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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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辽宁中盛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归属铁西 区),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中国(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五路 33 号安拓国际智能制造产业园 A33-2(69 号 2 门)(归属浑南区)。 根据关于做好全市第四轮、第五轮、第六轮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第 34 号)文件要求“3 月 24 日至 30 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开展第四轮、第五轮、第六轮 全员核酸检测,非城市保障型企业停止运营或居家办公,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 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供暖、邮政、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 务类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军工及其配套企业,有关国家重大项目及涉及产业 安全的企业外,所有企业人员一律居家办公,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目前沈阳仍未完成社会面清零。2022 年 3 月 31 日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 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区域核酸检测采样的通告(第 40 号),3 月 31 日 15 时至 23 时在和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辽中区及其他地区的封控区、管 控区、集中隔离点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工作。 为配合政府防疫,两公司仍在执行居家办公政策中,无法完成文件盖章签字及 扫描工作,但我们两公司承诺关于“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上传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属实,无虚 构,敬请谅解 辽宁中盛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31 日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 目名称 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代 码 无 建设单 位联系 人 胡晓颖 联系方式 18640204712 建设地 点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五路 33号安拓国际智能制造产业 园 A33-2(69 号 2 门) 地理坐 标 (123 度 29分 37.057 秒,41 度 40分 53.562 秒) 国民经 济 行业类 别 M7461-环境保护监测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 地 建设性 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 批(备 案)部 门 / 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 (万 元) 610 环保投资(万元) 34 环保投 资占比 () 5.57 施工工期 1个月 是否开 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514 专项 评价 设置 情况 无 2 规划 情况 本项目位于浑南区全运五路 33 号,属于莫子山东单元片区,沈阳市 中心城区莫子山东单元(编码 GNMD)控制性详细规划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获得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沈政〔2019〕34号。 规划 环境 影响 评价 情况 关于沈阳市中心城区莫子山东单元(编码GNMD)控制性详细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通过环保审批。 规划 及规 划环 境影 响评 价符 合性 分析 1、、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莫子山东单元(编码GNMD)控制性详细规 划符合性分析见表1-1所示。 表表1-1 本项目与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符合性分析 规划规划 规划内容规划内容 符合性符合性 沈阳市中 心城区莫子 山东单元 (编码 GN MD)控制 性详细规 划 规划范围东至沈丹高速,南至创新 二路,西至沈本大街、北至全运路, 单元面积约 3.66 平方公里。 本项目位于浑南区全运五路 3 3 号(沈阳安拓国际智能制造 产业园内),属于沈阳市中心 城区莫子山东单元规划范围。 规划定位规划莫子山东单元功能定 位为浑南新城东南部产业区的重要承 载区,以工业和居住功能为主的综合 型功能单元。 本项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属于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 地,属于服务业,不违背规划 定位相关要求。 。 用地布局居住用地位于单元南部及 沈丹高速沿线;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主要为中小学用地,医 疗卫生用地,位于单元南部;规划商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位于沈丹高速西 侧;工业用地位于单元西北部,沈本 本项目在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 的沈阳安拓国际智能制造产业 园内,项目属于环境保护监测 类项目,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 用地,用地性质见项目控制性 详规图附图 6,符合规划中用 3 大街沿线。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在创 新路南侧以及规划道路两侧。 地布局相关要求; 五线控制红线控制包括高、快速路 沈丹高速公路、沈本大街,主干路全 运路、全运五路、创新路,次干路创 新二路等,其他为支路。绿线控制包 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黄线控制 包括地铁十五号线、地铁十六号线线 位及站点,变电所,雨水泵站等。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莫子山东单元(编码 GNMD)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相关要求。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析 本项目与浑南区莫子山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查版)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2所示。 表表1-2 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 类别类别 要求要求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符合性 1 空间布 局约束 1、规划区域不涉及沈阳市 生态环境红线内区域,区域 内避免损害生态服务功能的 开发建设活动; 2、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 需划定合理的缓冲区域。 本项目位于规划区域内 已建的安拓国际产业园 内,项目位置不涉及沈 阳市生态红线区域。 符合 4 2 污染物 排放管 控 1、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 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 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 平; 2、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 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 划的完成; 3、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 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 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为 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污 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辽 宁省相关标准要求,废 水、废气污染物污排染 放物量总量较少。 符合 3 环境风 险防控 区域内禁止新建超过重大危 险源临界量的重点环境管理 危险化学品项目。 本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实 验药剂最大贮存量均未 超过建设项目环境风 险评价技术导则 (HJ169-2018)附录 B 中重点关注的危险物质 的临界量 符合 4 资源开 发利用 要求 1、严格执行区域规划土地 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要求; 2、禁止建设开采取用地下 水项目的建设; 3、禁止新、改扩建采用高 污染燃料的项目。 本项目用地为区域规划 的一类工业用地,符合 区域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总量要求,项目用水来 自于市政给水管网,不 取用地下水,项目不使 用高污染燃料。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浑南区莫子山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 (审查版)中相关要求。 3、与、与沈阳安拓国际沈阳安拓国际智能智能制造制造产业园产业园相关要求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安拓国际智能制造产业园内,沈阳安拓国际智能制造产 业园已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为 201821011200000372) ,于 2019年 9月 23日投入运营。本项目与其相关要求 5 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3。 表表1-3 与与产业园相关产业园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要求符合性分析 名称名称 要求要求 符合性符合性 沈阳安拓国 际智能制造 产业园建设 内容及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设备用房及生活性 质服务配套,建筑面积约 256100 平方 米,其中地上建筑 237100平方米,项目 建成后不得引进高危污染性及化工性企 业。 本项目属于 M7461-环境保 护监测项目,不属于高危 污染性及化工性企业,与 园区相关要求相符。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沈阳安拓国际智能制造产业园相关要求。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项分析、产业政策符合项分析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2021 年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一 项“科技服务”中“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化服务、计量测试、质量认证和检验 检测服务、科技普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选址符合性分析选址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五路 33 号 6 安拓国际智能制造产业园 A33-2(69 号 2 门) ,地理坐标为东经 12329′37.057″,北纬 4140′53.562″。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详见附图 6) ,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 它需要保护的区域,项目占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地理位置优 越,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场地内电力、给水、交通等基 础配套设施齐全,无其他建设或外部运营条件约束,综上,本项目选址合 理。 3、、“三线三线一单一单”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评[2016]150 号) (简称三线一单)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 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 本项目建设需进行“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①①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 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13 号)等相关文件,本项目不在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 范围内,本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图见附图 7。 ②② 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20201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 ,项目所在区域沈阳市 2021 年属 于环境空气不达标区。辽宁省及沈阳市已制定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即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 2021 年沈阳市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 坚工作实施方案等,按要求开展限期达标规划,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 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均可得到合理处置,对周边影响较 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 线要求。 ③③ 资源利用上限资源利用上限 7 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在实验过程中仅消耗一定量的电力、水资源等, 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的要求。 ④④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a 本工程属于 7461 环境保护监测,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2021 年修改) ,本项目属于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中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b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本项目为科技服务类环境检测实验室建 设项目,不在限制政策目录中。 