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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康平县众信石油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王伟东 联系方式 15840596611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 市 康平 县(区) 胜利街道 乡(街 道) 孔家窝堡村下洼子二组 地理坐标 ( 123 度 24 分 2.554 秒, 42 度 42 分 5.968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F5265 机动车燃油零售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119 加 油、加气站-城市建成区新 建、扩建加油站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800 环保投资(万元) 14 环保投资占比() 1.75 施工工期 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 2) 5005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康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审批机关康平县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康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环 境影响篇章 审查时间2016年9月8日 审批文号沈审批环保字[2016]0015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康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环境影响篇章 1、康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环境影响篇章相 符性 根据康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心城区功 2 能分区按照“一湖、一城、一带”的总体框架,全力建设 一个城市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居住和就业平衡,具有中心 集聚力和自我生长力的相对完整的滨湖明珠城,城市功能以 自然河流、生态绿楔为隔离,交通廊道为纽带,中心城区规 划形成“一城、四组团”五个功能区,一城即中心城区县 城,四组团即陆港组团、朝阳组团、东关组团、八家组团。 禁止建设区禁建区是资源保护、生态建设以及城市安 全保障的核心区域,原则上禁止一切建设行为区内现有的 建设用地应逐步搬迁。县域内禁建区包括水源保护区、行洪 河道、防护林带、卧龙湖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区。 限制建设区限建区是资源保护、生态建设以及城市安 全保障的关键区域,应严格控制、科学引道开发建设行为。 限制建设区内原则上禁止城镇建设,交通、市政、军事设 施、农村住在等必要的建设行为必须符合生态影响评价的要 求,对建设内容、规模、强度等进行建设的引导和控制。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目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加大基层社区和农村地区便民型设施的建设力度,形成覆盖 全县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提高公共设施的服务质量,构建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相适应的社会服务设施体 系。 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加油站项目,选址位于沈阳市康 平县胜利街道孔家窝堡村下洼子二组,销售的油品为柴油、 汽油,本项目土地证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根据康平县城 市总体规划(2011-2030)可知,项目位于非生态保护区、 非水库保护区,不属于规划中禁止建设区和限值建设区。本 项目为机动车燃油零售项目,属于社会事业与服务类,本项 目符合康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产业发展方 3 向。 2、康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环境影响篇 章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表表1 1- -1 1 康平县城市总体规划(康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11- -20302030)环境影响篇章规划环)环境影响篇章规划环 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分析内容 项目相 符性 将城北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300米范 围内现有居民全部拆迁,需对南侧以及东 北侧已规划的居住用地进行调整,防护距 离范围内可建设绿化隔离带。尤其对于污 水处理厂东北侧,应草灌结合,因地制宜 设置绿化隔离带,确保主导风向下风向的 居民等环境敏感点不会受到污水处理厂异 味的影响。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规划的城南污水处理厂选址位于主城区的 主导上风向,目前,该污水处理厂已经进 入设计建设阶段,环评建议设置300米卫 生防护距离,并在此范围内设置绿化林 带,尽量减轻对主城区环境空气的不良影 响。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朝阳工业园区内2类居住用地旁为二类工 业用地,应设立不少30米绿化带进行隔 离,严格按照用地类型选择入驻企业行 业,对相邻发展备用地尽量不布置可能产 生严重大气和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避免 对居民等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 本项目不在 朝阳工业园 内。 符合 东关工业园布置三类工业用地,拟发展行 业为低碳产业和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其 中,碳纤维生产项目须设置600米卫生防 护距离,本次环评根据该项目防护距离要 求,在东关工业园该项目原有600米防护 距离基础上,将东关工业园园区周边50米 设置为环境防护距离。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朝阳工业园内商业用地、办公用地、教育 科研与工业用地之间设立绿化带。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规划”区域内保证中水回用率不低于 70,中水回用设施与污水处理工程同期 建设,同期投运;应逐步收集和利用城市 雨洪水及矿井水。 本项目不产 生工业废 水,仅产生 少量生活污 水。 符合 确保“规划”区域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废气达标排放;根据国家及地方环保相关 要求,“规划”区域内建设的集中供热设 施釆取脱硝措施。 本项目采用 油气回收系 统,确保废 气达标排 符合 4 放,本项目 采用电取 暖。 对于现有沈康高速以及长深高速沿线设置 的绿化带宽度应满足50-70米要求。长深 高速城区段北侧距离居住区较近,应设置 至少50米绿化带进行隔离,并将沿路侧居 住用地调整为商业或物流用地。 本项目距长 深高速近距 离944m,距 沈康高速最 近距离 3.6km。 符合 “规划”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 到100,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率达到 70,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 化处置率95,建制(乡)镇生活垃圾无 害化处理率大于95,医疗垃圾无害化处 理率达到100。 本项目产生 的清罐废渣 直接由有资 质的单位拉 走,含油抹 布手套交由 环卫部门统 一处理,生 活垃圾由环 卫部门集中 清运。 符合 “规划”区域全面贯彻生态优先原则,尽 最大可能保留原有湿地,保护鸟类的栖 息、觅食环境,保护卧龙湖湿地和辽河岸 边湿地,建设生态观测站,对野生动物进 行监测,选择样地进行生态监测,以控制 全区域内野生植物区系变化。 本项目不涉 及。 符合 “规划”区域严格执行沈阳市生态保护 红线管理办法确保各类污水不排入卧龙 湖,同时,避免卧龙湖的过度开发,尽快 恢复卧龙湖原有风貌,发挥其鸟类迁徙通 道及天然生态屏障的重要作用。 本项目生活 污水经化粪 池处理后定 期清掏外 运。 符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1)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2 表表1 1- -2 2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三线 一单”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保 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 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 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 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 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 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 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 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 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 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 本项目位于康 平县孔家窝堡 村,根据康平 县生态保护红 线图(附图 4),判定本 项目不在康平 县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 符合 5 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 件。 资源利 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 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 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 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 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 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 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 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 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 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 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 依据。 本项目在运营 过 程 中 消 耗 水、电、天然 气等能源,资 源消耗量相对 于区域资源利 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质 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 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 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 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 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 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 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 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 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 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 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 放控制要求。 根据沈阳市 2020年环境质 量公报中环境 空气质量检测 数据可知,本 项目所在区域 属于不达标 区;项目实施 后通过采取相 关污染防治措 施,可确保污 染物达标排 放,不会突破 区域环境质量 底线要求。 符合 环境准 入负面 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 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 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 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 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 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 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 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 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 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通过与沈阳市 生态环境局印 发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 性政策目录 (2021年 版)及辽 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试行辽宁 省企业投资项 目负面清单管 理的指导意 见,本项目 不在负面清单 内。 