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气体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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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 项目由来 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台玻成都公司 ”、“公司 ”)成立于 2002 年 5 月,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 501 号,主要从事浮法玻璃、 高档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档银镜、特种玻璃等的生产与经营。台玻成都玻璃有限 公司现有 5 条生产线,包括700t/d 浮法玻璃生产线、900t/d 浮法玻璃生产线、 年产 240 万 m2Low-E 镀膜玻璃生产线项目、800 万 m2 高档环保装饰材料(低辐 射Low-E镀膜玻璃)项目、玻璃深加工项目。 目前,公司厂区液氨现状储存量较大(2 个 50m3/个的液氨储罐,4 个 3m3/ 个的液氨中间罐,共 112m3 ,主要用于制氢及烟气脱硫脱硝),50m3/个的液氨 储罐区构成了危险化学品三级重大危险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编制的重大危 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中提出“根据公司生产需要,可以减少液氨储量,降低风险。”; 另外,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2 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诊断技术服务采 购项目“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诊断报告(2022 年 6 月)”中提出“ 应在可实现的范围内,尽可能采取安全改进措施降低社会风险。整改建议 采取降低风险的安全措施 ”。因此,台玻成都公司为减少厂区液氨消耗及储存量, 消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公司拟投 资 1000 万元实施“ 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气体车间技术升 级改造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 ”、“项目 ”)。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在公司现有厂区内对现有浮法玻璃生产线 配套的氨分解制氢装置(采用液氨为原料,制氢规模 342Nm3/h)实施技改,用 天然气水蒸汽重整制氢装置代替现有氨分解制氢装置,制氢规模为 300Nm3/h , 自产自用;以天然气为原料,产生的氢气与现有空分制氮装置生产的氮气混合后, 由管道输送至锡槽作为保护气体。(现有氨分解制氢装置设计规模 342Nm3/h , 根据业主统计,厂内氢气实际生产及最大消耗规模为 280Nm3/h ,因此本项目天 然气水蒸汽重整制氢装置设计规模 300Nm3/h 满足生产需求。) 项目建成后,除制氢装置工艺及规模改变外,厂区其余现有项目生产工艺、 产品方案和产能均保持不变;厂区液氨最大储存量将由现状 112m3(2 个 50m3/ 个的液氨储罐,4 个 3m3/个的液氨中间罐)降至 12m3 ,现有的 2 个 50m3/个的 1 液氨罐将拆除,仅保留现有的 4 个 3m3/个的液氨中间罐(氨分解制氢装置停用 后,厂区仅玻璃炉窑烟气脱硝需用液氨,其中 700t/d 玻璃生产线烟气脱硝液氨最 大消耗量为 117kg/h,900t/d 线液氨最大消耗量为 141kg/h,本次技改后厂区液氨 储存量为 12m3(7.323t),一次可供烟气脱硝使用时间约 28h ,可满足一整天烟 气脱硝的消耗);厂区现有氨分解制氢装置全部停用,以后不再使用,本项目与 现有氢气输送管道连接点至现有氨分解制氢装置之间的氢气输送管道拆除,现 有氨分解制氢装置与氢气输送管道之间完全断开,待以后公司需要用地时再对 现有氨分解制氢装置进行拆除;本项目在厂区空地新建。 本项目为针对公司现有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的氨分解制氢装置进行技术改 造,项目属于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装置技改项目,不会对主体浮法玻璃生产线进 行改动。玻璃制造生产过程中使用氢气作为锡槽保护气体,其中制氢工序为公司 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配套公辅设施,非玻璃生产线项目主体工程;公司浮法玻璃 生产线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3041 平板玻 璃制造 ”业,仅配套公辅设施制氢工序涉及化工工艺,因此,本项目并非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化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生态 环境部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第四条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 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本项目属于公司现有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装置技改 项目,不涉及对主体工程浮法玻璃生产线进行改动,因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按照本次技改工程内容确定;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类别属于“二十三、化 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 ”中“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 ”中的“全部(含 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应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受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委托,由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编制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了实地踏勘、调研,收集和核实有关 材料,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2 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专业人员成立了项目组,在建设单位的大力协助下, 对项目所在区域进行了现场踏勘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等工作。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公示、张贴公告和报刊发布等方式进行环评信息公示,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的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 提出相应环保措施,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了本报告,提交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等相关技术规 范的要求,本评价采用技术路线见如下图 图 1-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2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玻璃制造生产过程中使用氢气作为锡槽保护气体,其中制氢工序为公 司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配套公辅设施,非玻璃生产线项目主体工程;公司浮法玻 3 璃生产线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3041 平板 玻璃制造 ”业,仅配套公辅设施制氢工序涉及化工工艺,因此,本项目并非化工 项目。