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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要矿产资源“三率”调查与评价 调查表报盘系统填报说明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煤炭企业“三率”调查表填报说明1 第一章 填报基本要求1 第二章 指标解释及填写要求1 第一节 煤矿企业基本情况1 第二节 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5 第三节 选煤情况20 第四节 煤矿经济指标22 第五节 共伴生矿产、尾矿资源利用情况23 第六节 新技术新工艺情况26 第三章 需报送的附件26 第二部分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三率”调查表填报说明27 第一章 填报基本要求27 第二章 指标解释及填写要求27 第一节 矿山企业基本情况27 第二节 矿山储量情况29 第三节 矿山开采技术条件33 第四节 矿山采矿情况34 第五节 矿山选矿情况37 第六节 尾矿、废水、废石处置与利用情况42 第七节 矿山经济指标44 第八节 难选冶、低品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46 第九节 新技术新工艺情况48 第三章 需报送的附件49 附录报盘系统表50 附录1煤炭资源“三率”调查与评价报盘系统表50 附录2金属非金属矿资源“三率”调查与评价报盘系统表54 28 第一部分 煤炭企业“三率”调查表填报说明 第一章 填报基本要求 1、煤炭企业“三率”调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煤炭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及本填报说明的规定填报。 2、调查表应由矿山企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如实、全面、准确填报,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将调查表及与该表内容相同的电子报表各1份报送有关单位。 3、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采矿权人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必须1证1表分别进行填报。 4、采矿权人没有选煤厂时可以不填写选煤情况的内容。 5、调查表累计数据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度数据均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6、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 第二章 指标解释及填写要求 第一节 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矿山基本信息应参照采矿许可证进行填报,如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矿区范围等。 从菜单中选择大、中、小型,并非具体数据 1.采矿权人填写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的采矿权人。 2.矿区(井田)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的矿区(井田)名称。 (矿区改为矿山(井田→矿井)与数据库中对应) 3.所在行政区代码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注意并非邮政编码),从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即可(跨县的可以多选)。 4.开采矿产类型按采矿许可证上填写,从下拉菜单中选择煤炭、油气或金属非金属企业,统一按照煤炭企业进行填报。 5.采矿许可证证号填写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的23位或13位编号(如上图许可证中的1000000620062)。 6.填表人、填表人联系方式、填报日期是指采矿权人指定的填表人及联系方式、填表日期。 审核人、审核人联系方式、审核日期是指采矿权人指定的审核人及联系方式、审核日期。 7.开采方式按采矿许可证上填写,直接从下拉菜单中选择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露天-地下联合开采、其它。 8.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采矿许可证上生产规模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08号问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通知确定矿山规模,直接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大型、中型、小型。 9.剩余服务年限填写煤矿2011年末起至计划开采完毕时间。两套及以上生产系统的企业,应填报各套生产系统中最长的可生产年限,注意不能填成采矿许可证上的有效期限。 10.经济类型参照采矿许可证上所载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填写,填报时直接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对应的经济类型即可(从下拉菜单中选取经济类型名称而非代码,见下图)。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 11.建矿时间填写煤矿开始筹建时间。 12.投产时间指煤矿建成投产时间。 第二节 煤矿煤炭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 一煤矿储量及开采基本情况。 1.设计采煤方法填写初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采煤方法。 2.实际采煤方法填写实际采用的主要采煤方法,有几种填几种(填写具体方法而非代码)。 3.