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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德科斯米尔(沈阳)汽车配件内饰扩产项目 项目代码2109-210189-04-02-180161 建设单位联系人徐刚联系方式18642036490 建设地点辽宁 省 沈阳市 大东(区)轩盛路(街道)26 号 地理坐标(东经 123 度 31 分 35.735 秒, 北纬 41度53分54.66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 制造业 3670 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沈阳-欧盟经济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发 展规划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欧发规备[2021]34 号 总投资(万元)6000环保投资(万元)20 环保投资占比()0.33施工工期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58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 审批机关大东区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 关于对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沈环保大东审字[2016]0049 号) 2 规 划 及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符 合 性 分 析 1、规划相符性分析、规划相符性分析 沈阳汽车城以沈阳为依托,以周边 7 城市为纵深,建立差异化、立体配套体系;以华晨金 杯、华晨宝马、上海通用北盛形成整车核心,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力量;以常规技术为 基础,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快速实现产业链延伸和聚集。最终形成集整车生产、 零部件加工、汽车商贸、博览会展、教育培训、研发设计、物流配送、配套居住等功能为一 体,同时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集山水特色于一体的汽车产业集聚区。本项目生产汽车零部 件,符合沈阳汽车城规划。 (1)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于汽车产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占地为二类工业用地,符合园区规划。建 设项目生产汽车配套的内饰,符合入园要求。项目选址符合沈阳汽车城规划要求。 (2)与沈阳市大东区生态区建设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沈阳市大东区生态区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坚持“工业立区、三产旺区、开放富 区、科教兴区、创新强区”发展战略,科学地利用大东区现有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和生 产布局,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努力把大东区建设成为沈阳市城区中工业规模最大区、汽车产 业最强区、三产发展最快区、人居环境最佳区。“规划”依据沈阳市生态功能区划,结合大 东区自身生态特点, 考虑区内各区域生态服务功能, 划分了四类生态生态功能区, 分别是 I 严 格保护区、II 保护性利用区、III 引导性开发区和 IV 开发利用区。 根据大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项目所在位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与沈阳市大东区生态区建设规划协调。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结论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本项目相符性见下表。 表表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结论相符性相符性一览表一览表 规划内容调整建议及产业准入相符性 规划范围 沈阳汽车城规划区域面积为 73 平方公里, 东至京哈高速-沈阳过 境绕城高速,西至长大铁路、203 国道,南至东站街,北至平望 路。 本项目位于汽车城规划 范围内,符合要求 污染防治 措施 集中供热是减缓规划区大气环境影响的重要措施, 园区内任何企 业和单位禁止自建锅炉房取暖,园区集中供热利用热源厂供热, 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项目供热由市政热网提 供,不新增供热锅炉,符 合要求;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表表 2规划审查意见规划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内容规划及审查意见情况相符性分析 3 产业发 展定位 产业发展定位为以三环、二环路,望花街、东望街为骨架,建设 汽车研发区、汽车物流区、汽车金融总部区、汽车文化区、汽车 商贸服务区,沈铁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带,辐射周边地区。 项目位于汽车城内,项目 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为 汽车制造业,符合园区产 业定位 审查意 见 “规划”规划范围内,产业定位、结构、规模及布局要合理。根 据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明确入区企业环保准入条件,按照环保相关 规范要求, 汽车生产涂装车间设置 400m 卫生防护距离。 合理规划 工业用地与产业发展及居住相协调的关系,加宽工业区与居住区 间的防护化带至 100m。 本项目无涂装车间,满足 要求 严格入城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坚持走低耗能,低污染的低碳经 济。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汽车城规划的建设项目入驻, 在规划区发展过程中应逐步淘汏不符合规划区用地性质、产业定 位的企业,减轻区域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为汽车制造业,符 合园区产业定位 汽车城应按区城总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完善区内供 水、供电、道路、排水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为改善区城环境 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园区已基本落实各项环 保要求,本项目冷却水循 环使用,不外排,离子交 换树脂再生废水排入市 政污水管网后排入大东 区朱尔屯污水处理厂,生 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排入大东区朱尔屯污水 处理厂 汽车城应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利用中 水回用等多种手段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从清洁生产角度提高区 城内水资源的利用率。 园区已基本落实各项环 保要求,本项目冷却水循 环使用,不外排,离子交 换树脂再生废水排入市 政污水管网后排入大东 区朱尔屯污水处理厂,生 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排入大东区朱尔屯污水 处理厂 汽车城应实施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区城内新建及扩建热源厂,采 取“拆小并大”,推广清洁能源,有效控制和削减区域内烟尘和 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项目供热由市政热网提 供,不新增供热锅炉,符 合要求; 规划并落实好汽车城对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明确好到指 定的地点进行处理,避免对区域内造成的环境污染。 园区已基本落实各项环 保要求,本项目新建一般 固废暂存间及危险废物 暂存间,危险废物委托有 资质单位处置 认真落实“报告书”对产业汽车城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污染减 缓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汽车城建成产品科技含量高, 环境优美的产业园。 园区已基本落实各项环 保要求,本项目生产汽车 内饰件,产生的废气、废 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 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 染物的排放 4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生产汽车内饰,根据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规定,本 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之列,属于允许类项目。故本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轩盛路 26 号,沈阳汽车城内,根据土地证明,本项目所属地块 为工业用地。本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保护地等。 该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做到合理处置,项目区域基础 设施条件完善,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根据环境影响分析,该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 小。综上,该项目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表表 3本项目与本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一览表相符性一览表 要求 项目内容 符 合 性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 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 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 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 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 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 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轩盛路 26 号,根据沈阳 市大东区生态保护红线图,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 内,不在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符合沈阳市生态 保护红线要求 符 合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 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 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 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 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 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 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 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求 项目所在地为环境空气不达标区,根据2019 年 沈阳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我市通过“实施散煤 治理攻坚战役、实施燃煤锅炉治理攻坚战役、实 施煤炭总量控制战役、实施扬尘污染治理战役、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战役、机动车尾气治理攻 坚战役、整治“散乱污”企业攻坚战役、秸秆综 合利用和禁烧攻坚战役、推动建立辽宁中部城市 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 气应急响应机制。”后,项目所在区域环质空气 质量中 PM2.5、PM10 超标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治 理,环境空气质量能够明显得到改善。本项目产 生的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措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冷却水循 环使用,不外排,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排入市 政污水管网后排入大东区朱尔屯污水处理厂,生 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大东区朱尔屯污水处 理厂,噪声经治理后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均 可得到合理处置 符 合 5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 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 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 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 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 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 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 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 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 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 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 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 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 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离子交换树脂 再生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排入大东区朱尔屯 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大东 区朱尔屯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中各类废气经处 理后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选 址属于工业区范围,项目不在沈阳汽车城的负面 项目清单内,也满足环控措施要求,因此符合环 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符 合 (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 10 号符合性分析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重点管控单元 要求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 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 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本项目位于汽车城内,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废气、废 水、噪声经治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做到合理处置,满足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 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 (5)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沈 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 6 月 23 日),具体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表 4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 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 (表)不予 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为工业用 地,且位于沈阳汽车 城内,项目平面布置 合理,符合规划及法 律法规要求 符 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 设项目拟采取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 理要求; 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 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 措施,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符 合 6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 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 坏; 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 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 措施,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符 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无原有环境污染 符 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 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项目环境空气常规污 染物引用沈阳市环 境质量报告书 (2020 年)数据,非甲烷总 烃、TVOC 监测数据 引用沈阳马勒汽车 热系统有限公司第三 条钎焊炉扩建项目 中内容,数据可信,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编制指 南要求。 