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辽宁容泽园速冻调理品生产基地项目 项目代码2020-210113-13-03-091691 建设单位联系人孙海燕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草路 3 号(沈北新区辉山地区好丽友南侧) 地理坐标(123 度 34 分 49.895 秒,41 度 56 分 2.465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 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18、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 年加工 2 万吨及以上的肉 类加工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沈北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北发改备字[2020]75 号 总投资(万元)20000环保投资(万元)50 环保投资占比 () 0.25施工工期2 年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5476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编码HNSX)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20 年8月29日获得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沈政﹝2020﹞35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1年11月 23日取得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批准文号为沈环沈北发 ﹝2021﹞59号。 2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规划面积约17.6平方公里, 其东起京哈高速公 路,西至黄泥河,南起兴农街,北至四环路,是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 的产业片区,工业用地占区域大部分,分布在蒲河路、沈北路及辉山大街沿 线地区。辽宁容泽园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沈北新区蒲草路3号,在此区域内。本 项目属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不属于重污染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因此,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编码HNSX)控制性详细 规划。 1、本项目与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 下表。 表 1本项目与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清单类型准入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产业类型 本区域禁止引进国外已确定 的污染严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 的工艺、产品、带有污染转移性质 的项目;禁止引进新(扩)建燃煤 发电(规划外)、钢铁、水泥、原 油加工、 平板玻璃、 有色金属冶炼、 多晶硅冶炼等以煤炭为主要原料 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本项目属于C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不属于辉山西单元控制 性详细规划中禁止进入 的行业项目,本项目不 引进外国的工艺和产 品,无燃煤,不属于高 耗能重污染项目。 符合 沈阳辉山 经济技术 开发区 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禁 止房地产开发;允许引进以食品、 医药、车辆为主导产业的项目。 本项目属于以食品 为主导的产业,为沈阳 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允 许引入的项目。 符合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2021年修正)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值 政策目录(2020年版) 本项目属于产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9年本)(2021 年修订版)中允许类项 目,且不在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值政 策目录(2021年版) 里。 符合 用地布局 辉山西单元规划工业用地为 二类工业用地,占区域大部分,用 地总面积787.6公顷, 占城市建设总 用地的57.2。 企业位于沈北新区 蒲草路3号,根据企业土 地证辽(2021)沈阳市 不动产权0435470号,本 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 地,根据沈阳市中心 城区辉山西单元(编码 HNSX)控制性详细规 划,该地块属于二类 工业用地。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 2、本项目与辉山西单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见下 表。 3 表 2与辉山西单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规划区域用地范围内为允 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一般农田。规 划区域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规划用地包括二类工业用 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地和居住用地等。 本项目为C1353肉制品 及副产品加工, 位于沈北新区 蒲草路3号,根据企业土地证 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权 0435470号,本项目所在地为 工业用地。 符合 供水水源为规划区城内的农高区水 厂排水实行用污分流,区域污水排入规 划区域内的蒲河北污水处理厂;供电为规 划区域内的辉山变电站、农高变电站、柳 岗变电站和河北变电站;供热热源为规划 区域内的辉山热源厂规划区域的大气污 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和恶臭等,通 过采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减少废气对周围 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用水来自市政供 水管网, 厂区建设实行雨污分 流, 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自 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 政管网排入沈阳市沈北新区 蒲河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用电 由电业局提供; 生活供暖由市 政供热管网提供。 符合 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 有机物、氨和恶臭等,通过采取合理的环 保措施,减少废气对周围敏感点的环境影 响。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 挥发性有机废气、 油烟废气及 恶臭气体, 油烟废气经静电油 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挥 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 计,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后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站各 处理单元加盖密闭, 出气口废 气经收集并通过碱喷淋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项目废气采取合理环保措施 后对周围敏感点环境影响较 小。 符合 规划区合理布局,要求入区企业选用 低噪声设备、同时建议采取吸声和消声等 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 规划区绿化,利用树木的吸声、消声作用 减小噪声影响。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 采 取减振、 隔声等措施后达标排 放。 符合 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有危废处 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 化处理。 项目一般固废按照 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 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要求处置, 危险废物委托有资 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 部门统一清运。 符合 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执行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项目不在 沈阳市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2021年版) (沈 阳市生态环境局) 等限制范围 内。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辉山西单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4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 C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版),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 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 发[2005]40 号)第三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 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 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草路 3 号,符合辉山西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占地面积约为 25476m2。项目东侧 为辉山大街,西侧为空地,南侧为上海爱斯达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沈阳 分公司,北侧为吉美食品(辽宁)有限公司,最近敏感目标为厂区东侧 107m 丽水人家居民,项目采取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 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本项目选址不属于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因此选址较为合理。 3、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沈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表 3与沈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内容项目分析符合性 大气 污染 防治 方面 一是深化燃煤锅炉减排一是深化燃煤锅炉减排。。进一步减 少燃煤污染,在保障全市供热能力 的基础上,按照沈阳市城市民用 供热规划方案,对燃煤锅炉逐步 进行替代拆除。全面推进全市燃煤 锅炉提标改造,进一步提升燃煤锅 炉污染治理能力,重点推进燃煤锅 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 2025 年, 全市建成区内在用燃煤锅炉全部实 现超低排放。强化建成区外燃煤锅 炉达标治理,对无法实现达标排放 的锅炉实施并网或转变供热方式等 保障工程。 本项目生产用热及办公区采暖 均采用集中供热,厂区无锅炉 设备及其他燃煤设施。 符合 5 四是实施四是实施 VOCs 全过程治理全过程治理。。开展 蜡化、东药等重点企业 VOCs 排放 核算工作。建立重点企业 VOCs 治 理“一厂一策”,按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现有工 业企业 VOCs 治理设施进行评估, 对采用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进行升 级改造。按照全过程管控模式,加 大执法能力建设,加强 VOCs 重点 排放单位在线监控, 确保达标排放。 加大重点区域 VOCs 监测点位布设 密度及走航监测频次,开展全市 VOCs 排放特征污染物识别,建立 排污单位 VOCs 排放因子数据库, 建立 VOCs 溯源机制。到 2025 年, 全市工业企业 VOCs 减排量达到总 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仅包装工序产生少量 VOCs 废气, 采用集气罩收集并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达标排放。本单位不属于重点 企业,且 VOCs 废气治理技术 处理效率可达 75。 符合 五是强化扬尘污染整治五是强化扬尘污染整治。。以建成区 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红菱等 矿区、城乡结合部裸地等为重点, 持续强化固定扬尘源污染治理,探 索制定降尘控制标准,对违法违规 行为依法处罚。严格落实建筑弃土 消纳场建设标准和施工现场扬尘管 控“七个 100”要求。 利用智能技术 提升扬尘精细化管控能力,强化运 输车辆扬尘管控,加强道路巡查及 执法,建立运输公司环境保护信用 评价机制,全面提升运输车辆扬尘 控制管理水平。 