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双翔耐材经营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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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法库县双翔耐材经营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张盼中联系方式18940932073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旺瓷东路 地理坐标(东经 12322′36.78″,北纬 4228′37.83″)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4220 非金属 废料和碎屑加 工处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285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 理 422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 和碎屑加工处理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万元)10 环保投资占比 () 16.67施工工期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660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本项目位于法库经济开发区内,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2021-2035年)已编制完成,规划环评正在编制中,规划暂未审批。 本评价根据规划情况分析本项目相符性。 规划名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总体分为陶瓷产业园、通航产业园和辽河产 业园三个片区,总用地面积30.18平方公里,其中陶瓷产业园位于法 库县中心城区西南侧,规划范围东至边门南街,西至古井子村,南起 三家子村, 北至任家村, 规划面积2034.43公顷, 其中集中建设区1693.05 2 公顷、弹性发展区232.26公顷、特殊用途区109.12公顷。通航产业园位 于十间房镇,规划范围东至高速公路入口,西至尚屯水库,南起尚屯 村, 北至赵贝堡村, 规划总用地面积346.93公顷, 其中集中建设区298.01 公顷,弹性发展区48.92公顷。辽河产业园位于依牛堡子镇,规划范围 东至隋荒地村,西至沈康高速,南至辽中环线高速,北至獠草沟村, 规划面积636.78公顷,其中集中建设区571.46公顷,弹性发展区65.32 公顷。 产业概况①完善三个主导产业以依托区域资源优势、产业优 势和政策优势,将“陶瓷产业、新型建材产业、无人机产业”打造成 开发区的核心引领产业。②培育三个拓展产业精准把握宏观政策引 导方向,在开发区现有优势产业上进行转换升级,将“无机非金属、 通用航空、新能源及汽车零部件”这四类产业作为开发区的战略拓展 产业,促进优势产业升级转型发展,提升产业能级。③拓展两大支撑 产业围绕区域产业发展所带动的生产和生活配套需求,将“现代物 流和特色旅游”作为开发区发展的两大支撑产业。重点发展“现代物 流、现代服务、特色旅游和现代观光农业”四大产业类型,为开发区 产业发展提供高效、高品质的强力支撑。陶瓷产业园重点发展新型建 材、保温材料、家居装配、现代物流产业。通航产业园重点发展通航 (无人机)、特色低空旅游和现代观光农业三大产业。辽河产业园重 点发展新能源产业、大数据产业、基础智慧产业、智慧产品制造业、 智慧服务业、提升型智慧产业。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陶瓷产业园, 该园区 2021-2035 年规划环评 正在编制中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相 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根据法库经济开发区总体规 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规划区域入区项目准入管理清单准 入管理要求,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为允许进入行业 (除水泥制造外) 。 因此,本项目符合规划区域入区项目准入管理清单要求。 表表 1-1 园区区准入负面清单园区区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 3 单管制要求 禁止新建、扩建产 业政策中列入禁 止和限制的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中禁止和限制的项 目 符合 禁止新建生产过 程中使用非清洁 能源的项目 本项目冬季不生产符合 禁止污染物不能 得到有效处理的 项目 本项目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理符合 禁止新建过剩产 能的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项目符合 针对规划区域产 业定位,结合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对 产污较重的各项 进行准入清单 本项目符合规划区域产业定位符合 本项目位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陶瓷产业园区内。项目地理位置 图见附图1,本项目与法库经济开发区规划关系图见附图2。项目所在 区域属于陶瓷产业园的综合陶瓷商贸服务区,本项目与园区功能结构 分析图见附图3。 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 本项目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位 置关系图见附图4。陶瓷产业园重点发展新型建材、保温材料、家居装 配、现代物流产业。本项目建材制造,符合园区定位。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园区规划。 4 其他相符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建设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 类” 项目, 属于国家允许类项目。 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地理坐标 为东经12322′36.78″,北纬4228′37.83″。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 物单位、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 布。东侧为隆盛陶瓷有限公司,北侧、南侧,西侧为闲置厂房。项目 四邻图见附图 5。本项目租赁沈阳天强陶瓷有限公司现有厂地(租赁 协议见附件 3),根据沈阳天强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证明,本项 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条 件,选址合理(土地证见附件 4)。本项目在采取本次环评中提出的 各项环保措施后, 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 大,从环境角度分析,本项目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对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内容要 求。 表表 1-2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工程类别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 生态保护 红线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旺瓷东 路,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所在地距离沈 康高速生态保护红线区约 2050m,位置关系图见附 图 6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声、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应 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 政府已制定了大气污染物减排计划。建成后本项目 排放的污染物较少,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对区域 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目标,各 项环保措施经济技术可行,各类污染物均可达标排 放或合理处置。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本项目实施 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不会导致区域大气环境恶 化。项目运营后对区域环境影响不大,环境质量基 本可以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5 资源利用 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 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指定的市面准入负面清 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 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限制措施 (负面清单)〉 (试行)的通知 (沈环保[2017]76 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内容,本项 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内容,本项目不属 于重点行业,选址合理 符合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内容要求。 (2)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相符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的意见(中发 [2018]17 号) , 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辽宁省人民政府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提出相关意见。本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2021]6 号) 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1-3。 表表 1-3 与辽宁省与辽宁省““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 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 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 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 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 区域等。一般管理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 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 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 旺瓷东路,根据沈阳市 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 施“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 , 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2420049 /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约束、污 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 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 建立“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 项目厂区布局比较合 理,各生产设施布置紧 凑,符合工艺操作流 程;运营期各项污染物 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符合 6 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 “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 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 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 “14” 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 “N” 为全省 1524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 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布市 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 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运营过程中消耗一 定量的电、水等能源,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 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且 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所列 行业内。因此,本项目 为生态环境准入项目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 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 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 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 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 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 续改善 本项目冬季不生产,无 需取暖。运营期各项污 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 放要求。因此,本项目 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 求 符合 本项目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相关要求。 (3)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 1-4 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项目具体情况判定 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 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 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 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 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聚、 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一般管控 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 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 开发区旺瓷东路, 项目所 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等范围内, 故本项 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区 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位置关系图见附图 7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 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 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 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 控体系, “1” 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 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 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 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 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工业园区。