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扬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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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辽宁正扬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辽宁正扬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 称 辽宁正扬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 系人 陈春丽联系方式13478886188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 108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14 分 14.875 秒,41 度 48 分 56.112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3831 电线、电缆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五、电器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 77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 工器材制造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 准/ 备案)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 元) 100环保投资(万元)21 环保投资占 比() 21施工工期30 天 是否开工建 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3080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本项目不 需要设置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审批机关名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 情况 规划环评名称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年)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沈于环发【2020】年9号 规划及规 划环境 影响评价 符合性分 析 1、与、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108号,位于沈阳永安经济 开发区,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片区。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沈 阳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中规划用地要求。见附图1。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 规划面积 60 平方公里。包 2 含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国际商贸物流产业片区、新兴产业发展片区三 个区域。 本项目位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 本区域规划面积 22.2 平方 公里,东至三环路,南至京哈速公路,西至于洪区 区界,北至秦沈铁 路,依托五金园、机床城和基础零部件产业园、沙岭工业园,加快推动 以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集聚,打造先 进制造产业基地。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规划,相符性分析见表 1-1。 表表 1-1本项目与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规划及规划环评规划及规划环评本项目本项目符合性符合性 用地布局规划 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已开发1779hm2, 现状以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 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辅以农副食品 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制品加工 业、纺织服装服饰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现状 园区已形成以设备制造业、金属 制品业、通用设 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 构类型。 项目及周边为工 业用地, 附近无居 住、商住用地,对 环境影响较小, 符 合用地布局规划。 符合 产业定位 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已开1779hm2,现 状以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辅以农副食品加工 业、食品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制品加工业、 纺织服 装服饰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现状园区 已形成以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 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类 型。 本项目为电缆制 造业, 符合先进装 备智能制造产业 片区的产业结构 类型,符合沈阳 永安经济开发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 产业定位 符合 环保准入条件 规划区域内禁止新、 改、 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 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 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把污染物排放总 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在 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前,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 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新、 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 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 重点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设 施。 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 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 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 用量比例不低于 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 本项目为电缆制 造项目, 不属于环 保禁止建设的项 目, 同时本项目污 染物排放实施总 量替代, 本项目属 于电缆制造项目, 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挥发性有机物 采用集气罩收集, 二级活性炭吸附 设施处理, 收集效 率≥90。本项目 总量控制污染物 为挥发性有机物, 根据文件要求, 项 目挥发性有机物 总量需实行减量 符合 3 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 35 克/平方米;电 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 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 50, 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 新建 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替代, 本项目已向 总量部门提出总 量申请。 本项目供暖采用 市政供暖, 不建设 锅炉。 规划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规划准入负面清单为 1、禁止畜禽养殖场、制淀粉、制糖行业、纸浆、 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业、 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石灰 制造行业、金属冶炼、煤气生产、危险化学品仓 储行业进入。 2、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和限制的项目。 3、禁止新建沈阳市第一批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4、禁止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5、位于上述禁止准入目录企业仅允许实施环保改 造和技术升级,不允许扩建。 本项目为电缆制 造业, 符合先进制 造产业基地的产 业定位, 项目不在 沈阳市准入负面 清单名录内。 符合 2、、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结论符合性分析见表 1-2。 表表 1-2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本项目本项目符合性符合性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引进项目应按照本规划 提出环境准入条件要求,还需符合产业政策 和发展规划要求,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高 风险的生产企业,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本项目符合准入条件 要求,符合相关产业 政策,不属于高污染、 高耗能、高风险项目 符合 进一步优化园区合理布局,合理安排园区建 设时序,在园区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好与周 边居民、企业搬迁问题,确保与相关规划和 各类功能区哈协调 本项目不涉及搬迁符合 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的地下 水防渗措施,建立园区地下水动态监测计划, 确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本项目危废暂存间采 取地下水防渗措施, 按照重点防渗要求进 行建设。 符合 开发区区域应充分考虑入驻项目排污行为产 生的累计影响,推进清洁生产,制定区域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确保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及减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 功能要求 本项目涉及排放挥发 性有机物,需要进行 总量替代 符合 其他符合 性分析 3、产业政策符合性、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建设类,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4 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选址合理性、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规划,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 求,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不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交通便利;同时,项目区周围无文物古迹等特殊 环境制约因素。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本项目在开发区的地理位置详见附图 2。 5、、“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合性分析相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 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 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环境质量现状超 标地区以及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上新项目将受到限制;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也不得上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项目环评 审批还要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即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 消耗是不得突破的“天花板”;在规划环评请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 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3,表 1-4。 表表 1-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内容相符性分析 相符 性 生态 红线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 管 控单元137个, 分为优先保护、 重 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 济开发区, 不在生态保护 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相符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超 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 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本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属 于重点管控单元。 运营期 各项污染物采取成熟的 环保措施能满足达标排 放要求和风险管控要求。 相符 5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 化、 转型升级, 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 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 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 风险防控。 相符 环境 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 大气、 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 也是 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有关规划环 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 求, 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 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 展布局、 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项 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深 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 影响,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 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环评落实区域环 境质量管理目标要求, 提 出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 控建议, 预测项目对环境 质量的影响, 制定污染防 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 制要求, 各项污染物达标 排放。 