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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井工部分) 6 井工部分 6.3 通风安全监控 6.3.1 一 般 规 定 6.3.1.1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后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6.3.1.2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转。 6.3.1.3 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6.3.1.4 矿井二期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6.3.1.5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6.3.1.6 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电状态。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6.3.1.7 安全监控日报表必须报建设、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6.3.2 安装、使用和维护 6.3.2.1 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6.3.2.2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6.3.2.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6.3.2.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a ) 断电范围内; b ) 掘进工作面内; c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6.3.2.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6.3.2.6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定。 6.3.2.7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项目部和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3.2.8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6.3.2.9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d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6.3.2.10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6.3.2.11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6.3.2.12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置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议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6.3.2.13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 ~12个月,必须升井检查。 6.3.2.14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6.3.2.15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3.3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6.3.3.1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6.3.3.2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4规定。 6.3.3.3 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建井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施工时,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传感器的具体设置位置按AQ1029-2007规定执行。 表4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甲烷传感器编号 报警浓度CH4 断电浓度CH4 复电浓度CH4 断电范围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T1 ≥1.0 ≥1.5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T2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T3 ≥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 ≥1.5 <0.5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T3 ≥1.5 ≥1.5 <1.0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电源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 ≥1.0 ≥1.5 <1.0 掘进机电源 掘进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 采(盘)区回风巷 ≥1.0 ≥1.0 <1.0 采(盘)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 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0.5 ≥0.5 <0.5 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0.5 ≥0.5 <0.5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0.5 ≥0.5 <0.5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 ≥0.5 ≥0.5 <0.5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5 矿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5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0.5 ≥0.7 <0.7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施工电气设备上风侧 ≥1.0 ≥1.0 <1.0 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 井下临时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0.5 ≥1.0 <0.5 抽放瓦斯泵电源 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 ≤25 利用瓦斯时,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30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25 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4.1 煤矿建设期间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工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 6.5 防灭火 6.5.1 建设单位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管路系统可以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 6.5.2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5.3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硐室、巷道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项目由一家施工单位总承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批,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 a)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b)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c)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d)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e)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f 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硐室和巷道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流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6.5.4 地面要害车间、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以及井下机动车和掘进设备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6.5.5 每季度应对矿井消防管路及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5.6 揭露新煤层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6.5.7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6.5.8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对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6.5.9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值班调度和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6 防治水 6.6.1煤矿建设期间防治水工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6.2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6.6.3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工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6.6.4 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6.6.5 井筒临时锁口标高和工业场地临时建筑物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若低于最高洪水位时,必须采取防洪措施;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6.6.6 建设项目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施工项目部应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 6.6.7 在斜、立井井筒施工过程中,永久排水设施未形成之前,对穿过的主要含水层(段),必须采取探、堵水的施工措施。 6.6.8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a) 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b)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c)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d)对于采取何种探水注浆堵水的施工方案,还应结合特殊施工的深度(冻结、钻井深度)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6.6.9 立井井筒采取工作面探水注浆,工作面的静水压力大于1MPa时,孔口管应安装防喷装置。 6.6.10 探水注浆方案确定之后,必须编制探水注浆工程设计。 6.6.11 当井筒深度较大时如果设置转水站,转水站平台外沿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受力钢梁要进行承载强度验算同时还必须设置通讯和信号装置。 6.6.12 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硐室未形成前,可以利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在井底附近安装具有一定排水能力的临时过渡排水泵和供电设备,确保安全。 6.6.13 井筒或开拓新水平的暗斜井、暗立井到底后,或独立施工的区域,应尽快施工临时水仓和临时排水硐室,安装临时供电和排水泵。应根据该区域涌水量确定排水能力和临时水仓容积,当预计涌水量小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排水硐室必须采用混凝土砌筑或锚喷支护,不得有淋水,底板标高应比大巷轨面高300mm,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排水能力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工作和备用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2倍。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矿井必须优先建立永久排水系统,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6.6.14 在井巷工程施工期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并于排除水患因素之后,再行施工 a)井巷工程要穿过主要导水断层破碎带; b)井巷工程临近岩溶富水地段; c)井巷工程要穿过煤系地层主要含水层段; d)井巷工程要穿过或者接近富水的陷落柱; e)井巷工程接近老空区或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区段; f) 井巷工程贯通的掘进工作面有积水。 6.6.15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6.6.16 抽排水恢复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共同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应包括地面水源和水文观测孔的观测。 6.6.17 井巷工程施工的工作面或者其它地段发现有透水征兆(如水温异常、涌水量增大、水色发浑、压力增大、出现雾气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矿总调度室报告、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 6.7 爆破管理 6.7.1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管理;没有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统一管理,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选址、库容、安全距离、照明、防火措施及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7.2 必须建立爆炸材料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6.7.3 必须对爆炸材料押运员、放炮员、库管员等涉暴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7.4 井下爆破作业,除井筒冻结段外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6.7.5 井筒冻结段爆破作业应采用与冻结温度相适应的防冻炸药。 