4、、分区管控分区管控及环境准入及环境准入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的意见符 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 ,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 1-4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政府关于实施“三三线一单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的 意见符意见符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管控意见内容管控意见内容 符合性符合性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 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个,主要涵盖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 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 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 以外的区域。 优优先保护单元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 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 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 根据“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 结果,本项目所在区域为重点控 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1220023,本项目对实验 废水、喷淋废水等采取治理措施 进行有效处理,处理后污水满足 沈阳桃仙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 对废气采用水喷淋、干吸收及二 级活性炭吸附等措施进行有效治 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日常强 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环境污染治 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符合 8 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 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 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一般一般管控管控单元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 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 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 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 定。 2))与与沈阳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年版)相相关关要求符合性分析要求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实验室浑南区重点管控区,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 (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5。 表表 1-5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年版)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ZH21011220023 街道/乡镇 桃仙街道 单元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重点管控区 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项目相符情况 空间布局 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 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改)和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 项目准入; (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 划等相关要求; (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 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本项目为 M7461-环境 保护监测类项目,对 照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年 本)(2021年修 改)项目属于“第一 类,鼓励类”中的第三 十一项“科技服务”中 “1、工业设计、气 象、生物、新材料、 新能源、节能、环 保、测绘、海洋等专 业科技服务,标准化 服务、计量测试、质 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 务、科技普及”。不属 于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里(2021 年版) 中 禁止和限制项目;用 地符合沈阳市中心 城区莫子山东单元 (编码 GNMD)控制 9 性详细规划要求; 项目位于沈阳安拓国 际智能制造产业园, 不属于畜禽养殖类项 目。符合 污染物排 放 (1)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 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 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 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 施。 (2)区域内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相应排放标 准。 本项目依托园区管 网,废水及废气均采 取有效措施,可实现 达标排放,符合 环境风险 / / 资源利用 效率 / / 3))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录(2021 年版) 符合性分析年版) 符合性分析 限制政策 本项目情 是否符 合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 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项目选址、布局、规模均符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区域,建设 单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可以满 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 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污水、废气和噪声 等污染物防治措施可以使污染 物达标排放 符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 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 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 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已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 况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 符合 10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 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 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不涉及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两高”项目 不涉及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修订 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 炼油项目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石化行业项目 不涉及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电动车项目 不涉及 10、沈阳市三环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为环境保护监测类项 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 储存项目 不涉及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 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库容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类项目 不涉及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 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线一类 区及二类区 不涉及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 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 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 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11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 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在“十五小”项目范围内 符合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 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 符合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 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 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安拓国际产业园园 区污水处理依托沈阳桃仙污水 处理厂 符合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 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 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 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 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 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冶金、电镀、化工、印 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实验过程产生的含重金属、难 降解有机废水为危险废物,委 托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符合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 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 保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 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 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 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 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地下水开采项目 符合 12 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 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 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 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 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 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 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新增化工园区、不属于具 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 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行 业。 符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所在区域无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分布 不涉及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 不涉及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不涉及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 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 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不涉及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 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煤矿项目 符合 13 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 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本项目为环境监测 类项目,不属于煤矿项目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 本项目冬季取暖依托市政集中 供热 符合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 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 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 本项目实验监测过程中产生的 恶臭气体产生量很少,且废气 经收集后会进入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后再经 15m高排 气筒排放。 