符合 (2)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 符合 6 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1 1- -3 3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 2021021)年版符)年版符 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情符合情 况况 (一) 对存在 下列情 形之的 环境影 响报告 书 (表) 不予批 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 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 项 目 选 址 合 理、平面布置合 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 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 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 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PM2.5、PM10不达 标,通过采取沈 阳市生态环境局 要求采取的一系 列防治措施后, 项目所在区域环 境空气质量将得 到进一步改善。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 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 坏。 项目各污染物达 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 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 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类项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 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 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 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在三环 绕城高速公路环 线内。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 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 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7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 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 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 建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 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 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 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 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 坝、开采地下水。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 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 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 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 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 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 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 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三) 水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 焦、炼硫、炼砷、炼汞、炼 油、电镀、农药、石棉、水 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 目。 本项目为加油站 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 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 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位于辽河 流域,不属于新 上石油化工、化 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项目。本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较 小。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 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 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 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 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 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产生生活 污水经化粪池处 理后定期清掏外 运。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 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 本项目属于加油 站项目。 符合 8 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 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 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 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 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 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 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 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 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 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 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 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 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 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外购桶装 水,不采用地下 水。 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1公里 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 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 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 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 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 本 项 目 不 在 辽 河、浑河、太子 河干流1公里范 围内。本项目不 属于高耗水、高 污染项目。 符合 (四)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 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不在饮用 水保护区内。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 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9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 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五) 环境空 气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 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 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 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 炭。 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 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供暖采用 电取暖。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 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 炉。 本项目供暖采用 电取暖。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 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 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 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 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不产生恶 臭气体。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 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 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 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为 环 境 空 气 质量二类区。 符合 (六) 自然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在自然休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 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 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 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 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 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 试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 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 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 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 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 理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 及 自 然 保 护 区。 符合 10 (七) 土壤环 境保护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生活污水 排入化粪池,定 期清掏外运,不 外排。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 渣等。 本项目废水排入 化粪池定期清掏 外运不外排,不 产 生 尾 矿 、 矿 渣、清淤底泥。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 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 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 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 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 本项目周边无居 民区和学校、医 院、疗养院、养 老院。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 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 于土地复垦。 本 项 目 不 存 在 土地复垦。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 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目 根据,康平县 城市总体规划 (2011- 2030)本项目 不在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区。