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吉亚(沈阳)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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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佛吉亚(沈阳)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 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佛吉亚(沈阳)汽车部件系统 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佛吉亚(沈阳)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张利君联系方式13304305162 建设地点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县(区)二十五号路 123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9 分 57.010 秒,41 度 40 分 11.20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670 其他机动车 (汽车)零配件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 367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400环保投资(万元)9 环保投资占比 () 2.25施工工期2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07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 审批机关沈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 案的批复(国函[2015])218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20]31 号 规划及规划环 境 影响评价符合 性分析 1、、与与中德中德((沈阳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 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 表表 1-1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 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 2 文件文件 要求要求 具体要求内容具体要求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规划 内容 近期至 2020 年, 中期至 2025 年, 远期至 2035 年,主导产业包括 智能制造、 高端装备、 汽车制造、 工业服务和战略新兴产业。四环 以西形成全产业链条,依托宝马 厂区形成汽车制造、高端装备、 智能制造、战略新兴及工业服务 五大产业集聚区。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 技术开发区二十五号 路 123 号,中德(沈 阳)高端装备制造产 业园内,生产汽车仪 表板、汽车仪表板手 套箱、汽车中控副仪 表板,属于 C36 汽车 制造业。 符合 产业 布局 四环以西形成全产业链条,依托 宝马厂区形成汽车制造、高端装 备、智能制造、战略新兴及工业 服务五大产业集聚区;四环以东 依托工业大学建立国际合作科 创基地,并引导原中小企业转型 升级发展。 本项目位于四环以 西,从事汽车汽车仪 表板、汽车仪表板手 套箱、汽车中控副仪 表板配套生产,属于 C36 汽车制造业;属 于规划产业准入说明 表中的汽车制造,符 合区域规划产业准入 要求。 符合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五号路 123 号佛吉亚(沈 阳)汽车部件系统有限公司厂区内,位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 造产业园,本项目为宝马汽车配套生产汽车仪表板、汽车仪表板手 套箱、汽车中控副仪表板,属于 C36 汽车制造业,因此本项目符合 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规划 中对产业布局的要求。 2、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性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性分析 表表 1-2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环 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 类别类别要求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产业 环境 准入 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业 1、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和限制 的项目; 2、 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采取水性、 高固份、粉末或者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 挥发性有机物涂料, 占比不低于 80; 3、 禁止新建超过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重 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项目;4、禁止在 生态红线内建设项目;5、禁止冶炼、再 生金属熔炼等前段工序进入;6、电镀工 本项目产品为 汽车仪表板、汽 车仪表板手套 箱、汽车中控副 仪表板,属于 C36 汽 车 制 造 业,且不在产业 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内;本项目 符合 3 序实现废水回收率 60以上;7、禁止采 用非清洁燃料;8、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 使用水基粘合 剂。 集中 供热 设施 规划预计远期中德园热负荷 1778 兆瓦, 由国电沈西热电厂、亨通热电厂、沈西 热源厂和中能热源厂提供,三江热源厂 转为备用。 由于现状供热 管网未铺设至 本项目区域,本 项目供热依托 现有天然气锅 炉。 符合 污水 处理 设施 规划预计远期中德园废水排放量 9 万吨/ 天,依托西部一期污水厂(15 万吨/天) 和西部二期污水厂(规划扩建至 45 万吨 /天)。 本项目无生产 废水产生,生活 污水依托现有 排放口进入市 政管网最终排 入沈阳西部污 水处理厂二期 处理。 符合 因此,本项目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 3、、与与中德中德((沈阳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表表 1-3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规划规划 名称名称 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符 合合 性性 中德 (沈 阳) 高 端装 备制 造产 业园 总体 规划 近期至 2020 年,中期至 2025 年, 远期至 2035 年,主导产业包括智 能制造、高端装备、汽车制造、工 业服务和战略新兴产业。四环以西 形成全产业链条,依托宝马厂区形 成汽车制造、 高端装备、 智能制造、 战略新兴及工业服务 五大产业集 聚区;四环以东依托工业大学建立 国际合作科创基地,并引导原中小 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同时配套规划 相关基础设施。 本项目位于四环以西, 产品为汽车仪表板、汽 车仪表板手套箱、汽车 中控副仪表板,属于 C36 汽车制造业;属于 规划产业准入说明表中 的汽车制造,符合区域 规划产业准入要求。 符 合 总体上,中德园所属区城为沈阳市 主要工业企业发展的集聚区,大气 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等 因子超标,纳污河流细河为劣五类 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因子超 标;区内目前工居混杂,部分居住 区位于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规 划实施将进一步加大区域大气和 水环境质量达标、人居环境质量改 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达标 排放,废水仅为生活污 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 排放口进入市政管网最 终排入沈阳西部污水处 理厂二期处理后达标排 放,因此本项目对大气 环境和水环境影响较 小。 符 合 4 善的压力。因此,应根据扱告书 和审查意见进一步强化各项环境 保护对策与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 和减缓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 良环境影响。 对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 一 严格空间管控,优化规划 布局。加快园区绿化带公园绿地、 浑河地等生态空间的建设,严格保 护并逐步提升生态功能。做好规 划控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 生活空间周边环境准入和产业布 局管控要求,严禁不符合管控要求 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按照污染地 块土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污 染工业企业退出地块的调查、修复 与管控。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属于 C36 汽车制 造业,属于规划产业准 入说明表中的汽车制 造,符合区域规划产业 准入要求。 符 合 二 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大 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相 关要求,明确园区环境质量改菩阶 段目标和污染 物允许排放总量管 控要求,细化园区污染减排方案,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污染物的 排放总量,严格控制重金属等特征 污染物排放,确保区环境质量持续 改善。 本项目废气、废水及噪 声能够达标排放、固体 废物得到合理处置,对 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符 合 三 严格入区项目生态环境准入, 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报告书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限制与主导产 业不相关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 目入园,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 备,以及单位产能耗、物耗、水耗 和污染物排放等均需达到同行业 国际先进水平。 本项目属于 C36 汽车制 造业,属于规划产业准 入说明表中的汽车制 造,符合区域规划产业 准入要求。 符 合 四 强化园区污染减排和防治措 施,建立使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 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现有不 符合规划企业退出转型清单,对不 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进行全 面整改。建立健全区城环境风险防 范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联动机 制,提升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 响应能力,保障区城环境安全。 本项目建已立完善的环 境风险管理制度和措 施。 符 合 5 五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 回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区污水、 中水及供热管网,提高水资源利用 效率。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依法 依規收集、处理处置。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 生, 废水仅为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 池简单处理后通过现有 排放口进入市政管网最 终排入沈阳西部污水处 理厂二期处理后达标排 放;本项目生活垃圾、 废抹布及手套、收尘灰 收集后委托环卫进行处 置、废包装袋、废皮料 收集后进行外售、废包 装桶、废液压油、废润 滑油、废液、废活性炭 及废催化剂收集后暂存 于22.25m2危废暂存间,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 置。 符 合 6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 修订版)中的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 鼓励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对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本项目相关配套设备设施、产品、产能均不属于目录中淘 汰类范畴。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版),本项目不属于 禁止准入类。同时本项目不属于“环环评〔2021〕45 号”、辽政办发 〔2021〕6 号两高行业。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相符性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4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结果相符性分析结果 要要 求求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 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 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环评应 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 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 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除受自然条件限 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巷 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 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中德 (沈阳)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红 线。 符合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 资源利用上线是 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 得突破的“天花板”, 相关规划环评应 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 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 区 分不同行业, 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 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 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 本项目用水依托当地管 网, 用电依托当地供电, 不涉及基本农田。项目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 源利用总量较少,资源 条件有保障,不会突破 区域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7 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 据。