符 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 项目 符 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属于“两高”项目 符 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 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 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二)生态 保护红线区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 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 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 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 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 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 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 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 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沈阳汽车 城内,选址不涉及各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 合 (三)水环 境保护环境 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 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 合 7 (四)饮用 水水源保护 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 要求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位于沈阳汽车 城内,选址不涉及各 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 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位于沈阳汽车 城内,选址不涉及各 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 合 (五)环境 空气保护环 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 炉。 本项目不新增供热锅 炉,供暖由市政热网 提供 符 合 (六)自然 保护区环境 准入限制要 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 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 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 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 必须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 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位于沈阳汽车 城内,选址不涉及各 类自然保护区 符 合 (七)土壤 环境保护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坡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 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 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汽车 城内,用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 符 合 (八)产业 政策和准入 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汏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 审批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允许类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符 合 (九)园区 准入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 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 硝酸铵、硝基胍、氨酸氨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 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汽车 城内,符合园区准入 条件 符 合 二、重点行业政策 (一)石化 化工业 1.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合规设立的化工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2.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城市建成区的新 建、扩建项目。 3.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 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涉及该行业 符 合 (二)医药 制造业 1.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 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2.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 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 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涉及该行业 符 合 8 3.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 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三)汽车 制造业 1.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2.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 划环评要求。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 域的项目。 3.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 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应不低于 80;改建项目水性、高固 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 用比例应达到 50以上。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的有害物 质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和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本项目位于沈阳汽车 城内,符合园区规划 及规划环评要求,选 址不属于法律法规明 令禁止建设区域。本 项目生产汽车内饰 件,不使用涂料。 符 合 ( 四) 畜 牧养殖业 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 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 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的禁养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 域。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 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 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 不得小于 500 米,同时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必须远离各类功 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 400 米。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 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法划定 300 米至 500 米的禁 (限)养区。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涉及该行业 符 合 (五)电力 热力生产和 供应业 1.火电 1)火电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 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 求,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 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 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3)火电项目建设应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 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4)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落 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 油小锅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 发电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 相关要求。 5)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 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6) 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 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 7)燃烧自备电厂要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不得以任何理 由在国家规划之外审批燃烧自备电厂。 2.燃煤锅炉 1)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项目,原则上必须符合沈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涉及该行业 符 合 9 阳市城市供热规划(2017-2025 年)。 2)严控新建锅炉准入条件。地方可以出台更严格标准,对 新建燃煤锅炉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市政府全力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的推动建成区 40 吨以下燃煤锅炉淘 汰或清洁能源改造要求,原则上本市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城市 建成区不再新建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3)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 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4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新受理的燃煤锅炉新、改、扩建项目,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限值;其中建成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要符合超低排放要求。 3.生物质锅炉 1)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 物质燃料锅炉。对于属地政府已经确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的 区域,除符合规划的民用供暖用途外,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生 物质燃料锅炉。 2)对于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沈阳市城市热电发 展总体规划的热源,在规划确定的总容量范围内,允许将 原规划确定的燃煤锅炉以等容量替代的方式 改建为 生物 质燃料专用锅炉,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的改建生物质燃料专用 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3)对于位于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沈阳市城市热电 发展总体规划覆盖区域内,但不属于规划内的热源项目, 禁止新、改(扩)建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4)对于属于县域建成区、市级及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工业 园区、产业集聚区)范围,但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沈 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未覆盖区域,禁止新建单台容 量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生物质燃料锅炉。 (六)造纸 和纸制品业 1.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 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2.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上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 环境敏感区。 