故本项目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平板玻璃制造[C3041] ”业 的配套项目技改。项目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之列,因此,本项目属于允 许类项目。项目氢气不在成都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 ” 目录(2021 版)之 内。且本项目取得了四川省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 备【2205-510113-04-02-700353】JXWB-0122 号)。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 政策。 (2)本项目属于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现有玻璃制造项目配套制氢装置改 造,属于“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 ”,不属于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项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 ”推动石化化工行 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 号)相关要求。 (3)本项目位于“蓉欧 ”陆港产业园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内,不新 增用地,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同时,台玻成都玻璃有 限公司已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NO.012341791);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当 地规划要求。 (4)根据项目所在地所属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空间布局 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四个维度的论述分析得,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区域“三线一单 ”的管控要求。 (5)根据项目外环境关系可知,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 厂区内,周边主要为物流及一些生产企业。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 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建设不存在明显的环境制约因素,选址可行。 1.3 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本次环评在对拟建项目场址现场调查和工程污染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 环境影响因素、 自然、社会环境特征等,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 (1)废气方面,环评主要关注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因子、污染源强及治理 措施,评价污染物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的影响程度; 4 (2)废水方面,环评主要关注项目废水的水量、水质及治理措施,评价污 染物排放对区域地表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3)噪声方面,环评关注厂界噪声达标可行性; (4)固废方面,环评关注各类固废的处置措施和暂存区的合理设置; (5)风险方面,环评关注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水平是否可接受。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对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分析,提出相应的环保对 策、措施和建议,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项目建设 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为其环保设计和实施环境管理提 供依据。 1.4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发展规划。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环境制约 因素,选址合理;总图布置合理。项目营运后,具有良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 益。在贯彻了本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做到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不会 改变原有的环境功能区划,对区域的环境影响可接受。只要项目认真落实环评报 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措施 的有效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从环境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5 2 总则 2.1 评价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制度,根本目的是贯彻“保 护环境 ”的基本国策,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环境管理方针。编制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旨在通过环境调查和现场监测,了解工程所处环 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性,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和投入使用后污染源的产 生位置、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最终排放量、防止污染措施等 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区域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变化,分析本工程的建设是否存在 重大环境问题,以环保法规为准绳,衡量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尽可能减少环 境影响的对策建议,为管理部门审查和决策、设计部门设计、项目的环境管理提 供依据。 2.2 评价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要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主要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具体的环境 影响评价原则如下 (1)依法评价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 服务环境管理。 (2)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3)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充 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 价。 2.3 编制依据 2.