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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金茂塑料包装(沈阳)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贾菲联系方式15904041335 建设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路 171-2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33 分 57.531 秒,41 度 56 分 25.45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26 塑料包装箱 及容器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 塑料制品业 292-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部门无项目审批文号无 总投资(万元)5000.00环保投资(万元)37.00 环保投资占比 ()0.7施工工期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10000(原有项目),0(新增)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 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码HNHS) 规划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沈政﹝2020﹞35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 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部门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审批文件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意见 审批文号沈环沈北发[2021]60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1.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与与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 HNHS))相符性相符性 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HNHS)于 2020年8月29日获得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沈政﹝2020﹞35 号。 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HNHS)主 要内容一、规划范围东至沈哈高速公路,南至兴农街,西至黄泥河、 北至四环路,单元面积约17.6平方公里。二、规划定位以农业高新技 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片区。三、用地布局居住用地布局主要分布在 辉山大街东侧和兴农路北侧,包括香蓝蒲河、丽水湾等,居住用地内应 适当配建管理设施及商业服务业设施。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 局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医疗卫生用地,主要分布在辉山大街沿 线。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包括商业、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主 要分布在道义大街沿线地区。工业用地布局占区域大部分,分布在蒲 4 河大道、沈北大道及辉山大街沿线地区。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分布在辉 山大街西侧区域。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公园绿地包括沿蒲河带状公园 绿地、 块状公园绿地和街头公园绿地等, 主要分布在蒲河、 黄泥河沿线。 防护绿地主要为道路防护绿地,分布在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周边。 四、五线控制红线控制包括沈哈高速为快速路、沈北路、蒲河大道、 辉山大街、宏业街等道路。绿线控制包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黄线控 制包括地铁线位、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站、变电所、给水厂、 热源厂、污水厂、环卫站、消防站。蓝线控制包括蒲河、黄泥河水体。 辉山西单元功能定位为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片区。 根据附 图14土地利用规划图,改扩建项目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建设单位是乳 制品的食品级塑料容器、 塑料包装物附件和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造企 业,项目选址不涉及五线,符合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片区的 要求,符合辉山西单元功能定位,符合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 规划要求。 2.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与与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报批稿)(2021年年3月)相符性月)相符性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 稿)(2021 年 3 月),辉山西单元功能定位为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为主导的产业片区,详见附图 8 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编码 HNHD)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单元内规划城乡用地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 地 1377 公顷,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19.0 公顷,发展备用地 74.4 公顷,区 域用地 285.4 公顷。单元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主要为工业用地、绿地与 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规划工业用地为二类工业 用地,占区域大部分,分布在蒲河路以南。用地总面积约 787.6 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57.2。规划居住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总面积 约 42.8 公顷,占单元总用地的 3.1,居住用地内应适当配建管理设施 及商业服务业设施。 规划及评价范围为东至沈哈高速公路, 西至黄泥河, 南至兴农街,北至四环路,规划面积约 17.558 公顷。改扩建项目与规 划环评相符性详见表 1-1 表表 1-1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清单清单 类型类型 准入内容准入内容相符性相符性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生态 空间 管制 清单 规划区域生态空间合计面积为 268.8hm2,占总体规划面积的 19.2。规划区域内无禁止建 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其中,蒲 原有厂区选址不涉及 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 设区, 不涉及蒲河水源 涵养空间。 改扩建项目 符合 5 河水源涵养空间的管控要求是 进行生态保育,除市政基础设 施外,其余禁止建设。其它规 划绿地生态空间的管控要求是 逐步营建生态系统,为生产生 活提供生态服务空间,除市政 基础设施外,其余禁止建设。 为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 原有厂区内 进行改扩建。 生态 保护 红线 清单 规划区域内涉及蒲河生态红线 区、四环路网廊道生态保护红 线区和京哈高速生态保护红线 区,上述区域原则不得实施除 生态修复外的建设项目;如部 分基础设施工程(如道路、管 网等工程)无法避让,必须穿 越上述保护区,需经过充分论 证后方可施工。 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 市 沈 北 新 区 蒲 南 路 171-2 号,不涉及蒲河 生态红线区、 四环路网 廊道生态保护红线区 和京哈高速生态保护 红线区。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清单 规划目标大气环境质量 SO2 60g/m3; NO2 40g/m3; PM10 70g/m3; PM2.5 42g/m3。声环境质量1 类声 环境功能区 昼间 55dB (A) ; 夜间45dB(A);3 类声环 境功能区昼间65dB(A); 夜间55dB(A);4a 类声环 境功能区昼间70dB(A); 夜间55dB(A)。土壤环境 质量GB50137 中的 R、A33、 A5、A6、G1 中的社区公园或 儿童公园用地第一类用地筛 选值或管制值;GB50137 中的 M、W、B、S、U、A(A33、 A5、A6 除外)、G(G1 中的 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 外)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管 制值。 改扩建项目排放废气 污染物较少, 采取措施 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 会触及环境质量底线。 