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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提 升 容 器钢 丝 绳 悬 挂 装 置 技 术 条 件 MT 214 . 5 一 9 0 1 主函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以下简称悬挂装置 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 志、 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M T 2 1 4 . 1 -2 1 4 . 4 规定的楔形绳环、 螺旋液压调绳器、 圆尾绳悬挂装置和扁尾绳悬 挂装置四种产品。 2 弓 1 用标准 G B 1 1 8 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 B 1 8 0 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M T 2 1 4 . 1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楔形绳环 M T 2 1 4 . 2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螺旋液压调绳器 M T 2 1 4 . 3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圆尾绳悬挂装置 M T 2 1 4 . 4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扁尾绳悬挂装置 3 技术要求 3 . 1 悬挂装置各种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 . 2 悬挂装置制造中对锻件、 铸钢件、 机械加工、 装配和涂漆的通用技术要求, 可按 煤矿机电 修配厂通 用技术标准 的规定。 3 . 3 悬挂装置制造图样上未注尺寸公差的机械加工零件的公差值, 应符合G B 1 8 0 4 中I T 1 4 级公差值 的规定。 3 . 4 悬挂装置制造图样上未注形位公差的机械加工零件的公差值, 应符合G B 1 1 8 4 中下列公差值的规 定 a . 直线度、 平面度未注公差按D级公差值; b . 同轴度、 对称度未注公差按D级公差值; c . 圆度公差值应不大于尺寸公差值; d . 平行度、 垂直度未注公差则按其附表 3 中1 2 级公差值。 3 . 5 悬挂装置所有零部件的材质必须有供应厂的合格证明, 否则必须进行鉴别和化验, 合格后方可使 用。允许以机械性能不低于规定的材料代替. 但代用于主要零件时, 必须经生产厂技术负责人批准。 3 . 6 悬挂装置所有零件必须经检验合格, 外购件、 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明书, 方可进行装配. 3 . 了 楔形绳环两夹铁绳槽安装后所形成的楔角与楔子绳槽夹角必须一致, 其偏差不大于 2 0 ; 夹铁与 楔子绳槽间距尺寸偏差不大于1 m m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 9 9 0 一 1 0 一 2 6 批准 1 9 9 0 一 1 1 一 O 1 实施 MT 2 1 4 . 5 一 9 0 3 . 8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活塞和主吊杆应运动灵活, 阻力小, 空载时最低起动压力不得大于 0 . 3 M P a ; 不论在空载或重载情况下均不得有向外渗油现象。 3 . 9 圆尾绳悬挂装置装配时应注入足够的润滑脂, 绳头连接套必须能用手轻易转动。 3 . 1 0 扁尾绳悬挂装置的对称绳环与扁钢丝绳的接触面应打磨平整, 不得有粘砂、 孔眼、 裂纹等缺陷。 3 . 1 1 悬挂装置各件产品外露表面应涂色漆, 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锈脂。 3 . 1 2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保管、 使用、 安装规则的条件下, 从制造厂发货日 期起在两年内, 其中使用期不 超过六个月, 产品确因制造质量不良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 制造厂应负责修理或免费更换零件。 4 . 1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悬挂装置各产品的检验项目内容及要求 4 . 1 . 1 产品的外观检验 目 视检查零部件表面应光洁、 平整、 不允许有气孔、 砂眼、 裂纹、 毛刺、 划伤、 锈蚀等缺陷, 活动部件应 灵活。 4 . 1 . 2 产品主要尺寸检验 用常规量具检查产品外形尺寸及与外部安装连接有关尺寸及公差, 其要求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 . 1 . 3 楔形绳环楔角及绳槽尺寸检验 用专用量具按本标准第 3 . 7 条要求进行检查。 4 . 1 . 4 楔形绳环的钢丝绳楔紧连接可靠性检验 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检验, 试验载荷为该产品工作载荷的1 . 5 倍。 加载时间不小于2 0 m i n , 然后 检查钢丝绳不得有窜动现象, 所有受力件不得变形或损伤. 4 . 1 . 5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的耐压检验 产品全套组装后进行检验, 试验压力为该产品工作压力的1 . 3 倍, 保压5 m i n , 检查活塞、 活塞杆以 及缸体法兰密封处不得有泄漏现象, 各受力件不应有变形或损伤。 4 . 1 . 6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运动阻力试验 油缸在空载情况下通入压力油, 测量最低起动压力及正常运动时压力, 其值不应超过0 . 3 M P a o 4 . 1 . 7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空载无压密封性能试验 将油缸活塞置于2 / 3 行程处, 缸内 注入无压油, 直立放置2 h 后, 检查活塞密封处不应有渗油现象。 4 . 1 . 8 圆尾绳悬挂装置和扁尾绳悬挂装置加工及装配质量检查 用常规量具和感官综合检查产品制造质量, 应符合本标准3 . 9 -3 . 1 0 条和设计要求。 4 . 1 . 9 圆、 扁尾绳悬挂装置钢丝绳连接可靠性检查 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检查, 试验载荷为该产品工作载荷的1 . 5 倍, 加载时间不小于2 0 m i n , 检查 钢丝绳连接处是否有窜动现象, 各零件是否有变形或损伤。 4 . 2 悬挂装置每件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 证 。 4 . 3 悬挂装置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c . 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产品型式检验时, 每次抽检数应不少于两件。 4 . 4 悬挂装置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应为本标准4 . 1 . 1 -4 . 1 . 3 J. 1 . 5 和4 . 1 . 8 所列各项; 型式检验则 应为本标准 4 . 1 条中所列全部项 目。 MT 2 14 . 5 一 90 5 标志、 包装 5 . 1 悬挂装置每件产品应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铭牌、 产品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 a .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 c . 产品型号; d . 主要技术参数; e . 出 厂日 期、 编号。 52 悬挂装置各产品均应分箱包装, 箱内产品要紧固牢靠, 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脂并用塑料布包扎好。 5 . 3 每台产品出厂时, 应随带的文件包括 a . 产品出厂合格证; b . 产品说明书; c . 装箱清单; d产品装配图 总图 。 随带文件应用塑料袋装, 置于包装箱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提出。 本标准由 沈阳煤矿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肇夫、 徐必勤。 本标准委托沈阳煤矿设计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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