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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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管锡艳 联系方式 13840380037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8-9号 (朗勤产业园内) 地理坐标 ( 123 度 23 分 57.396 秒, 41 度 42 分 31.888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452检测服务 M7461环境保护监测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600.00 环保投资(万元) 60.00 环保投资占比() 10 施工工期 3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796.11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表1-1 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 具体要求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规划范围 榆树台单元规划范围东至金阳大街、西至长大铁路,南至三环高速公路,北至浑南西路,总规划面积 11.674 平方公里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浑南区南京南街668-9号(朗勤产业园内),在其规划范围内 符合 规划定位 以长白岛毗邻的以汽车贸易、汽车零部件、高端居住为主导的浑南西部重要拓展区。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 和环境保护监测项目,属于科技服务,符合规划定位 符合 用地布局 规划居住用地全部为二类居住用地。规划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主要分布在浑南路以南,树台街以东。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布局在浑南西路以南,金阳大街以西,主要有行政办公、教 育科研、医疗卫生,为地级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为居住区生活提供保障。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浑南西路以南,沈苏快速干道两侧。规划工业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主要分布在铁路以南,沈苏快速干道两侧。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与规划用地性质一致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工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1-2 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相关要求 情况分析 相符性分析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 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涉及VOCs排放的原辅材料较少,属于大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实验区域为封闭空间,采用整体排风,通过通风橱、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设施集中负压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干式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4楼顶15m高排气筒排放。实现了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符合 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区域内VOCs 总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符合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号)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涉及VOCs排放的原辅材料较少,属于大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实验区域为封闭空间,采用整体排风,通过通风橱、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设施集中负压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干式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4楼顶15m高排气筒排放。实现了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符合 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VOCs排放的原辅材料量较少,属于大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实验区域为封闭空间,采用整体排风,通过通风橱、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设施集中负压收集,经干式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严格涉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区域内VOCs 总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符合 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VOCs排放的原辅材料较少,且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3、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3。 表1-3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表 限制政策 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合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 是 2.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运营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是 3.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是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为新建实验室项目,环评中对各类挥发性试剂的理化性质、特性及成分做出了详细说明,并在环境风险章节中对各类试剂的风险物质临界量情况进行了分析。 是 2.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VOCs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GB33372、GB38508等)及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GB18581、GB24409、GB30981等)的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实验室项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试剂。 是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1.新建、扩建、改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评价审查。VOCs物料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有机实验前处理过程在通风橱中进行,通风橱顶自带通风抽排口,通风橱全三面围闭,前面带有升降门,操作过程中通风橱呈负压状态,有机废气可及时吸入风管内,进入废气处理措施 是 2、对于VOCs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本项目各类有机试剂均存放于密闭试剂瓶内,实验时取出适量试剂后随即盖好瓶盖放回原处,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有机实验前处理过程在通风橱中进行,通风橱顶自带通风抽排口,通风橱全三面围闭,前面带有升降门,操作过程中通风橱呈负压状态,有机废气可及时吸入风管内,进入废气处理措施 是 3、凡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VOCs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本项目有机实验前处理过程在通风橱中进行,通风橱顶自带通风抽排口,通风橱全三面围闭,操作过程中通风橱呈负压状态,有机废气可及时吸入风管内,进入废气处理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80以上。 是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1、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VOCs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本项目有机前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通风橱收集,经干式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本项目无行业排污许可,参照同类项目,活性炭吸附为可行技术 是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VOCs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本项目有机废气产生量较小,在废气满足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有机废气采取活性炭吸附措施,进一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并选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活性炭每半年更换一次,每次更换约25kg。 是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1、对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个VOCs排污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行监控。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本项目为检测类实验室项目,二层、三层为实验区,产生废气的实验区均为独立全封闭实验室,配套集中的送风和排风系统,废气通过4楼楼顶设置的4根排气筒排放(2根为有机废气排气筒,2根为无机酸性气体排气筒),已最大程度减少排污口数量。 是 2、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涉VOCs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它排污单位应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是 六、落实建设项目VOCs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新建涉VOCs建设项目,将根据生态主管部门要求实行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 是 4、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1-4。 表1-4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表 限制政策 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合 一、综合性政策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规模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否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区域,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可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否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污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物防治措施可以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否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否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不涉及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不涉及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不属于石化行业项目 不涉及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不属于电动车项目 不涉及 10、沈阳市三环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涉及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库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类项目 不涉及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线一类区及二类区 不涉及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8-9号(朗勤产业园内),所在区域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 符合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符合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符合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不涉及 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不属于新建煤矿;不开采煤炭;不使用燃料;不属于用煤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内 符合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 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8-9号(朗勤产业园内),所在区域无自然保护区分布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按照要求编制本环境影响报告表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不在第一批所列的重点行业中 综上,本项目未列入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 5、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浑南区南京南街668-9号(朗勤产业园内),属于浑河站东街道,属于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ZH21011220023)。