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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煤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1 1 冲击地压 煤层、冲 击地压矿 井界定 ①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 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 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②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③ 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 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直接认定为冲 击地压矿井。 ④ 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 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 ⑤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⑥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矿冲 击地压细则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 评价,及时、准确界定冲击地压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 ① 检查冲击地压煤层认定方 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鉴定 和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 的能力; ② 检查冲击地压矿井界定方 法,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或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根据冲 击事故、 企业上报冲击倾向 性鉴定结果和冲击危险性 评价结果界定冲击地压矿 井和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第二百二 十五条 第九条、 第十五 条、第二 十八条 第 1 条 2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2 2 冲击地压 防治原则 ①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 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 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③ 鼓励监管监察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冲击地压矿井 远程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④ 大力推广应用采煤工作面智能化开采技术和掘进工作 面远距离操控掘进技术, 鼓励采用远程智能卸压技术。 ① 检查矿井中长期防冲规划 是否符合防冲原则; ② 检查国家、 行业已推广的冲 击地压防治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用情 况; ③ 检查参与国家、 科研院所科 研攻关项目情况。 第二百二 十八条 第七条、 第十九条 第 12 条 3 3 防冲负责 人、防冲 机构和人 员配备 ①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 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 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 理人员。 ③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 ① 检查煤矿企业(煤矿)防冲 机构设置文件; ② 抽查防冲人员管理台账、 工 资发放情况、 防冲施工台账 和培训记录, 核实防冲队伍 人数; ③ 依据采煤工作面的日采掘 进尺、防冲设计、单个卸压 钻孔的施工时间(台账) 、 第二百二 十八条 第三条、 第十八条 3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 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 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 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人数, 反查防冲队伍人数是 否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4 4 防冲制度 ①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 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 度。 ③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治教育培训制度。 ④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事件)报告制 度。 ⑤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人员准入” 制度和限员管理制度。 ⑥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 性监测制度。 ⑦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 果反馈制度。 ⑧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 ⑨ 其他应建立的制度。 ① 抽查煤矿制度文件; ② 抽查制度内容完善情况; ③ 抽查制度执行的相关记录。 第二百二 十八条、 第二百三 十五条 第六条、 第四十六 条、第五 十一条、 第七十六 条 第 8 条、 第 10 条 4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5 5 防冲规划 和计划 ①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 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 3 至 5 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 有较大变化时,应在年度计划中补充说明。 ②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 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 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 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③ 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 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 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 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 ① 检查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 度防冲计划及其批复文件; ② 检查中长期规划出现较大 变化, 年度计划补充说明及 批复情况; ③ 检查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 度防冲计划内容完善情况; ④ 对照规划和计划, 检查现场 落实情况。 第二百二 十八条 第二十条 6 6 防冲教育 培训 ①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 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 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 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 技能。 ① 检查上一年度和本年度防 冲教育和培训计划、 培训记 录和试卷; ② 现场抽考防冲技术人员掌 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 则 、煤安监技装〔2019〕 21 号文等法规及防冲知识 情况。 第二百二 十八条 第二十三 条 5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7 7 生产能力 核定 ①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 井生产能力核定。 ② 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 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 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 ③ 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 ④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生产 规模不得超过 800 万吨/年,建成后不得核增产能。 ⑤ 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 井防冲设计, 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⑥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防冲要求布置采掘工作 面,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 ⑦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生产组 织通知单由煤矿防冲部门根据各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 求及冲击危险性监测研判结果编制,明确规定掘进巷 道和采煤工作面最大日进尺、班进尺,平均日进尺和 班进尺,并报煤矿防冲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严 禁超通知单能力组织生产。 ① 检查生产能力报告及省级 主管部门公示的矿井生产 能力文件; ② 检查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 符合防冲设计要求; ③ 检查是否编制月度生产组 织通知单, 明确矿井采掘工 作面安全推进速度; ④ 检查依据冲击地压监测分 析调整工作面推进速度情 况 (微震事件的能量频次与 采掘工作面的推进速度关 系); ⑤ 新冲击地压矿井和新水平 延深时, 检查防冲安全论证 报告; ⑥ 抽查一年来生产组织通知 单内容完善、 审批和现场落 实情况; 第二百三 十条 第二十五 条 第 2 条、 第 10 条 6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⑦ 检查 3-5 年的采掘接续规 划。 8 8 防冲安全 论证 ① 冲击地压矿井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 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 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 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须进行安全性论证。 ③ 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 留有煤柱时, 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 并将煤柱的位置、 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④ 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 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 进行采掘作业。 ⑤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 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 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⑥ 发生冲击地压,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 定恢复生产方案, 通过专家论证, 落实综合防冲措施, 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① 检查存在需要安全开采论 证的矿井防冲安全开采论 证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 ② 检查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 报告; ③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中煤 柱留设情况; ④ 检查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 复产报告; ⑤ 检查按照防冲安全论证结 果执行情况。 第二百三 十条、二 百三十一 条 第二十五 条、第二 十八条、 第三十一 条、第三 十二条、 第三十七 条、第八 十六 7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9 9 煤矿企业 审批事项 ①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 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② 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 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③ 冲击地压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 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 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④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 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 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⑤ 冲击地压危险临界预警值经煤矿企业审批。 ① 检查由煤矿组织开展的采 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报告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工程师)审批情况; ② 检查最新防冲规划和计划 煤矿企业审批文件; ③ 检查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安 全性论证报告企业技术负 责人 (总工程师) 审批情况; ④ 检查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急倾斜煤层、 特厚煤层防冲 专项措施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工程师)审批情况; ⑤ 检查冲击地压危险临界预 警值审批情况。 第二百三 十一条 第十七 条、第二 十条、第 三十一 条、第四 十二条 1010 应急救援 和恢复生 产 ①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② 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① 检查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 案及演练记录、调度记录; ② 检查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意见、 恢复生产方案专家论 第二百四 十五条 第五条、 第五十五 条、第八 十五条、 8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③ 发生冲击地压后,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 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 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④ 停采 3 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 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 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证意见; ③ 检查近期上次检查以来 发生的冲击地压动力现象 记录台账, 如果发生动力现 象, 是否对原有措施分析和 改进; ④ 检查恢复生产前监测分析 后的冲击危险评价情况; ⑤ 检查现场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十六 条 1111 冲击倾向 性鉴定 ①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 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 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在建 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 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 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 400 米的煤层,且煤层 上方 100 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 10 米、 单轴抗压 强度大于 60MPa 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 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① 检查新建矿井冲击倾向性 评估报告, 检查建井期间的 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 ② 检查井下发生明确的冲击 地压以及有明显动力显现 情况的是否有详细记录; ③ 检查矿井地质柱状图、 地质 说明书; ④ 检查相邻矿井交换的采掘 工程平面图和开采煤层情 第二百二 十六条 第十条、 第十一 条、第十 二条、第 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 1 条 9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③ 鉴定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 。 ④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90 天内提交鉴定报 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⑤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上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⑥ 承担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技术服务机 构(煤矿企业) ,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出具鉴 定、评价意见,并对鉴定、评价结果负责。 况; ⑤ 检查矿井新水平和新煤层 设计; ⑥ 检查冲击倾向性鉴定是否 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⑦ 检查鉴定单位及负责人是 否具备鉴定条件; ⑧ 检查煤层及顶底板鉴定结 果上报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⑨ 如果鉴定为无冲击倾向, 发 生冲击地压事故, 检查鉴定 结论是否存在问题, 并依法 追查鉴定机构责任。 1212 冲击危险 性评价 ① 新建矿井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经评估具有冲击倾向性 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 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 据。 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 价。 ① 检查新建矿井煤层冲击危 险性评价报告,抽查矿井、 煤层、水平、采区(盘区) 、 采掘工作面、巷道、硐室、 无冲击地压煤层孤岛开采 和回收煤柱等冲击危险性 第二百二 十七条、 二百三十 四条、二 百三十六 条 第十四、 十五、十 六、 十七、 三十七、 四十四 10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③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 险性评价。 ④ 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 价,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⑤ 在非冲击地压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无冲击地压煤层中 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 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⑥ 煤层(矿井) 、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 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 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 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⑦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 ⑧ 冲击危险性评价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 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 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 险。 ⑨ 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评价报告、 评审意见及批复 文件; ② 检查评价单位及负责人是 否具备评价条件; ③ 检查评价报告中综合指数 法参数选取是否正确 (或其 它评价方法应用是否合 理) ; ④ 检查评价结果是否明确冲 击危险等级(无、弱、中、 强) ; ⑤ 检查煤层(矿井)评价结果 上报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⑥ 检查评价报告在地质或开 采条件与勘探结果不符影 响评价结论时, 是否及时修 改和完善及重新批复。 ⑦ 如果评价为无冲击危险, 发 生冲击地压事故, 检查评价 11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结果是否存在问题, 并依法 追查评价机构责任。 1313 防冲设计 ①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 ② 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 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 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 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③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 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 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 预案等。 ④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 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 设计等。 ⑤ 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 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 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⑥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 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 ① 检查防冲设计及批复文件; ② 抽查防冲设计内容是否全 面和完善; ③ 检查防冲设计报告编制单 位及负责人是否具备研究 基础与编制能力; ④ 检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 影 响评价结论时, 是否及时修 改防冲设计并重新批复; 第二百二 十九条 第二十四 条、第三 十七条 第 2 条 12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 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 地压发生。 ⑦ 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 井防冲设计。 1414 防冲专项 措施 ①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 冲专项措施。 ② 防冲专项措施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 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 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 主要内容。 ③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 30 米以上、长度在 1 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 20 米的断层) 、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 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④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 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 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⑤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 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⑥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 离贯通或交叉点 50 米之前制定并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① 检查作业规程是否包含防 冲专项措施,内容是否完 善; ② 检查特殊情况下是否编制 防冲专项措施; ③ 检查采掘作业计划, 检查采 掘工程平面图、 巷道贯通通 知单; ④ 检查现场防冲专项措施落 实情况; ⑤ 检查现场发生变化时, 是否 及时修改防冲专项措施; ⑥ 检查煤矿企业与煤矿相关 负责人的定期检查防冲措 第二百三 十一条 第二十一 条、第三 十五条、 第三十六 条、第三 十七条、 第三十八 条、第四 十一条、 第四十二 条、第六 十一条 第 7 条 13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⑦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 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⑧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 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 定防冲专项措施。 ⑨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 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 措施。 ⑩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组织实施防冲措施,建立防冲 措施实施记录台账,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 ⑪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 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 检查各项防冲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矿 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 冲措施的落实情况。 施落实记录和隐患整改通 知单。 1515 采掘工作 面、 矿井、 采区之间 相互影响 ①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孤岛工作面) 内不得布置 2 个及以上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② 冲击地压煤层 2 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 150 米 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 350 米 时,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 500 米时,必须 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 ① 检查可采煤层采掘工程平 面图及采掘作业和接续计 划; ② 检查相邻矿井边界附近的 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 检查作业规程。 第二百三 十一条 第二十七 条 14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③ 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1616 区段煤柱 留设 ① 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 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① 检查矿井采区设计与采掘 工程平面图; ② 检查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 价和防冲设计报告; ③ 检查作业规程; ④ 检查现场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百三 十一条 第三十三 条 1717 开拓巷 道、永久 硐室布置 ①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 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② 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 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 ③ 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 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加 强监测。 ①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 检查 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 险性评价报告; ② 检查矿井(煤层) 、采(盘) 区防冲设计; ③ 检查安全性论证报告和冲 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④ 检查现场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百三 十一条 第二十八 条 1818 底煤留设 ①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 ② 如果留有底煤 (包括分层开采、 穿层巷道、 过断层等) , 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① 检查留底煤地点防冲设计、 作业规程、巷道地质剖面 图; ② 检查现场, 检查留底煤预卸 第二十九 条 15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③ 抽查底板预卸压工程台账。 1919 煤柱留 设、煤层 群开采 ① 冲击地压煤层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 ② 采空区内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在采空区留有煤柱 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 面图上。 ③ 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①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 纸资料; ② 检查采区设计及接续计划; ③ 检查煤层、 采区冲击危险性 评价报告和防冲设计; ④ 检查作业规程; ⑤ 检查煤柱安全论证报告及 审批文件。 