现象。 9.4 灯具驱动电源(LED 控制装置) 9.4.1 驱动电源效率≥90。 9.4.2 照明灯具应能在供电电压下限时起动,在整个供电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9.4.3 驱动电源应有过流、过压,欠流、欠压保护以及短路保护和过热保护。 9.4.4 驱动电源平均寿命应不小于 30000 小时。 9.3.5 LED 驱动电源要有抑制浪涌侵入的能力,电压保护水平应不低于 2kV(线-线) 和 4kV线-地。 9.5 节能控制要求 当天运营结束至翌日运营开始,应实现装灯功率节能 50。如果 LED 照明器具配备调 光控制装置,应将全体照度降低 50;如果照明总控制端口有预置的开关协议,以亮灯器 具与关灯器具间隔的原则,控制 50的灯具关闭。 9.6 平均寿命 9.6.1 LED 照明器具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应低于 30000h。 9.6.2 LED 照明器具 3000h 光通量维持率不应低于 96。 9.6.3 LED 照明器具 6000h 光通量维持率不应低于 92。 9.7 环境适应性 9.7.1 灯具应能经受高低温循环试验,按照 GB/T2423.22 要求进行试验,灯具应能正 常使用,6000h 光通维持率在 92。 9.7.2 LED 照明器具的按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 (IP 防护等级)应符合 GB7000. 1-2007 的第九章的要求。 10 运行维护与测量 10.1 运行维护 10.1.1 灯具应进行可维修性设计。可维修性设计应密切结合可靠性、安全性、可使用 性、可测试性、零配件总量等进行设计。 CSA 010-2011 9 10.1.2 应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换损坏或有缺陷的照明设备。 10.1.3 应按规定周期清扫灯具和房间各表面。 10.2 测量 10.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应定期测量。 1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照明的测量方法应符合 GB/T 5700 的有关规定。 CSA 010-2011 10 附录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的设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的设置 A.1 A.1 除特殊要求外,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 A.2A.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如控制中心的控制台、屏前区;车站站 厅的自动售票、自动检票及一般通行区等) ,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A.3A.3 对于照度要求较高,且单独设置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A.4 A.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有局部照明要求时,应设局部照明。 A.5 A.5 所有场所应设正常照明。 A.6A.6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 a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备 用照明; b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或火灾情况下正常照明断电时,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疏散照明。 A.7A.7 非 24h 连续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应设值班照明。 A.8A.8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楼梯、地面或高架站厅与站台楼梯等处应设过渡照明。 CSA 010-2011 11 附录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照明灯具及其附件选择照明灯具及其附件选择 B.1B.1 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a 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b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 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c 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d 在有爆炸、 火灾危险以及有安全照明要求场所使用的灯具,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e 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f 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g 地下区间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潮、防尘、防震、防眩光的专用隧道灯具,防护等级不 低于 IP54。 h 地面高架区间照明灯具应具有防水、防尘、防震功能,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B.2B.2 高度小于1.8m的电缆通道、电缆夹层内照明宜采用36V电压供电,如采用220V电压时, 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的接地线。 CSA 010-2011 12 附录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疏散照明设置疏散照明设置 C.1C.1 疏散照明由出口标志灯、指向标志灯、疏散照明灯组成,可参照下列条款设置。 C.2C.2 在站台、站厅的出口、车站出口、有人值班的设备房及其它通向外界的应急出口处的 上方,应设置出口标志灯。 C.3C.3 在站台、站厅、楼梯、通道及通道转弯处附近,当不能直接看见或不能看清出口标 志灯时,应设置指向标志灯。指向标志灯安装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大于 1.0m,且安装间距不 大于 15.0m;对于袋形走道,不大于 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大于 1.0m,指示标识应符 合 GB13495 的相关规定。 C.4 C.4 在站台、站厅、楼梯、通道及通道转弯处附近、出入口、房间通道、风道、线路区间 等处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 CSA 010-2011 13 附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过渡照明计算过渡照明计算 D.1D.1 对于车站出入口,双层地面站及高架车站站台到站厅之间楼梯处,为使乘客进出时眼 睛对周围亮度处于适应状态,应设过渡照明。 D.2D.2 人的周围亮度发生变化后,人眼为适应变化后的亮度,需要有一定的适应时间。亮度 和适应时间的关系如图 E1 曲线所示。亮度系指人的主视线方向亮度。 D.3D.3 过渡照明应考虑 a 室外亮度(照度); b 室内表面亮度(照度); c 根据室内外亮度差确定适应时间; d 根据适应时间、人行速度确定所需距离的长度。 D.4D.4 入口处室内外亮度变化白天可按 110~115 考虑,夜间可 21~41 考虑;人 行速度以 0.7m/s 考虑;出入口外年平均漫射光照度按表 E1 取值。 D.5D.5 过渡照明的照度计算结果低于本标准表 4 的规定时,应以表 4 的规定为准;高于本规 范表 4 的规定时,应以计算结果为准。 