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docx

返回 相似 举报
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文件 山中北煤字[2020]第120号 签发人蔡德宝 关于印发北祖煤矿 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岗位标准化作业,规范全体职工的作业行为,有效地杜绝“三违”,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煤业公司所属各科室(部门)、各岗位人员。 二、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三、处罚范围及定义 处罚范围日常工作在岗期间,违反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 (一)一般违章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业公司及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违章指可能直接导致本人、他人伤害或处于不安全状态的行为。 (三)一般管理不到位指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不能使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业公司及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得到落实。 (四)严重管理不到位指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可能直接导致操作者违章或影响安全管理秩序。 四、职责 (一)安全监察督查科负责对本办法修订和完善,并监督执行。 (二)各科室(队组)依据本办法明确各类违章的主要表现和制定相应的处理细则,并在执行中不断补充完善。 五、处罚措施及要求 (一)查违章遵循“一级查一级”的分级管理原则。 (二)一般违章者,首次违章应按本部门处罚细则给予记录在案,60天内再次违章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三)严重违章者,必须离岗培训,时间不少7天。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上岗。 (四)凡在同一区域(科队)检查中发现有一项严重管理不到位或两项一般管理不到位,直接管理责任者离岗进行安全培训,科队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安全培训。 (五)违章责任者离岗后的考核及有关事项,按本部门的处罚细则规定执行,离岗期间待遇按煤业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煤业公司查出的违章行为由安全监察督查科按规定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重大问题的处理应报集团煤业公司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级处理。 六、处罚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1.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继续使用的。 2.现场重大隐患和事故未处理完毕,未现场交接班的责任者。 3.谩骂、殴打安全检查人员情节严重者。 4.发现危险情况,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6.无规程措施安排或组织作业的。 7.携带烟草或未经许可携带点火物品下井的。 8.酒后下井、上岗的。 9.拒绝处理隐患或隐患未处理完毕强行作业的。 10.井下打架的。 11.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的。 1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或工具的。 13.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炉或进行电、氧焊者。 14.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1.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确认安排作业的。 2.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要害岗位人员井下脱岗、睡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各类操作人员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检查的。 4.各类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操作站立位置不当的。 5.临时做工无做工安排单、安全技术措施擅自组织作业的。 6.作业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继续组织作业的。 7.在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8.地面要害场所吸烟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的。 9.下井未带矿灯、安全帽、未携带自救器的。 10.一人携带多人人员定位卡的。 11.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专用工具的。 2.岗位人员班中脱岗、窜岗、睡觉、干私活的。 3.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在进行交接班的。 4.班后不交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的。 5.特殊岗位人员上岗,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6.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不清的。 7.上班迟到、早退的。 8.井下摘掉安全帽的。 9.在井下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10.井下随意拆卸、撞击矿灯的。 11.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七、要求 (一)煤业公司所属各科室(队组)应在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处罚办法和考核细则。 (二)对职工个人处罚的金额一次不能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超出的额数应逐月扣除。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不妥之处,由安检科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审定执行。 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违反制度处罚措施 责任追究办法 通知 抄 送各矿领导、各科室(区队)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