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扩建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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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扩建燃气锅炉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扩建燃气锅炉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金泽民 联系方式 13654045386 建设地点 辽宁 省 沈阳 市 沈北新 区 财落 镇 大辛二村 地理坐标 ( 123 度 22 分 11.430 秒, 41 度 58 分 38.43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405 环保投资(万元) 24 环保投资占比 () 6 施工工期 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 否 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 评价 设置 情况 设置情况无 依据 表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相符性分析专项评价设置相符性分析 专项评价专项评价 的类别的类别 设置原则设置原则 是否涉及是否涉及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 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 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 目标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 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不设置 大气环境专项评价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 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新增废 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项目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内, 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进行城市污水 处理厂处理,不外排,因此不设置 地表水评价专项评价。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 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本项目不存在有毒有害和 易燃易爆危险物质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 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 不涉及 2 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 污染类建设项目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 不涉及,本项目不直接向海排放污 染物,且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规划 情况 无 规划 环境 影响 评价 情况 无 规划 及规 划环 境影 响评 价符 合性 分析 无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与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5]79 号) (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 知 (辽政发[2014]8 号) (以下简称辽宁省“气十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6]58 号) (以下简 称辽宁省“土十条”)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 、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 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 号)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 于印发 2021 年沈阳市锅(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 3 符性分析,见表 1-2表 1-9。 根据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规划范围为沈阳市四环内,本 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财落镇大辛二村,沈阳市四环外,不在沈阳市城市热电 发展总体规划范围内,因此无需分析本项目与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 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表表 1-2 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相符性分析年)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二、 重点 任务 (一) 深入调 整能源 结构。 1.推 进清 洁取 暖。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 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 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 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 (20172021 年) ,按照由城镇到 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 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 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 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 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 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 源,保证电力供应。2018 年清洁取 暖率达到 40;2019 年达到 44; 2020 年达到 49。 本项目扩建5台燃气锅 炉,燃料为天然气,是 清洁燃料,具有、燃烧 性能好、热效率高、含 硫量底等优点, 与本条 款相符 2.控 制煤 炭消 费总 量。 支持背压机组、 煤炭清洁燃烧技术、 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推动集 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 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 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 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 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 炉。2018 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 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 年,县级及 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 化供热;2020 年底前,依据城市供 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 建成区 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 电厂供暖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的燃 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 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 本项目扩建5台燃气锅 炉,不使用燃煤锅炉, 与本条款相符 3.深 入实 施燃 煤锅 炉治 理。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按照拆 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 则,统筹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 清单和台帐。 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 稳定达标排放。2019 年,将在用 20 本项目扩建5台燃气锅 炉,不使用燃煤锅炉, 与本条款相符 4 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以上燃煤 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 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4.实 施散 煤替 代。 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因地制宜扩 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按照 高 污染燃料目录 , 根据各市大气环境 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 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 用燃料组合分类。 2018 年确定Ⅰ、 Ⅱ、 Ⅲ类禁燃区范围。 本项目扩建5台燃气锅 炉,不使用高污染燃 料,与本条款相符 5.提 高能 源利 用效 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 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 化、 农肥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 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 行业能效水平提升。 本项目锅炉采取合理 送风及日常维护等措 施,确保燃料利用效 率,与本条款相符 (二) 推进调 整产业 结构。 7. 优化 产业 布 局。 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 入清单编制工作, 严格执行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 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 格的产业准入门槛。 积极推行区域、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 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 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 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 要求 8. 严控 “两 高” 行业 产 能。 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 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 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 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 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 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 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 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 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 行业 10. 深化 工业 污染 治 理。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沈阳市作 为国家划定的重点地区,继续执行 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余城市 以省政府公告为准, 2019年全省新、 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020 年鞍山、抚顺、锦州、辽阳、 铁岭和葫芦岛 6 个城市(2017 年细 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全省平均值)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1 年起全省 其余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 染物排放按要求实行 特别排放限值, 与本条 款相符 5 表表 1-3 与与辽宁省辽宁省“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 相符性分析 全面控 制污染 物排放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 型工业企业。 2016 年底前,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 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 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 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 于以上不符 合产业政策 及专项整治 十大重点行 业, 项目营运 期废水均可 以得到有效 处理达标排 放, 本项目建 设与该条款 是相符的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 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 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 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 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 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 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 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推动经 济结构 转型升 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各地 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 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备案。 本项目不属 于淘汰落后 产能, 与本条 款相符。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 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 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 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 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 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 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着力节 约保护 水资源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 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 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 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项目用水不 采用地下水, 与节约保护 水资源要求 是相符的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 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 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 统一配置。 