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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辽宁一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唐丽萍 联系方式 13386835051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17号,国际软件园B区17号 地理坐标 ( 41 度 41 分 53.21 秒, 123 度 28 分 58.9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452 检测服务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 建设性质 R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600 环保投资(万元) 56.5 环保投资占比() 9.42 施工工期 1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495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编码GNRJ)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 批准文号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编码GNRJ)控制性详细规划沈政〔2019〕34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08月召开了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会,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软件园单元规划定位为浑南新城北部居住区的重要承载区之一,以高端居住、商业和产业功能为主的综合型功能单元,工业用地布局在单元东南部。 本项目属于检测服务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东南部一类工业用地内,与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编码GNRJ)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见下表。本项目与规划的位置关系图见附图1。 表1-1 与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 规划简要内容 本项目 符合性 规划定位规划软件园单元功能定位为浑南新城北部居住区的重要承载区之一,以高端居住、商业和产业功能为主的综合型功能单元。 本项目类别属检测服务,符合规划定位。 符合 用地布局居住用地布局于单元北部地区和沈中大街沿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为文化设施用地和中小学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布局在沈抚运河北侧,中小学用地布局在各居住组团内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在沈本大街沿线。商住混合用地布局在沈中大街东侧。工业用地布局在单元东南部。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在单元中部白塔河两侧和南部沈抚运河两侧以及道路两侧。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内,项目类别属检测服务,符合用地布局要求。 符合 表1-2 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内容 本项目 符合性 进一步优化区域及周边规划的布局,依法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区域规划实施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不得入驻报告书规定的环保准入负面清单类别项目,入驻企业应满足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引进的项目应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入驻,M1满足一类工业用地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项目,本项目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类工业用地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符合 区域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划建设区域排水系统。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基础市政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确保全部污水都得到有效收集,通过管网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进一步处理,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后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项目出水可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经管网送至桃仙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符合 区域生活用热应全部依托作为区域集中热源的沈阳国润低碳热力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要求实施环保设置优化升级改造,确保除尘、脱硫、脱硝环保措施达到相应排放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减缓对区域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本项目供暖为市政供暖,供暖公司 为沈阳国润低碳热力有限公司。 符合 规划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有效处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的遵循循环经济原则和理念尽可能在厂内、规划区域内回收利用,鼓励无废、少废生产工艺发展和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利用,减少固体废物排放量,提高综合利用率。综合考虑规划区域及周边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送市政部门统一安全处理,不得随意堆放,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 符合 严格按一类工业用地要求进行入驻企业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入驻项目累积影响,制定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加强污染排放总量监管,确保规划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要求。 本项目实施总量控制,按要求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符合 65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修订版),本项目属于“M7452 检测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工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2.1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本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1-3。 表1-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 内容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铁路、公路、河道、防洪、管道、干路、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17号,不在沈阳市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本项目与沈阳市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位置关系图见附图2。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决策措放。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二类功能区,根据2020沈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可知,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辽宁省已制定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即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按要求开展限期达标规划,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采取了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废水均满足排放标准,建成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较少,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换、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允许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标准和要求。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内,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2.2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具体见表1-4。 表1-4 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序号 分区管控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1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48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17号国际软件园B区17号,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但本项目污染较轻,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本项目在沈阳市生态管控单元的位置见附图3。 符合 2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17号国际软件园B区17号,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为此,项目针对污染物排放均采取了严格的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同时,采取了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 符合 3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17号国际软件园B区17号,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符合 2.3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沈环发〔2021〕31 号)符合性分析见表1-5。 表1-5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管控单元编码 主要环境属性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本项目 相符性 ZH21011220026 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4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10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涉VOCs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运营过程中使用75酒精用于样本、实验设备等消毒,本项目75酒精使用量较小,在实验室内自然散发。 符合 由表1-3可知,对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沈环发〔2021〕31号),本项目符合其要求。 3、相关环保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3.1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2016年8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本项目与国家及辽宁省“水十条”和“土十条”等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选取其中相关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具体见表1-4。 表1-6 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名称 政策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16日 三、一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 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缔一个。 不属于所列的严重污染高污染的企业 符合 三、二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 符合 三、二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 ,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在城市建成区,本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 符合 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2015年12月31日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 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管。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60.6亿立方米以内。 本项目生活污水及实验服洗涤废水通过生活污水管道排入化粪池;其他实验废水经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化粪池,最终经市政管网排入沈阳桃仙污水处理厂 符合 土壤污染防治动计划(土十条)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 三、二6.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辽宁省重点监管行业,不在所列严控 矿污染的行业范围内。 