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 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 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有关规划环 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 求, 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 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 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 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深 化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 影响,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 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 气为不达标区,沈阳市 通过采取一系列防治措 施后,区域环境空气质 量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同时本项目废气、废水 及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 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 小。 符合 环 境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 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 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要在规 划环评清单管理试点的基础上, 从布 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 式等方面入手, 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 单, 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 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不在国家发改委 及商务部制定的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环保 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指定的“高污染、高环 境风险”产品名录 、辽 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 负面清单(试行)中 禁止准入类、不在该园 区的限制和禁止清单 内。 符合 3、、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相符性 2015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即 “水十条”),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内容 详见下表。 表表 1-5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编编 号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的通知(国发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号)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1 取缔“十小”企业。 全部取缔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 印染、 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 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 本项目不属于 “十小”企业 符合 2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 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 食品加工、 原料药制造、 制革、 农药、 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 实施清洁 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 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 或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 十大重点行业 符合 4、、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相符性 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 8 表表 1-6本项目与本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编编 号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的通知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国发[2016]31 号号))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1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 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 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 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 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 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本项目不属于重 点监管行业。 符合 2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 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 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 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 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 占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 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行业企业。 1、本项目位于工 业园区, 不占用耕 地; 2、本项目不属于 有色金属冶炼、 石 油加工等相关行 业。 符合 3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继续 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 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 业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涉 重金属行业。 符合 4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加强工业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项目危险废物 委托有资质单位 进行处置, 废包装 袋、 废皮料收集后 进行外售, 其余一 般固体废物收集 后委托环卫进行 处置。 符合 5、与挥发性有机物文件相符性、与挥发性有机物文件相符性 本项目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 知(环大气[2021]65号)、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 理专项工作方案(沈蓝组办[2018]86号)等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7本本项目与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相关要求相关要求情况分析情况分析相符性相符性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环大气(环大气[2021]65号)号) 各地要系统梳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 本项目为扩 建项目,现有 符合 9 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 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 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 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 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 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 进整改;对监督帮扶反馈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 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 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回头 看”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项目正在按 照环评批复 进行建设。 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 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 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 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 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 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 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 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 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 本项目行业 类别属于汽 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未 在文件所列 行业中。 符合 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 (沈蓝组办(沈蓝组办[2018]86号)号) 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强废气收 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 涉及 VOCs 排放的原辅材料 较少, 焊接、 喷胶和烘干 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项 目“干式过滤活性炭吸 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 后达标排放, 可有效减少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6、、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版版))相符性相符性 2021年6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2021年6月23日),建设项 目对照其相符性分析见表1-3,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因此建 设项目的建设满足文件要求。 表表1-8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年版))相符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本项目位于不达 标区域,建设单位 符合 10 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可以满足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管理要求。 2.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各项污染 物经过相应的污 染防治措施治理 后,均能达标排 放。 符合 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 施; 现有项目正在按 照环评批复进行 建设。 符合 5.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 值制类和淘汰类 的“两高”新建项 目。 符合 8.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存储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 险化学品生产和 存储项目。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位于工业 园,选址不涉及生 态保护红线区。 符合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 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位于工业 园,选址不涉及生 态保护红线区。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 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 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 目; 本项目行业属于 C3670 其他机动 车 (汽车) 零配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符合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 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 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 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 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 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 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 用; 本项目不取用地 下水,由市政管网 供水。 符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1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区。 符合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 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区。 符合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 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区。 符合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区。 符合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位于工业 园区,新建 2 台备 用燃气锅炉。 符合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新建2 台备 用燃气锅炉。 符合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 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环境 空气质量二类区 内。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 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位于工业 园区内,选址不涉 及自然保护区。 符合 12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 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区的实验 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 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 本项目位于工业 园区内,选址不涉 及自然保护区。 符合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 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位于工业 园区内,选址不涉 及自然保护区。 