本项目用水 为锅炉用水, 锅炉内用水 循环使用, 仅 软化水的尾 水进行排放, 符合清洁生 产要求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 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 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 理。到 2020 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 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6 充分发 挥市场 机制作 用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 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 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本项目营运 期废水排入 污水处理厂, 符合本条要 求。 严格环 境执法 监管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提高环境监管 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 训 项目污染物 均可达标排 放。 切实加 强水环 境管理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 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 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 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项目建成后, 将完善污染 物监测体系, 符合要求。 规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 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 境和健康风险,2017 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 高风险化学品生产、 使用进行严格限制, 并逐步淘汰替代。 全力保 障水生 态环境 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 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地级及以上城市自 2016 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本项目营运 期废水主要 为软化废水 及锅炉排污 水, 对地下水 不会有影响。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 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 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 处理。 明确和 落实各 方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 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开展自行监测, 落实治污减排、 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本项目污水 排入到厂区 污水处理站 内, 污水处理 站设置废水 在线监测设 备, 并按照排 污许可证要 求, 定期开展 自行监测。 强化公 众参与 和社会 监督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 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 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 本项目企业 内部定期培 训, 提高环境 保护和经济 社会发展认 识 综上所述,本次改扩建项目符合辽宁省“水十条”要求。 7 表表 1-4 辽宁省辽宁省“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条文明细 相符性分析 加大综 合治理 力度,减 少多污 染物排 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 “煤改气”、 “煤 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 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 炉,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 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 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 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 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 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本项目使用 燃气锅炉, 符 合文件要求。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 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 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 设施,每小时 20 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 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 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 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 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 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限时完成加油 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 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 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 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调整优 化产业 结构,推 动产业 转型升 级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 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项目不属于 淘汰落后产 能, 不属于产 能过剩行业。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2010 年本)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 (修正) 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 铝、 平板玻璃等 21 个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15 年再淘汰炼铁 1500 万吨、炼钢 1500 万吨、水泥(熟料 及粉磨能力)1 亿吨、平板玻璃 2000 万重量箱。对未按 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手续。2016 年、2017 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 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 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 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 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 目扩张。 加快调 整能源 结构,增 加清洁 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 管理。到 2017 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 65 以下。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 2015 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 1500 亿立方米以上,覆盖 本项目使用 燃气锅炉 8 能源供 应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 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 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 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 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健全法 律法规 体系,严 格依法 监督管 理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 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通过本次评 价履行环评 手续 明确政 府企业 和社会 的责任, 动员全 民参与 环境保 护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 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 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 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产生 的锅炉废气 可达标排放 综上所述,本次改扩建项目符合辽宁省“气十条”要求。 表表 1-5 辽宁省辽宁省“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 相符性分 析 实施建设用 地准入管 理,防范人 居环境风险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 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 级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 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项目选址 符合土地 利用规划 强化未污染 土壤保护, 严控新增土 壤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 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 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 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 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 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 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本 项 目 不 会 造 成 土 壤污染 加强污染源 监管,做好 土壤污染预 防工作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 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 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 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 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 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 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本项目固 体废物均 得到了有 效处置 9 加强目标考 核,严格责 任追究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 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企业内部 已建立完 善的管理 机制 综上所述,本次改扩建项目符合辽宁省“土十条”要求。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大辛二村,根据沈阳市环境 管控单元分布图,项目所在地为重点管控单元,对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 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 ,项 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区,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6 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三线一单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 〔〔2021〕〕10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 定 结 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 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 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 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 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一般管控单 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 单元 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 大辛二村,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生态 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区 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环境 管控单元划分要求,见附图 3 符 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 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 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 性的生态环境准入 要求, 建立“1N”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管控 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 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 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 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污 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 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 细化管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 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 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 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 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大 辛二村, 属于沈阳市重点管控单元, 编号为 ZH21011320033。