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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辽宁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学实验 室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辽宁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0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辽宁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允联系方式15840567567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 868-1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28 分 53.288 秒,41 度 41 分 27.99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340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 基地-其他 (不产生实验废气、 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54 环保投资占比()10.8施工工期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100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编码GNRJ)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 批准文号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编码GNRJ)控制性详细规划 沈政〔2019〕34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市浑南生态分局于2020年08月召开了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会,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沈阳市浑南 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软件园单元 规划定位为浑南新城北部居住区的重要承载区之一,以高端居住、商业和产 业功能为主的综合型功能单元,工业用地布局在单元东南部。 2 本项目属于医学研究和试验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东南部 一类工业用地内,与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单元(编码GNRJ)控制性详 细规划相符性见下表。本项目与规划的位置关系图见附图1。 表表1-1 与与沈阳市中心城区沈阳市中心城区软件园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规划简要内容本项目符合性 规划定位 规划软件园单元功能定位为浑南新 城北部居住区的重要承载区之一,以高端居 住、商业和产业功能为主的综合型功能单元。 本项目类别属 研究和试验发 展,符合规划科 教园定位。 符合 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布局于单元北部地区和沈 中大街沿线。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 要为文化设施用地和中小学用地, 文化设施用 地布局在沈抚运河北侧, 中小学用地布局在各 居住组团内部。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在沈 本大街沿线。 商住混合用地布局在沈中大街东 侧。工业用地布局在单元东南部。绿地与广场 用地布局在单元中部白塔河两侧和南部沈抚 运河两侧以及道路两侧。 本项目位于沈 阳市浑南区软 件园单元东南 部一类工业用 地内,项目类别 属研究和试验 发展,符合用地 布局要求。 符合 表表1-2 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沈阳市浑南区软件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 见见 审查意见内容本项目符合性 进一步优化区域及周边规划的布局,依法 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区域规划实施 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 准入要求,不得入驻报告书规定的环保准入 负面清单类别项目,入驻企业应满足国家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土壤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 引进的项目应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 手续,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 规划的项目入驻,M1 满足一类工业用地的 污染物排放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负 面清单内项目,本 项目符合大气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土壤防 治行动计划等要 求,符合要求。污 染物排放执行一 类工业用地的污 染物排放要求。 符合 区域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划建 设区域排水系统。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基 础市政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确保 全部污水都得到有效收集,通过管网送至城 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进一步处理,满足辽宁 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 后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符合清污 分流、雨污分流原 则,项目出水可达 到辽宁省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 DB21/1627-2008 和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 GB8978-1996要 求,经管网送至桃 仙污水处理厂进 一步处理。 符合 区域生活用热应全部依托作为区域集中热 源的沈阳国润低碳热力有限公司,应按照国 本项目供暖为市 政供暖,供暖公司 符合 3 家要求实施环保设置优化升级改造,确保除 尘、 脱硫、 脱硝环保措施达到相应排放要求, 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减缓对区域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为沈阳国润低碳 热力有限公司。 规划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 位安全有效处理,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应的遵循循环经济原则和理念尽可能在厂 内、规划区域内回收利用,鼓励无废、少废 生产工艺发展和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利用,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量,提高综合利用率。综 合考虑规划区域及周边的生活垃圾处置设 施的规划建设,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送市政部 门统一安全处理,不得随意堆放,确保生活 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本项目危险废物 委托有资质单位 清运处置;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综合 资源化处理;生活 垃圾交由环卫部 门。 符合 严格按一类工业用地要求进行入驻企业 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入驻项 目累积影响,制定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方 案,加强污染排放总量监管,确保规划实施 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区域环 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要求。 本项目实施总量 控制,按要求申请 总量控制指标。 符合 针对规划区域产业特征按照报告书规定做 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托浑南区环境风险 应急预案,分解责任落实到负责人,并实现 与相关地区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 衔接。依托浑南区应急队伍,配备相应应急 装备。在事故状态下,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环 境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根据相关要求编 制应急预案。 符合 4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 本项目属于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物样本的临床医 学检验、干细胞存储及细胞技术研发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检验服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允许 类项目,干细胞存储及细胞技术研发属于鼓励类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业”中 的分析、实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属于鼓励类项目,项目 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三线一单相符性 “三线一单”指的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负 面清单,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表1-3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项目内容符合性分析 相符 性 生态 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 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 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 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 要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 线的, 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 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 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 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 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 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 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所在地周边无自然 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等生态保护目标,具体相 对位置见附图 3,符合生 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资源 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 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相关规划 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 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 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 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 开采方 式和规模控制、 利用效率和保护措 施等方面提出建议, 为规划编制和 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消耗一定的电能、 水能源,符合资源利用上 线要求。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 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 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有关规划环评 应落实区域环境质 量目标管理要求, 提出区域或者行 根据2020 年沈阳市环境 质量公报,项目所在区 域沈阳市 2020 年属于环 境空气不达标区。辽宁省 已制定有效的大气污染防 符合 5 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 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 结构和 规模的对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 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深入分析预测 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强化 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 治措施即辽宁省大气污 染防治行动方案、辽 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 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 等,按要求开展限期达标 规划,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 项目采取了成熟的污染防 治措施,废气、废水均满 足排放标准,建成后本项 目排放的污染物较少,对 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不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目 标。 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 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 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沈 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耗能排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 通知(沈环发[2021]35 号)等内 容。 本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 的允许类,并且符合地方 的相关产业和发展规划, 不属于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保审批准入特别限制措 施(负面清单)(沈环 保〔2017〕76 号)中所列 项目,不在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内,项目 不属于高耗能项目。 符合 3、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2021]6号)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 号)精 神,推动辽宁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辽宁省人民政 府于 2021 年 2 月 17 日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提出相应意见。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符合性见下表。 表表1-4 项目与关于实施项目与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 标题内容符合性分析符合性 分区 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 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 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 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 本项目位于 沈阳市浑南 区上深沟村 868-1 号,周 边无自然保 护区、饮用水 符合 6 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 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 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 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 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 其他区域。