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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本特勒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BEV 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本特勒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年 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本特勒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BEV 项目 项目代码 2020-210182-36-03-108112 建设单位 联系人 李奇 联系方式 15524426808 建设地点 辽宁 省 沈阳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二十五号路 123 号 地理坐标 ( 123 度 9 分 58.208 秒, 41 度 47 分 3.197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670 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中的 “71、汽车整车制造 361; 汽 车 用 发 动 机 制 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汽车 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 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中的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 门 (选填) 沈阳市铁西区工业 和信息化局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文号(选 填) 沈开经备【2020】75 号 总投资 (万元) 1600 环保投资 (万元) 1.2 环保投资 占比() 0.008 施工工期(月) 1 是否开工 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面 积(m2) 0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规划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 审批机关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园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18 号 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 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 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 - 2 - 召集审查机关召集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中德(沈阳)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的函,环审【2020】31 号 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五号路 123 号,本项目位于辽 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路 178-4 号,被纳入中德(沈 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位于沈 阳市西部。2015 年 12 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 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18 号)。2018 年,为了适应发展需求,沈阳市人民政府将西南侧 7 平方公里用地纳 入管辖范围。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管委会组织编制了中 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 年),2020 年 3 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 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20]31 号)。 规划主导产业包括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汽车制造、工业服务和战略 新兴产业。四环以西形成全产业链条,依托宝马厂区形成汽车制造、 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战略新兴及工业服务五大产集聚区;四环以东 依托工业大学建立国际合作科创基地,并引导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 展。同时配套规划相关基础设施。以下结合该规划环评报告书报批稿 进行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1)规划范围 ①区域范围 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规划范围为东至沈阳市铁西区 中央大街,西至浑河二十八街,南至浑河,北至沈辽路及开发十九号 路,总面积 55km2。 ②产业布局 四环以西形成全产业链条,依托宝马厂区形成汽车制造、高端装 - 3 - 备、 智能制造、 战略新兴及工业服务五大产业集聚区; 四环以东依托 工 业大学建立国际合作科创基地,并引导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2)规划时限 规划年限总体规划期限为 2018-2035 年。近期到 2020 年,中期 到 2025 年,远期到 2035 年,远景到 2050 年。 (3)产业规划 中德园立足本土基础,聚焦德国优势,改造传统产业,打造新兴 产业。中德园的产业门类主要为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汽车制造、工 业服务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中,高端装备产业发展定位以低碳化、 集群化、智能化为核心特征的高端装备产业集聚区。包括新能源利用、 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新兴制造产业;以及节能环保、微电子、云计 算等新兴信息产业;生物生命科学、航空等新兴科技产业,包括相关 生活配套。功能布局依托现状装备制造集聚基础,发展集轨道交通 装备、数控装备、新能源与节能装备、通用装备、特种装备等功能的 高端装备制造园区。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对应中德 (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 产业目录,参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准入要求。本项目与中德园产业环 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 1-1 中德园产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德园产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名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名称 产业环境准入要求产业环境准入要求 5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5.1 新能源汽车整车制 造 1、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和 限制的项目 2、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采取水性、高 固份、粉末或者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 挥发性有机物涂料, 占比不低于 80 3、禁止新建超过重大危险源临界量 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项目 4、禁止在生态红线内建设项目 5、禁止冶炼、再生金属熔炼等前段 5.2 新能源汽车装置、 配件制造 5.3 新能源汽车 相关 设施制造 5.4 新能源汽车相关服 务 - 4 - 工序进入 6、电镀工序实现废水回收率 60以 上 7、禁止采用非清洁燃料 8、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综上,本项目属于宝马配套汽车零部件组装项目,属于 C36 汽车 制造业, 符合 中德 (沈阳)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依托宝马厂区形成汽车制造、高端装备、智 能制造、战略新兴及工业服务五大产业集聚区”产业布局,同时本项 目不在中德园产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因此本项目符合中德(沈 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规划要求。 其他符合 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 目,属于国家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 策。 2、、 选址可行性分析选址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 123号, 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中心坐标为北纬 41.784339791、东经 123.166168960。项目四周均为其它企业厂房。同时本项目选址不在沈 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区内,满足沈阳市生态保护 红线划定方案相关要求(详见附图 6)。项目选址符合中德(沈 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规划要求。评价区 域内无文物、风景名胜等特殊环境敏感点。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 1,周 边关系见附图 3。本项目选址附近无国家、省、市规定的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风景名胜区、革命历史古迹等环境敏感点。 项目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 5 - 完善。本项目在运营期采取治理措施后,废气、废水及噪声能够达标 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因此, 从环境角度来看本项目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根据环境保护部文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的强化“ 三线一单”约束 作用,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2 “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 一单 三线 一单” 内容内容 内容内容 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判 定 结 果 判 定 结 果 保护红 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 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 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 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的, 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 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 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除受自然条件 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 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 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 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 件。 