符合 资源 利用 上限 清单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km2①土 地资源总量上线13.77;②建 设用地总量上线13.37;③工 业用地总量上线7.876。 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 市 沈 北 新 区 蒲 南 路 171-2 号, 原有厂区内, 不触及土地资源利用 上限。 符合 产业 环境 准入 清单 产业类型本区域禁止引进国 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以及禁止 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品、带 有污染转移性质的项目;禁止 引进新(扩)建燃煤发电(规 划外)、钢铁、水泥、原油加 工、 平板玻璃、 有色金属冶炼、 多晶硅冶炼等以煤炭为主要原 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改扩建项目不属于国 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 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 的工艺、 产品、 带有污 染转移性质的项目; 不 属于新 (扩) 建燃煤发 电(规划外)、钢铁、 水泥、 原油加工、 平板 玻璃、有色金属冶炼、 多晶硅冶炼等以煤炭 符合 6 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 重污染项目。 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允 许引进以食品、医药、车辆为 主导产业的项目。 改扩建项目生产的塑 料产品为乳制品的食 品级塑料容器、 塑料包 装物附件和医疗卫生 用塑料制品。 符合 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 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 策目录(2020 年版) 改扩建项目为塑料包 装箱及容器制造项目, 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修 正本) 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值政 策目录(2020 年版) 中规定的淘汰类、 限制 类项目。 符合 综上所述,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的项目,符合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批稿)内容。 3.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与与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沈环沈北发沈环沈北发[2021]60号号)相符性)相符性 2021年11月23日,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对沈北新区辉山西单 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批复,文号沈环沈北发 [2021]60号。 改扩建项目与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60号)相符性详见表1-2。 表表1-2与与沈沈北北新新区区辉辉山山西西单单元元控控制制性性详详细细规规划划环环境境影影响响报报告告书书审审查查意意见见相相符符性性分分析析 审查意见要求审查意见要求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相符性相符性 1.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规划区域用地范 围内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和一般农田。规划区域未占用基本 农田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规划用地包括二类工业用地、绿地 与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和居住用地等。 根据附图14土地利用规划图, 改扩建项目用地为二类工业用 地,符合审查意见要求。 2.供水水源为规划区域内的农高区 水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区域污 水排入规划区域内的蒲河北污水处 理厂;供电为规划区域内的辉山变 电站、农高变电站、柳岗变电站和 河北变电站;供热热源为规划区域 内的辉山热源厂。 改扩建项目供水依托市政,排 水实行雨污分流,无生产废水 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 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 同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 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 蒲河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供电、供热均依托市政。符合 审查意见要求。 7 3.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氨和恶臭等,通过 采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减少废气对 周围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改扩建项目排放废气污染物较 少,采取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 放,符合审查意见要求。 4.规划区合理布局,要求入区企业 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建议采取吸 声和消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 环境的影响。加强规划区绿化,利 用树木的吸声、消声作用减少噪声 影响。 改扩建项目噪声采取选用低噪 声设备、采取吸声和消声等措 施,可做到达标排放,符合审 查意见要求。 5.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有危 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处置;生活 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 化处理。 改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暂 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 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贮存、 处置;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混 装,不单独收集,由环卫部门 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符 合审查意见要求。 6.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执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本项目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详见表1-1。 符合审查意见要求。 综上所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符合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 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60号)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 可知,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之列,为允许类。因此项目符 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用地性质符合性分析用地性质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项目用地为工 业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同时本项目选址不在沈阳市沈北新区生态 红线保护红线区内,不在沈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满足沈阳市生态 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相关要求。且本项目选址周边供水、供电、供暖等 基础设施条件完善,运营期采取治理措施后,废气、废水及噪声能够达 标排放,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根据环评影响分析,本项目的 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从环境角度来看本项目选址合理。 3.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8 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路 171-2 号,东侧为茹颖随兴 互联网创业基地,北侧为沈阳春笋新特食品有限公司,西侧为沈阳富士 大通科技有限公司,南侧为闲置工业厂房。改扩建项目在原有厂区内进 行改扩建,不新增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详见附件 6 和附图 14 土地利用规划图,周边没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 敏感区,不在沈北新区生态红线区和蒲河水源涵养红线区,详见附图 9 沈北新区生态红线区分布图和附图 10 蒲河水源涵养红线区图。