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沈环发[2021]31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1-5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 项目具体情况 结果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面积为2356.10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8.32;重点管控单元48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6798.61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2.87;一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3705.4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8.81。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8-9号,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与浑南区生态红线的位置见附图12。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中的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ZH21011220023)。各项污染物均采取可行的治理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贡献值较小,各项环保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沈阳市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属于畜禽养殖 符合 表1-6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表 重点属性 管控要求 项目实施情况 街道(乡镇)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3.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无燃料使用 4.严格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无燃料使用 5.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环境风险可控 6.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类 污染物物排放管控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废气、废水、噪声排放标准 2.严格执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本项目机动车严格执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3.严格执行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本项目购买已建成的建筑物,施工期主要为室内装修,不涉及施工扬尘。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5.严格执行沈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沈阳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2021年沈阳市锅(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本项目不涉及工业炉窑相关内容,本报告编制过程中均按环评与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论述。 6.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相关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管控。 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均严格执行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标准,详见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章节 7.严格执行沈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项目废水依托市政管网排放,不涉及入河排污口 8.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属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 本项目位于沈阳浑南朗勤产业园内,购置产业园现有办公楼开展实验室项目,原地块无污染情况 9.严格执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及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项目不涉及烟花爆竹燃放 10.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工矿用地、农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农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运行过程中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很小 11.完善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成区加快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本项目依托市政管网排水 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左述相关要求,将按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和地下水污染。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运行过程中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很小 资源利用效率 1.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本项目将严格执行左述要求 2.执行民用建筑能耗标准以及沈阳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系列标准,强化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的节能减排和需求管理。 本项目将严格执行左述要求 浑河站东街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编码 管控要求 项目情况 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ZH21011220023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 (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 (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行业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8-9号(朗勤产业园内),相关排水管网配套建设完善 (2)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3)区域内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水可满足(GB8978-1996)(DB21/1627-2008)相关标准限值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无新建锅炉,无高污染燃料使用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3 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沈环发[2021]31 号)的管控要求。 6、选址合理性分析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668-9号(朗勤产业园内),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定位,符合土地用地类型要求。 朗勤产业园建设于2020年,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朗勤产业园属于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园区入园企业要求,朗勤产业园不准入重污染企业,本项目与园区准入相符。 项目占地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它需要保护的区域范围内,项目占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场地内电力、给水、交通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无其他建设或外部运营条件约束,故本项目选址合理。 88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 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拟投资600万元,在自有产权的沈阳朗营置业有限公司朗勤工业园9建筑内新建本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796.11m2,建筑面积3118.83 m2 购买合同见附件3,建筑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项目所使用的建筑为一栋独立的办公楼,共四层,其中一层建筑面积779.24m2,主要布置危废间、耗材库、试剂库、设备库、污水处理设施等;二层建筑面积779.24m2,主要布置小型仪器室、有机实验室、仪器分析室、理化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天平室等;三层建筑面积781.08m2,主要布置嗅辨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消解前处理室、微生物室、土壤研磨制样室/风干室、煤质制样室、煤质分析室、辐射分析室等。四层建筑面积779.24m2,主要为办公区,项目平面布置图见附图1。项目位于朗勤产业园内,项目东侧为朗勤产业园14建筑,南侧为朗勤产业园11建筑,西侧为朗勤产业园8建筑,北侧为朗勤产业园7建筑。 项目购置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以及实验室常用仪器、实验室前处理、辅助设备等,并配套其他相关基础设施、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水和废水、气和废气、室内空气、土壤和沉积物、固废、噪声和振动、辐射、生活饮用水、油气、电磁、煤质等样品进行检测分析,以及环保设备产品检测等。 1、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组成情况见表2-1。 表2-1 项目组成一览表 工程类别 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备注 主体工程 样品流转/留样室 共2个,位于1楼西南侧和东南侧,每个建筑面积19m2,用于样品存放、保存 一楼 原子荧光室 共2个,位于2楼西侧和中间,建筑面积分别为8m2,16m2,用于检测水质、土壤等类别样品中的汞、砷、硒等元素含量分析。 二楼 红外光谱分析室 共2个,位于办公楼2楼西侧和中间,建筑面积分别为11m2,20m2,用于检测水质、土壤等类别样品中的有机磷、有机氯,以及水质、土壤等类别样品中铅、铬、镉等金属元素的等指标 二楼 原子吸收室 共2个,位于办公楼2楼西侧和中间,建筑面积分别为8 m2,20m2,用于检测水质、土壤等类别样品中铅、铬、镉等金属元素的等指标检测,以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和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等指标检测 二楼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分析室 1个,位于办公楼2楼中间南侧,建筑面积16m2,用于检测土壤等类别样品中的铅、铬、镉、钴等金属元素,以及水质、废气等类别样品中阴离子、阳离子等指标检测 二楼 天平室 共2个,位于2楼北侧西和北侧中间,建筑面积均为6m2,用于样品检测、样品前处理时称量样品等操作 二楼 有机实验室(挥发性) 共两个,位于办公楼2楼西侧和中间,建筑面积均为26m2,用于挥发性有机物质的检测。 二楼 有机实验室(非挥发性) 共2个,位于办公楼2楼中间南侧,建筑面积26m2,用于非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 二楼 小型仪器室 位于2楼中间北侧,建筑面积14m2,用于样品中总磷、总氮、氨氮分析检测,以及环境空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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