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弘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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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辽宁弘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单位(盖章) 辽宁弘科建材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二二年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辽宁弘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 人 范强联系方式13332451515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委 地理坐标(E12320′56.710″,N4156′15.920″) 国民经济行业 类别 C3021 水泥制品制造 建设项目行业 类别 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 商品混凝土加工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 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 准/ 备案)部门 (选填) 无 项目审批 (核准/ 备 案)文号(选 填) 无 总投资(万 元) 700 环保投资(万 元) 117 环保投资占比 () 16.7施工工期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350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1专 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需要做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详见表1- 1。 表表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的专项评价的 类别类别 设置原则设置原则本项目本项目情况情况是否涉及是否涉及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 污染物1、二嗯英、苯 并[a]芘、 氰化物、氯 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 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为 颗粒物 不涉及 2 标2的建设项目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 设项目(槽罐车外送 污水处理厂的除 外) ;新增废水直排 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 防渗化粪池,定期清 掏;设备清洗废水、 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 经沉淀池沉淀后,回 用于生产 不涉及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 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 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涉及机油与废 机油,但没有超过临 界量 不涉及 生态 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 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 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 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 污染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 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涉及 注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 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 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附录B、附录、附录C。。 综上所述,本项目无上述情况,故本项目不需做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无 3 其他符合性分 析 一、选址合理性分析一、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委,地理坐标 为东经12320′56.710″,北纬4156′15.920″。项目评价范围内无 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 感点分布。厂区西侧为空地;东侧为辽宁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侧 为沈阳市长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北侧为耕地。距离本项目最近敏 感点为西南侧的宝能水岸康城,距离本项目460m(周边关系图见附图 2),为本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租赁沈阳市鑫鑫木材加工厂、沈阳市顺益达轻体砌块厂、 沈阳市华龙墙材厂的现有土地,根据租赁协议“乙方承租甲方承包 权限内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委土地,土地证号集用 (2004)第(0000145)号、(2004)第(0000146)号、集用 (2004)第(0000147)号,面积20余亩”。根据土地证使用权人了 解到,本项目租赁(租赁协议见附件3)的沈阳市鑫鑫木材加工厂、 沈阳市顺益达轻体砌块厂、沈阳市华龙墙材厂用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 (租赁地土地证见附件2),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条件,选址合理。 租赁协议中的甲方与土地证使用权人关系说明沈阳市鑫鑫木材 加工厂、沈阳市顺益达轻体砌块厂、沈阳市华龙墙材厂委托钱丽娟代 办本项目租赁协议相关事宜(委托协议见附件6),钱丽娟为本次租 赁协议受委托人。 本次租赁地块为3个主体形成,占地情况为从南向北依次为沈阳 市华龙墙材厂、沈阳市鑫鑫木材加工厂、沈阳市顺益达轻体砌块厂 (本项目租赁场地宗地图见附件7)。本项目并未将三块地全部租 赁,而是只租赁三块地西侧的一部分土地(本项目租赁场地平面布置 图见附图10)。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 C3021 水泥制品制造,所采用的工艺与设备属于国家 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鼓励类”“十二 建材”“13、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实现 4 全封闭,并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进 行运营管理,具备消纳城市固废(电厂粉煤灰、钢厂尾矿渣、 矿粉) 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因此,本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目 录中鼓励类项目,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选址 合理。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 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维持现状,只要建设单位重视环保工作,加 强各类污染源的管理以及对污染物的治理工作,落实环保治理所需要 的资金,则本项目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三、三、与环保与环保““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 知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 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 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 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 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1)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委,本 项目所在地不在沈阳市于洪区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内,因此符合沈阳 市于洪区生态红线相关规定(本项目与沈阳市于洪区生态红线的位置 关系见附图7)。 (2)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 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 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电资源利用 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3)与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建成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较少, 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4)与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5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本项目不涉及该限制 政策目录中限制内容,因此,项目符合环境准入条件。 具体如下表 表表1-2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标标 题题 内容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符合情况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 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 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 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 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 审查意见中应落实态保护红线的 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 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 平罗一委,不在沈阳 市于洪区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符合沈阳 市于洪区生态保护红 线要求(见附图 7) 符合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 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 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 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 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 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 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 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 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 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 重要依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运营过程中仅消耗少 量的电能源、水能 源,资源消耗量对区 域资源利用无影响。 符合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 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 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 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 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 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 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 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 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 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 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 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深入分析预测 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 的影响,强化污染防 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求 符合 环 境 准 入 负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 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 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 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 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 务部制定的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1 年),国家工信部发 布的淘汰落后产 符合 6 面 清 单 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 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 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 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 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 用。 能公告,环保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 定的“高污染、高环 境风险”产品名录, 辽宁省政府关于试 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 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 导意见及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等内容,本项 目均不在其列 四、四、“水、土水、土、气、气十条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辽政发[2015]79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辽宁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 发〔2016〕58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辽宁省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4〕8号),本项目与省“水十条、土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 具体情况见表1-3、1-4、1-5。 表表1-3 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本项目情 况况 分分 析析 结结 果果 第 一 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2017年底前,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千熄焦技术改 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 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 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 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权术改造。 