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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总结自然灾害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灾种主要包括重特大洪涝、干旱、台风、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森林和草原火灾。其他灾种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包括典型性调查评估和总结性调查评估。 典型性调查评估是对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大,且对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重要价值的单起典型重特大自然灾害,开展的专项调查评估。 总结性调查评估是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综合一定时期重特大自然灾害情况,分灾种、分地区等对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总体情况进行的调查评估。 第四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分级组织。原则上,国家层面负责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 第五条 国家层面组织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包括 (一)应急管理部; (二)明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相关要求的国家议事协调机构; (三)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省级层面组织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包括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明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相关要求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三)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国家层面灾害调查评估实施主体可以提级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视情况指定省级层面开展特别重大灾害调查评估。 跨省级区域或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重大自然灾害,可以由省级层面提请国家层面组织或指导开展灾害调查评估。 第八条 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确定需要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的,应明确调查评估方向和重点内容,在不影响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情况下及时启动调查评估,组建调查评估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评估工作组组长由调查评估实施主体指定,其成员由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技术支撑单位相关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参加调查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组指挥和安排。 调查评估工作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和分工、调查评估区域、数据收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等。 需要委托事业单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工作的,调查评估工作组应当明确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指导工作开展,审核工作报告。被委托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内容结论负相应责任。 第二章 典型性调查评估 第十条 典型性调查评估应当对灾情及应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效果,总结经验和教训,针对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灾后建设、完善自然灾害防治措施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典型性调查评估工作一般按照数据收集、现场调查、技术分析、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数据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前期开展的应对工作、损失及影响情况、部门监测统计数据及其他各类工作总结、社会经济数据等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调查和补充相关数据资料。 现场调查主要对收集数据和重点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采取抽样方法,分层随机抽选调查区域,通过现场勘察、走访座谈、入户调查方式等赴灾害现场开展工作。 技术分析包括整理分析数据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开展定量、定性以及对比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及专家会商研究调查评估情况。 形成报告包括调查评估报告的综合研究、组织撰写以及会商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可专门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二条 开展典型性调查评估应当充分利用现场调查、地方统计、遥感监测以及多元信息融合等手段获取相关监测和统计数据。收集、利用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数据、资料和评估成果,开展综合分析,客观评价灾区损失和影响情况、灾害应对效果和灾害防治能力。 第十三条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统计灾情和应急救援相关数据,配合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灾害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经过与致灾成灾原因、损失及影响等。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主要包括灾害风险识别、工程措施、责任制落实、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含人员、装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等情况。 (三)监测与预警。主要包括灾害及其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和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与物资(装备)准备与调拨、通讯保障、医疗救治与后勤保障、工程处置、次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五)措施建议。通过对上列(一)至(四)项内容的评估,针对性提出改进和完善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法规标准与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防灾减灾工程措施落实、防灾规划及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力量配备及队伍建设、应急准备及监测预警实施、应急救援救灾处置与协同配合以及其他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建议,以及灾害防治建设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工作组原则上自工作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六条 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级层面负责组织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送应急管理部统一汇总。 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的改进措施、灾后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的依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方的责任。 第三章 总结性调查评估 第十七条 总结性调查评估由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定期、或者根据灾害应对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十八条 总结性调查评估应当在系统分析各起重特大自然灾害基础数据的基础上,研究特定灾种和重点地区灾害防治工作规律和特点,分析自然灾害应对活动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完善自然灾害防治措施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十九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包括 (一)重特大自然灾害统计数据; (二)地方形成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总结、复盘、调查等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分析、总结等专项报告; (四)通过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的数据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总结性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现状; (二)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律特点、存在问题及原因; (三)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主要风险挑战研判; (四)系统性提升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水平的对策。 第二十一条 应当组织专家参与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风险挑战的研判,以及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对策的论证等调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结性调查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级层面负责组织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送应急管理部统一汇总。 第四章 调查评估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技术机构监督管理。注重政策引导与服务,做好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技术机构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将调查评估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类信息的及时获取。 加强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建立灾害调查评估综合数据库,调查评估过程中所收集数据资料应纳入灾害调查评估综合数据库。建立健全各类灾害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数据分析,完善数据整理、模型分析、研判预警等信息化应用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灾种、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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