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京畿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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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辽宁京畿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项目代码2108-210112-04-03-421107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安玉坤联系方式13763601512 建设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 浑南区 县(区)文溯街乡(街道)16-17 号院 16 号楼 4 层 401 地理坐标(123度31分21.156秒, 41度44分36.782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461 环境保护监测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 地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 (选填) 沈阳市浑南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浑发改备字[2021]65 号 总投资(万 元) 1000环保投资(万元)15 环保投资 占比() 1.5施工工期1 个月 是否开工 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950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规划环境 影响 评价情况 2013 年 8 月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委托沈阳市环境科学研 究院编制了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 于 2015 年 7 月取得批复(见附件四),文号为沈环保审字[2015]0023 号 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内,园区规划以发展电子商务、高端 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为重点,着力打造位居全国前列的电子商 务示范基地、东北领先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 4 端装备产业集群,将园区逐步建设成为集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城市功能 于一体的现代化产业区。据查相关行业规划,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 行业,属于科技服务类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项目,运营过程不含高污染、高 耗能、高风险和高耗水的工艺,不属于严禁入园项目。 其他符合 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19 年第 29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项目属于 “第一类, 鼓励类” 中的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 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标准化服务、计量测 试、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2、“三线一单”符合性 根据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 环评[2016]150 号)(简称三线一单)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 本项目建设需进行“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所处区域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等,不属 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的区域,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项目与生态保护 红线的位置关系详见附图 6。 (2)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所在地 PM2.5和 PM10超标, 因此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不满足 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但本项 目不涉及非达标区的超标因子。本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 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 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废水、废气、 固废等均得到合理处置,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 量底线。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资源等,资源消耗量相对于 5 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因此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①辽宁京畿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建设项目, 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 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第一条,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 性分析见表 1-1。 表表 1-1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表表 序号序号目录内容目录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在 下列情 形之一 的环境 影响报 告书 (表) 不予批 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1、本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 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 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2、 本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可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管理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 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 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3、 本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 放。 符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4、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 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 确、不合理。 5、 本项目已根据建设单位 实际情况编制了环境影响 报告表。 符合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 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 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 项目。 6、 本项目是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化工项 目。 符合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 项目。 7、 本项目是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限制类 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 符合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 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8、 本项目是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未纳入石化 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 版)的新建炼油、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符合 6 9、低速电动车项目。 9、 本项目是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低速电 动车项目。 符合 10、沈阳市三环以内(含绕城高速 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10、本项目是检验检测技 术服务项目,不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符合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 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 矿库加高库容项目。 11、本项目是检验检测技 术服务项目,不属于尾矿 库类项目。 符合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 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 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浑南区生态保 护红线区范围内。 不涉及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 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 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 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 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 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 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 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 不得 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 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 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 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 水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 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生产项目。 1、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炼焦、 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 项目。 符合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 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 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等项目。 2、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石油化 工、 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 等项目。 符合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 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 3、 本项目所在浑南国际新 兴产业园园区污水处理依 符合 7 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已建成 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 集聚区, 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 项目。 托浑南新区上夹河污水处 理厂。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 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 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 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 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 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冶金、 电镀、化工、印染、原料 药制造等工业企业,实验 过程产生的含重金属、难 降解有机废水为危险废 物,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处 理处置。 符合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 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 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 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 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 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全面实施地 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严格地 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实现地下水资 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 和持续利用。 5、 本项目生活及实验室用 水由市政供水,不开发地 下水资源。 符合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核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辽河、 浑河、太子河干流 1km 范围内禁 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 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严格控制缺水 地区、 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 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 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 6、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新增化 工园区、不属于具有重大 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 目,不属于高耗水、高污 染行业。 符合 (四)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置排污口。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浑南区文溯街 16-17 号院 16 号楼 4 层 401,不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不涉及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 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8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 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 污量。 (五) 环境空 气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 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 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1、 本项目是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煤矿项 目。 符合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 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2、 本项目是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煤矿项 目。 