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采埃孚汽车控制系统(沈阳)有限公司自动换挡器项目 项目代码2206-210182-04-05-311540 建设单位 联系人 李青青联系方式13029270985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 178-1 号 地理坐标(经度 123 度 18 分 3919 秒,纬度 41 度 69 分 8386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 (选填) 沈阳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营商 环境建设部(审批服务部)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文号(选 填) 沈开审批备〔2022〕13 号 总投资(万 元) 5000 环保投资(万 元) 61.2 环保投资占 比() 1.2施工工期3 月 是否开工建 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6104.85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 审批机关沈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 218 号) 2 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 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 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20]31 号) 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1、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规 划符合性分析 表表 1-1 与与中德中德((沈阳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规划符合规划符合 性分析性分析 文件 要求 具体要求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规划 内容 规划面积 55 平方公里,包括上一轮 规划的 48 平方公里和拓展区 7 平方 公里。规划近期至 2020 年,中 期至 2025 年,远期至 2035 年,主 导产业包括智能制造、高端装备、 汽车制造、工业服务和战略新兴产 业。四环以西形成全产业链条,依 托宝马厂区形成汽车制造、高端装 备、智能制造、战略新兴及工业服 务五大产业集聚区。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开 发区二十二号路 178-1 号,租用沈阳金普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厂房,生 产换挡器、执行器,属 于 C36 汽车制造业。 符合 产业 布局 四环以西形成全产业链条,依托宝 马厂区形成汽车制造、高端装备、 智能制造、战略新兴及工业服务五 大产业集聚区;四环以东依托工业 大学建立国际合作科创基地,并引 导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本项目位于四环以西, 从事换挡器以及执行器 的生产,属于 C36 汽车 制造业;属于规划产业 准入说明表中的汽车制 造,符合区域规划产业 准入要求。 符合 项目位于沈阳经济开发区二十二号路 178-1 号, 租用沈阳金普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厂房,生产汽车换挡器、执行器,属于 C36 汽车制造业。 因此本项目符合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规划中对产业布局的要求。 2、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 影响报告书相符性分析 3 表表 1-2 与与中德中德((沈阳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环境影响报 告书告书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战略性新 兴产业分 类名称 产业环境准入要求 本项目 情况 相符性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1、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 入淘汰和限制的项目; 2、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采取 水性、高固份、粉末或者紫 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 有机物涂料,占比不低于 80; 3、禁止新建超过重大危险 源临界量的重点环境管理 危险化学品项目; 4、禁止在生态红线内建设 项目; 5、禁止冶炼、再生金属熔 炼等前段工序进入; 6、电镀工序实现废水回收 率 60以上; 7、禁止采用非清洁燃料; 8、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 1、本项目为大众、吉利等 汽车配套生产换挡器、 执行 器,属于 C36 汽车制造业, 且不在产业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内; 2、项目生产工艺不涉及涂 料; 3、项目不属于超过重大危 险源临界量的重点环境管 理危险化学品项目; 4、项目位于沈阳金普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厂房, 不在生 态红线内; 5、项目不涉及冶炼、再生 金属熔炼等前段工序; 6、项目不涉及电镀工艺; 7、 项目未采用非清洁燃料; 8、项目不涉及涂装工艺, 无清洁生产标准。 符合 集中供热 设施 规划预计远期中德园热负 荷 1778 兆瓦,由国电沈西 热电厂、亨通热电厂、和中 能热源厂提供, 三江热源厂 转为备用。 本项目冬季供暖由中能热 力供暖公司提供。 符合 污水处理 设施 规划预计远期中德园废水 排放量 9 万吨/天,依托西 部一期污水厂 (15 万吨/天) 和西部二期污水厂 (规划扩 建至 45 万吨/天)。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生 活污水经租用的金普厂区 化粪池 (金普厂区环保资料 见附件) 处理后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进入沈阳西部污水 处理厂(一期)。 符合 因此本项目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4 (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 3、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表表 1-3 项目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项目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规划规划 名称名称 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符 合合 性性 中德 (沈 阳)高 端装 备制 造产 业园 总体 规划 一、 规划〉 近期至 2020 年, 中期至 2025 年,远期至 2035 年,主导产业包括智能 制造、高端装备、汽车制造、工业服务 和战略新兴产业。四环以西形成全产业 链条,依托宝马厂区形成汽车制造、高 端装备、智能制造、战略新兴及工业服 务五大产业集聚区;四环以东依托工业 大学建立国际合作科创基地,并引导原 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同时配套规划 相关基础设施。 本项目位于四环以 西,产品为换挡器和 执行器,属于 C36 汽 车制造业;属于规划 产业准入说明表中的 汽车制造,符合区域 规划产业准入要求。 符 合 二、总体上,中德园所属区城为沈阳市 主要工业企业发展的集聚区,大气可吸 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等因子超标, 纳污河流细河为劣五类水体,化学需氧 量、氨氮等因子超标;区内目前工居混 杂,部分居住区位于园区主导风向下风 向,规划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区域大 气和水环境质量达标、人居环境质量改 善的压力。因此,应根据报告书和 审查意见进一步强化各项环境保护对策 与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 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项目废气、废水经处 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对环境影响可控。 符 合 三、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 的意见。 一 加强规划引导,坚持绿色发展、 协调发展,体现高端制造业的定位特点。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产品为换挡 器和执行器,属于 C36 汽车制造业,属 符 合 5 落实国家、区城发展战略,做好与沈阳 市城市、土地等相关规划以及区域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衔接,新增建设用 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按照国际 化、智能化、绿色化高端装备制造业要 求优化园区主导产业,确保产业发展与 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相协 调。 (四)严格入区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推 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报告书生态环 境准入要求,限制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 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入园,引进项目 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能耗、 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均需达到同 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于规划产业准入说明 表中的汽车制造,符 合区域规划产业准入 要求。项目无生产废 水产生,生活污水经 租用的金普厂区化粪 池处理后进入沈阳西 部污水处理厂(一 期);废气、噪声经 治理后达标排放;各 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 合理处置,符合环境 质量底线要求。 6 其他符合 性分析 1、、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不属于整车制造,不属于发动机生产, 不含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目录(2021 年版),项目类别为“三十三、汽车制造业其 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应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类别详见表 1-4。 表表 1-4 建设项目类别建设项目类别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整车制造 361;汽 车用发动机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低 速汽车制造 364;电车 制造 365;汽车车身、 挂车制造 366;汽车零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 的除外);汽车用发动 机制造(仅组装的除 外);有电镀工艺的;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 释剂)10 吨及以上的 其他其他 ((年用年用 非溶剂型非溶剂型 低低 VOCs 含量涂含量涂料料 10 吨以下吨以下 的除外)的除外) / 2、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从事行业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 其2019年第一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中的“C3670 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目录 中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阅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 本,本项目相关配套设备设施、产品、产能均不属于目录中淘汰类 范畴。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内,中心坐标东 7 经123度18分3919秒,北纬41度69分8386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 合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用地规划。项目所在区域无历史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本项目平面布置图见附图2。 4、、““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表表 1-5“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 单”要求 本项目相符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保护 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二号路 178-1 号, 位 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内。周边无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及重要生态 保护目标,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见 附图 3 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 2018 年修改单中 2 类功能区、根据 2021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 标区,针对超标问题,辽宁省和沈阳市人民政府为确保 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约 束性指标,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 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本项目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贡献值较小,各项环保 措施经济技术可行,各类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或合理处 置。综上,项目建设以后,污染物的排放不会破坏质量 底线 符合 资源利用 上线 本项目资源利用包括电能、水能,使用量较小,符合资 源利用上线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本项目不在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试行) 和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范围内;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符合 8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重点管控单元要求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 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 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沈阳)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属于重点管控单元(ZH21020620010),本项目 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做到合理处置, 满足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要求,详见表1-6。 表表 1-6 与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管控 类别 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空间 布局 约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 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限期迁出或关停;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大气受体、布局敏感区尽量避免大规模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3.