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二四二医院扩建项目环境评价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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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二四二医院新增250张床位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二四二医院 编制日期2022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 项目名称 沈阳二四二医院新增250张床位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陈咏梅 联系方式 024-86597088 建设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沈阳 市 皇姑 县(区) 乐山路(街道)3号 地理坐标 (经度123度25分24.730秒,纬度41度51分56.620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Q8411综合医院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九、卫生 84;108 医院 841;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R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3000万 环保投资(万元) 51 环保投资 占比() 1.7 施工工期 5楼干诊病房于2017年建设完成,二级生物实验室于2021年建设完成,8楼感染科门诊车库经管科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预计2022年6月建设完成,施工工期为1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R是本项目已开工建设,5楼干诊病房新增床位120张,8楼感染科门诊车库经管科新增床位130张,共新增250张床位。沈阳二四二医院新增250张床位扩建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皇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环境监察大队对沈阳二四二医院申请办理环保审批验收工作的意见的函,对5楼干诊病房、8楼感染科门诊车库经管科未批先建行为免于处罚。 用地(用海) 面积(m2) -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沈政﹝2019﹞80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 一、规划简要内容 (1)规划范围 东至陵园街,西至黄河北大街,南至白山东路,北至闾山东路,单元面积约8.2平方公里。 (2)规划定位 沈飞航空产业集群及其配套生活区。 (3)用地布局 ①居住用地布局集中在单元西南部和西北部,形成两个居住组团; 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在各社区内相对集中布局,提供便捷服务; ③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布局在牡丹江街沿线,打造生活休闲服务带,并联通南北两个居住组团; ④工业用地布局集中布局在单元东侧,暨现状沈飞集团厂区; ⑤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均衡布局,满足居民就近使用需求。 (4)四线控制 ①红线控制控制包括陵北街、梅江街、芙蓉山路、牡丹江街、松山路等道路; ②绿线控制控制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 ③黄线控制控制包括安全、供电、通信设施等; ④紫线控制控制沈飞文化宫、百花山路工人村、松山路工人村等历史建筑。 二、本项目与规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乐山路3号沈阳二四二医院院内,属于规划范围内,本项目是在现有院址内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面积,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医疗卫生用地,符合规划用地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析 一、三线一单符合性 ①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皇姑区生态保护红线图,距离本项目最近为二环路网廊道生态保护红线区,本项目不在皇姑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年10号),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乐山路3号,为三台子街道,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详见附图),本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文件中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因此项目选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②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根据2021沈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及日平均第95百分位数质量浓度均不达标,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为不达标区。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委托辽宁康宁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对污水站生物除臭装置进口、污水站废气排放口、污水处理站边界恶臭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辽康环监字(2021)第168F01号监测结果可知,污水站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污水处理站周边环境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表3要求。 为加快解决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沈阳市制定了2020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逐步改善。项目建成后排放各类污染物经过本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处理后可以稳定达标排放,其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影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保护标准,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委托辽宁康宁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医院厂界四周噪声和周围声环境敏感点进行了检测,根据监测报告辽康环监字(2021)第168F01号监测结果可知,医院周围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 类标准要求。 ③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分析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本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有效可行,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仅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资源,因此本项目工程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很小;项目在现有院区内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不占用土地资源,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④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本项目为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本项目位于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重点管控单元的要求,属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范围,分析见下表1-1。 对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中内容,本项目不在其列,详见表1-2。 表1-1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行政区 街道 管控单元编码 主要环境属性 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项目情况 综合判断 皇姑区 三台子街道 ZH21010520009 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 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 (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第5条“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不属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 (2)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不涉及新建燃煤锅炉,符合要求。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 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10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2)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省 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涉VOCs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使用和VOCS排放。 符合 资源利用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本项目不使用燃料。 符合 表1-2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 序号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综合 判断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①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乐山路3号(沈阳二四二医院院内),本项目在医院现有空地内进行建设,无新增用地。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沈政(2019)80号),本项目所在区域为医疗卫生用地,选址可行。 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第5条“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①根据2021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数据,沈阳市城区属于环境空气不达标区。为加快解决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沈阳市制定了2020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逐步改善。项目建成后排放各类污染物经过本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处理后可以稳定达标排放,其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影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保护标准,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②项目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依托院区污水站现有一套生物除臭装置(臭气处理能力为 5000m3/h,处理效率70)处理后通过 1根15m 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满足污染物达标要求。