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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亨煤[2020]190号 关于赋予班组长及职工工“八项权利”的通知 矿所属各单位、区队 班组安全管理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前端,是安全生产必须筑牢的第一道防线。因此,班组是安全之基,必须“依靠职工,面向岗位,重在班组,现场落实”,达到职工为本,岗位为标,现场为实,班组为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持续提升现场执行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的有关要求,企业应赋予班组长及职工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等权利,经矿委研究决定,将八项权利赋予给班组长和职工,通知如下 一、赋予班组长及职工的基本权利 1、知情权就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而有了解权、知悉权,这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要求做到班务公开、矿务公开、制度公开、奖罚公开。 2、参与权是煤矿单重和维护职工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班组长及职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管理,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3、表达权也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涵盖宪法所规定的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的权利等。班组长及职工在煤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人人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4、监督权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有权监督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在煤矿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否维护企业利益的权利,减少企业的根本损失,体现企业主人翁责任感。 5、紧急避险权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撒离作业场所。 6、拒绝权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有权拒绝违帝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因此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7、要求赔偿权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得企业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8、劳动防护用品权是指班组长及职工在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有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健康防护,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赋予班组长及职工的基本权利意义 1、保障班组长及职工上述基本权利,是矿山和谐发展的需要。 2、保障班组长及职工上述基本权利,是对管理进行有力监督,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需要。 3.保障人民班组长及职工上述基木权利,是新时期矿山安全、科学发民的需要。 4.保障班组长及职工上述基本权利,是保障全矿职工根本利益的需要。 三、班组长及职工实施上述基本权利的保障 1、我矿以本文件形式下发,明确班组长及职工上述基本权利,做到有制可依,有据可查,促进矿山和谐发展。 2、本文件要求以电子版上传至微信,纸质版印刷粘贴在井口,加强班组长及职工上述基本权利的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知晓,在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同时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3、进一步提高各种工作透明度、开放度和公信力,调动班组长及职工实施上述基本权利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项基本权利得到有效发挥。 4、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及公示牌板,保证信息双向传递渠道的畅通,使班组长及职工在行使上述基本权利中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得到上传,能做到有效的沟通、反馈。 2020年10月1日 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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