项目采 取严格的环保措施保证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与周边环境相容,资源、供水和供电设施完善,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不 会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因此改扩建项目选址从环保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4.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路171-2号,根据沈阳市人 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 〔2021〕 10号)、沈阳市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回执(详见附件11),改 扩建项目所在街道为辉山街道,环境管控单元类型为重点管控单元,环 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1320034,区域主要环境属性为大气环境受体 敏感重点管控区,具体管控要求详见表1-3。 表表1-3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管控区具体要求管控区具体要求本项目本项目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空间布 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和沈阳 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相关要求, 禁止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改扩建项目为允许 类项目,符合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符 合沈阳市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2021年 版),不属于限制 类和淘汰类项目,投 资自筹,不属于外商 投资项目。 是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 区、 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 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 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 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 “上 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 的燃煤发电项目。 不涉及。是 9 (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 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平均 供电耗煤低于300克标准 煤/千瓦时。 不涉及。是 (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 源供热的区域内, 不得建 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 炉。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 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 低排放要求。 不涉及。是 (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 不再新建每小时40吨/小 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不涉及。是 污染物 排放管 控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 容量100吨及以上燃煤锅 炉为重点, 实行除尘器超 低排放升级改造。 不涉及。是 (2) 新、 改、 扩建涉VOCs 排放建设项 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 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 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制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排放控制标准。 改扩建项目NMHC、 甲苯、乙苯、苯乙烯 排放均执行合成树 脂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31572-2015) 表 5和表9中排放限值; 厂区内NMHC无组 织排放限值参照执 行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中 要求;厂界处苯乙烯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145541993)中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 标准值。 (3) 涉VOCs排放企业执 行“一厂一策”管理。 按照要求执行。是 资源利 用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 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 (一般)、Ⅱ类(较严) 和Ⅲ类 (严格) , Ⅱ类较 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 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 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 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 油页岩、原油、重油、渣 油、煤焦油。Ⅰ类一般 高污染燃料包括 单台出 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 不涉及。是 10 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 含硫量大于0.5、 灰分大 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 重油、渣油、煤焦油。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 售、 燃用高污染燃料;禁 止新、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料的设施, 已建成的高污 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 改用天然气、 页岩气、液 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 洁能源; 禁止直接燃用生 物燃料。 不涉及。是 综上所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 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要求。 5.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 (1)改扩建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的符 合性分析 表表1-4改改扩扩建建项项目目与与“十十三三五五”挥挥发发性性有有机机物物污污染染防防治治工工作作方方案案符符合合性性 政策要求政策要求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情况情况 是否是否 符合符合 加大 工业 涂装 VOCs 治理 力度。 重点推进石化、 化工、 包装印刷、 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 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各地应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征、 VOCs 排放来源等,确定本地 VOCs 控制重点行业;充分考虑 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 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 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研 究制定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改扩建项目不属 于石化、化工、 包装印刷、工业 涂装等重点行 业;生产工序产 生的 NMHC、苯 乙烯、甲苯、乙 苯等 VOCs 经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达标排 放。 符合 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 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 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 VOCs 排放控制,在重点地区还应加强 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 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 排放 控制。 不属于上述行 业。 符合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 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 料、紫外光固化(活性炭吸附设 备)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 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 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 避免无 VOCs 净化、回收措施的 不涉及。