为此,项 目针对污染物排放均采取了严格的 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同时, 采取了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确保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相 符 符 合 10 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源环境承 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 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表表 1-7 与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与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 [2014]3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序 号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1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不得 受理钢铁、 水泥、 电解铝、 平板玻璃、 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的项目。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 和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 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 保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的等量或减 量置换。 本项目为热力生产和供应类行业,不 属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 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 项目,与本条款相符 2 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石化、化 工和燃煤锅炉项目, 必须采用清洁生 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 除尘设施。 本项目扩建燃气锅炉,不使用燃煤锅 炉,天然气属清洁燃料。废气污染物 稳定达标排放,与本条款相符 表表 1-8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 知相符性分析知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 相符性 一、总体要求(二)具体要求 1 全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 区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全域和 其他地区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使用天然 气作为锅炉燃 料, 符合本条文。 3 重点区域保留的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 的地 方排放标准,每小时 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 节能和超低 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 成区生物质锅炉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4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推进落后锅炉淘 汰工 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燃煤锅炉综合整 治实施方 案,分类提出整治要求,维持现有设备有效运行, 不搞“一刀切”, 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 锅炉淘汰前应有替代热源。 三、提升在用锅炉节能环保水平 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技术参数配置合适的辅助设备和 环保 设施。 本项目采用天然 气作为能源,对 大气污染较小, 且企业依法依规 申领排污许可 证,建立自行监 4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建立自行监测 制度, 落实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严格记录并保存环境管理台 账,及时编 制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5 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使用单 11 位应 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继续使 用。 测制度,符合本 条文。 表表 1-9 沈阳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2021 年沈阳市锅年沈阳市锅((窑窑))炉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作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相符性分析析 条文明细 相符性 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1 完成城市建成区内 10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尘器超低排放改 造,实施城市建成区内 40 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本项目使用天然 气作为锅炉燃 料,不涉及该部 分内容。 2 严防淘汰的燃煤锅炉“死灰复燃” ,建成区、工业园区燃煤小 锅炉保持“清零”状态,建成区外的燃煤小锅炉实现达标排 放,或实施废弃拆除。 3 建成区外燃煤工业炉窑实现达标排放,或实施废弃拆除。 三、重点任务 1 建立全市锅(窑)炉环保管理综合台账清单 本项目使用天然 气作为锅炉燃 料,不涉及该部 分内容。 2 开展 10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尘器升级改造 3 推进 40 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 4 督促做好燃煤锅炉“冬病夏治”工作 5 继续实施燃煤小锅炉淘汰与治理 6 继续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7 依法查处锅(窑)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3、“三线一单”符合性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大辛二村,本项目不在沈阳市生 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规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 4。 (2)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为不达标区,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声环 境质量现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根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 1 月 1 日)中针对环境空气具体整改措施,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 有所改善。本项目运营期环境空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可有效防治污染物的 排放,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运营后对区域环境影响不大,环境质量基本可 以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所在区域内,区域水资源、能源和土地均供应充足,不存在资 源枯竭及供给不足的情况,且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 12 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所用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 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 ,本项 目不在沈阳市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中,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具体见表 1-10。 表表 1-10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文件相关要求 本项目具体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1)项目选址为工业用地; (2)项目为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允许类建设项目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 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根据 2020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的 数据,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不达标 区, 随着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 1 月 1 日) 的实施, 项目所 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进一步得到 改善。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 物排放达到国家和 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 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满足 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以梳理原有项目 的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以新代老 要求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 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 确、不合理 本项目引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环境质量公报数据,项目基础资料 数据已和建设单位核对,符合企业建 设内容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 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 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 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源保护 区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 排污量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 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内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 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 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 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 本项目不产生恶臭气体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 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项目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国家环境 保护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 本)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 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不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项目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14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 不得审批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 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 关不予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 不在限制 政策目录 内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 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 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 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沈阳市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之内,执行 总量指标替代政策 符合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 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 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项目属于“D4430 热力生产与供应”项 目,能耗较小,对周围环境及生态影 响较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一)石化化工业; (二)医药制 造业; (三)汽车制造业; (四) 畜禽养殖业; (五) 电力热力生产 业; (六)造纸和纸制品业; (七) 塑料制品业; (八)水泥制造业; (九)铸造和锻造业; (十)钢铁 业; (十一)废钢铁加工业; (十 二)“三磷”类建设项目(磷矿、 磷化工和磷石膏库) 。 本项目不属于目录所列的十二个重 点行业。 符合 注摘取与本项目有关条款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控制要求。 4、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大辛二村,在辽宁 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锅炉房旁新建一栋锅炉房进行建设,项目 中心坐标为东经123 2211.430“,北纬41 5838.4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动产权证书 (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78051号) ,本项目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建设要求。项目所在区域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即生态红线划分的法定保 护地红线区、生态功能和生态脆弱红线区以及城市生态功能服务红线区, 15 不属于环境敏感区域。 对照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号) ,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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