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压支架检修质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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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支架检修质量标准 1 一般规定 1.1 试验介质应符合MT7683液压支架用乳化油的规定,乳化液是用乳化油与中性软水按595重量比配制而成。 1.2 工作温度应为1050℃;工作液应用120目/寸或相当于0.125mm过滤器进行过滤,并设有磁过滤装置。 1.3 支架解体前必须进行冲洗,并应用专用工具进行解体。解体后的液压元件,如阀、缸体、活塞杆等应存放在木质或专用衬垫上。 1.4 阀类的检修工作应在清洁的专用工作室内进行,拆、检后的零件应加遮盖。 2 部件检修 2.1 结构件 2.1.1 平面结构件 2.1.1.1 顶梁、掩护梁、前梁、底座等具有较大平面的结构件,在任一尺寸上的最大变形量不得超过10。 2.1.1.2 结构件平面上出现的凹坑面积不得超过100cm2、深度不得超过20mm。 2.1.1.3 结构件平面上出现的凸起面积不得超过100cm2、高度不得超过10mm。 2.1.1.4 结构件平面上出现的凹凸点,每平方米面积内不得超过两处。 2.1.2 侧护板 2.1.2.1 侧护板侧面与上平面的垂直度不得超过3。 2.1.2.2 复为位弹簧塑性变形不得大于5。 2.1.3 推移框架的直线度不得超过5。 2.1.4 对焊缝开裂的结构件,均应去除原焊缝后,再重新施焊;开裂严重导致焊接件之间出现错位的,在去除原焊缝后,对其修整复位,然后再重新施焊。新 2.1.5 对缺损、开裂的结构件,按有关设计要求对其修复补焊完整。新 2.2 立柱和千斤顶 2.2.1 立柱、千斤顶与密封圈相配合的表面有下列缺陷时允许用油石修整 a 轴向划痕深度小于0.2mm,长度小于50mm; b 径向划痕深度小于0.3mm,长度小于圆周的1/3; c 轻微擦伤面积小于50 mm2; d 同一圆周上划痕不多于2条,擦伤不多于2处; e 镀层出现轻微锈斑,整件上不多于3处,每处面积不大于25 mm2。 2.2.2 活塞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0.8,缸体内孔的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0.4。 2.2.3 立柱活塞杆的直线度不得大于1‰,千斤顶活塞杆的直线度不得大于2‰。 2.2.4 各类型缸体不得弯曲变形,内孔的直线度不得大于0.5‰。缸孔直径扩大,圆度、圆柱度均不得大于公称尺寸的2‰。 2.2.5 缸体不得有裂纹,缸体端部的螺纹、环形槽或其他连接部位必须完整,管接头不得有变形。 2.2.6 缸体非配合表面应无毛刺,划伤深度不得大于1mm,磨损、撞伤面积不得大于2 cm2。 2.2.7 其他配合尺寸应能保证互换组装的要求。 2.3 阀 2.3.1 解体后的各类阀的零部件,必须彻底清洗干净。清洗液压元件不得使用棉纱,应使用绸布或泡沫塑料。所有孔道、退刀槽及螺纹孔底部均不得存有积垢、铁屑及其它杂物,所有通孔应使用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吹冲干净。 2.3.2 阀上所有密封件,一般应更换新品,个别重复使用时应符合密封件的有关规定。 2.3.3 各零部件有轻微损伤的内螺纹可修复使用,新更换的零部件应除区毛刺。 2.3.4 阀上所用各类弹簧,不得有锈斑或断裂,塑性变形不得大于5。 2.3.5 阀体各孔道表面,阀芯表面以及其它镀覆表面,镀层不得脱落和出现锈斑。 2.3.6 阀体及各零部件不得有裂纹、损伤或变形等缺陷。 2.3.7 阀装配后,无论有压与无压,操纵应灵活,操纵力应符合该阀技术文件的规定。 2.3.8 阀的定位应准确、可靠、稳定,定位指针要清晰。 2.4 密封件通用 2.4.1 密封件的拆装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2.4.2 重复使用或新更换的密封件,其质量应符合西北橡胶研究所制定的“采煤综合机械化设备用橡胶密封及其它制品技术条件”Q/XXY20378的规定。 2.4.3 不得使用发粘、变脆或弹性明显下降等老化的密封件。 2.4.4 “O”形密封圈不得过松或过紧,装在槽内不得扭曲、切边,保持性能良好。 2.4.5 塑料件除有专门规定者外,应符合化工部晨光化工研究院制定的“液压支架、支柱、千斤顶用聚甲醛导向环、挡圈、卡箍技术条件”Q/CG31178的规定。 2.5 胶管和接头通用 2.5.1 新的或重复使用的胶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接头无严重锈蚀、变形、毛刺,能顺利插入配合件,在无压工况下应可以自由旋转; b 检修时必须重新更换“O”形圈和挡圈; c 胶管外层橡胶在每米长度上其破损不多于两处,破损面积每处不大于1cm2破损处距管接头在200mm以上,且金属网未被破坏; d 胶管无折痕、压痕或明显的永久变形。 2.5.2 胶管内部必须严格清洗,不得存有积垢。 2.5.3 严重损坏的胶管,可切去损坏部分,重新扣压接头。 