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填写批准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上的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各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最近期核定的批复为准(每五年核定一次),设计生产能力与核定生产能力不一致的,不能填写核定生产能力,应以批准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为准填写。 4.实际生产能力填写2011年的煤炭实际产量。 5.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填写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通过地质手段查明的资源储量(历年因补充勘探、生产勘探、采勘对比和重算等增减的储量)。 6.2011年底保有资源储量填写2011年底保有资源储量。 7.设计永久煤柱量是指经批准的设计全矿各种永久性煤柱损失的所有资源储量(一般属合理损失)。 8.“三下”压煤量是设计永久煤柱中的一部分,水体、铁路和建筑物下压覆不可开采的资源储量,只填写“三下”永久煤柱压煤量,不可将“三下”呆滞煤量列入其中。 易出现的问题有些矿山填写该栏时,易将“三下”呆滞煤量也列入“三下”永久煤柱损失。 呆滞煤量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及生产管理不善等多方面的原因会造成不可采或暂不可采的煤量,它多为永久煤柱中的可采部分、采区中的一些临时煤柱、边角煤、以及回采困难的底煤等。 9.累计矿井动用储量填写原煤炭部1983年要求建立储量管理和损失量表、图纸、台帐(以下简称“建表”)以来,截止2011年底全矿井已采动用部分资源储量之和,包括累计采出量和累计损失量两部分。 累计矿井动用储量累计采出量累计损失量 累计矿井采出量/累计矿井动用储量 或 累计矿井损失量/累计矿井动用储量得出累计矿井回采率或累计矿井损失率,目的是了解“建表”以来矿山企业资源消耗总体情况和开发利用水平。 10.累计矿井采出量填写截止2011年底全矿井实际采出量之和(含巷道掘进、维修煤量)。 11.累计矿井损失量填写截止2011年底全矿井实际损失量之和,包括合理损失和不合理损失。 12.累计不合理损失量是指截止2011年底全矿井累计损失量中的一部分,填写截止2011年底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或浪费、破坏)量之和。 易出现的问题不能如实填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不愿承担责任,易出现有的不填,有的少填,有的填0等现象。 13.设计矿井回采率填写初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矿井回采率,填写数字范围为0100。 依据原煤炭工业部(82)煤生字第031号文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031号文)第2.4条设计和生产技术部门在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设计文件中,要具体提出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指标。 14.实际矿井回采率填写实际全矿井平均回采率,填写数字范围为0100。 15.矿井可采煤层数填写经批准的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所确定的资源储量的煤层层数。 16.设计可采煤层数填写依据初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确定的开采利用的煤层层数。 17.实际开采煤层数填写实际已经开采的煤层层数。 18.构造复杂程度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的要求填写,从下拉菜单中选择简单构造、中等构造、复杂构造和极复杂构造。 新建矿井应按最后一次地质勘查报告中确定的构造复杂程度选择; 生产矿井应按最近一次修编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构造复杂程度选择。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 附录D D.1.1 简单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的影响。主要包括 a) 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b) 缓倾斜至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c) 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D.1.2 中等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有时局部受岩浆岩的一定影响。主要包括 a) 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b) 简单的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c) 急倾斜或倒转的单斜、向斜和背斜;或为形态简单的褶皱,伴有稀少断层。D.1.3 复杂构造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主要包括 a) 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b) 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 c) 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D.1.4 极复杂构造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主要包括 a) 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b) 形态复杂特殊的褶皱,断层发育; c) 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18.