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 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 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 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 建立“1414N”四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 “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 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 区、辽东绿色经济区(以下简称“一圈一 带两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 各市 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生 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准入要求。各市应 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 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 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 (三)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 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 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 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 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 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 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 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 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源保护区等 生态保护目 标,项目选址 不在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 内;项目所在 区域为重点 管控单元(见 附图 4),项 目运营过程, 废气、废水, 噪声可以稳 定达标,可落 实生态环境 保护基本要 求,符合分区 环境管控要 求。本项目不 属于高污染、 高能耗和资 源型的产业 类型,因此, 本项目为环 境准入允许 类别。 综上, 经过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进行对照分析,项目符合意见中的分 区环境管控要求。 4、项目与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 表表1-5 项目与关于实施项目与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 内容符合性分析符合性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 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 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 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本项目位于沈阳国际软 件园 A01,项目所在地不 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 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范围内,故本项目不在 优先保护单元区域,属于 符合 7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 单元以外的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见附图 4 沈阳市环境管控分布示 意图)。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 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 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 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 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137个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 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 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 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 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 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 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 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 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 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 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 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 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 稳定。 本项目位于沈阳国际软 件园A01,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为此,项目针对污 染物排放均采取了严格 的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 放。同时,采取了严格的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 最低,与沈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相符。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 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 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 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 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 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 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 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 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 善。 本项目位于沈阳国际软 件园A01,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项目运营期各项污 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 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 符合 综上,经过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进行对照分析,项目符合其相关要求。 5、与其他政策符合性 辽宁省“水十条”中与本项目相关的条款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8 表表1-6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辽宁省辽宁省“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辽宁省“水十条”本项目符合性 1 三、 一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不符 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 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 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 取缔一个。 本项目不属于 所列的严重污 染高污染的企 业 符合 2 三、 二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 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 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 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 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 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 淘汰方案。 本项目不属于 落后产能,属 于国家产业政 策鼓励 符合 3 三、二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重大项 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 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 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 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 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 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 产能过剩项 目,不属于高 能耗、高污染 行业 符合 本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人大发[2021]27 号)符合性分 析,见下表。 表表1-7 与与沈阳市沈阳市水水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表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1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下列 物质 一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污和其他 废弃物; 二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三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 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含有隶、锅、仲、铭、铅、氧化物、 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污治规 定和标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不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含热废 水; 七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其他污染水体的物质。 本项目生活废 水、 实验废水、 设备、仪器清 洗废水、纯水 制备过程产生 的浓水等全部 排入自建一体 化地埋式污水 处理设施,通 过市政管网排 入桃仙污水处 理厂集中处 理。 符合 9 2 第三十七条企业、学校、科研院所、 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监测等 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和在线 监测设备等产生的酸液、碱液及其他有 毒有害废液,应当单独收集,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与其 他废水污水混合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 镇污水管网或者外环境。 本项目产生的 废弃溶剂、废 弃样本、实验 室废液等作为 危废处置。 符合 3 第四十一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小型造制革、印染、染料、炼焦、 炼硫、炼呻、炼柔、炼油、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上述项目。 符合 4 第四十二条除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 工业园区外,在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和 已经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区域,禁止 新建化工、冶金、电镀、化学制药、造 纸、皮革、洗毛、漂染、发酵和酿造等 项目;禁止扩建冶金、电镀、造纸、皮 洗毛、漂染等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上述项目。 符合 5 第四十六条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进入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 的标准 一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内的 污染物;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 污水; 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废 水; 四可能影响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 行的废水。 本项目废水经 自建污水处理 设施处理达标 后排入市政管 网; 废弃溶剂、 废弃样本、实 验室废液等作 为危废处置。 符合 本项目与辽宁省“土十条”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8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辽宁省“土十条”本项目符合性 1 三、 二6.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重点监测 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 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 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 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本项目不属于 国家、辽宁省 重点监管行 业,不在所列 严控工矿污染 的行业范围 内。 符合 2 三、六1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 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继续淘汰涉重 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 本项目不属于 涉重金属重点 行业,也不属 于落后产能。 符合 10 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 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9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年版)相符性 序号文件要求判别分析符合性 1 综合性政策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 址、 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 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 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 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 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 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 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 建项目。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9.低速电动车项目。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 内 (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 产和储存项目。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 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 库加高扩容项目。 1、 本项目类型及其 选址、布局、规模 等符合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相关法定 规划; 2.本项目位于环境 空气质量不达标区 域,建设单位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可以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 污染防治措施能满 足污染物排放达到 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 4.