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修订,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4 月 29 日修 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 年 3 月 1 日) (9)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 (1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 (11)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12)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 评[2016] 150 号); (1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刚要(国务院国发[2000]38 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 77 号); (1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 号); (16)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 办[2014]30 号),2014 年 3 月; (17)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 见(环发[2015] 178 号); (1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 年 11 月 2 日; (19)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 22 号),2018 年 6 月 27 日; (2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版)(2021 年 1 月 1 日); (2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4 号);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本); (23)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 号); 7 (2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5 号,1999 年 5 月 31 日); (25)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6)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2015 年 6 月 5 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 8 月 1 日修订); (29)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48 号,2021 年 12 月 1 日)。 2.3.2 地方法规及相关文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 年 9 月 22 日); (2)四川省“十四五 ”环境保护规划(川府发[2022]2 号); (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川府发[2015]59 号); (4)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92 号); (5)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2016 年 7 月;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知(川府 发[2018]24 号); (7)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 年)(川污防“三大战役” 办[2017]33 号); (8)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4 年 1 月 1 日); (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川办函[2017] 102 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川 环发[2017]44 号,四川省环保厅、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经信委,2017 年 8 月); (1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 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川府发[2020]9 号); 8 (1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 通(川府发[2019]4 号,2019 年 1 月 12 日); (1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 年 第 2 号,2020 年 3 月 16 日); (1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三线一单 ” 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和项目环评“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 (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469 号); (1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 年修订)的通知,川办函[2018] 10 号; (16)成都市 2022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污防“三大战役 ” 领[2022] 3 号); (17)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成府函〔2017〕 54 号; (18)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攻坚方案 (2018-2020 年),成办函〔2018〕21 号; (19)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 的通知(成气办[2018]7 号); (20)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 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成府发[2021]8 号); (21)成都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2 年版); (2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长江办[20 22]7 号,2022 年 1 月 19 日)。 2.3.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标准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9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9)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43 号);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1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 2.3.4 项目有关文件 (1)项目环评委托书; (2)项目备案表; (3)项目初步设计资料; (4)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项目相关资料。 2.4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2.4.1 评价因子 根据工本程项目特点,确定本次评价因子见下表。 