符合 11 露天喷涂作业。 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 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 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 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改扩建项目生产 工序产生的 NMHC、苯乙烯、 甲苯、乙苯等 VOCs 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达标排放。 符合 末端 治理 与综 合利 用 对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有 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 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 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 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 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 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改扩建项目生产 工序产生的 NMHC、苯乙烯、 甲苯、乙苯等 VOCs 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达标排放。 符合 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 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 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处理处置。 改扩建项目产生 的废活性炭暂存 在危废暂存间, 定期交由有资质 单位进行处置。 符合 表表1-5改改扩扩建建项项目目与与辽辽宁宁省省“十十三三五五”挥挥发发性性有有机机物物污污染染防防治治与与削削减减工工作作实实施施方方案案符符合合性性 政策要求政策要求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情况情况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 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 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 工业涂装等高 VOCs排放建设项目。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 园区。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强废气收 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改扩建项目位于 沈北新区辉山西 单元内,不属于 高 VOCs 排放项 目。生产工序产 生的 NMHC、苯 乙烯、甲苯、乙 苯等 VOCs 经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达标排 放。 符合 符合 表表1-6改改扩扩建建项项目目与与重重点点行行业业挥挥发发性性有有机机物物综综合合治治理理方方案案符符合合性性 政策要求政策要求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情况情况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重 点行 业挥 发性 有机 物综 合治 理方 案 (环 大气 [2019 ]53 号)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 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 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 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 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 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 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 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 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改扩建项目一车 间内的十万级净 化车间和二车间 均建设成内层正 压、外层微负压 的双层整体密闭 收集空间;一车 间的普通净化车 间在各工序出口 设置密闭集气罩 收集废气。各部 分收集后的废气 统一配套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可 符合 12 很大程度减少无 组织VOCs排放。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 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原 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 排放废气的浓度、 组分、 风量, 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 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 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改扩建项目生产 工序产生的 NMHC、苯乙烯、 甲苯、乙苯等 VOCs 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达标排放。 符合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 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 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 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 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 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 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 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 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 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 关规定执行。 改扩建项目一车 间内的十万级净 化车间和二车间 均建设成内层正 压、外层微负压 的双层整体密闭 收集空间;一车 间的普通净化车 间在各工序出口 设置密闭集气罩 收集废气。各部 分收集后的 NMHC、苯乙烯、 甲苯、乙苯等 VOCs 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达标排放。 符合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 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 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 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 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 难以回收的, 宜采用高温焚烧、 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 (溶剂) 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 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改扩建项目生产 工序产生的 NMHC、苯乙烯、 甲苯、乙苯等 VOCs 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达标排放。 符合 表 表1-7改 改扩 扩建 建项 项目 目与 与 沈 沈阳 阳市 市生 生态 态环 环境 境局 局关 关于 于切 切实 实加 加强 强涉 涉VOCs建 建设 设项 项目 目环 环境 境影 影响 响评 评价 价审 审批 批工 工作 作的 的通 通知 知 符 符合 合性 性 政策要求政策要求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情况情况 是否是否 符合符合 一、严 格项目 准入及 排放标 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 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符合性审 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 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 区。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 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 省相关排放标准。 