相符 资源 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 资源利用上线是 各地区能源、 水、 土地等资源消耗不 得突破的“天花板”。 相关规划环评应 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 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 区 分不同行业, 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 减量替代、 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 利 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 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 据。 本项目生产过程消耗一 定量的水资源和电能, 资 源消耗量较少。 项目建成 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 设 备选择、 污染治理等多方 面采取先进合理可行的 防治措施,以“节能、降 耗、减污”为目标,有效 地控制污染。 项目的资源 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 源利用上线。 相符 环境 准入 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 线, 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 限制等 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要在规 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 从 布局选址、 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配置 方式等方面入手, 制定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 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 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不在 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 年版) 之内。 相符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项目污染物治理后达标排放,遵从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 管控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 拟建项目不属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中项目,因此, 项目符合环境准入条件。 表表1-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 是 否 6 列 入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规模均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划。 否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 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区域, 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可以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否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 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 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废气和噪声 等污染物防治措施可以 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否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 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项目 无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否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 合理; //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 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项 目。 否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 淘汰类的“两高”项目。 否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炼油、乙 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 项目。 否 9.低速电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电车 项目。 否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该类项目。否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 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该类项目。否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 线一类区及二类区。 否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 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 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 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7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 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值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该类项目。否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 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 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该类项目。否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 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涉水项目。否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 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 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 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 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该类项目。否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 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 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 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 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 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 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不涉及地下水压 采。 否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 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 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 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 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位于辽河、浑 河、 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 围内,项目耗水量较小。 否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 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 本项目不在水源饮用水 水源一级、 二级保护区范 围。 否 8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 得增加排污量。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 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 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 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 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 气污染源。 本项目符合环境空气保 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要 求。 否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 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 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 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 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所在区域无自然 保护区。 否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 施防止土壤污染。 否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产生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 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 矿、矿渣,本项目产生的 有色金属收集后外售综 合利用。 否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 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 本项目不属于该类项目。否 9 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建、 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 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产生的有色金属 作为产品回收利用, 危险 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厂界四周无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否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 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 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否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 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 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否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生产车间为封闭 结构,地面防渗。可有效 预防土壤污染。 否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 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该类项目。否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 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 “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 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 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经监测并可核实的, 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否 (八)固体废物换进保护环境准入限值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 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属于该类区域。否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 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否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 否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本项目不涉及。否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 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 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否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 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 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 本项目不涉及。否 10 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 的活动。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 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 地的, 依法经有批准权 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 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 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 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 途;(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4)过度放牧或者擅 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6)破坏湿地野生 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 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 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 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9)擅自建设风力 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 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禁 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 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 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 等相关政策要求。 