勘探类型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勘查类型”与下拉菜单中的内容“开采技术条件”不是同一概念) 填报时,企业应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确定的固体矿产开采技术条件勘查类型划分及工作要求选择。 新建矿井应按最后一次地质勘查报告中确定的地质勘探类型选择; 生产矿井应按最近一次修编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中确定的勘探类型选择。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 煤矿床勘查类型划分内容 根据对煤矿床的地质研究和以往勘查经验的总结,按照影响煤矿床勘查难易的主要地质因素,对矿床进行分类,这种分类称为煤矿床勘查类型。 影响煤矿床勘查难易程度的诸因素中,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为两个主要因素,因而作为煤矿床勘查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 根据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类型(类别);根据煤(矿)层稳定程度分为稳定、较稳定、不稳定、极不稳定四种类型(型别),二者结合确定勘查类型(几类几型),当二者不一致时取复杂程度或不稳定程度较高的作为勘查工程布置的基本线距(用于确定资源储量划分时的地质查明程度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 (二)煤层信息 牌号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GB/T 5751-2009) 1.煤层号是指该矿区所采煤层的具体编号。 易出现的问题容易出现早期煤层编号。由于历史原因和煤炭地质勘查阶段的不同,同一煤田或矿区出现不同的煤层命名方式或编号,应按照最近一次矿井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批文中确定的煤层编号填写。 对于由上级主管部分审批的并规定的煤层名称及编号,应该按照批准的煤层编号填写。如河南省平顶山矿区,早期出现A、B、C、D、E、F、G等编号,现在普遍采用甲、乙、丙、丁、戊、己、庚等编号。目前开采的戊8、戊9-10、己16-17、庚20均如此,河南省2008年已经下文,统一了河南省所有煤层编号。 2.煤的牌号按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GB/T 5751-2009)填写。 3.平均厚度是指煤层的平均厚度,单位为米。 4.煤层倾角煤层的平均倾角。 5.煤层稳定性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的要求填写,分为稳定煤层、较稳定煤层、不稳定煤层、极不稳定煤层填报时可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选择依据 依据最新审批的勘探报告或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中确定的煤层稳定性类型选择。 注意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定性和定量评价结果。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 附录D(定性评价) D.2.1 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 煤类单一,煤质变化很小。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D.2.2 较稳定煤层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 复杂;有两个煤类,煤质变化中等。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D.2.3 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 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煤类,煤质变化大。包括 a) 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b) 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 c) 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煤层。 D.2.4 极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分布零星,或为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煤层;煤质变化很大,且无明显规律。 矿井地质规程(84)煤生字第607号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 6.可选性级别指把杂质从煤中分离出来以达到工业用煤的难易程度,分为极易选煤、易选煤、中等可选煤、难选煤、极难选煤,填报时根据实际情况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7.设计可采储量是截止2011年底设计可开采利用的保有资源储量。 8.采煤方法指各煤层所对应的具体采煤方法,填报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9.设计工作面回采率填报批准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上写明的设计工作面回采率。 填写要求 有设计工作面回采率的,按设计填写。没有的,按原煤炭部(82)煤生字第031号(以下简称031号)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填写。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10.