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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 3 - 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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