符合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 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冬 季取暖依托市政集中供热,无 新建用煤项目 符合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 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 区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 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所在区域无自然保护区 分布 不涉及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 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 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 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 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14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 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符合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 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 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 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位 于规划园区内,且不属于“新 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 业企业” 符合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 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 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符合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 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 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 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 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符合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 的区域内,禁止建设。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不属于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 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 不涉及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项目区不涉及 15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 为。 域位于既有安拓国际产业园园区 内,周边无森林林地分布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 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 底泥、尾矿、矿渣等。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 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 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 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 环境、景观的活动。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类项目,项目区 域位于既有安拓国际产业园园区 内,周边无湿地分布 不涉及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 原则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 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 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 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后才能开工建设。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2021 年修改)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 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 律不得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 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 版) 等相关政策要求,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 (2021年修 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等相 关政策要求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符合 16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 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 不予审批。 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等相关政策要求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 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 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 求编制本环境影响报告表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 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9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 (GB37822-2019) 、 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辽宁 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1627- 2008)等浓度限值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 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社会服务类项 目,采用先进设备工艺,减少了污 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石化化工业 不涉及 符合 2、医药制造业 3、汽车制造 4、畜禽养殖业 5、电力热力生产业 6、造纸和纸制品业 7、塑料制品业 8、水泥制造业 9、铸造和锻造业 10、钢铁业 11、废钢铁加工业 17 12、“三磷”类建设项目 (磷矿、磷化工和磷石膏 库) 5、、与与 VOCs 相关政策相关政策要求符合性要求符合性分析分析 本项目检测过程中需要使用少量化学物质,产生少量的挥发性有机物, 本项目与 VOCs 相关政策要求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5,所列条目均为本项目 涉及内容。 表表 1-6 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环保政策要求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环保政策要求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相关要求 情况分析 符 合 性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环大气〔2017〕121 号)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 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 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 治理设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涉及 VOCs 排放的 原辅材料较少,属于大风量、低浓度 有机废气,实验区域为封闭空间,采 用整体排风,通过通风橱、万向罩、 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设施集中负压收 集;收集后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经 4 楼顶 15m 高排气筒排放。 实现了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 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符 合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 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区域 内 VOCs 总量替代。 符 合 18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环大气[2021]65 号) 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 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抽测中发现违 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查 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 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 VOCs 监测数 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 清洗剂等产品 符 合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环发〔2018〕 69 号)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 宜、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 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涉及 VOCs 排放的 原辅材料较少,属于大风量、低浓度 有机废气,实验区域为封闭空间,采 用整体排风,通过通风橱、万向罩、 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设施集中负压收 集;收集后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经 4 楼顶 15m 高排气筒排放。 实现了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 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符 合 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应从 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 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 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 VOCs 排放的 原辅材料较少,属于大风量、低浓度 有机废气,实验区域为封闭空间,采 用整体排风,通过通风橱、万向罩、 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设施集中负压收 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有 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 合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区域 内 VOCs 总量替代。 符 合 19 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应从 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 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 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 VOCs 排放原 辅料为部分实验试剂、且用量较少, 经通风橱、万向罩、集气罩等废气收 集设施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4 楼顶 15m 高排气 筒排放,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 排放。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 放。 符 合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沈环发[2021]4 号)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 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 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 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 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符合相关区域规 划,不属于重点行业,本项目符合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 、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 案 、 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 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 ,因此不属于 不符合规划限制准入的项目。 符 合 2.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 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 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运营期 NMHC 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标 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 2019)特别排放限值 符 合 3.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彻“以 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 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 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 术升级。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已配套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作为主要的 VOCs 治理措施 符 合 20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 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 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 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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