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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试验室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7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试验室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吴欲晓联系方式13940356707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京南街 668-8 号 (朗勤产业园内) 地理坐标( 123 度 23 分 52.205 秒, 41 度 42 分 26.197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452 检测服务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 展,98 专业试验室、研发 (试验)基地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 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600.00环保投资(万元)80.00 环保投资占比 () 13.3施工工期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492.84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试行)表 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开展专项评价,详 见表 1-1。 表表 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 的类别 设置原则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二噁英、苯并[α]芘、氰化物、 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2的建设项 目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 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 3的建设项 目 2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 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 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 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 B、附录 C。 本项目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苯并[α]芘但厂界外 500 米 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 集中的区域; 本项目废水最终排入沈阳桃仙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 目有毒有害物质存储量均未超过临界量, 无易燃易爆危险物质; 本 项目由市政管网供水, 不涉及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是否有重要 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本项目不是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1)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编码 GNYS) 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3)批准文号沈政〔2019〕80 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审查机关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3)审查文件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 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4)审查时间2021 年 1 月 4 日;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表表 1-2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符合性分析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符合性分析 文件 要求 具体要求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规划 范围 榆树台单元规划范围东至金阳 大街、西至长大铁路,南至三环 高速公路,北至浑南西路,总规 划面积 11.674 平方公里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 区南京南街668-8号 (朗 勤产业园内),在其规 划范围内 符合 3 规划 定位 以长白岛毗邻的以汽车贸易、 汽 车零部件、 高端居住为主导的浑 南西部重要拓展区。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 属于科技服务,与规划 定位不冲突。 符合 用地 布局 规划居住用地全部为二类居住 用地。规划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主要分布在浑南路以南, 树台街 以东。 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布 局在浑南西路以南, 金阳大街以 西, 主要有行政办公、 教育科研、 医疗卫生,为地级公共服务设 施,同时为居住区生活提供保 障。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 要分布在浑南西路以南, 沈苏快 速干道两侧。 规划工业用地为一 类工业用地, 主要分布在铁路以 南,沈苏快速干道两侧。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与规划用地性质 一致 符合 规划 产业 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高端装备 制造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 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1、 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 和限制的项目;2、新建和改扩 建企业采取水性、高固份、粉末 或者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 性有机物涂料,占比不低于 80;3、禁止新建超过重大危 险源临界量的重点环境管理危 险化学品项目;4、禁止生产电 路板等前段工序进入;5、禁止 电镀工序进入;6、禁止采用非 清洁燃料;7、清洁生产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不 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 业、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 源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 1、无淘汰和限制的项 目; 2、 无水性、 高固份、 粉末或者紫外光固化涂 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涂 料;3、无超过重大危险 源临界量的重点环境管 理危险化学品项目;4、 无生产电路板等前段工 序;5、无电镀工序;6、 不采用非清洁燃料;7、 不属于清洁生产。 符合 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禁 止采用非清洁燃料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不 采用非清洁燃料。 符合 综上, 本项目符合 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 划 及 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相关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产业政策符合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本项目 4 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6、分析、试 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工 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要求。 2、、与国家与国家、、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 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3与国家与国家、、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 作实施方案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相关要求情况分析 相符性 分析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 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 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的原 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 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涉及 VOCs 排放的原辅材料较少,属于大风 量、低浓度有机废气,试验区域 为封闭空间,采用整体排风,通 过通风橱、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设 施集中负压收集;试验室内各环 节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4 楼顶 15m 高排气筒排放。实现了从源 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 全过程防治措施。 符合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 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 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实行 区域内 VOCs 总量替代,并将替 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 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符合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环发 〔2018〕69 号)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 核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 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 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涉及 VOCs 排放的原辅材料较少,属 于大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试 验区域为封闭空间,采用整体排 风,通过通风橱、集气罩等废气 收集设施集中负压收集;收集后 的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后经 4 楼顶 15m 高排气筒排 放。实现了从源头削减、过程控 制、 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 符合 5 新、 改、 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 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 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 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 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 VOCs 排放的原辅材料量较少, 属于大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 试验区域为封闭空间,采用整体 排风,通过通风橱、集气罩等废 气收集设施集中负压收集,经两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可有 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 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 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 实行区域内 VOCs 总量替代,并 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 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符合 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 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 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的原 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 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 VOCs 排放的原辅材料较少,且 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可有效减 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3、、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 见表 1-4。 表表 1-4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表号)相符性分析表 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 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 按照国家、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 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 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 设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符合 沈阳市中心城区榆树台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符 合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 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 施方案、 沈阳市挥发性 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 专项工作方案。 是 2.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 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 运营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 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GB16297-1996)表 2 是 6 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 准; 标准限值 3.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 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彻 “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 境问题的审查, 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 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 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不涉 及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 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 质、 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 (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 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 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为新建试验室项目, 环评中对各类挥发性试剂 的理化性质、 特性及成分做 出了详细说明, 并在环境风 险章节中对各类试剂的风 险物质临界量情况进行了 分析。 