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监局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专项监察方案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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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局拟组织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察,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监察对象 全省煤矿主体企业及部分煤矿。 二、开展时间 2019年8月-10月。 三、监察内容 (一)国家及省政府重要安全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煤矿企业对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山西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企业及其所属各煤矿证照管理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取得情况及是否合法有效。 (三)企业及其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照管理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机电、技术、防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合格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煤矿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五人小组”履职情况。 (五)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罚制度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是否具备各工种操作规程。 (六)企业所属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煤矿企业所属建设项目相关的手续、批复文件及其建设情况。 (七)企业所属煤矿安全投入情况。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八)企业所属煤矿参加保险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情况。 (九)企业制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及救护队建设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是否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设立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十)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年度工作计划及监督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及监督落实情况;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及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及监督落实情况。 (十一)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煤矿企业隐患排查台账和治理方案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记录、挂牌督办文件、整改措施等情况。 (十二)企业对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煤矿企业对近5年以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三)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及产量、进尺完成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生产作业计划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十四)企业事故警示教育情况。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在煤矿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宣贯采取的措施及监督检查情况。 四、组织方式 (一)各监察分局(站)结合2019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开展专项监察。 (二)省局按照本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适时组织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监察分局(站)、机关有关处室要依据监察方案主要内容逐条对照检查,发现并认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并及时报送典型案例。 (二)各监察分局(站)、机关有关处室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煤监机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三)各监察分局(站)在专项监察期间可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专项监察结束后要结合全年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情况和监察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说明辖区内煤矿主体企业的基本情况,专项监察的覆盖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表1),连同电子版于11月10日前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 联系人及电话于桂军,0351-4095172(带传真); 电子信箱 附件2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煤尘、火灾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局拟组织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监察对象 山西省境内各类煤矿,重点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一通三防”事故的矿井。 二、时间安排 2019年4月至8月。 三、监察内容 结合山西煤矿实际和近年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特点,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落实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系统是否完整可靠;主通风机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全风压通风;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配备、维护和校验;风门、风窗等调节风量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供电,是否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高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然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空区是否按规定及时密闭。 二是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追查分析制度;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矿井是否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三是落实防突规定情况。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设立专门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是否符合要求,防突设备配备是否齐全并正常正常;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以及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的,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预测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区域或局部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区域防突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突出危险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允许进尺作业现象。 四是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的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实现联合值守;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传感器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五是落实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情况。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鉴定为非突煤层时,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采深增加超过50m、进入新的地质单元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是落实矿井防灭火措施情况。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开采煤层是否进行自然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是否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消防材料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落实防自然发火各项措施。 七是落实煤尘防治措施情况。是否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粉尘是否按规定检测;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作业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性是否进行鉴定;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隔爆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 四、组织方式 各监察分局(站)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对辖区煤矿开展专项监察;省局有关处室结合监察执法计划适时对部分煤矿开展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各监察分局(站)、机关有关处室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进行重点监察。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在监察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要求。