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葵花宝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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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葵花宝典 二〇〇七年七月 本资料为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内部辅导资料,仅供学员个人作复习参考用途。作者保留所有权利,未经作者书面许可,不得有转载、复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考点提示 (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 (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申请表 延续注册申请表 变更注册申请表 增项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 劳动合同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明 (仅适用于逾期申请者) 继续教育证明 原单位解聘证明 新的资格证书 1. 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9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B. 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或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C. 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D. 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2.以下建造师注册手续中应当提交执业印章的是( ) A.初始注册 B. 延续注册 C.变更注册 D. 增项注册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 (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 (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1、张某在2006年3月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2007年1月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 )通过其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A.2007年1月17日 B. 2009年3月12日 C.2010年1月17日 D. 2010年3月12日 2、赵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 )的决定 A.不予注册 B. 撤销注册 C.吊销注册 D. 注销注册 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考点提示 (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不知道他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师去哪里注册。 (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 (3)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当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法律体系和法的效力 1、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 民法部门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 商法部门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经济法部门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法部门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部门 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下不属于民法部门的是( )。 A.合同法 B.担保法 C.知识产权法 D.劳动法 2、法的制订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几个要点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 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 3、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法的横向效力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否则按纵向规则处理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 5、难点* (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 A.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两者不可比 (3)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不同机关,按纵向规则处理。 民 法 一、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扶养、监护) 合同之债 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 损害赔偿之债 (平等主体) 不当得利之债 财产关系 物权 无因管理之债 知识产权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客体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b)有经济价值。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注意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这是今年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四、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 无合同依据; 也无法律根据 损人利己 返还 无因管理 损己利人 管理费用直接损失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债的消灭方式 (1)履行 (2)抵消* 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5)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债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有( )。 A.行人甲看到行人乙的钱包掉在了地上,过去拾起来并交给了甲 B.某施工企业买了10车水泥,水泥厂仓库保管员在发货时误发了12车 C.丙在操作起重机时违反操作规程将另一名工人碰伤 D.丁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E.戊某在救落水儿童时手机落入了水中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 )的义务。 A.履行 B.赔偿 C.停止侵害 D.返还 3、债的抵消条件中不包括 。 A.必须是货币之债 B.必须是对等之债 C.必须是同一给付之债 D.必须是都已到履行期限之债 4、以下( )情形不适用提存。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人 D.债务人无法确定 5、甲向乙购进10吨钢材。由于此前乙曾向甲借款5万元未还,于是甲书面通知乙不再支付此项钢材款并将欠条归还乙,乙表示同意。此种债的消灭基于 事实。 A.清偿 B.混同 C.抗辩 D.抵消 6、两个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相应的合同之债将产生( )的法律效果。 A.履行 B.抵消 C.混同 D.免除 五、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分类及相关概念*。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所有权(自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按设立目的不同划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相同点 不同点 用益物权 他物权 不动产 占有、使用、收益 看重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 不动产、动产、权利 担保债的履行 看重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处分限制。 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乙、丙合称“他物权人”。 自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地役权 居住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1、民法上所谓的他物权是指 。 A.他人所享有的物权 B.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 C.某些特定物上的物权 D.没有所有人的物权 2、物权依据( )的不同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 B.设立目的 C.客体 D.主体 3、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法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是担保物权,以下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留置权 B.土地所有权 C.自物权 D.地上权 六、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具有(1)人身性;(2)专有性(独占性);(3)地域性;(4)时间性。 1、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软件作品等。如招标文件、施工图、WINDOWS操作系统等的客体都是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发行权、出版权、转让权等) 著作权中,人身权①和财产权有保护期限制(作品完成起至作者死后50年),人身权②③④项永久保护。 第一类职务作品①为完成单位任务;②未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1)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2)两年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①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②由单位承担责任。著作权分割,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由单位享有。 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2、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对象经批准取得专利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计算。专利保护不予延期,届满终止。*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 3、商标权 商标权保护对象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保护期10年,自核准日计算。有效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七、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如张三委托李四加工毒品,每克加工费20元。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权转让、要约、承诺、合同解除。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务转移、合同订立、婚姻。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特定形式,满足该形式要件才生效的法律行为。如房屋产权过户、婚姻、动产质押、定金、注册商标转让。 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规定特定形式,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成立的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主体资格(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 八、代理制度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 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 代理过错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A. 代理人 B.被代理人 C.第三人 D.被代理人或第三人 2.以下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 A.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 B.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 C. 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 D.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 E. 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 九、诉讼时效制度 定义 诉讼时效是指由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其债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2005年5月3日,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了一名工人骨折。由于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由工人责任自负,施工单位不予赔偿”,所以,在十五个月的疗养期间里,该工人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有合同的约定,任何时候该工人都无权要求赔偿 (B)由于合同约定无效,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C)由于疗养期间时效中止,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D)由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工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2.甲施工单位在担任一项工程的总承包期间,遭遇多起法律纠纷。则以下纠纷中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是( ) (A)甲向乙供应商租赁的10吨钢管租金未付 (B)丙分包商堆放在甲料场中的材料因失火而毁损 (C)丁工人在甲工地上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 (D)甲在与戊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由于出纳疏忽,多支付了8000元 3、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委。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5月29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C.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D.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4、法律规定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若某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到16个月时发生持续时间为5个月的中止事由,则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还有( )。 A.8个月 B.6个月 C.3个月 D.1个月 八、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出院后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委。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是( )。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D.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2. 甲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药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乙声称此房屋早已出租给丙,花盆系丙自行安装,自己并不知情,如今丙已下落不明,自己也无经济能力作出赔偿。本案所涉及的事实中,可以证明乙不须承担责任的是( )。 A.此房屋早已出租给丙 B.乙对丙安装花盆一事不知情 C.丙下落不明 D.乙无经济能力作出赔偿 93 建筑法 第一章 施工许可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部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中确定的限额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他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军用房屋建筑。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建设部规定的“建设资金落实”的标准是工期在1年以内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 3个月内开工 可以延期两次 停工满1年,重新核验 开工报告 6个月内开工 不予延期 停工的,要报告 第二章 资质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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