设计采区回采率填报批准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上载明的设计采区回采率。 填写要求 应分不同厚度煤层填写。有设计回采率的,按设计填写。没有的,采区回采率按原煤炭部1998第5号令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填写。工作面回采率(含有采区回采率)按原煤炭部(82)煤生字第031号(以下简称031号)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填写。 填写依据 原煤炭部5号令第9条(1)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炭矿井的采区回采率,执行以下标准;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2)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下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不低于65;(3)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取回采率不低于50。 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规定,矿井采区回采率应符合以下规定,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三)煤矿开采年度信息 1.工作面回采率根据实际数据先测算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回采率=1-工作面损失率。 填写依据 根据原煤炭部(83)煤生字第1275号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1275号)或031号填写。 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损失量) 或工作面损失率()(工作面动用储量-改正后的统计产量)/工作面动用储量(说明采用垛式、仓房式无法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用) 工作面采出量Q回shd-R 式中S-工作面实际采出面积;h-平均实际采高;d-煤的容重;R-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落煤损失量as*h*d 式中s-落浮煤面积;h-落浮煤厚度;d-落浮煤容重,一般取0.9。 用统计产量代替实测产量改正计算公式 (031号文 第14条 或1275号文附录二) 采出量统计产量-灰分改正量-水分改正量-矸石改正量 式中 矸石改正量 统计产量原煤实际含矸率 说明此公式仅限于无法实测或丈量的各种特殊采煤方法(水采、垛式、仓房式等)的实际采出量。 2.采区损失量即实测的采区各煤层损失量之和,当影响上下其他煤层时,应当加上其损失(浪费、破坏)的资源储量。 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合理损失) 面积损失 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煤柱 刀柱法按规定实际留设煤柱 掩护式支架采煤按规定实际留设带间煤柱 水采时仓之间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厚度损失 工作面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因支架高度限制设计留设的顶底煤 掩护支架采煤时涉及规定丢弃的顶底煤 分层开采时设计规定废弃的煤皮假顶 落煤损失 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的煤量 填写依据 根据原煤炭部1275号规定中第33条,或031号文中第二章2.3条2款的规定。包括合理损失(设计损失)和不合理损失。 损失量均采用测算数据,其计算公式为 Q损 s h d 式中Q损-损失量;s-实际损失面积;h-平均损失厚度;d-煤的容重。 3.采区不合理损失量即采区损失量的一部分,是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量之和,当影响上下其他煤层时,应当加上其损失(浪费、破坏)的资源储量。 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不合理损失) 面积损失 工作面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工作面因水火灾害造成的损失 工作面因为按规定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工作面未采至设计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实际煤柱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工作面未采至各种煤柱线上造成的损失 未按设计施工造成的煤柱损失 厚度损失 工作面超过规定留设的护顶煤 分层开采时按层位开采而丢弃的顶底煤 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弃的顶底煤 落煤损失 超过浮煤损失规定的煤量 易出现的问题 不合理损失指由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当影响上下其他煤层时,应当将其加入损失量;如有呆滞煤量、挂账煤、老区残存储量;所谓不经济可采储量、无法正规开采的储量和擅自核销报损的储量等,应当将其加入损失量 。 注意挂账煤是一些矿山将采厚弃薄、采易丢难等不合理损失的煤量挂在账面上。企业仍然将其计入保有可采储量,并参与服务年限计算,因此造成保有储量和剩余服务年限不真实。规程明确规定挂账煤为不合理损失,应该参与损失率计算。 4.采区采出量填报实测的采区各煤层采出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填写依据 依据031号文第6条第3款计算回采率,采出煤量应按实测数据。无法实测采出量,应严格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第28条规定,将统计产量进行水分、灰分和矸石改正。 储量、回采率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不能用统计的原煤产量代替实测的采出量。