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及时移送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省局有关处室、各煤监分局(站)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执法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每月28号前填写当月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省局监察一处。年度专项监察结束后,认真总结分析专项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辖区煤矿基本情况,近三年“一通三防”事故情况、“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隐患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及建议等),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9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局监察一处。 省局联系人谭迎辉 联系电话0351-4095171 邮箱 附件3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风险管控,强化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推动全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省局决定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结合省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9年5月至7月。 1.煤矿企业自查时间2019年4月。 2.各监察分局(站)专项监察时间2019年5-7月。 3.省局专项监察抽查时间2019年6-7月。 二、监察对象及重点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三年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矿井,近两年关闭矿井周边的生产煤矿。 各辖区监察分局(站)结合实际情况,重点监察老空水、奥灰水害防治,同时兼顾地表水、顶部离层水等其他水害类型。 三、监察内容 (一)制度、机构、人员及设备情况。是否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暴雨期间巡视及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水害防治机构;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是否编制煤矿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等;是否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水害防治图件;是否编制涌水量观测成果等基础台账;是否展开水害预测预报。 (三)地表水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水害防治措施;雨季前是否对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是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井田范围内封闭不良钻孔、废弃井筒、浅部小窑巷道、地表裂缝等潜在导水通道情况是否排查清楚并有效治理;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四)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按规定留设或者有无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特别是靠近风氧化带区域是否留设足够安全的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是否按威胁程度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进行分类管理;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是否及时疏放离层水;是否设置、施工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施超前探放水,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施工。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每年雨季前是否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并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六)水害应急处置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救灾演练;出现突(透、溃)水征兆时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七)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领导和监察方式 (一)省局成立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抽查工作组,对全省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工作和抽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监察二处负责本次水害防治监察工作和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省局将以“双随机”方式,抽调全省煤监系统煤矿防治水专业监察队伍人员,对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进行督查抽查。 组 长 分管局领导 副组长 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 检查组煤矿防治水专业监察队伍成员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监察员负责本辖区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工作的组织工作,人员名单4月30日前报送至省局监察二处联系人。各分局(站)要结合执法计划,根据辖区实际水文地质条件有所侧重的进行水害防治专项监察。 (三)相关煤矿企业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水害防治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相关要求和规定开展水害防治自查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照上述专项监察内容逐项列表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五、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将煤矿企业水害防治自查的相关要求通知到辖区所有煤矿企业。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结合本单位月度执法计划和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煤矿水害防治监察工作方案,督促煤矿企业水害防治自查,进一步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确保专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推动辖区煤矿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情况做好监察执法工作方案,按照监察方案内容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围绕老空水和奥灰水这两个防治重点,督促煤矿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和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辖区煤矿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专项监察过程中,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及时总结,每月(5-7月)27日前填报附表1、2)及典型案例一个,发送至省局联系人邮箱。专项监察结束后,分析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加强水害防治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含附件3),于8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监察二处。 各分局(站)根据监察情况,可定期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叙述辖区内煤矿近三年来发生的水害事故的基本情况,分析辖区内防治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总结本专项监察活动检查煤矿执法成果(包括监察矿次和比例、查出的隐患和处理情况,下达执法文书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等)。列举通过检查发现的辖区内煤矿在防治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改进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和加强监管、监察的相关建议。调查清楚辖区内煤矿最新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情况,并报附表(见附件3) 联系人及电话吴龙彪 0351-4095105 电子邮箱 附件4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提升运输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的通知(晋煤监执法〔2019〕33号)要求,制订本方案,请各分局(站)结合辖区煤矿安全实际,纳入监察执法计划,按要求实施。 一、开展时间 2019年7月至9月。 二、监察对象 重点监察生产年限长、运输环节多、设备维修管理水平差、近三年发生过煤矿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二)矿井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煤矿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矿井使用的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 (三)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轨道线路铺设及维护检修、运输巷道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四)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无轨胶轮车是否防爆,灯、铃、闸是否齐全可靠,司机是否持相对应的驾照驾驶,是否有定位、瓦斯报警装置等,运行巷道是否安装防跑车设施。 (五)井下使用的胶带是否阻燃,是否有检测报告,各项保护是否齐全有效。 (六)煤矿提升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业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提升运输管理人员责任、分工是否明确;矿井机电运输专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四、组织方式 (一)请安排各煤矿企业对照上述内容进行全面自查。 (二)各分局(站)将上述内容列入月度监察计划组织监察。 (三)省局组织抽查,在全省抽查8座矿井,由抽查组联系属地分局(站)开展。抽查组由科技装备处和属地分局(站)监察员组成,并聘请专家参加,属地分局(站)监察员负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 (四)监察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台账记录、抽查井下设备等方式开展。 五、有关要求 请各分局(站)完成专项监察后,填写煤矿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10日前电子版报省局科技装备处,汇总后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杨伟鹏,0351-4091141; 电子信箱 附件5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投入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确保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提高矿井安全水平,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特制订本方案。 