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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技术要求1 4 试验方法2 5 检验规则4 6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5 Ⅰ MT/T2 2 82 0 0 5 前 言 本标准是参照G B/T4 7 6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 对MT/T2 2 81 9 9 0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代替MT/T2 2 81 9 9 0 煤中碳氢测定仪技术条件 。 本标准与MT/T2 2 81 9 9 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炉膛工作温度作了技术改变 1 9 9 0版的3 . 3 . 2; 本版的3 . 3 . 2 ; 燃烧管和U形吸收管气密性检查方法作了技术改变1 9 9 0版的4 . 1和4 . 6; 本版的4 . 1 ; 增加了对测定仪精密度、 准确度的要求, 并相应给出了测定仪精密度、 准确度的试验方法 见 3 . 5,4 . 6 ; 抽样和判定规则有所改变 1 9 9 0版的5 . 2 . 2和5 . 2 . 3; 本版的5 . 2 . 2和5 . 2 . 3 。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秘洁芳、 陈爱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MT/T2 2 81 9 9 0。 Ⅱ MT/T2 2 82 0 0 5 重量法煤中碳氢测定仪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量法煤中碳氢测定仪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重量法煤中碳氢测定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T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T4 7 6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G B/T2 8 2 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 B/T1 5 4 6 4 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 B/T1 5 4 7 9 工业自动化仪表绝缘电阻、 绝缘强度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 B/T1 8 1 5 3 机械安全可接触表面温度确定热表面温度限值的工效学数据 3 技术要求 重量法煤中碳氢测定仪 以下简称测定仪 性能应符合G B/T4 7 6的有关规定。测定仪结构如图1 所示。 1 氧气吸入器; 2 气体干燥塔; 3 转子流量计; 4 橡皮帽或橡皮塞; 5 铜丝卷; 6 瓷舟; 7 燃烧管; 8 线状氧化铜; 9 铬酸铅; 1 0 银丝卷; 1 1 吸水U形管; 1 2 除氮U形管; 1 3 吸收二氧化碳U形管; 1 4 保护用U形管; 1 5 气泡计; 1 6 保温套管; 1 7 三节电炉及控温装置; 或二节电炉及控温装置。 注二节炉测定仪中第二节炉燃烧管中充填物为高锰酸银热解产物。 图1 重量法煤中碳氢测定仪示意图 3 . 1 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 54 0℃; 相对湿度Sr, 则按式3 计算统计量F FS 2 Sr 2 3 查表得临界值F0 . 0 5,9,∞2 . 4 1, 若F≤2 . 4 1,S 2 与Sr 2 无显著性差异; 否则S2显著比Sr 2 大。 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 . 5 . 1条的要求。 4 . 7 安装技术要求检查 用感官检查; 炉体在轨道上移动情况分别在常温和各节炉的工作温度下检查; 燃烧管的平行度误差 用钢尺检查, 当燃烧管安装调节好后, 用钢尺分别测量其两端的中心距, 求得二者之差, 即为平行度误 差。检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 . 6条的要求。 4 . 8 外观质量检查 采用目测和感官触摸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 . 7条的要求。 4 . 9 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测定 按G B/T1 5 4 7 9规定的方法测定仪器的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测量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 . 8条的 要求。 3 MT/T2 2 82 0 0 5 5 检验规则 测定仪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序号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条文号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 燃烧管和吸收管气密性 3 . 3 . 1,3 . 4△△ 2 炉膛工作温度 3 . 3 . 2△△ 3 升温速度 3 . 3 . 3△△ 4 平行炉膛温差 3 . 3 . 4△△ 5 炉壳温度 3 . 3 . 5△ 6 精密度和准确度 3 . 5△ 7 安装 3 . 6△△ 8 外观 3 . 7△△ 9 绝缘电阻 3 . 8 . 1△△ 1 0 绝缘强度 3 . 8 . 2△ 注表中“△” 表示应检验。 5 . 1 出厂检验 测定仪应由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 检验合格, 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准 出厂。 5 . 2 型式检验 5 . 2 . 1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后每2年进行1次 或产量达5 0 0台时 ; d 停产2年以上, 再次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 . 2 . 2 抽样 按G B/T2 8 2 8规定进行抽样, 抽样数量如下 a 批量不超过2 5台时, 抽样2台; b 批量为2 69 0台时, 抽样3台。 5 . 2 . 3 判定规则 a 当批量不超过2 5台时 根据抽检的样品 第一样本 检查的结果, 若品数 检验项目 全部合格, 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2, 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果第一样本不合格品数等于1, 应再按5 . 2 . 2随机抽取2台作为第二样本, 进行重复检查。 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等于1, 则判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b 当批量在2 69 0台之间时 根据抽检的样品 第一样本 检查的结果, 若品数 检验项目 全部合格, 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3, 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果第一样本不合格数大于0小于3, 则按5 . 2 . 2随机抽取3台作为第二样本, 进行重复检查。 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等于3, 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否则判为不合格。 4 MT/T2 2 82 0 0 5 6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 6 . 1 标志 应在产品适当、 明显的位置上固定产品铭牌, 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单位名称; b 产品名称、 商标和型号; c 制造日期及编号; d 产品主要参数。 6 . 2 包装 6 . 2 . 1 产品包装应符合G B/T1 5 4 6 4规定。易碎品应有专用小包装, 并用纸条、 泡沫塑料等物填实。 6 . 2 . 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产品维修服务卡; d 装箱单。 6 . 2 . 3 包装箱外表面的标志应清晰、 整齐, 并包括 a 产品名称、 商标和型号; b 制造单位名称和发货站名称; c 收货单位名称和收 或到 站名称; d 包装箱外形尺寸, 毛重, 出厂日期; e “ 小心轻放” 、 “ 向上” 、 “ 怕湿” 等图示标志应符合G B/T1 9 1的规定。 6 . 3 运输 包装好的产品在能够避免雨雪直接影响的条件下, 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 放, 不准倒置, 严禁摔压, 防止损坏。 6 . 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 干燥、 周围无酸性或碱性等有害气体的库房内。 5 MT/T2 2 82 0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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