2、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 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产生 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 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本项目不 涉及 符 合 3、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 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 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 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第 二 条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 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2、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 本项目不 涉及 符 合 7 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 水循环利用。 第 三 条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国内的自备水 井,一律予以关闭。 本项目用 水来源于 外购 符 合 第 四 条 四、强化科技支撑 本项目不 涉及 符 合 第 五 条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本项目不 涉及 符 合 第 六 条 六、严格环境扶法监管 1、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 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荣物处理谩施等 环境违法行为。 本项目无 生产废水 排放 符 合 第 七 条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本项目无 生产废水 排放 符 合 第 八 条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 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城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2、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 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3、拟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依法 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4、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 施。 本项目不 涉及 符 合 第 九 条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严格执行 环保局区 域目标任 务,明确 责任 符 合 第 十 条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不涉及 符 合 表表1-4 项目与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分分 析析 结结 果果 第 一 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二 条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 体系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 全 1、本项目不 占用耕地; 符 8 三 条 1、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 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 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 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2、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 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3、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城新建有色 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2、本项目不 涉及秸秆还 田,有机肥 等; 3、本项目不 属于有色金 属冶炼、石 油加工等相 关行业。 合 第 四 条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菅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 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 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 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 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向所在 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五 条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 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 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 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排 放重点污染 物 符 合 第 六 条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2、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 量控制指标,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 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 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 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 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 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工 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 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 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 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 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 物综合利用。对电于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 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 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 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六 条 3、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 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 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 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 用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铺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 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强化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 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 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9 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 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 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 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 结构。 第 七 条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 量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八 条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权术推广力 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九 条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十 条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表表1-5 项目与项目与“气气十条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分分 析析 结结 果果 第 一 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编制辽宁省煤炭消费总 量控制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施 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到2017年,全 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1亿吨。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二 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编制辽宁省煤炭消费总 量控制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施 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到2017年,全 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1亿吨。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三 条 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利用。 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积极推广地源 热泵,全省每年新增地源热泵供热面积2000万平 方米。有序开发利用风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到2017年,全省风力发电能力达到650万千瓦,核 电装机容量达到400万千瓦,年度发电量超过280 亿千瓦时。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四 条 科学推进地热能、风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利用。 严格执行地源热泵运行电价政策,积极推广地源 热泵,全省每年新增地源热泵供热面积2000万平 方米。有序开发利用风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到2017年,全省风力发电能力达到650万千瓦,核 电装机容量达到400万千瓦,年度发电量超过280 亿千瓦时。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五 条 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 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加快现有煤矿 洗选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 70以上。加强煤炭质量监管,限制销售灰份高 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 煤。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10 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第 六 条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4年底前,各市 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沈阳市禁燃区面 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其他城市禁燃 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地方政府 要明确清洁能源替代时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 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六 条 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4年底前,各市 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沈阳市禁燃区面 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其他城市禁燃 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地方政府 要明确清洁能源替代时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 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七 条 加快推进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全省要统筹城 乡、区域、产业一体化发展,制定实施区域一体 高效供热专项规划。各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 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或热电发展规划。要研究制 定有利于热电联产机组发电的电力调度政策,鼓 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和单纯发电企业实施供 热改造。以钢铁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工业余热 供热,2015年新增余热供热面积600万平方米,到 2017年,新增余热供热面积1700万平方米以上。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八 条 深入推进一县一热源建设。到2015年底,绥中 县、昌图县、康平县、新民市、普兰店市、台安 县、岫岩县、海城市、清原县、本溪县、桓仁 县、东港市、凤城市、黑山县、义县、凌海市、 北镇市、大石桥市、阜蒙县、辽阳县、灯塔市、 西丰县、开原市、调兵山市、北票市、凌源市、 盘山县、大洼县、兴城市等29个县(市)实现一 县一热源。到2017年底,其余县(市)全部实现 一县一热源。 本项目厂房 内无需供暖 符 合 第 九 条 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 热电企业建设,实行集中供热,不再批准建设新 的分散燃煤锅炉。各市、县(市)新、改、扩建 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个别县城 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原则上不小 于65吨/小时。所有新建燃煤热源须经省主管部门 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燃煤锅炉项目,有关 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供电、供水,不得批准 实施并网供热。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 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 业集中供热。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第 十 条 全面拆除燃煤小锅炉。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 2015年底前,完成蓝天工程1039台小锅炉拆除任 务。到2017年底,沈阳市取缔建成区内20吨及以 下燃煤锅炉,其他城市建成区取缔10吨及以下燃 煤锅炉。在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 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 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 本项目不涉 及 符 合 11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水十条、土十条”相关要求。 五、五、与与“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2018年10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 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本项目与“蓝天保卫战三年行 动方案”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见表1-6。 