本项目施工期间产生施工扬 尘,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并定期 洒水抑尘,可有效降低扬尘污 染产生。 符合 水污 染防 治方 面 一是进一步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一是进一步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 理能力理能力。。科学规划污水处理厂及配 套管网建设,有序推进沈阳南部污 水处理厂三期等污水处理厂工程建 设。加快完成蒲河上游建成区、北 沙河沿线等区域污水管线工程建 设,打通断头及瓶颈节点,补齐空 白区域截污管网,大力实施全市重 点区域雨污混接摘除,提升重点区 域污水调配及协同处理能力。研究 推进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工作。至 2025 年, 全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达 到 70以上。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 新区蒲草路 3 号,区域具备完 善的污水收集管网,生活污水 及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 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沈阳 市沈北新区蒲河北污水处理厂 处理。 符合 三是强化工业企业和固定污染源三是强化工业企业和固定污染源 管控管控。。 以化工、 制药等行业为重点, 强化工业企业排污治理,重点做好 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处理监管。加 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强化 监督监测、在线监控、飞行抽检等 监管措施, 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对 全市入河排污口实施“一口一档”管 理,严管重罚违规排污口。 本项目为 C1353 肉制品及副产 品加工,属非重点行业,厂区 设置一个污水总排口,生活污 水及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 站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沈 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北污水处理 厂处理,最终排入蒲河。项目 生产废水水质简单,污水处理 工艺采用“隔油沉淀调节溶 气气浮水解酸化两级(反硝 化接触氧化)消毒的处理工 艺”,经处理废水可实现稳定 达标排放。 符合 6 土壤 及地 下水 污染 防治 方面 一是推进土壤污染工矿企业源头一是推进土壤污染工矿企业源头 防治防治。。深入实施耕地周边涉镉等重 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根据典型 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腾退地块 土壤污染情况、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动态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 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 本项目为 C1353 肉制品及副产 品加工,属非重点行业,不涉 及重金属污染物,且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 符合 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在编 制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 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 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自然资源 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 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商生态环 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并上 报土壤污染状况。充分发挥环境大 数据辅助监管的作用,对注销、撤 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纳入监管 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 外。 完善准入管理机制, 采取“净土 收储”、“净土供应”等模式,严格污 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 求。优化土地开发时序,防止污染 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 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强化部门信 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将污染地块空 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 图”。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阳 市沈北新区蒲草路 3 号,目前 为空地,根据企业土地证辽 ( 2021 ) 沈 阳 市 不 动 产 权 0435470 号, 本项目所在地为工 业用地。 符合 固体 废物 资源 化利 用及 处理 处置 方面 四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四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 管。管。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安 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持续 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落 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 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制度。全面加强危险废 物环境及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强化 危险废物源头核查及事中事后检 查,有效形成危险废物监管工作闭 环管理。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 许可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 检查,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机 动车维修行业等日常环境监管纳入 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建 立沈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信息 平台,开展重点产废单位、经营单 位的视频监控, 实现危险废物收集、 转移、处置全过、可追溯监管。 本项目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活性 炭, 设置 1 座 20m2危废暂存间,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 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理。 符合 五是完善污泥处置体系五是完善污泥处置体系。。结合污水 处理厂分布实际,推进实施南部、 市政污泥及管道污泥资源化利用等 污泥处置项目。加强污泥产生、运 输及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杜绝 二次污染。 本项目设置 1 座 50m2一般固废 暂存间,污泥经板框压滤机压 滤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由 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符合 7 (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 4。 表 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内容项目分析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 线 2016 年 9 月 9 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 [2016]113 号),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草路 3 号,项 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内,同时所在 地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它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符合 环境质量底 线 本 项 目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属 于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及 2018 年修改单中二类区、根据沈阳市 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1)可知,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 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3 类标准。根据环境影响结论,项目运营期各项目污染物采取 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项目建设不会改变区域环 境质量,满足改善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 线 本项目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 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 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本项目建设 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草路 3 号,运营期主要消耗一定量的电 源及水资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负面 清单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 版),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中,属于允许 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在其列。项目产 生废水及废气均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浓度对环境质量现状 贡献值较小,且该项目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此符合环境 准入负面清单。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3) 与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及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沈环发〔2021〕31 号)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工作要求,促进 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1 年 5 月 8 日沈阳市人民政 府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本项目与该意见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 5与沈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本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 果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 8 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 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 盖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态空间、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等区域,面积为2356.10平方公里,占全市 国土面积的18.32;重点管控单元48个,主要 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面积为6798.61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一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 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81。 区蒲草路 3 号, 项目用地不 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周边无 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 区等生态保护目标, 项目选 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内; 本项目位于沈阳辉山经 济技术开发区, 为重点管控 单元。 