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康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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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辽宁康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 建设单位联系人 赵毅 联系方式 15040292193 建设地点 辽宁 省 沈阳 市 浑南 区 智慧二街400-14号(B3-3) 地理坐标 123 度 26 分 40.571 秒, 41 度 39 分 5.275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340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类别中的“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的“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2000 环保投资(万元) 30 环保投资占比() 1.5 施工工期 3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513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审批机关国务院 审批文件关于的批复 审批文号国函〔2017〕92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委托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3年10月编制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环评影响评价篇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项目地址位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工业用地(附图5),根据企业租赁房屋现有土地证,所在土地为工业用地,符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400-14号(B3-3)新经济产业园内,不在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规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8。 (2)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PM2.5、PM10出现超标,其余指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昼间2类标准要求。根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中针对环境空气具体整改措施,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本项目运营期产生污染物较少,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基本可以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所在区域内,区域水资源、能源和土地均供应充足,不存在资源枯竭及供给不足的情况,且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所用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参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中。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见表1-1。 表1-1 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标题 内容 符合性分析 判定结果 分区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400-14号(B3-3),项目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项目选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由于沈阳已确定管控单元,项目所在区域浑南区白塔街道范围为重点管控单元(ZH21011220023),项目运营过程,废气和废水可达标排放,噪声可以稳定达标排放,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类型,因此,本项目应为环境准入允许类别。 符合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 “1414N”四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以下简称“一圈一带两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综上,经过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进行对照分析,项目符合意见中的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3、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符合性见表1-2。项目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见附图3。 表1-2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分区管控 符合性分析 判定结果 浑南区优先保护单元(高新技术 产业区净水厂水源、浑南供水公司 产业区水源、李巴彦水源、南塔水 源、砂山水源、沈阳石人山市级自 然保护区、沈阳滑石台地质遗迹省 级自然保护区、浑南新区一般生态 空间、浑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 功能重要区、沈阳辉山风景名胜区 浑南区重点管控单元4 个浑南区水环境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涉及街道 6 个(东湖街道、五三街道、浑河站东街道、白塔街道、桃仙街道、李相街道);浑南区水环境农业重点管控区,涉及街道 8 个(满堂街道、汪家街道、东湖街道、深井子街道、王滨街道、李相街道、祝家街道、桃仙街道);浑南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涉及街道 9个(满堂街道、汪家街道、高坎街道、东湖街道、五三街道、浑河站东街道、白塔街道、桃仙街道、李相街道);浑南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涉及街道 5 个(满堂街道、高坎街道、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王滨街道)。 本项目选址属于白塔街道范围,为浑南区重点管控单元(ZH21011220023)。不在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范围内,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综上,经过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进行对照分析,项目符合意见中的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4、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1-3。 表1-3 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分区管控 符合性分析 判定结果 空间布局约束 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不属于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不涉及燃料使用。 符合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3.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 料。 4.严格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 5.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6.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污染物排放管控 本项目位于浑南区白塔街道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污染影响较小。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 严格执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3. 严格执行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4.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5. 严格执行沈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沈阳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2021年沈阳市锅(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6. 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相关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管控。 7. 严格执行沈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8. 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属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普 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 9. 严格执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及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0.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工矿用地、农用地土 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农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11. 完善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成区加快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环境风险防控 项目位于浑南区白塔街道重点管控单元。项目运营期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和地下水污染。 资源利用效率 本项目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民用建筑能耗标准以及沈阳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系列标准。 1.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2.执行民用建筑能耗标准以及沈阳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系列标准,强化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的节能减排和需求管理。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不属于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不涉及燃料使用。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10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 新、改、扩建涉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运营期各项污染物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污染影响较小。 综上,经过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进行对照分析,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中要求。 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版)符合性分析见表1-4。 表1-4 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版)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1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 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 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 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图,项目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2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不属于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不属于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项目用水由市政供给,不开采地下水,本项目实验废水经收集消毒臭氧氧化过滤吸附紫外消毒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市政管网排入浑南桃仙污水处理厂,且项目选址不属于工业集聚区,因此,符合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3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处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因此,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4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不新建锅炉,采用市政集中供暖。本项目运营期使用集中供暖。 5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处无自然保护区,因此,符合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6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租用已有厂房,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因此,符合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7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一般固废不沾染试剂的废包装外售处置;危险废物实验废液、废灭活样本组织、沾染试剂废包装等设置危废暂存间,对产生的危废进行暂存,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与辽宁省“水、气、土十条”符合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气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本项目与辽宁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1-5、表1-6、表1-7,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 表1-5 与辽宁省“水十条”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 相符性分析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以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及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项目营运期废水均可以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与该条款是相符的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与本条款相符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项目用水不采用地下水,与节约保护水资源要求是相符的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本项目营运期实验废水经收集消毒臭氧氧化过滤吸附紫外消毒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再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符合本条要求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 项目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项目建成后,将完善污染物监测体系,符合要求 规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营运期实验废水经收集消毒臭氧氧化过滤吸附紫外消毒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对地下水不会有影响。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本项目严格执行此条款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 本项目企业内部定期培训,提高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认识 综上所述,本次新建项目符合辽宁省“水十条”要求。 表1-6 与辽宁省“气十条”符合性分析 条文明细 相符性分析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本项目由市政集中供暖,依托沈阳新经济产业园供暖设施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由于使用甲醇、乙醇量较小,同时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综上所述,本次新建项目符合辽宁省“气十条”要求。 表1-7 与辽宁省“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 相符性分析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本项目不会造成土壤污染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了有效处置 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企业内部已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综上所述,本次新建项目符合辽宁省“土十条”要求。 7、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分析 表1-8 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 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符合 2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各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不属于重点整治行业 符合 3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不属于“两高”行业 符合 4 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 不属于“散乱污”企业 符合 根据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相符。 8、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如下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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