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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授权培训机构 一、建造师相关问题解答 A、关于考试 1、我是2006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的,已通过部分科目,2007年考试时我应该按旧大纲还是新大纲复习 答所谓“新大纲”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修订,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不断调整和修订是执业资格考试的惯例,修订不存在过渡问题,因此考试一般应按修订后的大纲复习备考;二是专业调整,建造师专业调整涉及原来的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过渡问题仅涉及到调整专业的工程管理与实务。 对于2006年报名参加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2007年需要继续参加考试的人员,凡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未通过的,应当按旧大纲复习备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其他专业未通过的均按新大纲进行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律按新大纲进行考试。 例如2006年参加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未通过,2007年报考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按修订后的大纲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应当按原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大纲考试,如果2006年参加了公路工程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不管哪个科目未通过,一律按修订后的大纲考试。 2、我是免考两科的考生,2006年报名参加考试,法规和实务都没有通过,2007年我可以按照老大纲复习参加考试吗 答应当按照新大纲复习考试。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免考两科的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因此2007年继续参加考试可视为当年报名参加考试。 B、关于注册 1、我通过了两个专业房建和公路。房建是一级,公路是二级,我应该注册一级还是二级还是两个都可以注册 答房建一级和公路二级均可注册,但必须注册在同一个具有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我现所在的企业是做房地产开发的,可以在我们单位申请注册吗 答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要看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如果有就可以,反之就不可以。 3、我是2004年参加考试通过的,今年注册的话已经是第三年了,是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不需要。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注册无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因为2004年考试或者考核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时间是2005年。因此,无论是2004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今年申请注册均没有超过三年,注册时无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4、如果一个人同时拥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两个及以上工程系列的资格证书,可否在不同企业申请注册 答不可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多个执业证书可以注册在同一个具有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5、如果一个人同时取得多个专业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同时拥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可否在不同企业申请注册 答不可以。只能注册在同一个具有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6、聘用企业是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造师,可否申请注册 答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能否注册要看您受聘的企业是否具有这六类资质。 7、可否通过下载建造师网上()“公告通知”栏目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附件中的word表格直接进行注册申报 答不可以。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由此可见,您的申请表应当通过注册申报系统填写并通过企业申报。 C、综合 1、我是2006年通过建造师考试的,至今还没有拿到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号怎么填写 答凡参加考试或考核认定通过的还未拿到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一、二级建造师,在填写资格证书编号时可用“0000000”代替。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1、初始注册人员所需要提供的注册资料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2、再次注册人员所需要提供的注册资料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3、变更注册单位所需要提供的注册资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增项注册所需要提供的注册资料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5、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建造师注册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2、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例如一次申请一个专业或一次申请多个专业注册的,应提交书面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3、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增项的,每增加申请注册上述六个专业之一的,应当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例如一次只申请公路一个专业时,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一次申请公路、铁路两个专业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4、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5、“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指申请人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6、“证件”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件人员可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7、“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与申请注册相对应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8、“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 是指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具备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主项资质及相应的资质等级,每个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个。 9、“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取得方式”是指申请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明的专业类别。 10、“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是指申请人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又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其它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上所注明的专业类别和编号。 11、“申请注册专业”是指申请人本次申请注册的专业,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个专业工程类别的简称填写(申请注册专业与企业资质类别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12、“继续教育情况”是指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三年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的合计值填写,并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对于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本栏可不填写。 13、“取得建设工程其它注册执业资格情况”栏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的名称和相应证书编号。 14、“处罚或不良情形”指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五)、(六)、(七)、(八)款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 15、“工程业绩情况”,栏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起止时间”应按申请人在项目中所“担任职务”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尽量在规定的栏目中填写,如确实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十六、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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