由于产量含矸石、水分、杂物等,所以产量会大于采出量。 5.采区回采率根据实际数据先测算采区损失率,采区回采率=1-采区损失率。 原煤炭部(98)5号令第八条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易出现的问题 采区损失率()采区损失量/(采区采出量采区损失量) 或采区损失率()(采区动用储量-采区改正后的统计产量)/采区动用储量 依据1275号文第39条复采的损失率计算,凡已参加损失率计算的块段,又进行复采回收的,当期可不再计算,以免重复。但在计算采区或全矿井“从开始到报告期末累计’或”到结束”的损失率时,须从采区或全矿井的损失量累计数中扣除后再进行计算,是加权平均值; 由于重复计算,导致回采率出现110、120情况。 实际填报中,易出现把工作面回采率填报成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为同一个数据。 6.全矿井采出量填报全矿井已开采的采出量加上掘进煤量、巷道维修煤量。 7.全矿井损失量填报各采区损失总和加上永久性煤柱摊销资源储量、报损储量和地质即水文地质损失。 易出现的问题不按规定逐年摊销永久煤柱。 全矿井损失量的构成(1275或031号文) 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合理损失) 影响开采的断层褶曲煤柱 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或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而留设的防水煤柱 岩浆侵入,古河床冲刷、陷落柱、自然烧变区等影响使局部煤层破坏不能开采留设的煤柱 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狭长段或断层三角煤 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合理损失) 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 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副井、风井煤柱 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为全矿井或一个以上采区服务的大巷煤柱 设计规定不回收的永久性“三下”煤柱 边界煤柱 地面水系、冲积层、含水层和积水老窑防水煤柱 断层、钻孔防水煤柱 报损 顶板破碎,管理困难,经洗选后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无销售对象 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无法采出 采空区内因自然灾害遗留下无法再采孤立块段 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另一层将被破坏,以至无法再利用的煤层 因违反技术政策和原批准设计而实际丢弃的整层或大块段 原批准规定全部或部分回收的全矿性煤柱,因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水平、采区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设计永久煤柱过大造成的损失 8.矿井回采率根据实际数据先测算工作损失率,矿井回采率=1-矿井损失率。 填写依据 原煤炭部1275号第38条或031号第3.4条。 矿井损失率()全矿井损失量/(全矿井采出量全矿井损失量) 或矿井损失率()(全矿井动用储量-全矿井改正后的统计产量)/全矿井动用储量 (说明采用垛式、仓房式等无法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用) 易出现的问题把采区回采率填报成矿井回采率。采区回采率和矿井回采率为同一个数据。 第三节 选煤情况 (一)选煤情况基础信息 1.选煤厂个数填报矿山企业所建立的选煤厂个数。 2.设计选煤能力是指设计确定的洗煤厂年度入选原煤量,单位万吨/年。 3.入选原煤灰分填写选煤厂年入选原煤平均灰分,填报数据范围0100。 4.原煤发热量根据生产台账填报实际生产所得原煤发热量。 5.入选原煤硫分填写选煤厂入选原煤平均硫分,填报数据范围0100。 6.选煤工艺填报对原煤进行洗选获得选煤产品的工艺流程,如跳汰选煤、重介质选煤等,选煤厂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填报。 (二)选煤年度信息 1.原煤产量填报矿山在调查年度内所生产的原煤产量。 2.入选原煤量填报洗煤厂实际生产中调查年度入选原煤量。 3.原煤入选率填报调查年度入选原煤量与原煤产量的百分比,填报数据范围0100。 4.炼焦精煤产率填写选煤厂获得的炼焦精煤数量与入选原煤数量的百分比,填报数据范围0100。 5.选煤厂精煤产品产率填报选煤厂获得的精煤数量与入选原煤数量的百分比,填报数据范围0100。 (三)选煤产品信息 1.选煤产品名称填写选煤厂对原煤进行洗选后获得的产品名称,如精煤、煤泥、煤矸石,企业可根据自己实际生产情况填报。 2.灰分填报选煤流程所获得产品中的灰分,填报数据范围0100。 3.硫分填报选煤流程所获得产品中的硫分,填报数据范围0100。 4.发热量填报选煤流程所获得产品的发热量。 5.年产量填报2011年对应选煤产品的总产量。 易出现的问题 不考虑基准随意填一个数据的情况。应注意煤的工业分析基准同一指标,因为基准不同,数据不同。 如发热量可分为高位发热量(Qgr)、低位发热量(Qnet)、弹筒发热量Qb等,基准有干燥基d、收到基ar、恒湿无灰基daf等。硫分可分为全硫(t)、有机硫o、无机硫ino等。 第四节 煤矿经济指标 1.销售产品名称填报矿山企业实际对外销售的矿产品名称,如原煤、精煤、煤泥等。 2.年初库存量填报2011年初尚存在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对应产品数量。 3.年销售量填报煤炭企业2011年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以往年度和本年度生产)的对应产品实物数量。销售量统计应以销售实现为原则。销售实现的标志有两个一、产品所有权已转移;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证的情况下,可作为销售实现,进入销售量统计。 4.