运营期各 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 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 放要求,污染影响较小 符合 7 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 重点管控单 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 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 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 为重点。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 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 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 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 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 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 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 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 本要求, 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 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 开发区旺瓷东路, 属于重 点管控单元。 项目运营期 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 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 排放要求。 本项目通过有 效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强化污染减排, 符合分区 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 (4)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要求。 项目位于沈阳市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旺瓷东路, 属于辽 宁法库经济开发区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2420049。 项目 与管控单元相关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5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表年版)相符性分析表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 名称 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主导 产业 陶瓷、新型建材、无机非金属材料、通用航空、无人机、新能源、 汽车零部件产业 管控 单元 编码 ZH21012420049 主要 环境 属性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 管控要求项目情况 判 定 结 果 空间 布局 1.航空基地西部、法库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农 用地优先保护区禁止项目布局。 项目土地性 质为工业工 符 合 8 约束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限期迁出或关停;二级保护 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限期迁出或关停。 地; 项目不在饮 用水水源保 护区内 污染 物排 放 1.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工业园区内生产废水 必须集中收集处理,禁止偷排漏排;且法库 团山子污水处理厂和法库辽河污水处理厂稳 定达到一级 A 及以上达标排放;园区逐步推 行雨污分流。 2.大气重点管控区淘汰 40 蒸吨以下非工业 燃煤锅炉;清退“散乱污”企业;新增燃煤 项目实行减排置换; 低矮面源采取替代清除、 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建设完善的封闭料库与 工业废物贮存库,减少无组织粉尘的排放。 3.园区 VOCs 排放的重点企业加强 VOCs 过 程回收,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制定错峰 生产计划。 4.园区内颗粒物重点排放单位加强厂区降 尘、厂房封闭及颗粒物回收。 项目生产废 水循环使用, 不外排;生活 污水排入防 渗旱厕,定期 清掏,不外 排; 本项目冬季 不生产,无需 取暖,不使用 燃料;本项目 不产生 VOCs; 本项目厂房 封闭,定期洒 水抑尘,减少 无组织粉尘, 投料、烘干、 筛分等工序 产尘点上方 设集气罩,粉 尘经集气罩 收集后,经布 袋除尘器处 理后,通过 15m高排气筒 排放 符 合 环境 风险 防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 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按 要求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定期演 练和修订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 域设有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 池等应急防护工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 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 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不在饮 用水水源保 护区内。 符 合 资源 利用 效率 // 符 合 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相符性分析 9 表表 1-6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 相符性相符性分析分析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环境影 响报告 书表 不予批 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 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法定规划 ①项目位于法库县经济开发区 陶瓷产业园内,选址为工业用 地 ②项目不在产业结构指导目 录 (2019 年本) (2021 修正) 鼓励、限制和淘汰类,视为允 许类 符 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①2021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 的数据,沈阳市属于环境空气 不达标区。随着辽宁省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辽宁 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 案(20182020 年),通过 严控,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 质量逐渐改善。 ②项目无需供热。项目采取措 施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要求。 符 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 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满足 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 符 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 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 有效防治措施 项目为新建项目 符 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 环境质量公报数据 符 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 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 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符 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 项目 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项目 符 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 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 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项目不属于新建炼油、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符 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项目 符 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 和储存项目 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 储存项目 符 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 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 项目不涉及“头顶库”、危库、 险库、尾矿库 符 合 10 加高扩容项目 二生 态保护 红线区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 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 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 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 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符 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 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 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 坝、开采地下水 符 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 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 不得增加污 染负荷 符 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 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 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 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 文件 符 合 三水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 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 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 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符 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 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 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 目 项目不属于此类项目 符 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 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 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 按规 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 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 定期清掏,不外排 符 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 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 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 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 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 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 项目不属于冶金、电镀、化工、 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不排放重金属和难以生化的高 盐废水 符 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行水资 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 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 项目外购水 符 合 11 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 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 制, 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 标准, 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 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 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 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 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辽河、 浑河、 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 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 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 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 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项目不属于新增化工园区,为 工业企业项目不属于具有重大 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不 属于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四饮 用水水 源保护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 污口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 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 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 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 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 水水体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 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 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 合 五 环 境空气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 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 达到规定标准 不属于煤矿项目 符 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 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不涉及煤炭开采 符 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 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料的设施 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符 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 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项目不建设燃煤供热锅炉 符 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 应 项目不涉及 符 合 12 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 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项目不属于用煤项目 符 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 扩建大气污染源 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符 合 六自 然保护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符 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 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 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 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符 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 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 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 理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符 合 七 土 壤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 废物处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 污染。 