符合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 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本项目冬季取暖采用中 央空调供暖, 实验过程均采 用电能,不使用高污染燃 料。 符合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 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4、本项目冬季取暖采用中 央空调供暖。 符合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 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 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 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5、 本项目实验室氨经过活 性炭吸附可以达到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中的相关 限值。 符合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 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6、 本项目是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冬季取暖采用 中央空调供暖, 无新建用煤 项目。 不涉及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 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7、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 量二类区。 符合 (六) 自然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浑南区文溯街 16-17 号院 16 号楼 4 层 401,不在自 然保护区内。 不涉及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 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 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 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 当限期治理。 (七)1、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类项目,不属于“建设 不涉及 9 土壤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 防止土壤污染。 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2、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 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 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 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 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位于浑南国际 新兴产业园内,且不属于 “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 不涉及 3、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 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 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 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 3、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 不属于排放重点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 4、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 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 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的, 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 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经监测并可 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 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 量的来源。 4、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 不属于排放重点 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 (八) 固体废 物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 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 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 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 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 场。 1、 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不涉及 2、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2、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建设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 符合 (九) 森林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 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 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不涉及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 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十) 湿地环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 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禁止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项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服 务项目,位于浑南国际新 不涉及 10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 护造田、 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 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兴产业园内,周边无湿地 分布。 2、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 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 原则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 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 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 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 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 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十 一)产 业政策 和准入 条件的 相关要 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 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 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 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 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 一律不得 审批。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 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 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 第一条,因此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本项目是实验室 项目,不属于落后产品和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 目。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 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 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符合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0 年版)。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二、环 境准入 的符合 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 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1、 本项目已按 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 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编 制本环境影响报告表。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 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 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中的相关 限值;本项目进行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申请。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 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 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采用先进设备 工艺,减少了污染物的产 生和排放。 符合 三、重 点行业 1、石化化工业 1、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石化化 工业。 不涉及 11 政策要 求2、医药制造业 2、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医药制 造业。 不涉及 3、汽车制造业 3、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汽车制 造业。 不涉及 4、畜禽养殖业 4、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畜禽养 殖业。 不涉及 5、电力热力生产业 5、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电力热 力生产业。 不涉及 6、造纸和纸制品业 6、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造纸和 纸制品业。 不涉及 7、塑料制品业 7、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塑料制 品业。 不涉及 8、水泥制造业 8、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水泥制 造业。 不涉及 9、铸造和锻造业 9、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铸造和 锻造业。 不涉及 10、钢铁业 10、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 术服务项目,不属于钢铁 业。 不涉及 11、废钢铁加工业 11、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 术服务项目,不属于废钢 铁加工业。 不涉及 12、“三磷”类建设项目(磷矿、磷 化工和磷石膏库) 12、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 术服务项目,不属于“三 磷”类建设项目(磷矿、磷 化工和磷石膏库)。 不涉及 ③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 16-17 号院 16 号楼 4 层 401,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见表。 表表 1-2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表年版相符性分析表 重点属性管控要求项目实施情况 街道(乡镇)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 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 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1、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关要求。本项目不 属于外商投资项目并且不 12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2、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 入管理的意见。 2、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不属于“两高”项 目。 3、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 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直接 燃用生物质燃料。 3、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 不使用高污染燃 料。 4、严格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 施环保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 4、本项目为环检验检测技 术服务项目, 不使用生物质 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 施。 5、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禁 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 目。 5、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环境风险可控。 6、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条例、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 案。 6、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 不属于畜禽养殖 类。 污染物排放管 控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 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1、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污染物排 放满足相关废气、废水、噪 声排放标准。 2、严格执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 条例。 2、本项目机动车严格执行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 条例。 3、严格执行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 扬尘排放标准。 3、 本项目在已建建筑中建 设,无施工堆场扬尘。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 经济促进法。 4、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循环经济促进法。 5、严格执行沈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 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 、 沈 阳市 2021 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 作方案、2021 年沈阳市锅(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整 治工作方案、辽宁省工业炉窑大 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关于 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5、本项目不涉及工业炉窑 相关内容; 本项目严格执行 沈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 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 年)、沈阳市 2021 年 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 作方案、关于切实加强 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6、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噪声、固体6、本项目废气、废水、噪 13 废物等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执行相关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强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管控。 