年自用量填报煤炭企业2011年由于生产需要或其它情况所产生的内部消耗的本企业生产(包括以往年度和本年度生产)的对应产品实物数量。 5.年末库存量填报2011年底末尚存在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对应产品数量。 6.年平均销售价格填报2011年销售对应产品的交易平均价格。 7.销售收入填报煤炭企业2011年销售对应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第五节 共伴生矿产、尾矿资源利用情况 (一)共伴生矿产利用情况 表不一样 1.共伴生矿产名称填报矿区内煤系地层中与煤共伴生的矿产,如硫铁矿、铝土矿、铁矿、油页岩、耐火粘土、高岭土等;煤层中含有煤层气、锗、镓、铟、钒等稀有分散元素。 易出现的问题 仅对含煤地层而言,非含煤地层中的矿产除外。如石炭系含煤地层中的菱铁矿,二叠系含煤地层中的铝土矿等。 含煤地层(含煤岩系、含煤建造、煤系)是一套含有煤层并具有一定成因联系的沉积岩系。 共生矿产同一矿区或矿床内,存在两种或多种分别都达到工业指标的要求,并具有小型以上规模含小型的矿产,即为共生矿产。 伴生矿产主矿体矿层、矿脉中,伴生其他有用矿物、组分、元素,但未“达标”或未“成型”,技术经济上不具有单独开采价值,须与主要矿产综合开采、回收利用的矿产。 2.资源量单位填报共伴生矿产资源储量所对应的单位,固体矿产单位为万吨,液体、气体矿产单位为万立方米。 3.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填报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通过地质手段查明的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历年因补充勘探、生产勘探、采勘对比和重算等增减的储量)。 4.保有资源储量填写2011年底对应矿产保有资源储量。 5.累计采出量填报截止2011年底对应矿产实际采出量之和。 6.年利用量填报2011年已利用的对应矿产数量,已利用是指矿山已将共伴生矿产资源自用或者对外销售。 7.累计利用量填报截止2011年底实际已利用对应矿产量之和,已利用是指矿山已将共伴生矿产资源自用或者对外销售。 8.利用率填报截止2011年底对应矿产累计利用量与累计采出量的百分比,填报数据范围0100。 9.年利用产值填报矿山企业2011年利用对应矿产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二)尾矿资源利用情况 1.尾矿等资源名称填报煤炭资源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煤矸石、矿井水、乏风等废弃物的名称,固体矿产资源量单位为万吨,液体、气体矿产单位为万立方米。 2.资源量单位填报尾矿资源对应的资源量单位,固体矿产资源量单位为万吨,液体、气体矿产单位为万立方米。 3.年排放量填报矿山2011年排放对应尾矿资源的数量,固体废弃物以万吨为单位,液体、气体矿产为万立方米为单位。 4.累计排放量填报截止到2011年底已排放对应尾矿资源的总量。 5.利用方式填报矿山企业利用对应尾矿资源的方式。 易出现的问题 共伴生矿产中的煤层气是直接从煤层中抽出的气体,那么井下抽放的瓦斯应列入煤层气中;而乏风是指因通风而稀释后的瓦斯,所以应列入废弃物之中。 煤矿瓦斯有的矿山对高瓦斯浓度直接利用(如发电、供热等),有的矿未加以利用而直接排空。也有的企业对低浓度瓦斯(4以下)和乏风进行氧化制冷,如平煤四矿。 煤矸石利用修筑田埂、铺路、制砖、制作水泥原料等,利用面较广泛。 矿井水利用工业用水、绿化用水、洒水除尘、农田灌溉用水等。 6.年利用量填报矿山2011年实际利用的对应尾矿资源的数量。 7.利用率填报截止2011年底对用尾矿资源累计利用量与累计排放量的百分比,填报数据范围0100。 8.年利用产值填报矿山企业2011年利用对应尾矿资源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包括自用或者对外销售两部分。 易出现的问题 矿山企业自己利用的共伴生矿产(或废弃物)产生的经济效益有的出现在财务报表中(如矸石制砖),有的不出现在财务报表中(如矸石铺路、洒水除尘、工业厂区绿化用水等);而对外销售部分(如瓦斯发电、矸石制砖、农田灌溉、鱼塘用水等)一般都出现在财务报表中。对于不出现在财务报表中的经济效益部分怎么评价是填表时遇到的一个难题,矿山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第六节 新技术新工艺情况 1. 新技术新工艺情况简要介绍新技术新工艺名称、原理、主要技术参数、适用范围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已取得的效益,技术应用现状和典型用户,技术推广前景,并附上工艺流程图。 2.附件上传选煤生产工艺的工艺流程图。 文字部分直接在表格中输入。工艺流程图在数据库附件中上传 第三章 需报送的附件 填表矿山企业提交纸质材料需包括如下材料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2份; 2、矿山选矿情况中选矿流程图打印版2份; 3、与电子版调查表内容相同的纸质调查表2份,填表人、审查人需签名或盖章。 第二部分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三率”调查表填报说明 第一章 填报基本要求 1、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三率”调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及本填报说明的规定填报。 2、调查表应由矿山企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如实、全面、准确填报,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将调查表及与该表内容相同的电子报表各1份报送有关单位。 3、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采矿权人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必须1证1表分别进行填报。 4、采矿权人没有选矿厂时涉及到选矿情况的内容可不填写。 5、调查表累计数据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度数据均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指标解释及填写要求 第一节 矿山企业基本情况 矿山基本信息应参照采矿许可证进行填报,如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矿区范围等。 