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合编版”及简要点评读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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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 “合编版”及简要点评读本 制作人焦煤集团地测部 闫鹏飞 前 言 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 “合编版”读本中红色加粗的是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新添加符号、文字;带删除线的是虽然存在于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为原规定)中,但却被细则删掉的符号、文字;染黄色的是被闫鹏飞认为细则中遗漏的符号、文字,蓝色加粗的是闫鹏飞添加的注解及简要点评(提示仅代表个人观点),染浅绿色的表示细则与原规定内容虽然一样,但语句顺序略有不同。黑色的是原规定和新细则共有文字。也就是说按顺序只读黑色的和带删除线的文字就是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只读黑色的和红色加粗的文字即为新颁发的煤矿防治水细则。“合编版”读本清楚地显示出了专家们编制细则时,对原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思路。详细阅读“合编版”读本有助于对细则的深刻理解。细则确实有不少亮点,凝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我向他们表示敬意。 细则对原规定条款合并2条、拆分2条、新增28条、废弃7条、全面改写13条,更多的是局部修改。 原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十六条;原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合并修改后,形成了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原规定第三十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原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拆分成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细则新增条款第三条第二段、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六)款、第九十条后两段、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 细则废弃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段、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细则全面改写原规定第八条对应细则第八条、原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一条、原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二十三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应细则第二十五条、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应细则第二十六条、原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段对应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款、原规定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段、原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应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段和第四十条对应细则第三十六条、原规定第八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条、原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应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我个人认为细则仍存有待改进之处,规定、规范和细则等很难做到完美无瑕,但是,作为对国家法规的编制仍应精益求精,细则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第五十四条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进行治理。”这段文字为对煤矿地质灾害治理的要求,应该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中体现,似乎不应该出现在细则之中;第五十五条中“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改为“固体废弃物”更好,没必要罗列杂物名称;第六十四条中“确保开采后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含水层改造成弱含水层或者隔水层”这句话会引起歧义,是否改为“确保开采前,将计算出的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含水层改造成弱含水层或者隔水层”更妥当;第一百零一条中“当井筒(立井、斜井)预计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预注浆”是否改为“当井筒(立井、斜井)预计穿过较厚强含水层、流砂层预注浆”更合理;突水系数对于我国目前采矿现状已不适用,我为细则仍然保留突水系数而“无语”。 鉴于本人水平所限,难免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原规定目录 细则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五章 矿井防治水技术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表水防治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顶板水防治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底板水防治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四节 老空水防治 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 水体下采煤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七节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八节 注浆堵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九节 井下排水系统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六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七章 水害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 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 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附录三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四 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五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六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煤矿防治水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规定。注原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煤炭矿企业(矿井)、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注原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的综合防治理措施。注原规定第三条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注细则新增第二段,即是河北冀中能源总结的防治水理念 第四条 煤炭矿企业、煤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注原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注原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煤炭矿企业、煤矿井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注原规定第六条 发现矿井有透(突)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突)水原因。注原规定第八条第二段修改后移至细则第六条第二段并赋予职工紧急情况下撤人权利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 煤炭矿企业、煤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注原规定第七条,细则明确了中长期规划的时间期限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和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情况查明前,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突)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突)水原因。注原规定第八条第二段修改后移至细则第六条第二段,该条仅保留原规定半句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注本条为修订时有争议的细则新增条文,“建立微震与电法耦合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成本不低,本条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必须”,还是顾及了煤矿现状的差异性 第十条 煤矿炭企业、煤矿井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注原规定第九条 第十一条 煤矿炭企业、煤矿井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注原规定第十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注原规定第十条第二段内容略微修改后调至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矿井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等4种类型(见表2-1)。(注原规定第十一条)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m3h-1) 正常Q1 Q1≤180(西北地区Q1≤90) 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 600<Q1≤2100(西北地区180<Q1≤1 200) Q1>2100(西北地区Q1>1200) 最大Q2 Q2≤300(西北地区Q2≤210) 300<Q2≤1200(西北地区210<Q2≤600) 1200<Q2≤3000(西北地区600<Q2≤2 100) Q2>3000(西北地区Q2>2 100) 突水量Q3/(m3h-1) 无Q3≤60 60<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 防治水工程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 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准分类依据; 2. 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炭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水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注原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修订1次。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矿井应当在1年内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注原规定第十三条,新细则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修订条件趋严)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注原规定第十四条,修改后并入了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 (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注原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新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注原规定第十七条,新增文字为原规定第十四条部分内容) 新建设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检查孔等);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应当包含防治水的相关内容。(注细则第十六条相当于原规定第十四条与第十七条的合并) 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水文地质图件(注原规定第十五条) (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四)矿井充水性图; (五)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注原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防治水相关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过程检测监控情况。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注原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注原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注本章节变动较大,由原来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面水文地质观测、井下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和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共六节,调整为一般规定、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和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共四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报告成果资料不能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提出特殊要求的、施工需要的; (七)矿井各种井巷工程穿过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注原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针对具体问题合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为主,在矿井井田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和及抽(放)水试验长期动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注原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段和第二段)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报告或者资料和相关成果,由煤矿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评审。