3.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城 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避开水 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 境敏感区域,严重缺水地区禁止建设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涉及该行业 符 合 (七)塑料 制品业 1.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塑料制品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 2.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 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 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技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 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 步退出。 3.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新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 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 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现有再生利用企业如在上述区域内, 必须按照当地规划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搬 迁。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本 项目位于沈阳汽车城 内,不在环境敏感区 内,不回收利用废塑 料,本项目仅生产汽 车内饰件。 符 合 10 4.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5.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 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类化合物作发泡剂;制造人 体接触的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时,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 助剂。 6.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可使 用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 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 工程塑料。 7.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必须符合废塑料 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 规定中相关规定要求。 8.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 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 2020 年底,禁 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 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八)水泥 制造业 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 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 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符合相关区域或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水泥熟料建设项目配套的石灰岩矿应符合区域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规划。 2.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予 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 扩建项目 (规划工业区除外)。新建、扩建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 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 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水泥 制造项目。 4.不予批准新建 2000 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和 60 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项目。 5.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设项目应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 低于 30 年的石灰岩资源,利用工业废渣等替代石灰岩资源 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涉及该行业 符 合 (九)铸造 和锻造业 1.新建或搬迁改造的铸造和锻造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 布局、园区管理”的原则,集中在下列产业园区内建设辽 中装备制造配套产业园;铁西新区装备制造配套铸造和锻造 产业园;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铸造和锻造产业园。 2.除园区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外,严禁与其他项目混建;不得 建设燃煤和重油的冲天炉、窑炉等落后产能设施。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涉及该行业 符 合 (十)钢铁 业 1.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 域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环评要求。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内的项 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 的新建、扩建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涉及该行业 符 合 11 2.钢铁企业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 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禁止审批采用 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 高炉(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 外),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 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钢电 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的项目。禁止审批“地条钢”项目。 3.严禁生产 II 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 14 毫米及以下的 II 级 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 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 第 122 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4.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 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 物排放的项目。 (十一)废 钢铁加工业 1.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符合相应功能定 位的产业园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 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 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 2.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的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达到15 万吨以上、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 1.5 万平方米、作业场地硬 化面积不小于 1 万平方米等要求。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涉及该行业 符 合 (十二)“三 磷”类建设项 目(磷矿、 磷化工和磷 石膏库) 1.新建、扩建磷化工项目(包括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制造 等)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具有化工定位的产 业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或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并与所在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 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做好衔接, 落实相应管控要求。磷化工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 环评要求。“三磷”建设项目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2.“三磷”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止建设区 域。 3.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核实 区域削减源,并在审批文件中对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 位提出明确要求。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项目,不 属于“三磷”类建设项 目 符 合 (6)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5项目与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内容本项目符合性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 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 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 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 剂 本项目产生的挥 发性有机物经二 级活性炭吸附后 排放,可以满足相 关标准要求 符合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 进一步提高环保、 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 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落 后产能,所用设备 不属于落后设备 符合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本项目位于沈阳符合 12 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 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汽车城内 表表 6 项目与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序号“土十条”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 1 严格用地准入 本项目地块为工业用 地,符合该地区土地规 划 符合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方各级国土 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 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2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本项目属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中“允许类”项目, 不在“淘汰落后产能”行 列 符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 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 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 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 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项目固体废物全部合 理处置,不会对环境造 成不利影响 符合 3 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本项目废气可实现达标 排放;固体废物全部实 现了有效土壤污染防治 措施 符合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 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 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表表 7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序号“水十条”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 1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本项目属 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允许类项目,不在“淘 汰落后产能”行列,本项 目冷却水循环使用, 不外 排, 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 水排入市政管网后排入 大东区朱尔屯污水处理 厂,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 理后排入大东区朱尔屯 污水处理厂 符合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各 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 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 境保护部备案。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 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2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本项目满足要求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 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7)与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大气〔2019〕 53 号)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对比情况见表 8。 13 表表 8项目与项目与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环大气环大气〔〔2019〕〕53 号号))符符 合性分析一览表合性分析一览表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本项目情况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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