本项目用地不在沈阳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划定的生态 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 合 环境质 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 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 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有关 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 标管理要求, 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 根据现状监测结果及 2020 年度沈阳市环境质量 现状公报数据。项目所在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达 标。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 符 合 - 6 - 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 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 结构和规模 的对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 环境质量目标, 深入分析预测项目 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强化污染 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的废气极少,经自然扩 散后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 底线造成冲击,符合环境 质量底线要求。 资源利 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 资源利用上线 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 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 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 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 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 开采方 式和规模控制、 利用效率和保护措 施等方面提出建议, 为规划编制和 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项目所在区域未编制自然 资源资产负债表。运行过 程中消耗一定量的水、电 等能源消耗,建成后通过 内部管理、原辅材料的选 用和管理、废物综合利用、 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可 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 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 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 电等资源不会突破区域的 资源利用上线。 符 合 环境准 入负面 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 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 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 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 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 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 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充分发挥负 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 指导和约束作用。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0 年版)(国家 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 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产品名录、辽宁省企 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试行);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0)等内容, 本项目均不在其列。可按 程序办理环评审批。 符 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三线一单”的管控原则。 4、与、与“气十条气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 7 - 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相符性分 析内容详见表 1-3。 表表 1-3 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情 况 符合情 况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符合 (一) 加强工业企业大 气污染综合治理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极少, 经车间 自然扩散后无组织排放 符合 (二) 深化面源污染治 理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极少, 经车间 自然扩散后无组织排放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符合 (四) 严控“两高”行业 新增产能 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 符合 (五) 加快淘汰落后产 能 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符合 (六)压缩过剩产能 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 符合 (七) 坚决停建产能严 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 项目 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符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符合 (十) 大力发展循环经 济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 5、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相符性分析 见表 1-4。 表表 1-4 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情 况 符合情 况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符合 - 8 - (一)狠抓工业 污染防治 项目所属行业为“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不属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本项目不在国家发 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 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以及环保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产品名录之列;该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 符合 (二)强化城镇 生活污染治理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暂存,最终排入沈阳西 部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符合 (五)调整产业 结构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中其他。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目录中“允许类”项目,故本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 (七)推进循环 发展 不涉及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符合 (八)控制用水 总量 项目用水由市政提供,无地下水开采。 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符合 (二十一)深化 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 沈阳西部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根据地区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要求,本项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为 COD、NH3-N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符合 (二十四)保障 饮用水水源安 项目场址建设范围内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二十八)保护 水和湿地生态 项目场址建设范围内不涉及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 6、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 9 - 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相符性分 析内容详见表 1-5。 表表 1-5 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符合情况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符合 (八)切实加大 保护力度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符合 (十八)加强工 业废物处理处 置 本项目为电缆线制造项目,本项目产生的固体 废物均得到合理有效处置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 7、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 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号)相符性 表表 1-6 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通知相符性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通知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符合 情况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 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 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 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要求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 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 省相关排放标准。 