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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金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金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金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杨丽杰 联系方式 13998359333 建设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 浑南区(县区)兰台路(街道)12-1号(1-2层) 地理坐标 ( 123 度 33分 0.000秒, 41 度 45 分 38.383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452检测服务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30 环保投资(万元) 9.2 环保投资占比() 30.7 施工工期 1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规划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沈环保审字【2015】0023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 表1-1 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相符性 序号 类别 内容 实际情况 相符性 1 规划范围 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位于东陵区北部,规划范围东至三环高速,南至规划全运南路,西至沈李公路,北至浑河,规划总用地面积51km2。 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12-1号,在规划范围内。 符合 2 用地布局 规划居住用地共1096.91hm2,占规划总用地的22.25;公共设施用地(含商住混合用地)总规模166.52 hm2,占总用地的3.38;商住混合用地共6.43hm2,占规划总用地的1.55;划工业用地1287.66 hm2,占总用地的26.62;普通仓库用地共192.94hm2,占规划总用地的3.91;对外交通用地共0.51hm2,占规划总用地的1.02;道路广场用地规模为744.39hm2,占总用地的5.10;绿地与水系面积1244.48hm2 ,占总用地比例25.26。 本项目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 符合 3 产业定位 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结合自身产业发展条件 ,通过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产业向聚集化、规模化发展规划结合近期实施项目及起步区内已建设项目,由东向西、由北向南打造五个产业集群,分别为高端装备产业集群、保税加工与保税物流产业集群、节能环保与新能源产业集群、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集群、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本项目在金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院内,该公司主要生产各种精密合金管材及部分棒材、丝材、海上采油关键零部件、采油平台海水泵等。符合“高端装备产业集群”,本项目为企业的改扩建项目,新建一座材料检验实验室,通过对产品的元素分析检验,不断优化产品质量与参数 符合 2、 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表1-2 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序号 对区域环保准入条件的建议 实际情况 相符性 1 入区企业应高于(或相当于)同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清洁生产要求 本项目符合要求 符合 2 入区产业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提升 本项目为企业的改扩建项目,新建一座材料检验实验室,通过对产品的元素分析检验,不断优化产品质量与参数 符合 3 入区的节能环保产业首先应列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9号),但产业中污染较重的产业不宜进入园区 本项目不属于节能环保产业 4 生物制药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5号)和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沈安监发【2007】28号)的要求,同时,禁止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的企业进入;禁止原料药生产型企业进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等企业禁止包含原料药工序);禁止以中西药提取物为销售产品的企业进入。 本项目不属于生物制药行业 符合 5 高端装备制造业中,涉及冶炼等前段工序的企业禁止进入。 本项目为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的改扩建项目,新建一座材料检验实验室,不涉及冶炼等工序 符合 6 限制现状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逐步搬迁与规划产业定位不符的企业 本项目符合要求 符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工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 与沈阳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1-3。 表1-3与沈阳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的符合性 限制政策 本项目 是否 符合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勋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规模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区域,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可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污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物防治措施可以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了有效措施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已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 /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不涉及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 不属于“两高”项目 不涉及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石化行业项目 不涉及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电动车项目 不涉及 10、沈阳市三环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涉及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库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类项目 不涉及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线一类区及二类区 不涉及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在“十五小”项目范围内 不涉及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不涉及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依托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浑南区上夹河污水处理厂 不涉及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实验过程产生的试剂废液等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不涉及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地下水开采项目 不涉及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 不属于新增化工园区、不属于具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不涉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浑南区兰台路12-1号(1-2层),所在区域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 不涉及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不涉及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不涉及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不涉及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煤矿项目 不涉及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煤矿项目 不涉及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冬季取暖依托现有项目自建的燃气热水锅炉系统 符合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冬季取暖依托现有项目自建的燃气热水锅炉系统 符合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不会产生恶臭气体 符合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为实验室监测类项目,冬季取暖依托现有项目自建的燃气热水锅炉系统 符合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浑南区兰台路12-1号(1-2层),所在区域无自然保护区分布 不涉及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不涉及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不涉及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及固废处置设施均依托现有项目,均做防渗处理 符合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符合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位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内,且不属于“新 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 业” 符合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 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符合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 不涉及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不涉及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项目区域周边无森林林地分布 不涉及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不涉及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 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项目区周边无湿地分布 不涉及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不涉及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不涉及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中“第一类,鼓励类”项目,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内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本环境影响报告表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1627-2008)等浓度限值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采用先进设备工艺,减少了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石化化工业 不涉及 否 2、医药制造业 不涉及 否 3、汽车制造业 不涉及 否 4、畜禽养殖业 不涉及 否 5、电力热力生产业 不涉及 否 6、造纸和纸制品业 不涉及 否 7、塑料制品业 不涉及 否 8、水泥制造业 不涉及 否 9、铸造和锻造业 不涉及 否 10、钢铁业 不涉及 否 11、废钢铁加工业 不涉及 否 12、“三磷”类建设项目(磷矿、磷化工和磷石膏库) 不涉及 否 3、 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街12-1号,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证(详见附件),本项目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项目周边都属于工业企业,北侧紧邻爱发科真空技术(沈阳)有限公司;西侧为鼎鼎产业园;南侧为兰台街,隔路是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东侧为杨官路,隔路是沈阳华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项目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完善。