符合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 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土 壤环境保护环境 准入限制要求。 符合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无污泥、底 泥、尾矿、矿渣产 生,污水仅为生活 污水,生活污水依 托现有排放口进 入市政管网最终 排入沈阳西部污 水处理厂二期处 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 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 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 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工业 园区内,符合园区 产业布局要求。 符合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工业 园区内,选址不涉 及永久基本农田 符合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 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 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工业 园区内,选址不涉 及优先保护类耕 地。 符合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 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 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报告对土壤提 出具体防渗要求。 符合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3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 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产生的危 险废物依托厂区 现有危废暂存间 暂存后,定期交由 资质单位进行处 理;废包装袋收集 后外售,其余一般 固体废物收集后 委托环卫进行处 置。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 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森 林环境保护环境 准入限制要求。 符合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 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森 林环境保护环境 准入限制要求。 符合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 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本项目选址位于 工业园区,不占用 湿地。 符合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 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 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回 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 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 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位于 工业园区,不占用 湿地。 符合 14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 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 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 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 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 机关不予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为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 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修改 的决定,本项目 为“允许类”项目, 且不在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 (2020 年 版)之列。 符合 7、、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9。 表表1-9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表号)相符性分析表 限制政策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是否列入是否列入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 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 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 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 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 项目;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 符合 关 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 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环 大气[2021]65 号)、沈阳 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 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等相 关要求,项目选址位于工业 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 环评要求。 否 2.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 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 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 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本项目焊接工序有机废气执 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31572-2015); 喷胶和烘干有机废气执行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标准 DB21/3160-2019。 否 3.既有企业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企业现有工程正在按照环评 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否 15 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 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 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 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 升级;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 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 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 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附 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 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 , 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报告中对异氰酸酯交联剂 (以下简称固化剂)的理化 性质、特性及成分做出了详 细说明,并在原辅材料章节 中对各类试剂的用量、理化 性质进行分析。 否 2.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 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 GB38507、GB33372、GB38508 等) 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 GB18581、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使用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原辅料。 否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1.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 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 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 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GB37822-2019) 和各行业的行 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 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 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 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 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 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 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 措施。 本项目涉 VOCs 物料以桶装 密封形式贮存于化学品库 内,以密封形式进行转移和 输送, 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 管线检查避免发生泄漏,生 产 VOCs 无敞开液面。 否 2、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 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 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 本项目固化剂以桶装密封形 式暂存于化学品库,使用时 在封闭厂房内进行,产生的 否 16 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 述物料储存、 转移、 配料、 使用、 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 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 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 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 行性和可靠性。 VOCs 经收集后依托现有处 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3、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 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 当充分论证采取的VOCs无组织 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 整车制造企业VOCs收集率要达 到 90以上, 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 木质家具及工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 卷材制造行业VOCs收集率要达 到 9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 有机原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 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 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 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16758-2008)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 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 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 术规范(AQ/T4274-2016)规 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 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 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 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本项目 VOCs 采取有组织方 式排放,设置密闭集气罩, 集气罩收集效率为 95。 否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1、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 涉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 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 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本项目焊接、喷胶和烘干有 机废气依托现有复合处理工 艺即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 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置, 其中活性炭碘值大于 800 毫 克/克,符合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 造业(HJ971-2018)治理 措施要求。 否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 附、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 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 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 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 否 17 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 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 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 吸附(现场再生)技术。非水溶 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 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1、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 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 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 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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