本项目位于中德(沈 阳)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园内, 该园区已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 境部关于中德(沈阳)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总体规划(2018-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意见的函, 审批文号环 审【2020】31 号。本项 目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 (2019 年 本)中“鼓励类、限制 符合 - 10 类、淘汰类”项目,属 于国家允许类项目, 本 项目已取得沈阳市铁 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的备案文件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 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 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 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 属于危险化学品。 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 标准(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GB18581、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应当尽可 能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 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 本项目主要原料为汽 车零部件及异丙醇 (MSDS 报告见附 件),不涉及使用不符 合国家标准的原辅料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 扩建、 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 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 控制。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 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 材料。 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 (质量比) 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 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 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 本项目涉VOCs原料为 异丙醇, 异丙醇人工擦 拭过程产生的非甲烷 总烃经车间自然扩散 后无组织排放 符合 - 11 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 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 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 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 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对油 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 用等环节, 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 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规 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 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 局部排 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 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 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 政策目录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版),对本项目环境 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见表1-7。 表表 1-7 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 序号序号 内容内容 本项目情 况 本项目情 况 符合 性 符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环境影 响报告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选址合 理,平面 布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 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 12 书表 不予批 准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 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 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无 原有污染 物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 阳市环境 质量报告 书 (2020 年)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不属于 “两高” 项目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内新、改、扩建化工类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 属于化工 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 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 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 产和仓储 项目 符合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 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 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 设 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 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 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 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 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 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 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 13 加污染负荷。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 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 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 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三)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 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 水水体。 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 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 增加排污量 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 14 四自 然保护 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 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污架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 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 的,应当限期治理。 选址不涉 及各类自 然保护区 符合 五环 境空气 质量功 能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 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 不在境空 气质量一 类区 符合 六土 壤环境 保护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坡新建有色 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 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 地 符合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 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不子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 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 地 符合 七产 业政策 和准入 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 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 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 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对于禁 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 入,行政机关不 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属允许类 项目 符合 - 15 八园 区准入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 不符合规划 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 项目。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 氨气等有毒气体, 硝酸铉、 硝基脈、 氨酸铉等爆 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 剧毒化 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符合园区 规划 符合 二、重点行业政策 (五) 电力热 力生产 业 1.火电。 火电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 能区规划、环 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 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不占用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 久基本 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1)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 划区除热电 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 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 小”和热电联 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2)火电项目建设应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 划,符合产业 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 要求。 (3) 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 专项规划, 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 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 小锅炉。低热值 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专 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 值符合相关要求。 (4)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 产外,禁止 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5)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 瓦以上超超临 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 (6)燃烧自备电厂要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不得以任何 理由在国家规划之外审批燃烧自 备电厂。 2、燃煤锅炉 本项目为 汽车零部 件生产, 不属于 产业结 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9 年本)中 “鼓励类、 限制类、 淘汰类” 项目,属 于国家允 许类项目 符合 - 16 (1)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项目,原则上 必须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 2017-2025 年。 (2)严控新建锅炉准入条件。地方可以出台更 严格标准, 对新建燃煤锅炉提出更为严格的限 制条件。 根据市政府全力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 提出的推动建成区40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 洁能源改造要求,原则上本市范围内县级及以 上城市建成区不再 新建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 煤锅炉。 (3)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 现有多台燃 煤小锅炉的, 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 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4)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新受理的燃煤锅炉新、 改、扩建项 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限值;其 中建成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要符合超低排 放要求。 3、生物质锅炉 (1)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 建设燃煤或 生物质燃料锅炉。 对于属地政府已 经确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 域, 除符合规划 的民用供暖用途外,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生物质 燃 料锅炉。 (2)对于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沈阳 市城市热电 发展总体规划的热源,在规划确 定的总容量范围内, 允许将原 规划确定的燃煤 锅炉以等容量替代的方式改建为生物质燃料专 用锅炉,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的改建生物质燃料 专用锅炉需满足超 低排放要求。 (3)对于位于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沈 阳市城市热 电发展总体规划覆盖区域内,但 不属于规划内的热源项目,禁 止新、改扩建 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4)对于属于县域建成区、市级及以上的经济 - 17 开发区工 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范围,但沈 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沈 阳市城市热电发展 总体规划未覆盖区域,禁止新建单台容量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生物质燃料锅炉。 综上,本项目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气十条”,国 发[2013]37 号)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简称“水十条”, 国发[2015]17 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国发[2016]31 号) 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符合环境政策要求,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通知的相关 内容。 - 18 二、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分析二、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分析 建设 内容 1、建设内容、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本特勒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BEV 项目; 建设单位本特勒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 123 号,见附图 1; 建设性质改扩建;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 16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2 万元,占总投资的 0.008; 表表 2-1 项目组成一览表项目组成一览表 类别类别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工程内容与规模工程内容与规模 备注备注 主体工程 生产车间 建筑面积 10450m2,在现有生产车间内购 置汽车零部件进行组装 车间利旧 辅助工程 综合办公室 768m2,四层,主要用于员工办公 依托 公用工程 给水 项目给水依托市政供水管网 依托 排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现有化粪 池,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沈阳西部污 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依托 供电 项目供电由市政电网提供 依托 供暖 本项目冬季供暖由沈阳金普发展有限公 司提供 依托 环保工程 废气防治 本项目擦标签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 车间自然扩散后无组织排放 废水防治 项目无生产用水,生活废水排入现有化粪 池,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沈阳西部污 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依托 噪声防治 基础减振,房屋隔声,距离衰减等 新增 固废防治 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物、废标签纸 收集后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 运处理; 新增废 物,危废 间利旧 - 19 ②生产过程中设备维护产生的粘有异丙 醇的擦标签纸等危险废物设专用贮存容 器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间,交由有资质 的单位处理; 2、产品方案、产品方案 项目建成后主要产品方案见表 2-2。 表表 2-2 项目产品方案表项目产品方案表 序号序号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 规模(套规模(套/a)) 备注备注 1 BEV 组装件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车型号) 5 万 新增 3、原辅料及能源消耗、原辅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 2-3。 表表 2-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原辅料名称原辅料名称 用量用量 单位单位 备注(来源)备注(来源) 发动机 5 万件/a 外购 汽车零部件 5 万套/a 外购 擦标签纸 5 万张/a 外购 标签 5 万张/a 外购 异丙醇(纯度 70) 45 L/a 外购 水 1350 t/a 市政提供 电 20000 kWꞏh/a 市政电网 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如下 异丙醇,俗称火酒,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有强烈气味的可燃液体, 分子式为 C3H8O。异丙醇是最简单的仲醇,且是丙醇异构体之一。有类似 乙醇、丙酮混合的气味,味微苦,易燃。能与水、乙醇、乙醚和氯仿混溶, 不溶于盐溶液。能与水形成共沸混合物含水 12.3。易生成过氧化物。 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2524mg/kg。高浓度蒸气有麻醉性、刺 激性。异丙醇是重要的化工产品和原料。主要用于制药、化妆品、塑料、 香料、涂料等。 - 20 4、主要设备、主要设备 本次扩建项目利用现有二期厂房内设备进行组装, 因此本项目新增生 产设备见表 2-4。 表表 2-4 本项目主要设备表本项目主要设备表 设备名称设备名称 数量数量 位置位置 备注备注 按压泵头 1 个 位于二期生产车间 新增 5、工作制度及职工人数、工作制度及职工人数 本次项目新增员工 90 人, 年工作 300 天, 实行三班制, 每班工作 8h。 本项目员工不住宿,厂区内不设食堂和宿舍。 6、公用工程、公用工程 (1)给水本项目二期厂区新增劳动定员 90 人,生活用水主要为盥 洗用水,参考辽宁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 50L/(人班)计算,新增生活用水量为,4.5t/d(1350t/a); (2)排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生活污水量按用水量 85计算, 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3.825t/d(1147.5t/a),水量少且水质简单,厂区设防 渗化粪池,生活废水排入现有化粪池暂存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沈 阳西部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综上,本项目废水排放量为 1147.5t/a。 图图 2-1 项目水平衡图(单位项目水平衡图(单位t/d)) (3)供电由当地电网提供,项目新增用电量为 2.0 万 kWꞏh/a。 (4)供热本项目供热由沈阳金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可以满 足项目需求。 7、厂区平面布置、厂区平面布置 本项目平面布置相对简单,本项目厂房仅为一层生产车间,车间内仅 利用现有设备进行购置的成品汽车零部件的组装。项目平面布置合理。本 项目平面布置图见附图 2。 新鲜水 职工生活 市政管网 4.5 3.825 损耗 0.675 沈阳西部污水 处理厂 3.825 - 21 工艺 流程 和产 排污 节点 工艺流程简述(图示) 图图 2-2 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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