第二百三 十一条 第三十一 条 2020 复合灾害 防治措施 ① 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 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 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 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距工作面不大于 10 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 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 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③ 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 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① 检查防冲专项措施、 作业规 程; ② 检查监控系统传感器布置 图及报警断电、 复电浓度设 置、断电范围; ③ 检查防冲专项措施、 作业规 程; ④ 复合灾害矿井抽查防治水 措施、 防灭火措施中考虑防 第二百三 十二条 第三十九 条、 第四十 条、第四 十一条 16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④ 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 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治冲击地压; ⑤ 检查防冲专项措施其他灾 害防治相关内容; ⑥ 检查现场措施落实情况。 2121 急倾斜、 特厚煤层 开采措施 ①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 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 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 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 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须进行顶板处理效 果检验。 ① 检查地质说明书、 防冲专项 措施、审批文件。 ② 检查地质说明书、 防冲专项 措施、监测手段; ③ 检查效果检验方法及落实 情况; ④ 检查现场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百三 十三条、 第一百一 十五条 第四十二 条、第四 十三条 2222 冲击危险 性预测 ①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即对矿井、 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预测,局部预测即对采掘 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 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③ 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 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他 ① 检查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② 检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 分和危险等级确定; ③ 检查防冲设计是否依据不 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 防治措施。 ④ 检查现场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百三 十四条 第四十四 条、第四 十五条 17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预测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 地压危险区、弱冲击地压危险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 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 应的防治措施。 2323 冲击危险 性监测 ①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 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采掘 工作面、巷修作业地点、在用煤层巷道等) ,可采用微 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可 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 预警工作,每日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 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预报冲击危险程度,编 制防冲监测分析日报,报经煤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 师、矿长签字,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①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 采掘 作业计划和矿井防冲设计; ② 检查冲击危险区域划分和 监测系统布置图; ③ 抽查各类监测报表、 台账是 否齐全, 监测日报表应包含 监测结论和签字; ④ 抽查告知痕迹; ⑤ 检查监测设备主要技术指 标; ⑥ 现场查看监测系统、询问。 第四十四 条、第四 十五条、 第四十六 条、第五 十一条、 第五十二 条 2424 微震区域 监测 ① 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 测与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 ② 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确定微 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① 检查微震监测设备满足国 家标准 GB/ T 25217.4-2019 要求; ② 对照防冲专项措施, 检查采 第四十七 条 18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掘工程平面图、 采掘作业计 划和微震监测系统布置图; ③ 现场查看微震系统在线运 行情况和历史数据情况, 监 测参数设置是否合理, 检查 微震事件定位传感器数量, 定位时所用传感器数量应 大于 6; ④ 抽查微震监测报表、 台账是 否齐全; ⑤ 检查大能量微震事件分析 记录及分布情况图; ⑥ 检查微震监测系统初装校 核及日后定期校核的方式 方法, 检查微震传感器挪移 台账。 2525 钻屑局部 监测 ① 采用钻屑法进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局部监测时,钻孔参 数应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 ② 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 ① 检查测点布置和检查周期 符合防冲专项措施和国家 标准 GB/ T 25217.6-2019 规定; 第四十八 条 19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判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 ③ 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 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的参考指标。 ② 检查现场钻屑法检测区域、 钻屑孔布置参数、检测周 期; ③ 检查现场钻屑法原始记录; ④ 抽查钻屑法检测报表; ⑤ 检查钻屑法检测区域内的 危险性评价分析记录。 2626 应力局部 监测 ① 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 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危险判别 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① 检查应力监测满足国家标 准 GB/T 25217.7-2019 要 求; ② 检查应力监测系统初始值 及运行情况; ③ 检查传感器布设范围、 布置 参数; ④ 抽查应力监测报表; ⑤ 查阅应力历史数据; ⑥ 检查应力变化分析记录。 第四十九 条 2727 预警临界 指标确定 ①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 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 ① 检查煤矿企业预警指标批 复文件; 第五十条 20 序号序号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检查依据 煤矿安煤矿安 全规程全规程 防治煤防治煤 矿冲击地矿冲击地 压细则压细则 煤安监技煤安监技 装 〔装 〔20192019〕〕 2121 号号 ② 可以用实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 值,再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 订初值,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③ 冲击地压危险临界预警值经煤矿企业审批。 ② 检查预警指标修订情况及 批复文件。 2828 停止作 业、 撤人、 断电、避 灾路线管 理 ①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 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② 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 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 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 击地压危险时,必须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 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③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 压危险区域所有与解危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 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 ④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含预卸压 措施) , 必须撤出与防冲措施施工无关的人员。 撤离解 危地点的最小距离 强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 300 米, 中等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 200 米,其它区域不得小 于 100 米。 ⑤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 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 ⑥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 ① 检查防冲设计、 防冲专项措 施、作业规程有关停止作 业、撤人、断电、避灾路线 管理; ② 抽查冲击危险检测(监测) 预警记录台账; ③ 查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④ 抽查作业规程、 防冲专项措 施中冲击地压避灾路线图; ⑤ 检查现场避灾路线标识, 现 场抽考作业人员避灾路线 和自救常识; ⑥ 抽查对班组长、调度员、防 冲专业人员等停止作业授 权书。 第二百三 十条、第 二百三十 六条 第二十 六、第五 十三条、 第五十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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