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原有项目无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引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环境质量公报数据,以及辽宁康宁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辽康环监字(2021)第168F01号,数据真是有效。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新建项目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项目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本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外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本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外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 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属于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感染科住院废水经预消毒处理设施(处理能力26.5立方米/天,采用“调节池次氯酸钠消毒”工艺)进行预处理后,与常规住院废水一同排入现有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450立方米/天,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缺氧池接触氧化沉淀消毒”),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本项目不涉及重点行业。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 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不涉及煤炭开采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新建、扩建问题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废水依托院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项目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依托院区污水站现有一套生物除臭装置(臭气处理能力为 5000m3/h,处理效率70)处理后通过 1根15m 高排气筒排放。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属于用煤项目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本项目不新增占地,不涉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问题。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属于涉及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建设同步新建院区现有医疗废物暂存间,本项目医疗废物暂存在新建后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处理(医疗废物暂存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暂存间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建设同步新建院区现有医疗废物暂存间,本项目医疗废物暂存在新建后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处理(医疗废物暂存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污泥经生石灰化学消毒处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药品外包装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废过滤介质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L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第5条“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 不在限制政策目录内 二、环境准入符合性要求 1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 2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感染科住院废水、常规住院废水等。感染科住院废水经预消毒处理设施(处理能力26.5立方米/天,采用“调节池次氯酸钠消毒”工艺)进行预处理后,与常规住院废水一同排入现有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450立方米/天,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缺氧池接触氧化沉淀消毒”),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根据沈阳二四二医院门诊楼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申请总量指标为COD9.02t/a、氨氮1.08t/a,本项目COD、氨氮为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废水排放量为21717.5t,需申请总量指标COD1.09t/a、氨氮0.109t/a。 符合 3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能耗物耗小较少,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较少。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二个行业中 综合以上分析,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沈阳市“三线一单”文件要求。 二、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为沈阳二四二医院新增250张床位扩建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乐山路3号沈阳二四二医院院内,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医疗卫生用地,符合规划用地要求。本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用地合理。 三、产业政策相符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第5条“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环境政策分析 1.国家相关环境政策分析 表1-3 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2015]17号相符性分析 名称 政策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2015]17号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本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第5条“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6年本)无已被淘汰、落后的诊疗设备。 符合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乐山路3号,不属于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无需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2、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加强城镇节水,发展农业节水。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本项目新鲜水用量较少,采用节水工艺,节约保护了水资源。 符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不涉及 -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 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不涉及 -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 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3、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日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根据沈阳二四二医院门诊楼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申请总量指标为COD9.02t/a、氨氮1.08t/a,本项目COD、氨氮为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废水排放量为21717.5t,需申请总量指标COD1.09t/a、氨氮0.109t/a。沈阳二四二医院于2020年6月30日取得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52210100604725889F001V,待本项目获得环评批复后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沈阳二四二医院于2018年12月编制了沈阳二四二医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9年2月1日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皇姑分局完成备案,备案编号为210105-2019-004-L。待满3年后修订应急预案时增加本项目风险防范内容。 -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3、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 不涉及 -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医院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1105-2020)定期开展了污染源自行监测。 符合 表1-4 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相符性分析 名称 政策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不涉及 - 2、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本项目土地类别为医疗卫生用地,不占基本农田。 符合 3、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本项目不占用耕地,不属于严控行业。 符合 4、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项目运营期不排放 重金属污染物。 符合 5、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项目为卫生行业,不属于工业行业,不涉及。 - 表1-5本项目与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第一章 总则 符合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本项目采用市政供水不涉及地下水。 符合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符合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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