表 2.4.1-1 本项目评价因子确定表 环境要素 现状评价因子 预测评价因子 大气环境 PM2.5 、PM10 、SO2 、NO2 、O3 、CO 、TSP 、NOx PM10 、NOx 、SO2 地下水环境 K、Na、Ca2、Mg2、CO32-、HCO3-、Cl-、SO42-、 pH 、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 氰化物、砷、汞、铬六价 、总硬度、铅、氟、 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 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铜、 锌、铝、镍、银、二甲苯 Ⅳ类建设项目不开展地下 水环境影响评价 声环境 LeqA LeqA 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 - - 土壤 pH 、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 碳、氯仿、氯甲烷、1, 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 1, 1-二氯乙烯、顺- 1 ,2-二氯乙烯、反- 1,2-二氯乙 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 1, 1,2- 四氯乙烷、 1, 1,2,2- 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 1, 1-三氯乙烷、 1, 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 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 苯乙烯、 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丙[a]蒽、苯并[b]芘、 石油烃 10 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 茚并[1,2,3,-cd]芘、萘、锌、锰、铝、铁、银、石 油烃 11 2.4.2 评价标准 2.4.2.1 质量标准 1 、环境空气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表2.4.2-1  (GB3095-2012)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 序号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ug/m3) 标准来源及类别 1 SO2 年平均 60 (GB3095-2012)及修改单 中二级标准 24 小时平均 150 1 小时平均 500 2 NO2 年平均 40 24 小时平均 80 1 小时平均 200 3 CO 24 小时平均 4000 1 小时平均 10000 4 O3 日最大 8 小时平均 160 1 小时平均 200 5 PM2.5 年平均 35 24 小时平均 75 6 PM10 年平均 70 24 小时平均 150 7 TSP 年平均 200 24 小时平均 300 8 NOx 年平均 50 24 小时平均 100 1 小时平均 250 2 、地表水环境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表2.4.2-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mg/L)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mg/L) 标准来源 1 pH(无量纲)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标准 2 COD ≤20 3 BOD5 ≤4 4 NH3-N ≤1.0 5 总磷 ≤0.2 6 石油类 ≤0.05 7 粪大肠菌群 ≤10000 个/L 8 溶解氧 ≥5 3 、地下水环境 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 类水域标准。 表 2.4.2-3 地下水质量标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mg/L) 标准来源 1 pH(无量纲) 6.58.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标准 2 总硬度(以 CaCO3 计) ≤450 3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4 耗氧量 ≤3 5 挥发酚 ≤0.002 6 氨氮 ≤0.5 7 氟化物 ≤1.0 8 氯化物 ≤250 9 硝酸盐(以 N 计) ≤20 10 亚硝酸盐(以 N 计) ≤1 11 硫酸盐 ≤250 12 氰化物 ≤0.05 13 钠 ≤200 14 铁 ≤0.3 15 锰 ≤0. 1 16 铜 ≤1 17 锌 ≤1 18 铝 ≤0.2 19 汞 ≤0.001 20 砷 ≤0.01 21 铬(六价) ≤0.05 22 镉 ≤0.005 23 铅 ≤0.01 24 银 ≤0.05 25 镍 ≤0.02 26 总大肠菌群 (MPN/ 100mL) ≤3 27 细菌总数(CFU/mL) ≤100 28 二甲苯 ≤0.5 4 、土壤环境 12 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 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表 2.4.2-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单位mg/kg 序号 污染物 CAS 编号 筛选值(第二类用地) 1 砷 7440-38-2 60 2 镉 7440-43-9 65 3 铬(六价) 18540-29-9 5.7 4 铜 7440-50-8 18000 5 铅 7439-97- 1 800 6 汞 7439-97-6 38 7 镍 7440-02-0 900 8 四氯化碳 56-23-5 2.8 9 氯仿 67-66-3 0.9 10 氯甲烷 74-87-3 37 11 1, 1-二氯乙烷 75-34-3 9 12 1,2-二氯乙烷 107-06-2 5 13 1, 1-二氯乙烯 75-35-4 66 14 顺- 1 ,2-二氯乙烯 156-59-2 596 15 反- 1,2-二氯乙烯 156-60-5 54 16 二氯甲烷 75-09-2 616 17 1,2-二氯丙烷 78-87-5 5 18 1, 1, 1,2- 四氯乙烷 630-20-6 10 19 1, 1,2,2- 四氯乙烷 79-34-5 6.8 20 四氯乙烯 127- 18-4 53 21 1, 1, 1-三氯乙烷 71-55-6 840 22 1, 1,2-三氯乙烷 79-00-5 2.8 23 三氯乙烯 796 2.8 24 1,2,3-三氯丙烷 96- 18-4 0.5 25 氯乙烯 75-01-4 0.43 26 苯 71-43-2 4 27 氯苯 108-90-7 270 28 1,2-二氯苯 95-50- 1 560 29 1,4-二氯苯 106-46-7 20 30 乙苯 100-41-4 28 31 苯乙烯 100-42-5 1290 32 甲苯 108-88-3 1200 33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108-38-3 、106-42-3 570 34 邻二甲苯 95-47-6 640 35 硝基苯 98-95-3 76 13 36 苯胺 62-53-3 260 37 2-氯酚 95-57-8 2256 38 苯丙[a]蒽 56-55-3 15 39 苯并[b]芘 50-32-8 1.5 40 苯并[b]荧蒽 205-99-2 15 41 苯并[k]荧蒽 207-08-9 151 42 䓛 218-01-9 1293 43 二苯并[a,h]蒽 53-70-3 1.5 44 茚并[1,2,3,-cd]芘 193-39-5 15 45 萘 91-20-3 70 46 石油烃(C10-C40) - 4500 5 、声环境 厂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噪声敏感区域执 行 2 类标准,临路侧执行 4a类标准。 表 2.4.2-5 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标准类别 等效声级 LAeq(dB) 昼间 夜间 2 60 50 3 65 55 4a 70 55 2.4.2.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废气 (1)施工场地废气 施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二级标准 要求,扬尘执行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其标准 值见下表 表 2.4.2-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mg/m 依据 SO2 0.4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对新污染源无组织排监控 点与参照点间浓度差 NOx 0. 