本项目所属管控单元 编码为 ZH21011320032、 ZH21011320034,与沈阳市 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位置详见附图 7,查询结果 详见附件 5。 (二)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的类型特征, 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 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 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 控要求;“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 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 化管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 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 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 求。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产业科学布局, 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沈阳辉山经济 技术开发区内, 不属于高污 染、 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 类型,项目运营过程,废气 和废水可达标排放, 噪声可 以稳定达标排放, 可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因此, 本项目为沈阳市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环境准入允许类 别。 符合 查询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对照本项目,本项目位于 辉山街道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及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均为重点管控单元,代码分别为 ZH21011320032、ZH21011320034。 表 6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 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ZH210 11320 032 水环境城镇 生活污染重 点管控区 空间 布局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和沈阳 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关要求,禁止淘 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 入;(2)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 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 本项目为 C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 加工,对照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 (2021 年修订 版),项目属于允 许类,不在沈阳 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 之列; 项目所在地 用地性质为工业 符合 9 关要求; (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 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单 元。 用地, 且符合沈阳 市中心城区辉山 西单元(编码 HNSX)控制性详 细规划。 污染 物排 放 (1)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 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 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 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 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 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 施。 (2)区域内工业企业严 格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本项目生活污水 及生产废水经自 建污水处理站处 理后通过市政管 网排入沈阳市沈 北新区蒲河北污 水处理厂处理, 厂 区实行雨污分流, 废水排放可满足 肉类加工工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GB13457-92) 中表3肉制品加工 的三级标准及 辽 宁省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 (DB21/1627-200 8)表2标准。 符合 ZH210 11320 034 大气环境受 体敏感重点 管控区 空间 布局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和沈阳 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 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 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 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 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 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 的燃煤发电项目。 (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 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 供电耗煤低于300克标准 煤/千瓦时。 (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 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 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 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 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 低排放要求。 (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 不再新建每小时40吨/小 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为 C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 加工,对照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 (2021 年修订 版),项目属于允 许类,不在沈阳 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 之列; 本项目生产 用热及办公区采 暖均采用集中供 热, 厂区无锅炉设 备及其他燃煤设 施。 符合 10 污染 物排 放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 容量100吨及以上燃煤锅 炉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 低排放升级改造。 (2) 新、 改、 扩建涉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 行(行业、国家或省级) 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 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 (3)涉VOCs排放企业执 行“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 位于辽宁省沈 阳市沈北新区蒲 草路3号,运行过 程中仅包装工序 产生少量挥发性 有机废气, 设置上 吸式排风罩, 有效 降低挥发性有机 废气的无组织排 放。 符合 资源 利用 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 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 (一般)、Ⅱ类(较严) 和Ⅲ类(严格),Ⅱ类较 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 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 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 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 油页岩、原油、重油、渣 油、煤焦油。Ⅰ类一般 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 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 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 含硫量大于0.5、 灰分大 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 重油、渣油、煤焦油。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 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 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 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 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 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 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 物燃料。 本项目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沈北新 区蒲草路3号,生 产用热及办公区 采暖均采用集中 供热, 厂区无锅炉 设备及其他燃用 高污染燃料设施。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 及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沈环发〔2021〕31 号)文件要求。 (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 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发布了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与该目录符合性见下表。 表 7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相符性分析表 内容本项目具体情况判定 11 结果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 存在下 列情形 之一 的环境 影响报 告书 (表) 不 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 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规模 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划。 不属于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 量不达标区域,建设单 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可 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管理要求。 不属于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 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 制生态破坏。 项目废气、废水和噪声 等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可 以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属于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 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 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基础资料数据无 重大缺陷、遗漏,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 理。 不属于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 内新、改、扩建化工建设项目。 不涉及不属于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 建项目。 不涉及不属于 8、 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 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 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涉及不属于 9、低速电动车项目。