表表1-6 “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计划要求计划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实际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优化产业布局 1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 出发,宜电则 电、宜气则 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 确 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 过冬。严格执行 北 方 地 区 冬 季 清 洁 取 暖 规 划 (20172021 年),按照 由城镇到农村 分层次全面推 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 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 气供暖,积极 推广电供暖, 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 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 余热供暖,加 快提高清洁取 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 保证电力供应。2018 年清洁 取暖率达到 40;2019 年达 到 44;2020 年达到 49 本项目冬季不生产;办公区 域冬季采用电取暖 符合 2 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 成生态保护红 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 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 行高耗能、高 污染和资源型 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 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 的产业准入 门槛。积极推行 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新、改、扩建钢铁、石化、 化工、焦化、 建材、有色等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 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要求 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本项目不在保护区 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对 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 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年版),国家工信 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 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 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本项 目均不在其列;本项目建设 不会降低当地环境质量,项 目资源消耗较少,根据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 允许类。 符合 3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 新上“两高”行 业项目,严禁 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 行业符合 12 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 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 扩建涉及大宗 物料运输的建 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 路 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 度,严格执 行质量、环保、 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 严 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 执行钢铁、 水泥、平板玻璃 等行业产能置换 六、六、与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相符性分析与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 , 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总结如下表。 1-72021 序序 号号 内容内容建设项目污染防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治措施 结结 论论 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 化街道平罗一委,项目区域内 无规划。根据土地证,本项目租 赁场地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选址合理。 符 合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 合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 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 合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环境质量报告 书(2020年)数据和特征污 染物监测数据。 符 合 6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 项目。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项目。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二)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 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 关的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 主体生态 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 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 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 地下水。 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 定方案 ,于洪区生态保护红 线名录包括浑河水源涵养红线 区、细河水源涵养红线区、蒲 河水源涵养红线区等共 11个红 线区,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委,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符 合 13 1、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 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 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 评文件。 一、综合性政策(三) 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 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 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 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 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 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 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 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 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 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 质且出 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 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 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 资源保护 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 规定,开 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 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 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 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 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 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 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 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 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 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 要污染物排放减 量置换。 本项目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属于水泥制品制造。本项目用 水来源于外购。生产用水主要 为产品用水、洒水抑尘用水、 洗车用水等,其中生产废水回 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排入防渗 化粪池,定期清掏。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 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 合 14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 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 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 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 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一、综合性政策(五) 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 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 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 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 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 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 区造化街道平罗一委,环境空 气质量二类区。本项目不建设 燃煤设施,不建设排放恶臭气 体的设。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六)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 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 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 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 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 护。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 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项目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本项 目厂区采取硬化处理。对土壤 环境无影响。 符 合 15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 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 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 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 壤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 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 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 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 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 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 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 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 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 影响评价文 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 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 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 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 源。 一、综合性政策(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 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 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 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 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 物。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 一清运;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 产;沉淀池沉渣收集后,作为 建筑垃圾处置;试拌废弃物经 收集后定期外售;废机油及废 机油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 统一处理。本项目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项目地不涉及基本 农田。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以及其 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不涉及森林。 符 合 16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 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一、综合性政策(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 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 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 地貌和破坏 环境、景观的活动。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 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 共利益 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 湿地和其 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 人民政府批 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 并给予补偿后 才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 续时,应 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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