2.5.4 新扣压的接头应用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试验,保持5min,不得有渗漏、鼓包或接头脱落(位移)等现象。 2.5.5 胶管接头的拔脱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序号 胶 管 型 号 拔脱力不小于(KN/根) 1 KJR 6600/L 6 2 KJR 8420/L 8 3 KJR10380/L 10 4 KJR13300/L 10 5 KJR16210/L 10 6 KJR19180/L 15 7 KJR25150/L 18 8 KJR32110/L 18 3 部件检验 3.1 立柱和千斤顶 3.1.1 灵活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立柱与千斤顶在空载工况下逐渐升压,分别测定伸、缩时,活塞腔与活塞杆腔的最低启动压力活塞腔不得超过3.5MPa,活塞杆腔不得超过7.5MPa; b 进行上述试验时,活塞杆应能自由平稳的伸缩,无阻滞、爬行等现象,全行程动作三次; c 双伸缩立柱动作次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2 密封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双伸缩立柱及各类千斤顶,在各级活塞杆伸出全行程1/3的工况下,用2MPa压力供液,保持2min,压降不得超过0.5MPa; b 在上列工况下,使用泵站规定工作压力进行高压密封试验,不得有压降现象。 3.2 阀类 3.2.1 灵活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各类阀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应动作灵活,位置准确,不得有阻滞蹩卡现象,试验动作不少于五次; b 在额定压力与流量下,各阀分别在开、闭工况下,不得有噪音和振动; c 单向阀的开启压力不得大于1MPa。 3.2.2 密封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操纵阀在零位时,在额定工作压力下稳压5min,总泄漏量不得大于15ml; b 操纵阀在操作位置时,使通液腔分别在额定工作压力和2Mpa压力下稳压5min,总泄漏量不得大于100ml。有泄漏孔者按设计要求; c 安全阀分别在额定工作压力的90和2MPa压力下稳压2min,不得渗漏;少一条 d 液控单向阀高压腔在相应安全阀额定工作压力和2MPa压力下各稳压2min,不得渗漏。 3.2.3 安全阀压力调定 a 流量小于16l/min的安全阀,其开启、溢流压力最大值不得超过额定压力15,最小值不得低于额定压力的90; b 流量在1632l/min的安全阀,其开启、溢流压力最大值不得超过额定压力20,最小值不得低于额定压力的90; c 流量大于32l/min的安全阀,按设计要求调定。少一条 4 整架检验 4.1 外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支架各部件应清洁、整齐、有序,无杂物,胶管开口端头应有防尘套; b 胶管规格、接头和悬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c 整架的机械结构和液压系统,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d 支架在水平位置,其高度与顶梁前柱窝中点的垂线距底座中心线的偏离尺寸之比,不得超过281。 4.2 动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泵站供液,操作操纵阀,使立柱及各千斤顶全行程动作三次,各部位动作应准确、灵活、平稳,无阻滞、蹩卡和噪音; b 各运动部位在极限位置时的尺寸,不得超过原设计的1; c 用一个阀操作两个以上立柱或千斤顶时,被操纵的油缸应基本上同步,不得因不同步而产生蹩卡或损坏连接件。 4.3 密封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泵站工作压力下,各操纵阀均置于零位,不得有内泄漏; b 支架分别升到最高位置和距离最低位置150mm处,停止供液,保持5min,各部位不得有渗漏,支架不下降。 4.4 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支架的性能试验应在整架试验台上进行; b 大修后的支架(不包括对主要承力构件进行修复的支架)应按3抽样(不得少于2架)进行性能试验; c 在额定压力下,支架的初撑力不得小于额定初撑力的95; d 支架的工作阻力不得小于额定工作阻力的90; e 安全阀开启时,各液压元件及连接管路不得有泄漏,各机械连接部件不得有损坏及残余变形; f 凡承力构件(如顶梁、掩护梁、前后连杆和底座等)经修复或更新后的支架,除应做上述试验外,还应用额定工作阻力的110载荷进行试验,各部位应无损坏,变形长度不得大于全长得3‰,加载过程中不得有异响。 上述试验如不合格,应加倍抽查,如仍有不合格者,则逐台试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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