既有企业的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进一步明 确相 关要求的通知 , “按 照 辽宁省 “十三五” 符合 13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 目, 要贯彻 “以新带老” 原则, 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 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 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 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与削减工作实 施方案,需要进入 园区的新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企 业是指列入重点行 业的行业代码中 13 个行业的建设项目。 其中,VOCs 年产生 量大于 10 吨的建设 项目,应进入依法批 准设立并通过规划 环评审查的产业园 区;其它一般项目可 以进入前述产业园 区,也可以进入各类 产业聚集区、工业集 中区,还可以进入各 区、县(市)政府划 定并完成区域评估 的控详单元中的独 立工业集中区;同一 乡镇及毗邻乡镇交 界处同行业企业超 过 10 家的企业集群 也可。”改扩建项目 为改扩建项目,属于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 元工业聚集区,可不 进入工业园区。改扩 建项目注塑、吹塑等 工序产生的 NMHC、 苯乙烯、甲苯、乙苯 等 VOCs 执行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31572-2015) 排 放限值,能达标排 放。 二、严 格项目 原辅料 源头替 代审查 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项目, 环评文件应对项目使用的主 要原辅料理化性质、 特性等进 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 要原辅料类型、组分、含量等 (附具有 CMA和CNAS资质 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 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 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 涉 VOCs 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 (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 改扩建项目已对原 辅料(聚丙烯、聚乙 烯、聚苯乙烯、聚对 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理化性质、特性等进 行详细分析,明确、 组分、含量。 符合 14 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 国家 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禁 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 家 VOCs 含量标准及有害限 量的项目。 工程机械制造行业 鼓励全面使用水性涂料, 或使 用高固体份、 粉末涂料比例要 达到 30以上。 三、全 面加强 无组织 排放控 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 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 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 能收集 全收集的原则, 加强无组织排 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和各行业 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 强 VOCs 物料储存、 转移和输 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敞 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 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 审查。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 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 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 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 间内操作, 环评文件中应当详 细描述物料储存、 转移、 配料、 使用、 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 艺技术或措施, 不得用密闭收 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 文字描述, 并分析采用工艺技 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 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 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 织控制措施, 确保应收集尽收 集。 工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 集率应达到 80以上。 废气收 集系统排风罩设置应符合 排 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规定,采用 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 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局部 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 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规定的方 法测量控制风速, 测量点应选 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 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 改扩建项目一车间 内的十万级净化车 间和二车间均建设 成内层正压、外层微 负压的双层整体密 闭收集空间;一车间 的普通净化车间在 各工序出口设置密 闭集气罩收集废气。 各部分收集后的 NMHC、苯乙烯、甲 苯、乙苯等 VOCs 统 一经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达标排 放。涉 VOCs 辅料存 于密闭仓库中。按照 排风罩的分类及 技术条件 (GB/T6758-2008) 要求对生产设备设 置密闭集气罩,集气 罩收集率为 90,大 于 80。 符合 15 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四、全 面加强 末端治 理及运 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环评文件要强化 建设项目涉及 VOCs 有机废 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 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 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 的可行技术。 原则上不应采用 洗涤、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 附设备光催化/光氧化、低温 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 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 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 应当 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mg/g 的 活性炭, 环评文件中应当明确 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 具 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 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非 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 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改扩建项目按照“分 类收集、集中处理” 的原则,有机废气采 取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进行处理后达 标排放,属于可行技 术。吸附环节使用的 活性炭满足碘值 ≥800mg/g 的要求。 符合 五规范 废气排 污口及 在线监 测的设 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审查 其环评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 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尽 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 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 排污口, 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 只设一个 VOCs 排污口, 由于 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的, 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 量, 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 行监控。 