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家子现代化奶牛养殖厂粪污治理工程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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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七家子现代化奶牛养殖厂粪污治理工程改造项目 项目代码 /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杨程翔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七家子村 地理坐标 (123度9分58.405秒,42度23分20.107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N7723固体废物治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R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1024.11 环保投资(万元) 100 环保投资占比() 9.76 施工工期 4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 审批机关法库县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的通知 审批文件文号法政发[2022]1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与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相符性分析 表1-1 与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相符性分析 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优化区域空间布局,严格禁养区环境准入 根据“三线一单”划定成果、禁养区划定成果,结合区域自然条件、人居环境、农业生产现状及土地利用现状,在禁养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定限养区和适养区。分区管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根据法库县畜禽养殖发展分区图,本项目属于限养区(附图9)。 符合 限养区强化养殖染防治排放管控 ①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②对于靠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的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措施确保限养区内养殖规模零增长。 ③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2025年底,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65防治条例处罚直至关闭。 本项目属于技改项目,符合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本项目养殖规模不变,不靠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的限养区;本项目为粪污治理设施改造项目,新建固液分离间,固液分离后的干粪处理后回用于牛舍卧床垫料,液体粪污处理后,施肥季还田,无粪污直排。 符合 强化粪污资源利用与种植业结合 法库县范围内,自有消纳土地面积充足,养殖场户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农用。 本项目产生的沼液由自有种植地进行消纳。 符合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堆肥和沼气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还田综合利用的。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应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同时应有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鼓励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粪肥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粪肥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项目沼液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还田,根据下文分析,本项目沼液量不会超过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同时本项目签订的土地亩数高于应配套土地面积一倍以上,为满足需求,本项目签订了四块种植地,可轮作施肥,沼液采用密闭罐车运输,运输过程采取固定路线,控制车速措施,防止液体泄漏散落对运输路线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符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53、 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 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七家子村七家子牧场内,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对粪污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属于技改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同时七家子牧场不位于禁养区,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 本项目东、南、西、北侧均为空地,四邻关系见附图3。 本项目未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生态保护红线区(本项目与沈阳市法库县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位置关系见附图5)、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较为合理。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3.1 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表1-2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要求 相关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相符性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该项目选址不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禁止开发区。根据法库县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该项目选址不在法库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见附图5)。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项目运行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但本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 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中PM2.5超出相关标准。针对超标问题,辽宁省人民政府为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本项目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属鼓励类建设项目,同时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淘汰和限制项目,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同时,项目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之列。 符合 3.2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 表1-3 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七家子村,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2420048。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4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省1524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七家子村,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综上,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七家子村,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3.3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 表1-4 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 管控单元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面积为2356.10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8.32;重点管控单元48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6798.61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2.87;一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3705.4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8.81。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七家子村,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三线一单查询单见附件2)。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沈阳市已制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具体相关分析见表1-5。 符合 3.4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经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实(三线一单查询单见附件2),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2420048(双台子乡)。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1-5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中双台子乡编码(ZH21012420048)要求相符性分析 重点管控单元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空间布局约束 ①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②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 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③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④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根据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②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原有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③本项目位于郊区,同时不位于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①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②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③推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高效新型低污染肥料,鼓励引导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施用及有机养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④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乡镇所在地行政村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①本项目新建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 ②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③本项目处理后的沼液进行还田。 / 环境风险防范 / / / 资源利用效率 / / / 4、与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委发[2022]8号)的相符性分析 表1-6 项目与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委发[2022]8号)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1) 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深入推荐碳达峰行动 2.推动而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3.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4.推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 5.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6.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本项目为畜禽粪污治理工程升级改造,改造后的液体粪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用于牛舍卧床。 符合 2 (2)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1.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 2.着力打好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 3.持续打好柴油火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4.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 本项目建成运营后定期喷洒除臭剂对恶臭污染物进行处理,同时对固液分离间封闭后负压收集,经生物滤池除臭设备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减少了无组织排放情况。 符合 3 (3) 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1.持续打好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 2.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3.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4.持续打好渤海(辽河段)综合治理攻坚战 本项目周边无饮用水水源地,同时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废水全部处理后发酵还田,不外排,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4 (4) 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1.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2.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 3.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4.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5.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 6.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并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2021年6月23日)相符性 表1-7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七家子村,本项目属于在原有项目场地内进行粪污处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平面布置合理,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本项目恶臭负压收集后经生物滤池除臭设备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沼气经脱硫系统后,进行燃烧,经环保措施处理后本项目废气可以达标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并确保达标排放。 