符合 三、六1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指、标,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也不属于落后产能。 符合 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2016年8月24日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 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含病毒微生物颗粒气溶胶废气均经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过滤及紫外消毒后排放 符合 第十七条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本项目酒精消耗量较小(每天用量0.5L75酒精)在室内自然散发,不需要进行无组织定期监测计划 符合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散煤替代和补贴政策,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本项目供暖采用市政供暖 符合 3.2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表1-7 与“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相符性分析 政策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合理 不属于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属于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属于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不属于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按照要求编写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涵盖各产污环节; 不属于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不属于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工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不属于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属于“M7452 检测服务”项目,不属于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属于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项目。 不属于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属于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类项目。 不属于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2016年9月9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3号),同时结合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图,判定本项目不在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本项目属于检测服务项目; 2.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本项目配套医疗污水处理设备,且依托沈阳桃仙污水处理厂; 4不属于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符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要求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合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在环境空气一类区内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符合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符合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按要求进行合理处置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森林环境、湿地环境 符合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且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内禁止准入项目 符合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一类工业用地内,项目类别属检测服务,符合用地布局要求。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本环境影响报告表;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 4、建设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建设项目对照生物安全法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表1-8 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符性分析 序号 文件要求 建设项目情况 相符性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项目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符合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项目属于P2实验室,不涉及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 符合 第四十四条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项目已取得相关手续,在沈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备案 符合 第四十五条 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项目属于P2实验室,从事PCR及ELISA检测 符合 第四十六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四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对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项目废水进入本项目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废气气溶胶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内配备的高效过滤器及紫外消毒装置处理后排放至实验室,其他废弃物按照危废进行处置 符合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 项目制定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符合 第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 国家建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不予批准;对批准进入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项目制定安全保卫措施和制度,保证安全。 项目不属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符合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 项目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符合 第五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验室所在地感染性疾病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感染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 项目配置各项设备 符合 第五十二条 企业对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生产车间的生物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定和其他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进行。 涉及生物毒素、植物有害生物及其他生物因子操作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定执行。 企业制定各项制度,并落实实施 符合 5、建设项目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进行二次修订。建设项目对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改版)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表1-9 项目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改版)相符性分析 序号 文件要求 建设项目情况 相符性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项目属于P2实验室,从事PCR及ELISA检测 符合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项目属于P2实验室,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符合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项目属于P2实验室,已沈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备案 符合 第三十一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项目制定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符合 第三十二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企业制定各项制度,并落实实施 符合 第三十七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项目建立相关档案 符合 第三十八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项目废水进入本项目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废气气溶胶废气经生物安全柜内配备的高效过滤器及紫外消毒装置处理后排放至实验室,其他废弃物按照危废进行处置 符合 6、建设项目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相符性 表1-10 与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相符性分析 政策相关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实验室主入口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间的门应可自动关闭;实验室主入口的门应有进入控制措施; 本项目进行实验操作的门、放置生物安全柜实验间的门均可自动关闭,设置进入控制措施 符合 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备用物品的条件。 项目于5楼设置库房,用于存放实验耗材; 符合 应在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眼装置; 在血清学检测室设置一台WJH0355洗眼机; 符合 应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内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所配备的消毒灭菌设备应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本项目设置立式自动电热压力蒸汽灭菌器; 符合 应在操作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间内配备生物安全柜。 本项目配备5台BSC-150IIA2-X生物安全柜; 符合 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如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在室内循环,室内应具备通风换气的条件;如果使用需要管道排风的生物安全柜,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 本项目生物安全柜排风在室内循环,并具备通风换气的条件;本项目电泳室、核酸提取室、核酸扩增室、体系配置室为万级洁净实验室,经专用管道循排出; 符合 4、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检测服务项目,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编码GNRJ)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的要求;沈阳国际软件园B区工业(五期)项目已于2018年07月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201821011200000359。项目所在地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周边无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文物景观等环境保护目标,不在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本项目为租赁沈阳国际软件园B区17号四层及五层部分区域现有房屋建筑,整栋楼共五层,其中二层、三层为闲置状态。根据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本项目为二级实验室,可共用建筑物,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可相通,但应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本项目租用国际软件园B区17号四层及五层部分区域,四层为实验室独立区域,已设置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故该地可作为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建设使用,因此,项目选址可行。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 1、项目由来 辽宁一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20日(营业执照见附件1),现拟选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17号,租赁国际软件园B区17号四层及五层部分区域现有房屋建筑,新建辽宁一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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