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u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集合。纵向涵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横向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u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u 初始注册应具备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次注册。 u 延续注册应提交①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原注册证书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u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u 增项注册增加执业专业,应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u 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u 执业范围 原则性规定,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对受聘单位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u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u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u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u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②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③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④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u 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①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u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u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u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u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①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②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③行为(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表现为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④智力成果(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u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u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u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①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u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①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②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③图形作品(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④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式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u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u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u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分为四类①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除去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其余全是普通诉讼时效) 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③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涉外合同;海上货运) ④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 u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u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包括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同意的方式,法律没有限制。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形式同意的,应以局面通知到达债权人时重新开始;口头形式同意的,应以债权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 u 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u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②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③抢险救灾工程;④临时性建筑;⑤军用房屋建筑;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u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u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u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u 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①注册建筑师;②注册结构工程师;③注册造价工程师;④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⑥注册监理工程师;⑦注册建造师。 u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u 我国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u 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u 肢解发包的弊端①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②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③会增加发包的成本;④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u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u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u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按下列情形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u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u 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①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②外部责任(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u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u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u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u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以建设单位认可。 u 违法分包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u 建筑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u 建设建设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u 工程监理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有关的技术标准;③设计文件;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u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其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①进度控制;②质量控制;③成本控制;④安全管理;⑤合同管理;⑥信息管理;⑦沟通协调。监理单位的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建筑法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建筑施工企业。 u 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①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②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u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①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 u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u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u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u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u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u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u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u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贴标投标办法规定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轮廓的联合体投标为废标。 u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u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u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u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u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u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起居室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u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按废标处理的情形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家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论的;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u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补充了应作为废标的情形①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②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③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u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u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①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②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淮,并修改单价。 u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我应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u 确定中标人应遵守的程序①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②招标人应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③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④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u 中标通知书发出规定①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②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③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u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u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u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u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u 垫付项目资金,关于利息纠纷的处理①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②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③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u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 u 应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投标人可供选择;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 u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u 资格预审投标前进行。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u 资格后审开标后进行。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u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u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开标之日) u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u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u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经济保障①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②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④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u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u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u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遵守的规定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③负有职责的部门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职责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u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u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u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①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②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③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④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⑤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依法批准形式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形式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u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u 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生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u 监理的其他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u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u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④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u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③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u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u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u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u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u 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①日常培训(每年至少一次);②新岗位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③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u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②安全施工技术交底;③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⑤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⑥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⑧安全防护设备管理;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u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u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u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u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u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u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还应编制折半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u 强制检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u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u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⑧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⑨其他。 u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u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u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①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②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③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④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⑤送审施工图的责任(施工设计文件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⑥委托监理的责任;⑦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保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若不符合,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这些货物);⑧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变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⑩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u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u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①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③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④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⑤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⑥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⑦见证取样的责任;⑧保修的责任。 u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u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u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u 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u 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最低保修期限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u 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①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②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③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u 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的基本程序①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②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③施工单位不按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④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u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u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比例可参照执行。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u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行政法规的性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强调了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u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u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作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u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u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u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u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u 收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