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撬装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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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橇装加油站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橇装加油站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冬冬 联系方式 17686908567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地理坐标 (12330′2.120″,4140′4.690″)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G5990其他仓储业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119加油、加气站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90 环保投资(万元) 53 环保投资占比() 58.89 施工工期 2022年2月-2022年3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需要做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详见表1。 表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的类别 设置原则 本项目实际 情况 是否涉及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 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 不涉及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无工业废水排放 不涉及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但未超过临界量 不涉及 生态 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不涉及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涉及 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B、附录C。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需开展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航高单元(编码GNHG)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中心城区航高单元(编码GNHG)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审批文号沈政【2019】34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航高单元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与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加油站项目,选址于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油品类型为柴油,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航高单元(编码GNHG)控制性详细规划 可知,本项目属于沈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加油加气站用地(见附图4),本项目土地证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见附件3),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相符。 2、与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 表1-2 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本项目 符合性分析 1 区域功能定位为浑南新城南部地区产业区的重要承载区,是以综合保税功能为主的产业单元。航高单元所在的辽宁自贸实验区沈阳片区的重点项目包含了航空总部项目规划。规划区域包含在建的航空产业园在内现有企业2家、2个园区。 本项目为圆通速递东北管理区,在规划区内,本项目主要产品为仓储物流及办公管理。 与保税区的临空物流、国际贸易等配套,相符 2 严格入区项目环境准入 一、空间布局约束 1、规划区域不涉及沈阳市生态环境红线内区域,区域内避免损害生态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2、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需划定合理的缓冲区域。 二、污染物排放管控 1、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 2、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3、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环境风险防控 区域内禁止新建超过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项目。 四、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严格执行区域规划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要求; 2、禁止建设开采取用地下水项目的建设; 3、禁止新、改扩建采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一、本项目不涉及沈阳市生态环境红线内区域;本次扩建,主要为新建加油站,针对罐区防渗、双层罐,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本项目现有采用雨污分流排放,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沈阳市浑南新城桃仙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故无新增生活污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三、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四、本项目严格执行区域规划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要求;用水依托于市政管网;本项目不属于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相符 3 严格工业用地性质调整管控。 根据规划要求,本项目区域规划为加油加气用地。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相符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加油站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选址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厂界四至范围坐标1E123.496344162086,N41.665540993739; 坐标2E123.496448097686,N41.6656093900689; 坐标3E123.496543316106,N41.6655222182759; 坐标4E123.496444074372,N41.665448457528。周边四至情况见附图7及附件7。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厂区北侧为沈本大道,其他三侧均为道路,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东侧的美地庄园,距离本项目80m(项目保护目标图见附图8),为本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证见附件3。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选址合理。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中“站址选择”,开展本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具体见表 1-3。 表1-3 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站址选择分析 序号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本项目 合理性分析 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航高单元(编码GNHG)控制性详细规划 用地性质相符 合理 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 本项目油罐总容积为50m3(柴油罐折半记入),单罐容积均为30 m3,为三级汽车加油站 合理 3 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本项目靠近沈本大道,且不在城市干路的交叉口处 合理 4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 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 (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 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经与技术标准中的安全间距对比,本项目油罐区与站外各个建(构)筑物的距离均符合要求 合理 3.与沈阳市“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且厂区内采取了分区防渗。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项目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见附图2,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6 版),本项目不属于生态红线的一类、二类管控区。因此,本项目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①环境空气 根据2021年沈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1 年,沈阳市SO2年均浓度为15ug/m3、24 小时平均第 98 百分位数浓度为 31ug/m3,达标;NO2 年均浓度为33ug/m3、24 小时平均第 98 百分位数浓度为 72ug/m3,达标;PM10年均浓度为65ug/m3、24 小时平均第 95 百分位数浓度为 142ug/m3,达标;PM2.5 年均浓度为 38ug/m3、24 小时平均第 95 百分位数浓度为 95ug/m3,超标;CO 24 小时平均第 95 百分位数为 1.5mg/m3,达标,O3 日最大 8 小时平均第 90 百分位数为 135ug/m3,达标;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的污染物为PM2.5。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沈阳市为不达标区。 同时,委托辽宁嘉汇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所在地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非甲烷总烃一次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浓度限值要求。 根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为改善沈阳市大气环境情况,政府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划定和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制定燃煤锅炉(设施)整治计划、制定民用散煤替代和补贴政策、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超标排放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划定禁烧区域和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落叶、餐饮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通 过以上一系列治理措施,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②地下水 由监测结果可知,各个监测点位中监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石油类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 ③声环境 厂界声环境监测点、以及敏感点处声环境监测结果昼、夜间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限值要求。沈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见附图3。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为加油站项目,运营过程中需要消耗一定量的电,且本项目周围配套设施较为完善,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在沈阳市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中,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具体见表1-4。 表1-4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 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 结论 一、综合性政策(一)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本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土地证,本项目租赁场地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合理。 