符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原有项目恶臭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固液分离间恶臭经负压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不涉及。 /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符合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涉及。 / 9.低速电动车项目 不涉及。 /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涉及。 /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不涉及。 /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符合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根据国家要求,本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根据需求,部分内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的电,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四)、畜牧养殖业 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七家子村,不在禁止养殖区域内。 符合 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同时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禁建区,根据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中相关内容,本项目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距离大于500米,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地表水体为新开河,距离为400m。 符合 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法划定300米至500米的禁(限)养区。 本项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符合 6、 与畜禽养殖业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针对畜禽养殖业的粪污处置工程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内容与畜禽养殖行业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见表1-8。 表1-8 本项目与畜禽养殖行业相关政策符合性一览表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厂区已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新建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用于牛舍卧床,本次改造将原有项目病死牛焚烧处理改为建设一座冷库进行病死牛暂存,委托第三方单位处理。 符合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本项目新建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用于牛舍卧床。 符合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本项目新建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本项目签订的土地可消纳厂区的沼液,原有项目的奶牛会定期进行检疫。 符合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本项目新建固液分离间,原有项目的废水及粪污均进入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用于牛舍卧床,本次改造将原有项目病死牛焚烧处理改为建设一座冷库进行病死牛暂存,委托第三方单位处理。 符合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高温降解、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本次改造将原有项目病死牛焚烧处理改为建设一座冷库进行病死牛暂存,委托第三方单位处理。 符合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4.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凊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项目清粪方式为干清粪,将粪便刮至牛舍的集粪沟内,后经输送管网输送至固液分离间,经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用于牛舍卧床。 符合 5.1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每个牛舍地面粪污经过自动刮粪板进行收集,将粪便刮至牛舍的集粪沟内,后经输送管网输送至固液分离间,经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贮存,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均能够得到有效地治理,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5.3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本项目沼液暂存池及固液分离间均已进行防渗处理,防渗性能不低于1.5m厚,其渗透系数K≤110-7cm/s 符合 6.1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本项目新建固液分离间,原有项目的废水及粪污均进入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 符合 6.2.1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本项目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储存,施肥季节沼液由密闭罐车运送至农田施肥。 符合 6.3.2进行沼气发酵,对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同时要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尽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并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沼气发酵产物应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本项目产生的沼液(含沼渣)均进行还田。 符合 7.1.1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 每个牛舍地面粪污经过自动刮粪板进行收集,将粪便刮至牛舍的集粪沟内,后经输送管网输送至固液分离间,经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贮存,最终沼液进行还田, 符合 7.1.2经过处理的粪肥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要求。 本项目沼液量不会超过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同时本项目签订的土地亩数高于应配套土地面积一倍以上,为满足需求,本项目签订了四块种植地,可轮作施肥。 符合 7.2.1固体粪肥的堆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或其他适用技术和方法,以杀死其中的病原菌和蛔虫卵缩短堆制时间,实现无害化 固液分离后的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用于牛舍卧床。 符合 9.1病死禽畜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丟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本项目建设病死牛暂存间1间,本项目病死牛及分娩胎衣临时放置全封闭结构冷库暂存间,额定温度-5℃,2-3d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 符合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一鼓励含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本项目新建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用于牛舍卧床,属于资源化利用,属于鼓励含污还田利用类。 符合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本项目粪污经固液分离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符合畜禽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达到了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符合 一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地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 本项目处理后的沼液由封闭罐车清运至指定场地进行还田,并签订还田协议。每个牛舍地面粪污经过自动刮粪板进行收集,刮粪板将粪便刮至牛舍的集粪沟内,后经输送管网输送至固液分离间,经粪污经固液分离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 符合 四、沈阳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沈环发〔2022〕41号)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填报养殖场直连直报系统,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并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抽查。2022年底前,“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基本建成。2022至2024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7、78、79以上;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粪污经固液分离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无粪污外排环境。 符合 五、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 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殖场区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并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项目环评应结合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养殖场区内部布置。畜禽养殖区及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位于养殖场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本项目选址合理,不在法库县禁止养殖区域,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本项目平面布置合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中相关要求,黑膜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及固粪处理区位于场区南侧,为主导风向侧风向。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固液分离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最终沼液进行还田,干粪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 符合 加强粪污减量控制,促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化工艺,通过采取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鼓励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场区应采取雨污分离措施,防止雨水进入粪污收集系统。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规模等特点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目标等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利用模式,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鼓励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场的适宜养殖规模,土地承载能力可采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的测算技术方法确定。耕地面积大、土地消纳能力相对较高的区域,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污应力争实现全部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当土地消纳能力不足时,应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能力或适当减少养殖规模。鼓励依托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化粪污处理利用企业,提高畜禽养殖粪污集中收集利用能力。环评应明确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体,严格落实利用渠道或途径,确保资源化利用有效实施。 本项目技改后,采用干清粪工艺,每个牛舍地面粪污采用自动刮粪板进行收集,将粪便刮至牛舍的集粪沟内,后经输送管网输送至固液分离间,经固液分离间处理后的液体粪进入黑膜沼气池后进入沼液暂存池,在施肥季节,沼液还田使用;分离的干粪经进入垫料系统制作成垫料,用于牛舍卧床,不外排环境。本项目按要求签订沼液消纳协议书。本项目严格执行“雨污分流”,确保项目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 符合 强化粪污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项目环评应强化对粪污的治理措施,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推进粪污资源的良性利用,应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粪污采取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应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雨污分离设施,以及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等,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代为利用或者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粪污处理或利用设施。项目环评应明确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措施。贮存池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措施,防止畜禽粪污污染地下水。贮存池总有效容积应根据贮存期确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畜禽粪污须处理并达到畜禽粪便还田、无害化处理等技术规范要求。畜禽规模养殖项目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的,应充分考虑沼气制备及贮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畜禽养殖粪污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应明确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林地、农田之间的输送系统及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有机肥基料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防止进入外部水体。对无法采取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应明确处理措施及工艺,确保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明确的病死畜禽处理、处置方案,及时处理病死畜禽。针对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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