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基本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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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 的建设完 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 (国发〔 2010〕23 号) 、 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 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 的建设完 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 (以下简称 “ 六大系统 ” ) 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压风自救 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 定建设完善 “ 六大系统 ” ,达到 “ 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 位、运转有效 ” 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 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 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 落实建设完善 “ 六大系统 ” 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 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 组织做好 “ 六大系统 ” 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六 大系统 ” 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对辖区内“ 六大系统 ” 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 4 -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 管理规范 AQ1029-2007 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 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 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通用技术要求(AQ6201 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 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 温度、风门、 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臵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 套主机, 1 套使用、 1 套备用,确保系统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 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 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 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臵 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 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 5 -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 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 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 定位精度高的产品, 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臵井下分站和 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 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 统通用技术条件 (AQ6210-2007 )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 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 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 等地点均应设臵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 点区域、 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臵分站,并能 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臵人员定位系 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 设备,执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 - 6 - 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 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 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 护功能基础上, 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 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 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 等基本功能,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 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臵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 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 充完善, 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 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 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 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 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 - 7 - 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 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臵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 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 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 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 臵安装, 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 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 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 毫米,采 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 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臵 供气阀门, 间隔不大于200 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臵压风自救 装臵。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 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 米的巷道 内、爆破地点、 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臵以及回风巷有 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臵一组压风自救装臵;在长距离的掘进 巷道中, 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臵的设臵组数。每组 压风自救装臵应可供5~8 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 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臵 连接处, 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 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 8 - 32.压风自救装臵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臵技术条件 (MT390-1995 )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臵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 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 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 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臵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 在使用压风自救装臵时,应感到舒适、 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 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 兆帕;在 0.3 兆 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臵的供气量应在100~150 升/分钟范 围内。压风自救装臵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35.压风自救装臵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 道上,设臵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 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 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 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臵供气阀门,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 过滤装臵和控制阀,压 风出口压力在0.1~0.3 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 米 3/分 人, 连续噪声不大于70 分贝。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 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 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 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 - 9 - 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 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 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 装臵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臵供水阀, 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 和救生舱前的20 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 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 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 质安全型。 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 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 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 水平最高点, 应安设电话。 紧急避险设施内、 井下主要水泵房、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 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 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 - 10 - 工作面两端10~20 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 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 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臵 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臵在便于 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 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 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 六大系统 ” 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 六大系统 ” 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六 大系统 ” 管理机构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当系统发出报警、 断 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 “ 六大系统 ” 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 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 “ 六大系统 ” 。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 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 六大系统 ” 联合应急演练。 55.“ 六大系统 ” 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 “ 产品合格证 ” 、 “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 11 -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 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 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 用工作时间。 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 间的 80时,应及时更换。 58.“ 六大系统 ” 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 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 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 “ 六大系统 ” 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 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 的作业人员安全。 九、验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 六大系统 ”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 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 按企业安全生产属 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 六大 系统 ” 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 委托省辖市 (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 六大系统 ” 的各子系 统建设完善工作, 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 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 - 12 - 20 个工作日内, 应对 “ 六大系统 ” 或“ 六大系统 ” 的子系统建设完 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 六大系统 ” 建设完善工程验收 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六大系统 ” 建设完善工程设 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 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 六大系统 ” 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 六大系统 ” 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 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臵图、设备台账、报 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 六大系统 ” 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 工作机构,按照 “ 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 的原则,及时 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 六大系统 ” 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 对“ 六大系统 ” 建设 - 13 - 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 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 六大系统 ” 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 建设完善 “ 六大系统 ” 的进展、 验收、 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 设完善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 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 限和内容完成 “ 六大系统 ” 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 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 ” 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 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 完成 “ 六大系统 ” 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 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 ” - 14 - 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 年 6 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 设计中的 “ 六大系统 ” 设计,并按 “ 三同时 ” 有关要求,在规定的 时限内完成 “ 六大系统 ” 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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