不涉及不属于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 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 产和储存项目。 不涉及不属于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 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 库加高扩容项目。 不涉及不属于 (二) 生 态保护 红 线区 1、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 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 不属于 2、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 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 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 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 不属于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 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 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排水 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 不属于 4、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 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 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 不属于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 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 不属于 12 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 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 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 文件。 (三) 水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1、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 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C1353肉制品 及副产品加工项目,不 属于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生产项目。 不属于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 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 目。 不涉及不属于 3、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 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 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 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 新区蒲草路3号, 本项目 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 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沈阳 市沈北新区蒲河北污水 处理厂处理。 不属于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 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 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 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 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 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本项目为C1353肉制品 及副产品加工项目,不 属于新建冶金、电镀、 化工、印染、原料药制 造等工业企业。 不属于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 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 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 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 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 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 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 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 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用水市政供水管 网, 无地下水压采行动。 不属于 6、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 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 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 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 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 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 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 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 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为C1353肉制品 及副产品加工项目,不 属于重大生态环境风险 的生产项目、不属于高 耗水、高污染行业、不 属于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 不属于 (四) 饮 用水水 源保护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 排污口。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 不属于 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 关闭。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不属于 1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 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不属于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 水水源准保护区。 不属于 (五) 环 境空气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 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 达到规定标准。 不涉及 不属于 2、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 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不涉及不属于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 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 不涉及不属于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 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生产用热及办公 区采暖均采用集中供 热,厂区无锅炉设备及 其他燃煤设施。 不属于 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 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为C1353肉制品 及副产品加工项目,污 水处理单元池体加盖, 出气口废气经收集并通 过碱喷淋活性炭吸附 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不属于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 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 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不涉及不属于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 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 量二类区。 不属于 (六) 自 然保护 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 不属于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 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 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 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 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 救措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 不属于 3、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 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 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 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 不属于 (七) 土 壤环境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 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 本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 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 管网排入沈阳市沈北新 不属于 14 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壤污染。区蒲河北污水处理厂处 理,污水处理站采取重 点防渗措施,建设符合 相关标准要求,不会对 土壤造成污染,厂区无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2、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废水无重金属或 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不属于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 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 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 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 本项目用地为二类工业 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 不属于 4、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 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不涉及不属于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 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不属于 6、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 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 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 修复无关的项目。 不涉及不属于 7、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 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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