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 的项目, 原则上不允许一条生 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改扩建项目粉碎、烘 干工序产生的颗粒 物经设备自带的布 袋除尘器处理,投料 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经 1 套布袋除尘器处 理后,统一经 1 根 15m 排气筒 (DA001) 排放;改扩建项目一 车间内的十万级净 化车间和二车间均 建设成内层正压、外 层微负压的双层整 体密闭收集空间;一 车间的普通净化车 间在各工序出口设 置密闭集气罩收集 废气。各部分收集后 的 VOCs 一同经 1 套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后的废气统 一经1根15m排气筒 (DA002)排放。 符合 六落实 建设项 目 VOCs 总量审 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在我市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建 设项目,一律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 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 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 改扩建项目实施区 域内 VOCs 排放等量 削减替代,并按照相 关要求纳入环境执 法管理。 符合 16 理。 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 要求的建设项目。 表表1-8改改扩扩建建项项目目与与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关关于于印印发发的的通通知知符符合合性性 政策要求政策要求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情况情况 是否是否 符合符合 一、大力推进源头 替代,有效减少 VOCs 产生。 改扩建项目原辅料(聚丙烯、聚乙烯、 聚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属 于低 VOCs 含量的原辅材,产生的挥发 性有机物安装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 行处理,符合源头控制要求。 符合 二、全面落实标准 要求,强化无组织 排放控制。在保障 安全的前提下,加 强含 VOCs 物料全 方位、全链条、全 环节密闭管理。 改扩建项目一车间内的十万级净化车 间和二车间均建设成内层正压、外层微 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一车间 的普通净化车间在各工序出口设置密 闭集气罩收集废气。 涉 VOCs 辅料存于 密闭仓库中。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 术条件(GB/T6758-2008)要求对生 产设备设置密闭集气罩,收集率 90。 涉 VOCs 辅料存于密闭仓库中,输送、 配料、使用等生产环节设置密闭集气 罩,局部收集废气。 符合 三、聚焦治污设施 “三率”,提升综合 治理效率。 改扩建项目一车间内的十万级净化车 间和二车间均建设成内层正压、外层微 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一车间 的普通净化车间在各工序出口设置密 闭集气罩收集废气。工艺有机废气收集 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统一 通过 1 根 15m 排气筒(DA002)排放, 可以有效控制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符合 表表1-9与与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关关于于加加快快解解决决当当前前挥挥发发性性有有机机物物治治理理突突出出问问题题的的通通知知 附附件件挥挥发发性性有有机机物物治治理理突突出出问问题题排排查查整整治治工工作作要要求求2021.8.4相相符符性性分分析析 政策要求政策要求改扩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情况情况 是否是否 符合符合 废气收集设施治理要求产 生 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 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 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 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 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 正压的,宜建设内层正压、 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 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 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 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速不低于 0.3m/s; 推广以生 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 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 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 改扩建项目一车间内的十万 级净化车间和二车间均建设 成内层正压、 外层微负压的双 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 一车间 的普通净化车间在各工序出 口设置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 项目原辅料 (聚丙烯、 聚乙烯、 聚苯乙烯、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 醇酯) 属于低 VOCs 含量的原 辅材, 产生的 VOCs 安装一套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 理,符合源头控制要求。生产 设备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 废 气输送管道密闭、无破损,确 保废气有效收集。 为保证收集 效率 90, 生产车间集气罩的 符合 17 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 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 础上,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 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 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 损。 设计, 包括性能、 材质、 结构、 加工,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 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要求。改扩 建项目集气罩控制风速为 0.35m/s,符合控制风速不应 低于 0.3m/s 要求。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治理要 求新建治理设施或对原有 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 排放废气特征、 VOCs 组分及 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 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 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 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 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 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 催化、光氧化等技术。采用 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 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 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 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 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 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 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 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 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 改扩建项目原辅料(聚丙烯、 聚乙烯、聚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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