限制新增淘汰类、限制类化工 1.本项目位置 不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内。 2.本项目不属 于大规模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 项目。 3.本项目新建 项目, 且为汽车 零部件组装, 不 属于淘汰类、 限 制类化工企业。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1.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生 产废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禁止偷排漏排,西 部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稳定达到一级 A 及以 上;工业园区建成区内逐步推行雨污分流;建 成区外乡镇应配套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水 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应做好监管,生产废水稳定 达标排放。 1.本项目无生 产废水产生, 厂 区雨污分流, 生 活污水经租用 的金普厂区化 粪池处理后排 入市政污水管 符合 9 2.大气重点管控区淘汰 40 蒸吨以下非工业燃 煤锅炉;清退“散乱污”企业;新增燃煤项目实 行减排置换。 网, 进入沈阳西 部污水处理厂 (一期)。 2.本项目不建 设锅炉。 环境 风险 防控 1.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 境风险防控措施。 2.食品产业周边与医药、化工等产业按照规定 设立防护距离。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 地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按要求 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 订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设有应 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 护工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 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 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 防范措施。 4.加强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污染防控。对重金属 污染防治重点企业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行 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 业落后产能,完善行业 准入条件,坚持重金属 污染物“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控 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1.本项目主要 风险物质为乙 醇、油类物质, 在报告环境风 险章节已做描 述。 2.本项目为汽 车制造业, 与医 药化工企业距 离较远。 3.本项目选址 不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内。 4.本项目无重 金属污染物。 符合 资源 利用 效率 1.高污染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 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 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 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2.制定万元产值用水量标准,考核园区内重点 本项目不使用 高污染燃料。 符合 10 企业。 5、、本项目与水十条、土十条本项目与水十条、土十条、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表1-7。 表表 1-7 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分析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本工程不属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 行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 属、引燃、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 制造、制革、农药、电镀);不属 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 业 (小型造纸、 制革、 引燃、 燃料、 炼焦、炼硫、炼油、电镀、农药) 符合 本工程无生产用水, 生活污水经租 用的金普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 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沈阳西部污水 处理厂(一期)。区域配套污水管 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已建设完善。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经查阅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目 录中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为 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本工程水源为市政供水, 本项 目无生产用水环节 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 本工程无生产用水, 生活污水 经租用的金普厂区化粪池处理后 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西部污 符合 11 水处理厂(一期)。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 源安全 本工程厂址范围内无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合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 生态系统 本工程建设范围不涉及水和 湿地生态系统 符合 由表 1.7 可以看出,本工程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5]17 号)相关要求相符。 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相符性分 析见表1-8。 表表 1-8 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工程情况相符性 三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八)切实加强保护力 度 本工程用地不属于农用地, 为工业用地, 未占用农用地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防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五、强化未污染土壤防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 新增污染 本工程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企业按照要求在厂区做好分区防渗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加强工业固体 废物综合利用 本工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 合利用,不在厂区综合利用。 符合 由表1-8可以看出,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6]31号)相关要求相符。 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相符 性分析见表1-9。 表表 1-9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工程情况相符性 一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一)加强工业企业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本工程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对 环境的影响可控。 符合 12 (二)深化面源污染 治理 施工期将设置封闭围挡, 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 闭措施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 行业新增产能 本工程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 (五)加快淘汰落后 产能 本工程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符合 (六)压缩过剩产能本工程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符合 (七)坚决停建产能 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 建项目 本工程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 目 符合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 局 本工程与中德园规划布局相符符合 由表1-9可以看出, 本项目与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 〔2013〕 37号)相关要求相符。 6、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 策目录(策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年版)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年 6 月月 23 日),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见表日),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见表 1-10。。 表表 1-10 本项目与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表本项目与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表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 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合理、平面布 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 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区域, 建设单位对各污染物产 生环节均采取相应污染 防治措施,可以满足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符合 13 (表) 不予 批准 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 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 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并确保达标排放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涉 及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 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 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环境质量报 告作为数据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 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 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 化工项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 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限制类和淘 汰类的“两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属新建炼油、乙 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 项目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低速电动车 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 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 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位于三环绕城高 速公路环线以外,且不属 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 存项目。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 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 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加 高扩容项目 符合 (二) 生态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 本项目不属于生态保护 红线内 符合 14 保护 红线 区环 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 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 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 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 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 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 增加污染负荷。