是 2.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 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GB38507、GB33372、 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GB18581、GB24409、 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试验室项目,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试剂。 是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1.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 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 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 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 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 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VOCs 物 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 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 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 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 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有机试验过程在通 风橱中进行, 通风橱顶自带 通风抽排口, 通风橱全三面 围闭, 前面带有升降门, 操 作过程中通风橱呈负压状 态, 有机废气可及时吸入风 管内,进入废气处理措施 是 2、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 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 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 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 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 本项目各类有机试剂均存 放于密闭试剂瓶内, 试验时 取出适量试剂后随即盖好 瓶盖放回原处, 减少 VOCs 无组织排放。 试验配制及滴 是 7 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 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 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 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 性。 定过程在通风橱中进行, 通 风橱顶自带通风抽排口, 通 风橱全三面围闭, 前面带有 升降门, 操作过程中通风橱 呈负压状态, 有机废气可及 时吸入风管内, 进入废气处 理措施 3、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 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 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 确保应收集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 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 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 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 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 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 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本项目试验配制及操作过 程在通风橱中进行, 通风橱 顶自带通风抽排口, 通风橱 全三面围闭, 操作过程中通 风橱呈负压状态, 有机废气 可及时吸入风管内, 进入废 气处理措施, 有机废气收集 率 80以上。 是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1、 按照“分类收集、 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 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 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 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中的可行技术。 本项目有机前处理过程产 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通风橱 收集,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后排放。 本项目无行 业排污许可,参照同类项 目, 活性炭吸附为可行技术 是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 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 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 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 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 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 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 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 生)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 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本项目有机废气产生量较 小, 在废气满足达标排放的 基础上, 对有机废气采取两 级活性炭吸附措施, 进一步 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并 选用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 克的活性炭, 活性炭每年更 换一次,每次更换约 200kg。 是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1、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 企业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 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 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 个 VOCs 排污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 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 本项目为检测类试验室项 目,一层、二层、三层为试 验区, 产生废气的试验区均 为独立全封闭试验室, 配套 集中的送风和排风系统, 有 机废气经收集和处理后通 过4楼楼顶设置的4根排气 筒排放。项目有机试验室、 是 8 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行监控。 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 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沥青室、 沥混室、 交安室分 布于四个密闭单元, 因此本 项目有机废气设置 4 根排 气筒。 已最大程度减少排污 口数量。 2、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 改 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要明确要求 其所有涉 VOCs 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 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属 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它排污单位 应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态环境 部门联网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排污单 位 是 4、、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年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 相符性分析表相符性分析表 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一、综合性政策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 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项目选址、布局、 规模均符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划 否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 区域,建设单位拟 采取的环保措施可 以满足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否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 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污水、 废气和噪声等污染 物防治措施可以使 污染物达标排放 否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 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 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否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 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根据建设单 位实际情况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 / 9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 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 项目 不涉 及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 服务项目,不属于 “两高”项目 不涉 及 8、 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 (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 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 项目,不属于石化 行业项目 不涉 及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 项目,不属于电动 车项目 不涉 及 10、沈阳市三环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 项目,不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项目 不涉 及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 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库容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 库类项目 不涉 及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 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 态红线一类区及二 类区 不涉 及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 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 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 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本项目位于辽 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南京南街 668-8 号 (朗勤产业园内), 所在区域无饮用水 符合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符合 10 水源保护区分布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符合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 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 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不涉 及 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 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 标准。 本项目为检测 服务项目,不属于 新建煤矿;不开采 煤炭;不使用燃料; 不属于用煤项目, 位于环境空气质量 二类区内 符合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 超过规定标准的 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禁止新建、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 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置 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 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 建大气污染源。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位于辽 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南京南街 668-8 号 (朗勤产业园内), 所在区域无自然保 护区分布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 保护区的试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 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 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 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11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 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 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 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0 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 本项目的建设 符合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符 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商务部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等相关政 策要求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 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 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按照要求编 制本环境影响报告 表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 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 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不在第一批所列的重点行业中 综上, 本项目不属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中列明的限制类项目。 