在运营期采取治理措施后,废气、废水及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因此,从环境角度来看本项目选址合理。 4、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表1-4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内容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巷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浑南区兰台路12-1号(1-2层),利用现有建筑房屋,不涉及新增占地。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化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现状监测结果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2020年环境质量公报数据。项目所在区域除环境控制质量未达标外,其余各环境质量现状均可达标。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会污染土壤环境;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不属于高能耗行业,不会超出区域资源利用上限,项目无土建,不消耗土地资源,不会超出土地资源利用上限。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 本项目不属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中的限制项目,因此本项目应为环境准入允许类别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5、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相符性分析 表1-5 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12-1号(1-2层)。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故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省 1524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实验室检测项目,项目布局比较合理,各设施布置紧凑,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12-1号(1-2层),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6、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沈环发〔2021〕31号)符合性分析 查询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对照本项目,本项目属于正良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代码ZH21011220026。 表 1-6 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该项目具体情况 相符性 空间布局约束 (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 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3) 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 (4) 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5) 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4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1)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不属于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2)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 符合 污染排放管控 (1) 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10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2) 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 涉VOCs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1)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 (2) 本项目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 根据要求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符合 资源利用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 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本项目不涉及锅炉,不涉及燃料使用 符合 7、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根据企业现状,分析本项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辽政发[2018]31号)”、“水十条”和“土十条”相符性情况,如表1-7表1-9所示。 表1-7 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企业”。 符合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 项目供暖依托现有燃气锅炉系统。 符合 表1-8 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 分析内容 本项情况 分析结果 第一条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项目废水仅为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浑南区上夹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符合 第二条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不涉及 -- 第三条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生产使用的纯水外购,生活用水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不开采地下水 符合 第四条 强化科技支撑 不涉及 --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不涉及 -- 第六条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不涉及 -- 第七条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不涉及 -- 第八条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不涉及 -- 第九条 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强化企业环保责任 符合 第十条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符合 表1-9 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第一条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不涉及 -- 第二条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不涉及 -- 第三条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不涉及 -- 第四条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12-1号(1-2层),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在现有企业厂区内建实验室,无新增土地 符合 第五条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不排放对土壤造成侵害的重金属等重点污染物 符合 第六条 加强污染源监管 企业开展自主监测,及时掌握排污状况 符合 第七条 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企业积极参与 符合 第八条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不涉及 -- 第九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不涉及 -- 第十条 加强目标考核 将土壤保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辽政发[2018]31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的环境管理要求,符合环境政策要求。 8、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表1-10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类型 政策 本项目 相符性 “十三 五”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 121号)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涉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粉汽车维修作业等。 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符合当地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实验过程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及酸性气体,采用通风橱负压集气,经SDG酸雾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0m高排气筒排放。 符合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 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不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实验过程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及酸性气体,采用通风橱负压集气,经SDG酸雾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0m高排气筒排放。 符合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 VOCs 污染防治。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涉及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等过程 符合 辽宁省“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与消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环发〔2018〕 69号)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结合“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VOCs排放的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剧、家具、木业、制鞋、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粉汽车维修作业等“散乱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 本项目不属于涉VOCs排放的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属于实验室检测项目,实验过程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及酸性气体,采用通风橱负压集气,经SDG酸雾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0m高排气筒排放。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改、扩建排放的VOCs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配套环保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不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实验过程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及酸性气体,采用通风橱负压集气,经SDG酸雾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0m高排气筒排放。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治理方案(生态环保部,2019年6月29 日) 三、控制思路与要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不涉及涂料、油墨等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 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为实验室检测项目,不涉及含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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