(注原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段和第五段)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测绘应当采用遥感、水文地质测绘方法,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影像、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手段,提高测绘质量。区域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应当采用1100000~110000,矿区应当采用110000~12000。(注原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注原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者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地裂缝、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者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沙量、水质和以及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联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注原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 (五)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情况及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注原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六)古井老窑的情况老空。调查古井老窑老空的位置、分布范围、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及补给情况等,分析空间位置关系以及对矿井生产的影响;[注原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注原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八)生产矿井的情况本矿井历史资料。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收集整理生产矿井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情况、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情况、防治水措施及效果等。[注原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第二十五条 进行气象观测。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矿井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应当建立雨降水量观测站。[注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析研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下水的规律,测算补给、排泄量。[注细则对原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编,可认为是细则新增条文] 第二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者展开图;(注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段文字) (二)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注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段文字) (三)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3-1)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注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段文字) (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注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段文字) (五)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产状、断距、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注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段文字) (六)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注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段文字) (七)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绘制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注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段文字) (八)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出水形式,确切位置,出水点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以及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观测孔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应当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绘制平面图和、素描图和水害影响范围预测图。(注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段文字)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九)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和水质监测。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3次。对于涌水量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注原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段文字)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者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以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注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段文字)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者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作业班次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注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段文字,细则中该条要求观测涌水频次增加了)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揭露含水层时,如果不到即使未达规定的距离深度,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注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段文字)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等测量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注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段文字,给去掉“以减少人为误差”这句话点个赞,因为测量工具和仪表定期校验不是减少人为误差,而是减少了系统误差) (十)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注原规定第二十八条,给去掉“当井下”三个字点个赞,因为原句不通,另外,有在地面对含水层疏水降压的特例) 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八条 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探测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注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段文字)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应当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勘探,可以采用地震与电法相结合的勘探技术方法查明构造及其富水性。水文物探主要以电法勘探为主,宜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或者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等物探技术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可以采用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火成岩侵入范围和断层、陷落柱等构造。(注原规定第四十条) 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野外施工、资料处理和解释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注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段后半段文字) 物探工作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注原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段文字) 第二十九条 水文地质钻探工程量应当根据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目的、具体任务及综合勘探的要求等确定;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钻孔(井)及钻探成果,与长期水文动态观(监)测网的建设(完善)统筹考虑,形成控制地下水降落漏斗形态的水文地质剖面线。(注细则新增条文) 第三十条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要求,进行编写单孔设计,内容包括钻孔结构、套管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要求。(注原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段文字) 钻孔施工水文地质钻探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注将原规定这句话中的逗号去掉,形成了完整句子,点赞) (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注将原规定的逗号去掉是正确的) (二)所有勘探钻孔均应当进行水文测井工作,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钻孔电视探测等,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注“应当”两个字加得好) (三)主要含水层或者试验段(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钻进时,经钻孔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钻进,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应当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注“应当”两个字加得合理,如果把句子中的逗号去掉就完美了) (六)钻孔应当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 (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止水; (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应当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 (九)观测孔竣工后,进行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否则,应当降低其钻孔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注原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九)款调整到细则第三十条第(十)款,最后一句中的“其”字似乎多余了] (十)观测孔竣工后,应当进行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并进行抽水试验。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措施。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注原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九)款末段] 第三十一条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 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的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试验;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采取群孔抽水试验,应当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0 日;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注原规定第三十二条) 编制抽水试验设计,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概念模型和水文地质计算的要求,选择稳定流或者非稳定流抽水试验。抽水试验时,应当对其影响范围内的观测孔同步观测水位。 抽水试验成果应当满足矿井涌水量预测、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取得含水层渗透系数、导水系数、给水度、释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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