5、、“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浑南区南京南街 668-8 号(朗勤产业园内),属于 浑 河 站 东 街 道 , 属 于 水 环 境 城 镇 生 活 污 染 重 点 管 控 区 (ZH21011220023)。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 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沈 环发[2021]31 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12 表表 1-6“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符合性符合性 分析分析 “三线三线 一单一单”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具体情况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判 定定 结结 果果 生态 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 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 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 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 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 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 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 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 南京南街 668-8 号(朗勤产 业园内),周边无自然保护 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 保护目标,本项目选址不属 于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区、 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 禁止开发区。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要求。 符 合 资源 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 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 得突破的“天花板”。 相关规划环评应 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 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 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 减量替代、 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 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 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 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 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 源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 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 小,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 求。 符 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 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 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 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 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 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 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 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 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 定量的电能、水资源等, 不新增用地,项目资源消 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 限要求。 符 合 13 负面 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 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 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 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 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 等方面入手, 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 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明令禁 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 业及工艺设备落后、产品滞 销、污染严重,且污染物不 能进行有效治理的项目;不 属于单位产品耗水量大、水 的循环使用率及重复使用 率过低,大气污染物严重, 能耗高的企业类型,因此本 项目应为环境准入允许类, 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 符 合 表表 1-7“关于实施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项目具体情况 结 果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 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 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 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 域,面积为 2356.10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 土面积的 18.32;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聚、 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 超标区域,面积为 6798.61 平方公里,占 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 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 以外的区域,面积为 3705.46 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81。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 南区南京南街 668-8 号,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项目在沈阳市 环境管控单元分布位 置见附图 9。沈阳市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中的重点管控单元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 重点管控区 (ZH21011220023)。 各项污染物均采取可 行的治理措施,使污染 物达标排放,对周边环 境影响较小 符 合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 从空间布局约 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 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 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 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 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 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 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对 环境质量贡献值较小, 各项环保措施经济技 术可行,污染物可达标 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 较小 符 合 生态环境准入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沈 阳市产业政策要求,不 符 合 14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 项目准入;(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 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 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3)禁 止在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 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符合沈阳市中心 城区榆树台单元控制 性详细规划;不属于 畜禽养殖单元。 表表 1-8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表年版)相符性分析表 重点属性管控要求项目实施情况 街道(乡镇)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街道(乡镇)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本)、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外商投资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 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相关 要求。 2.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 高排 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 目,不属于“两高”项 目 3.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通知,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内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设施, 禁止直接燃用生物 质燃料。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 目,无燃料使用 4.严格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 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 及其补充通知。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 目,无燃料使用 5.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 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通知,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 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 目,环境风险可控 6.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沈阳市畜禽禁养 区划定方案。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 目,不属于畜禽养殖 类 污染物物排放 管控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 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污染物排放 满足相关废气、 废水、 噪声排放标准 15 防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 治条例、沈阳市土壤污染防 治工作方案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 排放标准。 2.严格执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 防治条例。 本项目机动车严格执 行辽宁省机动车污 染防治条例 3.严格执行辽宁省施工及堆料 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本项目购买已建成的 建筑物,施工期主要 为室内装修,不涉及 施工扬尘。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 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 洁生产促进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 济促进法 5.严格执行沈阳市环评与排污 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 年)、沈阳市 2021 年度环 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2021 年沈阳市锅 (窑) 炉大气 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辽 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 理实施方案、关于切实加强 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工作的通知。 本项目不涉及工业炉 窑相关内容,本报告 编制过程中均按环评 与排污许可相关管理 要求进行论述。 6.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噪声、 固体废物等国家、 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 严格执行相关地方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强化重点领域 大气污染管控。 本项目废气、废水、 噪声、固废均严格执 行国家及辽宁省相关 标准,详见污染物排 放控制标准章节 7.严格执行沈阳市入河排污口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项目废水依托市政 管网排放,不涉及入 河排污口 8.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 管理办法(试行),在土地开 发过程中,属于污染地块土壤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疑似污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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