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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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制订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以及建设部制订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建造师 执业资格 通知 抄 送北京市路政局,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公路处。 人事部 建设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4]16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市函[2004]56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申报人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规定的14个建造师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1)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上报 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须以书面文件和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同时报送。 申请人通过“中国建造师网”的“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填写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经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申报人审查。申报人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申报人的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进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申报人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直接上报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同时,需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人事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代为填入该系统后上报。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使用说明书登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可以免费下载。 二、审核 (一)申报人审查 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的工程管理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附件5)工程业务管理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地方所属单位涉及交通、水利和通信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专业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涉及铁道、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审核后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与有关专业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或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等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复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人事司,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按申报专业分别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2、向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人事部、建设部组成“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地方、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中国建造师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5、批准与公告。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其它 各地区、各部门将申报材料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办公室。 本细则适用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考核认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解释。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智慧,张国鑫,魏智成; 联系电话01068393869,01068393913; 传 真0106839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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