12 颗粒物 1.0 表 2.4.2-7 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 监测项目 施工阶段 监测点排放限值μg/m3) 监测时间 总悬浮颗粒 物(TSP) 拆除工程/土方开挖/土方回填阶段 600 自监测起持 续 15 分钟 其他工程阶段 250 注本市州AQI 在 200 到 300 之间且首要污染物为 PM10 或 PM2.5 时,实测值扣除 200μg/m3 后再进行评价。 14 (2)营运期废气 转化炉燃烧废气 NOX 、SO2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 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川环函〔2019〕1002 号) ”中 第二条“任务清单 ”中的第二点“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成 都、德阳、绵阳、乐山、眉山、资阳、遂宁、雅安等成都平原经济区 8 个市和自 贡、泸州、内江、宜宾等川南片区 4 个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可以按照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 、200 、300 毫克/立方米实施改 造, 。(生态环境厅负责) ”。 表 2.4.2-8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排放浓度mg/m 依据 SO2 200 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 清单(川环函〔2019〕1002 号) NOx 300 颗粒物 30 2 、废水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 4 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总 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 表 2.4.2-9 本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除 pH 外,其余单位为 mg/L) 控制项目 SS BOD5 COD 石油类 NH3-N pH(无量纲) TP 排放标准 400 300 500 20 45 69 8 3 、噪声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 标准限值 ,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 3 类及 4 类(临路)标准限值要求,其标准值见下表 表 2.4.2-10 噪声排放标准一览表 时段 类别 昼间 夜间 依据 施工期 噪声限值[LeqdB(A)] 70 55 (GB12523-2011) 运营期 65 55 (GB12348-2008)3 类 70 55 (GB12348-2008)4 类(临路) 4 、固废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 三十六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 15 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 溯、可查询。一般固废应分类储存于一般固废储存区,一般固废储存区应做到防 雨、防晒、防漏,地面采用一般防渗处理。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2.5 评价等级、评价范围 2.5.1 大气环境 1 、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结合项目的污染 源分析结果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参数,采用 AERSCREEN 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 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然后按评价工作等级判据进行分级。本次大气环境影 响评价等级选取 NOx、颗粒物(PM10 )、SO2 作为评价因子。分别计算其最大落 地浓度占标率 Pi ,其中 Pi 定义为 式中Pi第 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 个污染物的最大 1h 地面空气质量浓度,μg/m3; C0i第 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μg/m3 ;一般选用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GB3095-2012)中 1 小时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对于该标准中 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 HJ2.2-2018 中 5.2 确定的各评价因子 1h 平均质量浓度限 值。对仅有 8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的,可分别按 2 倍、3 倍、6 倍折算为 1h 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经计算,本项目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因子的最大地面浓度及占标率详见下表。 表 2.5.1-1 本项目废气排放最大 Pmax 和 D10估算结果表 污染源 评价因子 评价标准 μg/m3 Cmax μg/m3 Pmax D10 m 转化炉燃烧 烟气排气筒 颗粒物(PM10) 450.0 0.6142 0.136 / 二氧化硫(SO2) 500.0 0.3238 0.0648 / 氮氧化物(NOx) 250.0 5.984 2.3936 / 根据以上估算结果,本项目 Pmax 最大值出现为 NOx,Pmax 值为 2.3936,Cmax 为 5.984ug/m3。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5.3.3.2 对电力、 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 16 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提级判断如下 表 2.5.1-2 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提级判定表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2-2018)5.3.3.2 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合 提级要求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 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 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 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 级提高一级 ①本项目只有 1 根 15m排气筒,且不存 在无组织排放,不属于多源项目。 ②本项目使用天然气及解析废气(主要成 分为 CO2 、CO 、H2 、CH4 等)为燃料, 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③本项目所用天然气、电能及水折算成标 准煤用量总计约 1557.034t/a<5000t/a,不 属于高耗能企业。 不符合 根据以上判断,本项目无需提高项目评价等级。 综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等级划分原 则,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 2 、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二级评价 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以项目选址为中心区域, 自厂界外边长为 5km 的 矩形区域。 17 大气评价范围边界(5km 5km) 本项目 台玻厂界 图 2.5.1-1 项目大气评价范围图 2.5.2 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废水属于间接排放,受纳水体长流河为 III 类水域。依据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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