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 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 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 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土 壤环境风险。 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 中区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 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 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属 于优先保护耕地 集中区。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 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 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 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 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 本项目排放重点 污染物为VOCs 报告表中增加对 土壤环境影响评 价内容,并提出 防范土壤污染的 具体措施。并要 求建设的土壤污 染防治设施,要 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符合 11 工、同时投产使 用。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 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重 金属,不属于落 后产能或产能严 重过剩行业。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 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 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 “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 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 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 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 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 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 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 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 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涉及重 金属。 符合 (八) 固体废 物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 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 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 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 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选址不在 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区域和其 他需要特别保护 的区域内。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 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 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 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不建设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 暂存设施,油罐 残渣直接由有资 质的单位拉走, 含油抹布手套混 入生活垃圾交由 环卫部门统一处 理。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 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九) 森林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 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 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等。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十湿 地环境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 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及湿地环境。 符合 12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 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 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 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 的活动。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 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 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及湿地环境。 符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 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 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 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 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 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 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 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及湿地环境。 符合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 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 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 取土、取水、放生 ( 5)引进外 来入侵物种 ;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 和迁徙洄游通道,在湿地内滥 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 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 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 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 功能的活动。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及湿地环境。 符合 (十 一)产 业政策 和准入 条件的 相关要 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 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9年修正本)、对于属 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 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 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 批 本项目不属于淘 汰类、限制类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 本项目符合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 符合 13 清单(2020年版)、对于禁 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 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出台后按2021版执 行) (2020版)。 (十 二)园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 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 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 项目。 康平县已完成 康平县县城市 总体规划 (2011- 2030),且本 项目符合规划环 评结论及审查意 见。 符合 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 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 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 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 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 设项目。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此类项目。 符合 (3) “气十条” “水十条” “土十条”符合性分析见表 1-4、1- 5、1-6。 表表1 1- -4 4 项目与“气十条”符合性分析项目与“气十条”符合性分析 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 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 理。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本项目汽油卸油、加 油过程中均安装油气 回收系统。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 1、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 能。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压缩过剩产能。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 规在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行业,不属于落 后产能、过剩产能行 业。 符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 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本项目使用的设备不 属于淘汰设备。 符合 14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 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本项目取暖采用电取 暖。 符合 表表1 1- -5 5 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 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本项目不属于专项整治 十大重点行业。本项目 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 理后定期清掏外运,不 外排。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2、提高用水效率。 3、科学保护水资源。 本项目符合要求 符合 表表1 1- -6 6 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 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 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本项目符合要求 符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 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2、落实监管责任。 3、严格用地准入。 本项目用地类型 为商业用地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 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本项目符合要求 符合 (4)本项目与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审议通过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本项目与该条例相符性分析如下。 15 表表1 1- -7 7 项目与项目与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类别 相关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燃煤 和其 他能 源污 染防 治 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 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鼓励煤改电、煤改气。 