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 5.基础资料数据真 实,内容涵盖各个 产污环节; 6.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项目; 7.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项目 8、 本项目不属于石 化行业; 9.本项目不属于低 速电动车项目; 10.本项目不属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 储存项目; 11.本项目不属于 尾矿库类项目。 符合 2 (二)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 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 态红线一类区及二 类区。 符合 11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 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 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 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 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 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 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 不得增加 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 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 干渠、 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 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 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 评文件; 3 (三) 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 制革、 印染、 炼焦、 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 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 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等 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 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 按 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 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 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 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 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 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 1.本项目属于医学 研究和试验发展项 目; 2.本项目不属于石 油化工、化学原料 药制造、印染等项 目; 3.本项目配套污水 处理设施,且依托 沈阳桃仙污水处理 厂; 4 不属于冶金、电 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 企业。 符合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 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二级保 护区内,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12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 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 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 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5 (四)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 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 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 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内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 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 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 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 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 治理。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 护区内,不属于此 类项目。 符合 6 (五)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 炭洗选设施, 使煤炭的硫分、 灰分含 量达到规定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 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 染燃料; 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禁止新 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项目不属于煤矿 项目;本项目冬季 取暖依托市政集中 供热;本项目实验 检测过程中产生的 废气经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引至 楼顶排放(楼高 29m)。周边 50m 范围无环境保护目 标。 符合 13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 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 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 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 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 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7 (六) 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1.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 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7.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 产能,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 过剩行业项目。 8.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 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 则, 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 一律不 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全 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 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量, 经监测并可核实的, 可作为涉 重金属行业新、 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为医学研究 和试验发展项目, 不属于排放重点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 符合 8 (八)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危 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 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么禁止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 倒、堆放、处置。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 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 施、 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 危险废物。 1.项目不在态保护 红线区域、永久基 本农田集中区域和 其他需要特别保护 的区域内; 2.项目严格按照相 关要求处置固体废 物; 3.建设工业固体废 物贮存、处置的设 施、场所,符合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 4.本项目严格按照 相关要求处置固体 废物。 符合 9 (十一)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 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国家 产业结构 本项目为允许类项 目,符合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修正 符合 14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 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 项, 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 予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不属于国 家发展改革委和商 务部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0 年 版)中的项目。 11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 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 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 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 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的要求。 1.本项目已按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以及相关标 准、技术规范的要 求编制本环境影响 报告表; 2.分项目污染物排 放满足相关标准要 求。 符合 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 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10 与与 辽宁省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相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1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 强控制,使用低(无)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 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进行检测及科研实验 过程使用少量涉 VOCs 挥发 性药剂, 实验检测在通风橱内 进行, 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 炭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 可有 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2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 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 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 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 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 实行区域内 VOCs 总量替代, 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符合 与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符合 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11 与与沈阳市沈阳市“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符符 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1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 强控制,使用低(无)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 本项目进行检测及科研实验 过程使用少量涉 VOCs 挥发 性药剂, 实验检测在通风橱内 进行, 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 炭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 可有 符合 15 效治理设施。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12 表与表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表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1 一、 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 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 按照国 家、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 的要进入园区。 禁止审批不符合规 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符合所在区域规划。 根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新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 业企业应进入园区。 新建化工项目进入 符合区域规划和规 划环评要求的化工 园区或化工集聚区 块。”及附表 3 重点 行业的行业代码,重 点行业包括石化、化 工、工业涂装、包装 印刷、 合成革、 制鞋、 化纤、纺织印染、橡 胶和塑料制品业、仓 储业、木业、电子信 息、钢铁行业等,本 项目不属于其中的 重点工业企业,不属 于化工项目。 符合 2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 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无 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省相关 排放标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 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 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 原有 项目的生产工艺、 治理设施须按照 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 级。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运营期非甲烷总烃 排放执行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 2 标准限值 符合 3 二、 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 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本项目为医学检测 及研发项目,环评中 对运营期使用的各 类挥发性试剂的理 化性质、特性及成分 符合 16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 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 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 危险化学品。 做出了详细说明,并 在环境风险章节中 对各类试剂的风险 物质临界量情况进 行了分析。 4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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