声、 固废均严格执行国家及 辽宁省相关标准, 详见污染 物排放控制标准章节。 7、严格执行沈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7、本项目废水排入浑南新 区上夹河污水处理厂,无 入河排污口。 8、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 办法(试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 属于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 行)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 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 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 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的,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 城镇建设用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 8、本项目位于浑南区文溯 街 16-17 号院 16 号楼 4 层 401,购置现有办公楼开展 实验室项目, 原地块无污染 情况。 9、严格执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 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及各区人 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 9、本项目不涉及烟花爆竹 燃放。 10、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 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工矿 用地、农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农用地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 10、 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 运行过程中对土 壤环境的影响很小。 11、完善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 网,建成区加快雨污分流改造,逐步 实现雨污分流。 11、本项目容器最终清洗废 水和纯水浓水经污水处理 设施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 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 园区化粪池, 最终通过市政 管网进入沈阳浑南新区上 夹河污水处理厂。 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完善环境风 险防控体系,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 能力。 1、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严格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 法(试行)、沈阳市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 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 14 法规文件要求, 完善企业风 险防范控制措施。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 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 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工矿用地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 治工矿用地和地下水污染。 2、本项目为检验检测技术 服务项目, 运行过程中对土 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很 小。 资源利用效率 1、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 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1、本项目严格执行沈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2、执行民用建筑能耗标准以及沈 阳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系列标 准,强化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的 节能减排和需求管理。 2、本项目执行民用建筑 能耗标准 以及沈阳市单位 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系列标 准,强化建筑、交通、工业 等领域的节能减排和需求 管理。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准入条件。 3、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 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国家、辽宁省、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 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3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相关要求情况分析相符性分析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 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 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 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设置活性炭吸附装 置,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 机物的排放。 符合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 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 环境执法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 求实行区域内 VOCs 总量 替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 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纳入环 境执法管理。 符合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环发〔2018〕69 号) 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采取源头削 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 措施,因地制宜推进工业源、交通源、 生活源、 农业源等领域 VOCs 污染减排。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橡胶 制品、炼焦化学等行业,严格按照国家 排放标准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 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 VOCs 排放的原辅材料量 较少,且设置活性炭吸附 装置,可有效减少挥发性 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15 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应从 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 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 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从源头控制,涉及 VOCs 排放的原辅材料量 较少,且设置活性炭吸附 装置,可有效减少挥发性 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4、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 1-4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表号)相符性分析表 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是否列入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 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 按照 国家、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 区的要进入园区。 禁止审批不符合 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符合相关区 域规划,本项目符合“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 方案、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 (VOCs)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 案,因此不属于不符合规划限 制准入的项目。 否 2.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 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省相 关排放标准; 运营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的标准限 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中氨的标准限 值。 否 3.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 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 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 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 原有项目的 生产工艺、 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 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否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 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 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 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 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 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为新建实验室项目,环评 中对各类挥发性试剂的理化性 质、 特性及成分做出了详细说明, 并在环境风险章节中对各类试剂 的风险物质临界量情况进行了分 析。 否 2.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 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VOCs含量标 本项目为新建实验室项目,使用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试剂。 否 16 准(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 质限量(GB38468、GB18581、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1.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 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 全收集的原则,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 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 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 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VOCs 物料 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 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 (质量比) 均低于 10的工序, 可不要求采取 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有机实验前处理过程在通 风橱中进行,通风橱顶自带通风 抽排口,前面带有升降门,操作 过程中通风橱呈负压状态,实验 室废气可及时吸入风管内,进入 废气处理设施。 否 2、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 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 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 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 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 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 不得 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 统性文字进行描述, 并分析采用的 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本项目各类有机试剂均存放于密 闭试剂瓶内,实验时取出适量试 剂后随即盖好瓶盖放回原处,减 少 VOCs 无组织排放。有机实验 前处理过程在通风橱中进行,通 风橱顶自带通风抽排口,前面带 有升降门,操作过程中通风橱呈 负压状态,有机废气可及时吸入 风管内,进入废气处理设施。 否 3、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 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 充分论证采取的VOCs无组织控制 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整车制 造企业VOCs收集率要达到90以 上, 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 率要达到 80以上; 木质家具及工 程机械制造业VOCs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卷材制造行业 VOCs 收 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对油墨、胶 粘剂等有机原材料调配和使用等 环节, 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 以上。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 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16758-2008)规定,采 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 本项目有机实验前处理过程在通 风橱中进行,通风橱顶自带通风 抽排口,前面带有升降门,操作 过程中通风橱呈负压状态,有机 废气可及时吸入风管内,进入废 气处理设施。 否 17 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局部排风 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 范(AQ/T4274-2016)规定的方 法测量控制风速, 测量点应选取在 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 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1、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 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VOCs有机 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 技术。 本项目有机前处理过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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