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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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 目 录 一、幼有所育..........................................................................................3 1.优孕优生服务..................................................................................3 2.儿童健康服务..................................................................................5 3.儿童关爱服务..................................................................................6 二、学有所教..........................................................................................8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8 5.义务教育服务..................................................................................8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0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1 三、劳有所得........................................................................................12 8.就业创业服务............................................................................... 12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17 四、病有所医........................................................................................18 10.公共卫生服务............................................................................. 18 11.医疗保险服务..............................................................................23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25 2 五、老有所养........................................................................................26 13.养老助老服务............................................................................. 26 14.养老保险服务............................................................................. 27 六、住有所居........................................................................................28 15.公租房服务..................................................................................28 16.住房改造服务............................................................................. 28 七、弱有所扶........................................................................................29 17.社会救助服务............................................................................. 29 18.公共法律服务............................................................................. 33 19.扶残助残服务............................................................................. 34 八、优军服务保障................................................................................37 20.优军优抚服务............................................................................. 38 九、文体服务保障................................................................................39 21.公共文化服务............................................................................. 39 22.公共体育服务............................................................................. 42 3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 1 次孕前优生 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 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 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 1 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 次 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4 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 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 输精管绝育术、 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 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 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 测、 记录等工作; 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 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 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 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 分册 (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 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 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 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5 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 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 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 苗接种率达到 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 0-6 岁儿童提供 13 次(出生后 1 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 月龄、24 月龄、 30 月龄、3 岁、4 岁、5 岁、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 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 6 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 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 0-3 岁儿童每年提供 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 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 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 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 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 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8)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7 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 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 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 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 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 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 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 力、未满 16 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 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 一次; 村 (居) 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一人一档, 村 (居) 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8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 实际自行制定。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 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 650 元, 初中 850 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 200 元; 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 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 6000 元标准补助公用经 费。 9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 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年 105 元、初中每生每年 180 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 14 元。地方课程 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规定。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 每年小学 1000 元,初中 1250 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 50核定家庭 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10 (1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 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 4 元。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 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地方可以按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 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 11 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 费。 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 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1 个集中连片 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 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地方可以按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 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12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 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 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 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 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13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 公共就业服务总则 、 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 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 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 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 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 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14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 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 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 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 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 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 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 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 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 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 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 15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 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 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 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 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 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 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 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 16 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 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 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6)“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 58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 724 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 80以上。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7)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17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 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 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 提供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 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 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8)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9)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 工、失业人员。 18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确定。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0)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 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 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 19 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 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 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 的传染病。 20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 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 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 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 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 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 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管理高血压患者约 1 亿人、糖尿病患 者约 3500 万人。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1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 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 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 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 3 个月随访 1 次, 对大骨节病、 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 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 1 次。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 4 次。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 22 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 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 按照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 (2016 年版) 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 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 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 南 (2016 年版) 和 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 (2016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23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 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 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 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 11.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 24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 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 和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 待遇标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 国 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 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 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 待遇标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 国 25 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 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 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 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 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 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税务总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 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 术并发症人员。 26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 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 450 元;独生 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 350 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 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400 元、300 元、200 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 养老助老服务 (47)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 1 次生活 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 人每年提供 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48)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 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27 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 护理补贴。为 80 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14.养老保险服务 (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 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 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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