D.6D.6 漫反射表面的亮度按下式计算 E L E-1 式中L表面亮度,cd/㎡; 表面反射比; E表面的照度,lx; 常数。 图 D1 亮度时间曲线 CSA 010-2011 14 附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统一眩光值(统一眩光值(UGR)) E.1E.1 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 E.1.1E.1.1 UGR 应按公式(E1)计算 P L L a b UGR 2 2 25. 0 lg8 (E1) 式中 La 观察者方向每个灯具的亮度(cd/m 2) ; Lb 背景亮度(cd/m 2) ; ω 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sr; P 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 E.1.2 E.1.2 式E1中各参数应按下列公式和规定确定 E.1.2.1E.1.2.1 背景亮度 Lb应按公式(E2)确定 E L i b (E2) 式中 Ei 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此计算一般用计算机完成。 E.1.2.2E.1.2.2 灯具亮度 Lα应按公式(E3)确定 cos A I L (E3) 式中 Iα 观察者眼睛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 ACOSα 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 2) ; α 灯具表面法线与观察者眼睛方向所夹的角度() 。 E.1.2.3E.1.2.3 立体角ω应按公式(E4) 2 r Ap (E4) 式中 AP 灯具发光部件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m 2) ; r 灯具发光部件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 E.1.2.4E.1.2.4 位置指数 P 应按图 E1 生成的 H/R 和 T/R 的比值由表 E1 确定。 E.2E.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 E. 2. 1 E. 2. 1 UGR 适用于简单的立方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 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E.2.2E.2.2 适用于灯具发光部件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 0.1sr>ω>0.0003sr 的情况; E.2.3E.2.3 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 CSA 010-2011 15 E.2.4E.2.4 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E.2.5E.2.5 坐姿观察者眼睛高度通常取 1.2m,站姿观察者的眼睛高度通常取 1.5m; E.2.6E.2.6 观察者位置一般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察; E.2.7E.2.7 房间表面为大约高出地面 0.75m 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图 E1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 系统(R,T,H) ,对灯具中心生成 H/R 和 T/R 的比值 表 E1 位置指数表 H/R T/R0.0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00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 0.001.001.261.531.902.352.863.504.205.006.007.008.109.2510.35 11.70 13.15 14.70 16.20---------- 0.101.051.221.461.802.202.753.404.104.805.806.808.009.1010.30 11.60 13.00 14.60 16.10---------- 0.201.121.301.501.802.202.663.183.884.605.506.507.608.759.8511.20 12.70 14.00 15.70---------- 0.301.221.381.601.872.252.703.253.904.605.456.457.408.409.5010.85 12.10 13.70 15.00---------- 0.401.321.471.701.962.352.803.303.904.605.406.407.308.309.4010.60 11.90 13.20 14.60 16.00----- 0.501.431.601.822.102.482.913.403.984.705.506.407.308.309.4010.50 11.75 13.00 14.40 15.70----- 0.601.551.721.982.302.653.103.604.104.805.506.407.358.409.4010.50 11.70 13.00 14.10 15.40----- 0.701.701.882.122.482.873.303.784.304.885.606.507.408.509.5010.50 11.70 12.85 14.00 15.20----- 0.801.822.002.322.703.083.503.924.505.105.756.607.508.609.5010.60 11.75 12.80 14.00 15.10----- 0.901.952.202.542.903.303.704.204.755.306.006.757.708.709.6510.75 11.80 12.90 14.00 15.00 16.00 1.002.112.402.753.103.503.914.405.005.606.207.007.908.809.7510.80 11.90 12.95 14.00 15.00 16.00 1.102.302.552.923.303.724.204.705.255.806.557.208.159.009.9010.95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202.402.753.123.503.904.354.855.506.056.707.508.309.2010.00 11.02 12.10 13.10 14.00 15.00 16.00 1.302.552.903.303.704.204.655.205.706.307.007.708.559.3510.20 11.20 12.25 13.20 14.00 15.00 16.00 1.402.703.103.503.904.354.855.355.856.507.258.008.709.5010.40 11.40 12.40 13.25 14.05 15.00 16.00 1.502.853.153.654.104.555.005.506.206.807.508.208.859.7010.55 11.50 12.50 13.30 14.05 15.02 16.00 1.602.953.403.804.254.755.205.756.307.007.658.409.009.8010.80 11.75 12.60 13.40 14.20 15.10 16.00 1.703.103.554.004.504.905.405.956.507.207.808.509.2010.00 10.85 11.85 12.75 13.45 14.20 15.10 16.00 1.803.253.704.204.655.105.606.106.757.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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