6.7.6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6.7.7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并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6.7.8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6.7.9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6.7.10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a)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 b)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c)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d)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6.7.11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设备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6.7.12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6.7.13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及爆破后的通风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7.14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6.8 运输和提升 6.8.1 平巷和倾斜巷运输 6.8.1.1 在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宜使用蓄电池电机车或防爆型柴油机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a)低瓦斯矿井运输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可采用矿用一般型蓄电池电机车;煤巷和采(盘)区巷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b)高瓦斯矿井运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c)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6.8.1.2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6.8.1.3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6.8.1.4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a)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b)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必须符合6.2.1.2的规定; c)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 d)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e) 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6.8.1.5 采用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b)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c)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调度部门同意,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d)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e)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峒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f)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g)2车或2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h)列车投入使用时必须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 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i)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警示信号。 6.8.1.6 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钢轨。 6.8.1.7 临时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10mm,高低和左右错差都不得大于3mm; b)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和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mm; c)直线段或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d)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e)斜井(巷)运送人员轨道的铺设应执行6.8.1.7的规定。 6.8.1.8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6.8.1.9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b)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c)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d)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e)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6.8.1.10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b)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c)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d)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e)严禁超员乘坐; f)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g)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6.8.1.11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在井下检修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6.8.1.12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b)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c)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6.8.1.13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6.8.1.14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6.8.1.15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6.8.1.16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6.8.1.17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6.8.1.18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6.8.1.19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斜井井口处必须安设安全挡车门; b)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c)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d)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e)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f)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g)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但斜井施工期间,下部挡车装置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6.8.1.20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范6.8.1.7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b)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c)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d)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斜井施工期间可不受此限。 6.8.1.21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6.8.1.22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b)巷道内装载点、转载点、机头、机尾及过桥等处应有充分照明; c)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d)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e)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f)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g)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h)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i)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6.8.2 立井提升 6.8.2.1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吊桶、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立井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b)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可以兼作罐道使用,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c)必须佩带保险带; d)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e)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f)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g)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h)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在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从井口平台进出; i)吊桶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2m2。每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严禁超员。 6.8.2.2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b)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c)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d)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e) 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f) 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严禁超员。 6.8.2.3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重差运行。 6.8.2.4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6.8.2.5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6.8.2.6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6.8.2.7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a)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b)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c)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6.8.2.8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表5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单位为毫米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与容器之间 容器与井壁之间 容器与罐道梁之间 容器与井梁之间 吊桶与罐道绳之间 罐 道 布 置 在容 器 一 侧a 200 150 40 150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b 钢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 丝 绳 罐 道 罐笼350 吊桶450 350 100 a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 b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 c 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300mm;300m~9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500mm;900m以上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上述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防撞绳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但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不得小于上述规定最小间隙的70。 6.8.2.9 每个提升容器(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1个提升容器(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2根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吊桶提升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2根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 6.8.2.10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b)必须佩带保险带; c)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d)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6.8.2.11 提升装置及其相关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安全门、装卸设备(翻矸装置、抓岩机)、天轮梁、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传动装置、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装置、调绳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检测试验和处理结果都必须留有记录。 稳车各部分,包括滚筒、传动装置、差动装置、制动装置、锁绳装置、钢丝绳垫板、钢丝绳导向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及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检测试验和处理结果都必须留有记录。 6.8.2.12 井口、翻矸台、井底等作业地点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吊桶或罐笼。 严禁在吊桶或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6.8.2.13 立井施工期间,每套吊桶提升装置必须设有从掘进工作面到吊盘、吊盘至井口、转水站至井口、井口至绞车房的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吊盘和转水站至井口、井口至绞车房必须安装直通电话。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桶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桶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桶安全通过责任段。 6.8.2.14 每套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提升装置,必须设有从井底至井口和从井口至绞车房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电话电缆与信号电缆应分开敷设。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6.8.2.15 信号必须由信号工发送,紧急情况下不受此限。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 6.8.2.16 用罐笼提升时,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和托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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