本项目取暖采 用电取暖。 相符 发展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 热,逐步降低燃煤供热比重 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 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 的其他燃煤锅炉。 工业 污染 防治 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 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产能 过剩行业新增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重点产能过剩 行业。 相符 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 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 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保证 正常使用 本项目贮存、 加油设施分别 配备一次油气 回收装置和二 次油气回收装 置。 相符 扬尘 污染 防治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 尘规定 (一)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 示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负责 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 挡; (三)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 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四)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 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 尘措施; (五)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 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 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 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 措施; (六)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 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 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 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 料的尘埃;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 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 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 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八)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 本项目施工工 地周围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设 置连续、密闭 的围挡; 施工工地地 面、车行道路 应当进行硬化 等降尘处理; 易产生扬尘的 土方工程等施 工时,应当采 取洒水等抑尘 措施; 建筑垃圾、工 程渣土等在四 十八小时内未 能清运的,应 当在施工工地 内设置临时堆 放场并采取围 挡、遮盖等防 尘措施; 相符 16 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 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 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 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 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 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 制剂、洒水等措施;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 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 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 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5)本项目与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 性见下 1-8。 表表1 1- -8 8 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项目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 分析分析 类别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合面 加强 油品 储运 销油 气回 收治 理 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 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 理工作,重点地区全面 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加 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建 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 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 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 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 收自动监测设备。 本项目拟安装一次油气 回收装置和二次油气回 收装置汽油年销售量为 300吨,不需设置在线 监测系统。 相符 (6)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 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1 1- -9 9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 类别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油品 储运 销 VOCs 综合 治理 深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O3 污染较重的地区,行政区域内 大力推进加油站储油、加油油 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区域 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埋地 油罐全面采用电子液位仪进行 汽油密闭测量。规范油气回收 本项目为SF双层埋地 油罐且采用电子液位 仪进行气密性测量, 装置配有一次油气回 收装置和二次油气回 收装置,企业每半年 开展一次检查检测, 相符 17 设施运行,自行或聘请第三方 加强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 性及管线液阻等检查,提高检 测频次,重点区域原则上每半 年开展一次,确保油气回收系 统正常运行。重点区域加快推 进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 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 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 网,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 常运行。本项目汽油 量为300吨,无需安 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 设备。 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汽 油、航空煤油、原油以及真实 蒸气压小于76.6 kPa的石脑油 应采用浮顶罐储存,其中,油 品容积小于等于100立方米 的,可采用卧式储罐。真实蒸 气压大于等于76.6 kPa的石脑 油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 他等效措施储存。加快推进油 品收发过程排放的油气收集处 理。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 系统接口泄漏检测,提高检测 频次,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油 品装卸过程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正常运行。加强油罐车油气回 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气动 阀门密闭性检测,每年至少开 展一次。推动储油库安装油气 回收自动监控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 相符 (7)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 作实施方案 (辽环发[2018]69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 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见下表。 表表1 1- -1010 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 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类别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大力 实施 产业 结构 调整 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 合整治行动,对涉VOC排放的 涂料 、油墨、合成革、橡胶 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 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 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 剂的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 本项目为加油站建设 项目,按照建设项目 分类管理名录,属 于社会事业与服务 业-加油、加气站项 目,不属于左列行业 范围。 相 符 18 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散乱 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 逐步提高石化、化石、工业 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排放 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新建涉VOC排放的重点工业企 业应进入园区。 相 符 深入 推进 交通 源VOC 污染 防治 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 节“跑冒滴漏”,对储油库 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 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 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在线 监测设备。 本项目储油罐为SF双 层罐,建设有油气回 收装置,企业每半年 开展一次检查检测, 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 常运行。本项目汽油 年加油量为300吨, 不必安装油气回收在 线监测设备。 相 符 (8)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 2019)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见表 1-11。 表表1 1- -1 11 1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符合性分析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符合性分析 类别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VOCs物 料储存 无组织 排放控 制要求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 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 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 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 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 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 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 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 物 料储罐应密封良好,VOCs 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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