否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 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 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否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 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 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 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 求。 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编制指南 (污染影 响型)编制。 /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 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申请 VOCS总量。/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本项目符合。否 11 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 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一)石化化工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二)医药制造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三)汽车制造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四)畜禽养殖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五)电力热力生产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六)造纸业和纸制品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七)塑料制品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八)水泥制造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九)铸造和锻造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十)钢铁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十一)废钢铁加工业本项目不涉及。否 (十二)“三磷”类建设项目(磷矿、磷化工和 磷石膏库) 本项目不涉及。否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各项要求。 6、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 (沈政发[2021]10 号) 和 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 ,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108号,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管 控单元编码为ZH21011420039。分析如下表 表表 1-5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管 控 单 元 编 码 单元 名称 主导 产业 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ZH2 101 142 003 9 沈阳 永安 经济 开发 区 制造 业、节 能环 保、新 能源、 新材 料 空 间 布 局 约 束 1.大气受体、布局敏感 尽量避免大规模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 设。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位于沈阳市 永安经济开发 区,属于工业园 区,运期产生的 废气为非甲烷总 烃和粉尘。非甲 烷总烃和粉尘排 放均执行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 (GB16297-199 6) 新污染源中的 二级排放标准及 符 合 12 无组织排放标 准。无组织排放 的非甲烷总烃按 照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 (GB37822-201 9) 执行厂区内的 挥发性有机物控 制要求。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1.水环境城镇生活重点 管控区工业园区内生 产废水必须集中收集处 理,禁止偷排漏排;永 安新城污水处理厂稳定 达到一级 A 及以上达标 排放;园区逐步推行雨 污分流。 2.大气布局重点管控 区 淘汰 40 蒸吨以下非 工业燃煤锅炉; 清退“散 乱污”企业; 低矮面源采 取替代清除、清洁化改 造。 3.园区 VOCs 排放的重 点企业加强 VOCs 过程 回收, 严格落实“一厂一 策”,制定错峰生产计 划。 本项目冷却水回 用,生活污水排 入化粪池处理后 排放到沈阳沙岭 处理厂;本项目 不使用燃煤锅 炉;企业在建设 投产后, 落实“一 厂一策”, 制定错 峰生产计划。 符 合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1.加强 VOCs 风险防控。 本项目生产产 生的废气通过 集气罩收集后 (收集效率 90),二级活 性炭吸附处理 后 (非甲烷总烃 处理效率 84) , 通过一根 15m 高排气筒有组 织排放。 车间厂 房封闭生产减 少无组织废气 排放。 废气收集 系统排风罩 (项 目集气罩均位 于生产车间内) 的设置符合 排 风罩的分类及 技术条件 (GB/T16758- 符 合 13 2008)规定。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1.高污染禁燃区在禁 燃区内,禁止销售、燃 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 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 用天然气、页岩气、液 化石油气、电或者其 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 燃用生物质燃料。 本项目不使用高 污染燃料 符 合 综上,本项目不在于洪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在自然保护区、饮用 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范围内,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沈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项目位于沈阳市环 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中位置见附图6,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单元查询见 附件6)。 7、、“水、气、土十条水、气、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气十条”)、辽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5]79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以 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本项目与省“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符 性分析见表1-6,表1-7,表1-8,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 表表 1-6本项目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强环保、能耗、 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采取 、经济、技术、 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提前一年完成钢铁 等 21个重点行业的全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 汰任务。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 能。 符合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 实国家高 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 准入条件。 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 行业 符合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 业企业。 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 全面排 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的不 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环保设施符合要求。 符合 14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强环保、能耗、 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采取 、经济、技术、 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提前一年完成钢铁 等 21个重点行业的全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 汰任务。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 能。 符合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 实国家高 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 准入条件。 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 行业 符合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 业企业。 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 全面排 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的不 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环保设施符合要求。 符合 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符合性分析 内容详见表 1-7。 表表 1-7本项目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序号辽宁省辽宁省“水十条水十条”沈阳市沈阳市“水十条水十条”本项目本项目 符合符合 性性 1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 控制污染物排放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到 2020 年底, 全省 88 个重 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 理能力, 无污水收集处理设 施的要加快建设。 / 本项目冷却水 回用,生活污 水排入化粪池 处理后排放到 沈阳沙岭处理 厂 符 合 2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 保护水资源。 严控地下水超采。 继续实行 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 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 水库 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 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 的地区, 停止批建新的地下 水取水工程, 不再新增地下 水取水指标。 二、工作任务 (六)建立健全综合 管理体系,完善环境 管理机制。 36.进一步加强施工 现场降水的审批工 作, 严格控制开采量, 节约地下水资源。 本项目用水来 自市政自来水 管网,不取用 地下水。 符 合 3/ (二)实施流域环境 综合整治,消灭建成 区黑臭水体,进一步 提高流域整体水环境 质量。 17.严格实施水域及 岸线用途管制。2016 年 9 月底前,制定完 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方案,将重点河流、 本项目在现有 占地进行建 设,不涉及生 态红线. 符 合 15 湿地、湖泊纳入红线 保护范畴,土地开发 利用、项目建设及生 产活动不得违规占用 河道、滩地及堤岸等 红线保护区域;严格 落实沈阳市生态保 护红线管理办法, 建立生态红线管控长 效机制, 2020 年年底 前,依法完成红线区 内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的整治工作。 表表 1-8 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 序序 号号 辽宁省辽宁省“土十条土十条”沈阳市沈阳市“土十条土十条”本项目本项目 符符 合合 性性 1 16.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 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 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 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 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 用。 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 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 新增污染。坚持“不欠新 账,多还旧账”的原则, 防止新改、 扩建项目对 土壤造成新污染。对于 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 新改、 扩建工业项目在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 状调查;排放重点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要增加 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 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落实。 本项目位 用地为工 业用地, 租用已建 成厂区建 设,不新 增用地。 符 合 2 (六) 加强污染源监管, 做好 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8.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 煤矸石、 工业 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 电石渣、 铬渣、 砷渣以及脱硫、 脱硝、 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 存场所, 完善防扬散、 防流失、 防渗漏等设施, 制定整治方案 并有序实施。 18.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和 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管。 建立污泥产生、运输、 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 体系。加强城镇污水处 理厂、造纸、印染、河 道清淤等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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