1.采矿权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采矿权人。 2.矿山(井田)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矿山名称。 3.行政区代码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注意并非邮政编码),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4.开采矿产类型共三种,煤炭企业、油气企业和金属非金属企业,按照企业开采矿产的类型,从下拉菜单中选择,统一选择金属非金属企业。 5.采矿许可证证号填报采矿许可证所载明的23位或13位编号。 6.填表人、填表人联系方式、填报日期是指采矿权人指定的填表人及联系方式、填表日期。 审核人、审核人联系方式、审查日期是指采矿权人指定的审核人及联系方式、审查日期。 7.开采方式按采矿许可证上填写,直接从下拉菜单中选择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露天-地下联合开采、其它。 8.建矿时间填写矿山开始筹建时间。 9.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采矿许可证上生产规模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08号问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通知确定矿山规模,直接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大型、中型、小型。 10.投产时间指矿山建成投产时间。 11.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填写,填报时直接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对应的经济类型即可(参考煤炭企业经济类型)。 12.剩余服务年限填写煤矿2011年末起至计划开采完毕时间。两套及以上生产系统的企业,应填报各套生产系统中最长的可生产年限两套及以上生产系统的企业,应填报各套生产系统中最长的可产年限,注意不能填成采矿许可证上的有效期限。 第二节 矿山储量情况 1.矿石工业类型填写矿山开采主矿种的矿石工业类型。按单矿种勘查规范中所规定的各类矿产主要工业类型的分类填写,填写时参考矿区最新的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报告、选冶报告。 矿石工业类型是在划分矿石自然类型的基础上,根据加工技术试验结果和加工处理的需要,为经济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将采选冶方法及工艺流程不同的矿石,按工业要求划分矿石工业类型。地质勘查中应研究不同类型矿石的分布范围、储量情况、选冶条件和效果。 工业类型划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该类型矿石加工特性具明显的差异,需要单独加工处理;集中赋存于一定空间,具有一定规模,并需要和可能分别开采;在分采分选的基础上,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如铁矿石按其成分及性质分为磁铁矿石、赤铁矿石、菱铁矿石、褐铁矿石及混合矿石(某种铁矿物占全铁85以上); 磷矿根据磷酸盐矿物和脉石矿物的种类、含量及选矿工艺,划分为磷酸盐富矿、磷块岩矿、磷灰石矿、铝磷酸盐矿、鸟粪磷矿等5种工业类型;石墨矿按结晶程度划分为晶质鳞片状和隐晶质土状石墨矿石;银矿根据矿物共生组合、选、冶特点划分矿石工业类型,一般分为银矿石、银金矿石、银多金属矿石(银铅矿石、银铅锌矿石、银铜矿石)和银钒矿石等。 2.矿床工业类型根据矿床的成因类型、工业意义、经济价值及其代表性、矿石的矿物或元素建造、矿床的形态、产状及其与构造关系和围岩性质等因素所划分的矿床类型,一般把那些作为某种矿产的主要来源,在工业上起重要作用的矿床类型,称为矿床工业类型。填写时参考矿区最新的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报告、选冶报告。 我省主要金属非金属矿工业类型 铜矿工业类型斑岩性铜矿、矽卡岩型铜矿、层状铜矿、含铜块状硫化物矿床、铜-镍硫化物矿床及含铜石英脉型矿床等。 金矿工业类型破碎带蚀变岩型金矿、含金石英脉型金矿、斑岩型金矿、矽卡岩型金矿、角砾岩型金矿、硅质岩层中的含金铁建造型金矿、含金火山岩型金矿、微细粒浸染状金矿等。 铁矿工业类型鞍山式沉积型、铁矿、镜铁山式铁矿、大西沟式铁矿、大宝山铁矿、宣龙-宁乡式铁矿、攀枝花式大庙式、白云鄂博式(沉积变质热液叠加)、大冶式、邯郸式、宁芙式(玢岩型铁矿)。 银矿工业类型碳酸盐型银(铅锌)矿、 泥岩碎屑岩型银矿、海相火山岩、火山沉积岩型银矿、千枚岩、片岩型银矿、陆相火山、次火山岩型银矿、脉状银矿等 铅锌矿工业类型碳酸盐型铅锌矿、泥岩细碎屑岩型铅锌矿、矽卡岩型铅锌矿、海相火山岩型铅锌矿、各种围岩中的脉状铅锌(银矿等。 钨矿工业类型矽卡岩型钨矿、斑岩型钨矿、云英岩型钨矿、石英脉型钨矿;、硅质岩型钨矿。 锡矿工业类型矽卡岩型锡矿、斑岩型锡矿、锡石硅酸盐脉型锡矿、锡石硫化物脉型锡矿、石英脉及云英岩型锡矿、花岗岩风化壳型锡矿。 钼矿工业类型斑岩型钼矿、矽卡岩型钼矿、脉型钼矿、沉积岩型钼矿等。 磷矿工业类型硅质及硅酸盐型磷矿、混合型磷矿、碳酸盐型磷矿等。 3.矿产名称按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附录一)第三列“矿产名称”填写。 2、矿山储量情况(某铅锌矿示例) 矿石工业类型 铅锌铜矿石 矿床工业类型 矽卡岩型铅锌矿 矿产 名称 矿产组合 有价 元素 (组分) 平均 品位 统计对象及 单位(金属量)1 统计对象及 单位(矿石量)2 2011年底资源储量 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 累计查明资源储量2 年动用 资源储量1/2 年损失资源储量1/2 年末保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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