一、监察对象 煤矿集团公司,全省范围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企业。 二、监察内容 (一)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三)是否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中的9种情形。 三、监察方式 (一)煤矿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对照上述内容开展自查。 (二)各监察分局(站)要将安全投入专项监察纳入本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至少监察一个辖区内煤矿集团公司,监察煤矿总数不少于辖区内生产、建设矿井(停建、停产矿井除外)总数的20。 省局按照本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进行安全投入专项监察。监察工作由科技装备处组织,机关相关处室和辖区监察分局(站)共同参与。 (三)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台账记录、座谈、现场监察等方式进行,对照监察内容要素表逐项核实(详见附表1),其中重点内容如下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费用; 二、是否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是否将安全费用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是否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 四、是否出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中的9种情形。 (四)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对存在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文件中九种情形之一的矿井,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责令煤矿企业停产、停工、停止设备使用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监察时间 2018年4月-6月。 五、有关要求 监察过程中,各监察分局(站)要认真分析和梳理发现的问题,总结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监察分局(站)要全面总结,形成分析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填制安全投入专项监察情况表(详见附表2),于7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局科技装备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 珺,0351-4091141 电子信箱 附件6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顶板管理及冲击地压专项监察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煤矿企业顶板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顶板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局拟组织开展煤矿顶板管理及冲击地压专项监察,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监察对象 生产、建设井工煤矿。 二、时间安排 2019年4月至10月。 三、主要监察内容 (一)组织机构情况。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是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是否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地质勘查情况。煤矿是否开展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是否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三)支护设计情况。煤矿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进行调整。 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是否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是否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后组织实施。是否开展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 (四)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情况。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是否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方式,以及初采初放和临近停采线时的顶板管理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及时支护,是否存在空顶作业,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采空区悬顶距离是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液压支架是否接顶,采高是否大于支架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开采浅埋深薄基岩煤层、近距离煤层时,是否针对顶板管理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是否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防止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对于急倾斜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是否采取防止底板滑落和防倒柱倒架的措施。是否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超前支护。 (五)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情况。掘进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支护的形式、材料规格以及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作业规程是否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是否按作业规程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是否采取特殊措施。在爆破前是否加固靠近工作面规定范围内的支护,爆破中破坏的支护是否及时修复。砌碹、架棚巷道支护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是否及时填实。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锚杆、锚索的材质、拉力和预紧力、喷层厚度和强度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管理情况。开采坚硬顶板的煤层,采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是否停止采煤、采取措施强制放顶。开采复合顶板煤层,是否保证支柱(架)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离层,并增强支护稳定性,防止冒顶。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是否有加强支护质量的检查和巷道顶底板位移量观测的措施。 (七)巷道顶板管理情况。是否有井巷维修制度,是否有维修井巷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修复旧巷前必须检查瓦斯。维修独头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 (八)支护工程质量管理。煤矿要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班评估验收制度,每班由专人对照标准和采掘作业规程,对工程质量、工作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工程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 (九)冲击地压。受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是否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是否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配置专业的防冲人员、施工队伍和防冲装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是否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冲击地压矿井是否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建立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是否开展矿井冲击危险监测,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建立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撤人制度。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是否编制防冲设计。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是否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是否包括防冲专项措施。开展区域和局部冲击危险性日常监测和数据分析、报告。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照规程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要求开展防冲工作。 四、组织方式 (一)各监察分局(站)结合2019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监察。 (二)省局按照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适时组织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各监察分局(站)、机关有关处室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对正常生产、建设的井工矿井结合监察计划进行监察。 (二)摸清情况,及时入库。各监察分局(站)要结合此次专项监察,促进煤矿企业顶板管理状况得到有效提高,尤其是要摸清辖区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矿井数量、状况及灾害程度。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辖区煤矿顶板管理及冲击地压灾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认真填写顶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冲击地压矿井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累计数据,连同电子版于11月10日前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 联系人及电话黄龙,0351-4095171;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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