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符合 (三) 水环 境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 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小型造纸、制 革、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 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流域 环境风险项目 符合 15 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 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 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 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按规定暂 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符合 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 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 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 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 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 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建冶金、电 镀、化工、印染、原料药 制造扥工业企业 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 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 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 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 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 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 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 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 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不采用地下水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 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 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 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 本项目不属于重大生态 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符合 16 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 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 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 排放减量置换。 (四) 饮用 水水 源保 护区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置排污口。 本项目选址不位于各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 排污量。 符合 (五)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 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 本项目不属于煤矿开采,符合 17 环境 空气 质量 功能 区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不新建燃煤供暖锅炉,不 排放恶臭气体,不在环境 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 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 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 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 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 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 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 代。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 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符合 (六) 自然 保护 区环 境准 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选址不位于自然 保护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 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措施。 符合 18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 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 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符合 (七) 土壤 环境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 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建设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 设施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污水合理处置,不 会排向农用地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 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 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 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 选址要求,不属于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项目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 复垦。 本项目工业固体废物与 生活垃圾合理处置,不会 用于土地复垦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 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 本项目不位于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 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 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 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未达到土 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 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的建设用地地块 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 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 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本项目不位于优先保护 耕地集中区域,并且不属 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 符合 19 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 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 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 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 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属于排放重点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 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 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 于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 过剩行业项目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 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 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 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 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项目不属于重金属重点 行业建设项目 符合 (八) 固体 废物 环境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 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 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 埋场。 本项目不位于需要特殊 保护的区域内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 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固废合理处置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本项目按照国家环境保符合 20 关要 求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护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暂 存间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 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属于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 废物 符合 (九) 森林 环境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 为。 本项目不进行左述行为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 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污水合理处置符合 (十) 湿地 环境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 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 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 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本项目不位于城市湿地 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 地段 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 的原则进行补偿。 本项目不占用湿地符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 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 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 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 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有关 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 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 本项目不占用湿地符合 21 见。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1)开 (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 湿地用途;(2)永久性截断湿地 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4)过 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 水、放生;(5)引进外来入侵物 种;(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 地和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 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 投肥、 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 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 害物质、废弃物、垃圾;(9)擅 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 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10)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 动。 本项目不占用湿地符合 (十 一) 产 业政 策和 准入 条件 的相 关要 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 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 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 律不得审批。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建设 项目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 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 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符合 22 (十 二) 园 区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 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 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结 论及审查意见 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 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 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 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高污 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 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 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 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 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 产的建设项目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 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 规范的要求编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 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 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符合相关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 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 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 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 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原料林基地 工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 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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