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 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 定期清掏,不外排 符 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 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 泥、底泥、尾矿、矿渣 符 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 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 医院、 疗养院、 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会对土壤产生明显污 染,项目周围无居民区和、医 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 符 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 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项目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依法处置 符 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新建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集中 区域 符 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 的风险管控、 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 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 修复无关的项目 项目不涉及 符 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 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 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 符 合 13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 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 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 符 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 能,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 剩行业项目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不 属于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 行业项目 符 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 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 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全 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 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 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符 合 八 固 体废物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 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非固 体废物贮存储、利用、处置项 目 符 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 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项目不涉及境外垃圾 符 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 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按照要求执行 符 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 险废物 项目不涉及境外危险废物 符 合 九森 林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 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项目不涉及 符 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项目不涉及 符 合 十 湿 地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 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 假区,禁止 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 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 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 景 观的活 动 项目不涉及 符 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 占用的,应当按照 占补平衡的原则 进行补偿 项目不涉及 符 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 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 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 依法经有批 项目不涉及 符 合 14 准权 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 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 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应 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 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 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 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 徙乡回游通道, 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 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 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 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 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 活动 项目不涉及 符 合 十一 产业政 策和准 入条件 的相关 要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 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项目不在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2019 年本)(2021 修正)鼓 励、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 版)之列 符 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 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 符 合 十二 园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 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项目符合园区准入要求 符 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 氯 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 胍、 氯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 及涉及硝化工艺、 剧毒化学品生产的 建设项目 项目不是高污染和涉及光气、 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 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 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 符 合 二、环境准入相符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 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 求 符 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项目无需申请总量符 15 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 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的要求 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 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 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符 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二个行业中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 版)(沈环发[2021]31 号)的管控要求。 5、与“气十条”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气十条)国发[2013]37 号(2013.9.10)相符性分析内容详见表 1-7。 表表 1-7 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相符性分析表分析表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情 况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符合 (一)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 染综合治理 本项目厂房封闭,定期洒水抑尘,减 少无组织粉尘,投料、烘干、筛分等 工序产尘点上方设集气罩,粉尘经集 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 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 可有效控制 符合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本项目在封闭车间内加工生产,可有 效控制面源排放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符合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 增产能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亦不在 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工艺范围内 符合 (六)压缩过剩产能本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企业符合 (七) 坚决停建产能过剩行 业违规在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符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符合 (八) 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符合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本项目贯彻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符合 (十五)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通过加强生产管理,积极推行设备更 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符合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符合 16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符合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符合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符合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符合 (二十九) 建立监测预警体 系 本项目制定了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 测 符合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符合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 加强管理,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确 保达标排放 符合 (三十五) 广泛动员社会参 与 加强员工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 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 业人才培养 符合 本项目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国发[2013]37 号(2013.9.10)相关要求。 6、与“水十条”相符性分析 表表 1-8 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名称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水 污染 防治 行动 计划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 不外排;抑尘废水全部蒸 发消耗;生活污水排入防 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 排;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年本) 本项目不在过剩产能和 淘汰落后工艺范围内 符 合 三、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 控制用水总量 项目节约用水,不随意浪 费水资源 符 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不涉及 符 合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涉及 符 合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不涉及 符 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不涉及 符 合 八、 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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