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飞民品工业有限公司551A#车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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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沈飞民品工业有限公司551A车间改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黄楠 联系方式 13591600990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 地理坐标 ( 123 度 25 分 58.164 秒, 41 度 52 分 10.586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741飞机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中“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2264 环保投资(万元) 10 环保投资占比() 0.44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不新增用地,依托现有厂房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1、(1)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3)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沈政[2019]80号。 2、(1)规划名称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2)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92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东至陵园街,西至黄河北大街,南至白山东路,北至闾山东路,单元面积约8.2平方公里。规划定位为沈飞航空产业集群及其配套生活区。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属于规划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故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规划分为市域、中心两个层次,市域为沈阳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市区、1个县级市和3个县,面积12881平方公里。划定市区范围为城市规划区,面积为3471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实行城乡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中心城区以四环路为基础,面积1545平方公里。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属于规划范围内,故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具体见附图7与附图8。 其他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2021修订版),本项目属于“十八、航空航天”中“1、干线、支线、通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属于国家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次改扩建项目位于原厂区内,无新增用地,无新建厂房,均依托原有厂房。本项目所在园区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排水等基础设施齐全,厂区四周均为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厂房。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不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厂址周围没有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且评价区域内没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目标。最近敏感点为西南方向距离厂界1057m的北陵公园,选址无明显制约因素。土地证明文件见附件3,厂房租赁合同见附件4。 综上所述,项目土地用途合理,通过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后,废气、噪声等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3、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选取其中相关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1 “三大污染防治计划”相符性分析 名称 政策要求 项目分析 符合性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加工生产,在清洗槽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挥发的有机气体,可有效控制面源排放,较大程度降低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符合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过剩产能行业 符合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本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 符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5〕17号)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 符合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本项目用水来源为市政自来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车间清洗用水和生活污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 符合 (8) 控制用水总量。严控地下水超采 (9) 提高用水效率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符合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在封闭仓库中,危险废物储存在危废暂存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符合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2)与“沈阳市三大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1日实施)”、“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4月4日)”等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2 “沈阳市三大污染防治计划”相符性分析 名称 政策要求 项目分析 符合性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清洗除油工序使用酒精、丙酮、清洗剂,在清洗槽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挥发的有机气体,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达标排放 符合 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本项目不属于大气重点排污单位 符合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高消耗、高污染行业 符合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企业单位,应当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更新,防止恶臭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不属于化工、石化、制药等行业,本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5m高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清洗除油工序使用酒精、丙酮、清洗剂,在清洗槽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不涉及恶臭气体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符合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将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 符合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十六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并确保排污口污水达标排放。新建、改建、扩大水体排污口的,应当经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企业已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及标示牌,并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无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情况 符合 排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标明监督管理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 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 符合 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4月4日)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属于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满足区域建设的整体要求 符合 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新增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对于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3)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3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相符性分析 项目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合理,平面布局合理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5m高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清洗除油工序使用酒精、丙酮、清洗剂,在清洗槽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项目采取的废气治理措施可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项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符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原有项目均可达标排放,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项目基础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并核实,现状资料引用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2021年度)数据、引用监测数据 符合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符合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 建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上、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华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 符合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重点流域 符合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车间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到沈阳飞机(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 符合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 符合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 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不涉及地下水压采行动 符合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建设项目位于沈阳市陵北街1号不属于“两高”行业;建设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 符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予以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 符合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不涉及煤炭开采 符合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不在禁燃区内,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不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符合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供热依托现有供热系统,由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 符合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本项目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5m高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清洗除油工序使用酒精、丙酮、清洗剂,在清洗槽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不涉及恶臭气体 符合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供热依托现有供热系统,由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 符合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 符合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 符合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选址周围无自然保护区 符合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车间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到沈阳飞机(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在封闭仓库中,危险废物储存在危废暂存间,均得到妥善处置,(封闭,设置防渗树脂涂层,达到渗透系数≤10-10cm/s),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均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符合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污水、污泥以及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符合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不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选址合理可行 符合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不涉及土地复垦 符合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合理可行。本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符合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合理可行 符合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治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 符合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 防治设施,要求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不涉及重点污染排放 符合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 符合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 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不涉及重金属重点行业 符合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符合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不涉及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符合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在封闭仓库中,危险废物储存在危废暂存间,均得到妥善处置 符合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 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不涉及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 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不涉制及造毁”林项开目,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符合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车间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到沈阳飞机(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 符合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 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项目选址不涉及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 符合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项目选址不涉及湿地 符合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选址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不涉及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符合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 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2)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 非法挖砂、采矿; (4) 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 (5) 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 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 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 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项目选址不涉及湿地 符合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 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2021修订版)本项目属于“十八、航空航天”中“1、干线、支线、通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出台后按2021版执行。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属于环境准入类项目 符合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项目选址不在园区内 符合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肌、氨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和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肌、氨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已按照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新增氮氧化物、VOCs 总量指标在沈阳市或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之内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源等资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已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合 (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4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内容 项目分析 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点,结合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见附图10。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2021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的监测数据,本项目所在区域PM10、SO2、NO2、CO、O3相关指标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PM2.5的年均浓度和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浓度超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及2018年修改单,属于不达标区。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依托现有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清洗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达标排放;本项目车间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项目污染物不会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整体对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可以保持在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主要原料为铝合金毛坯料、合金钢毛坯料、钛合金毛坯料,资源较丰富,且整体而言本项目所用资源相对较小。运营过程中有一定的电源、水等资源消耗,本项目用电量约62.4万kwh/a,用水量约1004.4t/a,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供应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符合 负面 清单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2021修订版),项目属于鼓励类“十八、航空航天”中“1、干线、支线、通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在其列。项目产生污水及废气均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浓度对环境质量现状贡献值较小,且该项目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此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5)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该意见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5 与沈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 项目情况 判定结果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面积为2356.10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8.32;重点管控单元48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6798.61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2.87;一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3705.4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8.81。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区,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0520009(见附件14)。 /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属于“C3741 飞机制造”项目,项目厂区布局比较合理,各生产设施布置紧凑,符合工艺操作流程;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等资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对周边环境复合影响较小。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中相关要求。 (6)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沈环发[2021]31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6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街道(乡镇) 管控单元编码 主要环境属性 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性 三台子街道 ZH21010520009 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2021修订版)本项目属于“十八、航空航天”中“1、干线、支线、通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属于环境准入类项目 符合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本项目属于“C3741飞机制造”项目,供热依托现有供热系统,由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未设置锅炉 符合 (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 符合 (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本项目供热依托现有供热系统,由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未设置锅炉 符合 (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4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供热依托现有供热系统,由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未设置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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