符 合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 合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 合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20年)数据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 符 合 6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 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项目。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二)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 关的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 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 地下水。 1、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生态保护红线、自燃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故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三) 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4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 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 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 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 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加油站为柴油加油站,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产生。原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沈阳市浑南新城桃仙污水处理厂。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四)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 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五) 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本项目不建设燃煤设施,不建设排放恶臭气体的设施。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六)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本项目厂区采取防渗及硬化处理。对土壤环境无影响。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 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定点统一收集,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清罐产生的油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即清即走,不在厂区内暂存。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森林。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 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 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 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 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 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游 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湿地。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 出台后按 2021版执行。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本项目属允许类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 。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 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辽宁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符 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本项目污染物均达标排放。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注本项目未涉及条款未罗列在本表中。 4.本项目与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气十条”相符性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气十条”),根据企业建设情况分析本项目“气十条”相符性情况,详见下表1-5。 表1-5 项目与“气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符合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本项目采用电取暖 符合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本项目加油站为柴油加油站,柴油基本不挥发,可以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符合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 符合 (2)与“水十条”相符性分析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根据企业建设情况分析本项目“水十条”相符性情况,详见下表1-6。 表1-6 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符合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亦不属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范畴 符合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 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 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 年底前基本实现。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产生。原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沈阳市浑南新城桃仙污水处理厂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符合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 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符合 (八)控制用水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 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本项目生产不用水,不新增劳动定员,无增加生活用水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符合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 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 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 2017 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本项目撬装式柴油罐设置在地上,且采用双 层罐,厂区进行防渗 处理,不会对地下水产生 影响 符合 注本项目未涉及条款未罗列在本表中。 (3)“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根据企业建设情况,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分析本项目“土十条”相符性情况,详见下表1-7。 表1-7 本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符合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本项目已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符合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已提出防渗要求及措施,并落实“三同时”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符合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 本项目对地面均进行了混凝土硬化,污染物可以稳定达标排放,对土壤基本无影响 符合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符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符合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 严格规范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符合 注本项目未涉及条款未罗列在本表中。 5、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 号)相符性分析 表1-8 相符性分析 政策要求(节选)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七、加油站 加油站应全面建立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油气回收系统日常运行 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油气回收系统相关零部件检查、维护台账记录。卸油接口、油气回收接口、卸油软管接头的管径以及操作应满足标准要求。地下油罐应采用电子液位仪密闭量油,除必要的仪器校准、巡查抽查、维修等需人工计量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未安装 P/V 阀的汽油排放管手动阀门应保持关闭,应急开启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进行维护,期间不得进行卸油操作。油气处理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设置为手动模式或关闭。油气泄漏浓度超标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应通过更换密封圈、密封方式、设备零部件等实现达标排放。对气液比超标的加油枪应查找原因,通过更换集气罩、加油枪或真空泵零部件、调节回气阀等方式保持油气回收系统达标运行。鼓励汽油年销售量 5000 吨及以上的加油站、纳入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加油站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 属于三级柴油加油站,采用钢制双层油罐,设置有密闭卸油管路系统和紧急切断装置,泄漏检测仪, 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 注本项目未涉及条款未罗列在本表中。 6、建设项目与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求的符 合性分析详见表1-9。 表1-9 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照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 十 三 五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方案 全 面 加 强 油 品 储 运 销 油 气 回 收治理。 全面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重点地区逐步推进港口储存和装卸、油品装船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地区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 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 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 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备。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本项目卸油、储油、加油过程中均产生VOCs,本项目在卸油与加油工序均储存于密闭容器,本项目年销售量油量为3000t。 符合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策 在油类(燃 油、溶剂) 的储存、运 输和 销售 过程 中的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 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本项目在卸油与加油工序均储存于密闭容器 符合 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 体管网。 本项目在卸油与加油工序均储存于密闭容器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 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7、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相符性分析。 表1-10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为防止加油站油品泄漏,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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