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上古航空复合材料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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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辽宁上古航空复合材料零部件制造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辽宁上古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辽宁上古航空复合材料零部件制造项目 项目代码2204-210113-04-01-255628 建设单位联系人谢宇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东至雪湖街、 西至用地界、 南至用地界、 北至用地界,地块编号沈北新区(G)2022-026 客运专线东 -5 地块 地理坐标(123 度 33 分 55.692 秒,41 度 55 分 10.998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744 航空相关 设备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74,航空、航天器 及设备制造 374, 其他 (年 用非溶剂低 VOCs 含量涂 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 新建(迁建)  改建  扩建 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沈北新区发展和 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北发改备字[2022]43 号 总投资(万元)10000环保投资(万元)223 环保投资占比()2.23施工工期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2481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虎石台西单元(编码HNSX) 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沈政[2020]35号(2020年8月29日) 2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评名称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58 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1 本项目与规划本项目与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文件 名称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沈 北新 区虎 石台 西单 元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虎石台西单元规划范 围东至长大铁路,西至 哈大客运专线,南至三环 高速公路,北至规划路, 总规划面积约 1547 公顷。 虎石台西单元功能定位为 沈北新区重点产业区之 一,重点发展物流、航空 零部件等产业。 本项目用地类型 为二类工业用地, 本项 目属于航空零部件制 造项目, 属于重点发展 产业, 与区域要求不冲 突,满足沈北新区虎 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 细规划要求。 符合 沈 北新 区虎 石台 西单 元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 依据虎石台西单元控 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准入清 单,如下 (1)产业类型禁止 引进化工、钢铁、水泥、 平板玻璃、 有色金属冶炼、 多晶硅冶炼、电镀、铸造 等行业项目;禁止引进以 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项目、 使用溶剂型涂料项目;禁 止引进两高项目;禁止新 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的工厂、仓库;禁止建设 开采取用地下水项目。 本项目属于航空 零部件制造项目, 不属 于禁止引进的产业类 型;本项目符合产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9 年本) (2021 年修改)、 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 政策目录 (2021 版) 。 因此, 本项目符合沈北 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 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 环评的各项要求。 本 项目在规划中的位置 见附图。 符合 (2)产业政策符合 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 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版)等要求。 符合 沈 1.根据沈阳市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本项目建设地用 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已 符合 3 北新 区虎 石台 西单 元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审 查意 见 2006-2020,规划区域 用地范围内为允许建设 区、有条件建设区和一般 农田。规划区域未占用基 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规划用地包 括二类工业用地、物流仓 储用地和居住用地等。 取得用地手续。 本项目 规划用地未占用基本 农田保护区,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2.供水水源为规划区 域内的歪树子水厂;规划 区域排水以建设路为分 界,建设路以北区域污水 排入虎石台北污水处理 厂,建设路以南区域污水 排入虎石台南污水处理 厂,远期部分污水排入规 划区域内新建的双楼子污 水厂;供电为规划区域内 的虎镇变电站和新建的双 楼变电站;供热热源为规 划区域外的华润异地扩建 热电厂。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 水、地面清洗水等,综 合污水排入化粪池, 经 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 区污水管网, 最终进入 虎石台北污水处理厂 符合 3、 规划区域的大气污 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等,通过采 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减少 废气对周围敏感点的环境 影响。 本项目有机废气 采用干式过滤器活性 炭吸附催化燃烧处 理, 处理后的有机废气 经 1 根 15m 高排气筒 达标排放。 符合 4、规划区合理布局, 要求入区企业选用低噪声 设备、同时建议采取吸声 和消声等措施,减少噪声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 规划区绿化,利用树木的 吸声、消声作用减小噪声 影响。 本项目采用低噪 设备、减振,隔声,夜 间不生产。 符合 5.规划区产生的危险 废物,由有危废处理资质 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 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要 求 处 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 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 理。 废活性炭、废漆 桶、 废过滤棉等危险废 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 内,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 理;边角料外售,满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 标准 GB18599-2020 要求; 生活垃圾由环卫 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 害化处理。 符合 4 6.规划区引进项目需 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 求。 本项目为航空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 满足规划环评准入要 求。 符合 本项目符合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的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 修改),本项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C3744航空相关设备制 造,产品为航空复合材料零部件,不属于其鼓励类、限制类 和淘汰类项目,视为允许类。目前,该项目已于2022年4月29 日获得沈北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明(项目编号 2204-210113-04-01-255628)。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2、、项目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G)2022-026 客运 专线东-5地块,地理坐标为E 123度33分55.692秒,N 41度 55分10.998秒,项目采取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后,污染物可 实现达标排放,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项目土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因此,项目选址合理。 3、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环环评[2016]95号),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 览表如下。 表表1-1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类别项目情况符合性 生态保护 红线 根据沈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图, 项目用地不 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项目污染物可以稳定达标排放, 且排放总量 较小,不会恶化区域环境质量。 符合 5 资源利用 上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 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 依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2 年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 在负面清单内。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 符合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项目与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见表1-2。 表表1-2项目与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标 题 内容符合性分析 判定 结果 分 区 管 控 (一)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 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 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 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 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 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 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 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 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 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 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 区域。 (二)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 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 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 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 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 求,建立 “1414N”四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体系。 “1”为全省总体 管控要求; “4”为沈阳现代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沈北新区(G) 2022-026 客运专线东-5 地块,项目用地不在自 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内,不在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内;项目所 在地环境管控单元为虎 石台单元,编码为 ZH21011320032, 属于重 点管控单元。项目运营 过程,废气和废水可达 标排放,噪声可以稳定 达标排放,可落实生态 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符 合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 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 类型,因此,本项目为 辽宁省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环境准入允许类别。 符合 6 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 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 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 色经济区 (以下简称“一圈 一带两区”) 等重点区域管 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 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 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 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 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 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 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 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 (三)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 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 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 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 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 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 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 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 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 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 善。 综上,经过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进行对 照分析,项目符合意见中的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3))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虎石台北街道,所在的分区管控单 元编码为ZH21011320032,为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 敏感重点管控区) ( “三线一单” 管控单元查询文件见附件) ,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的符合性见表1-3。项目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 7 元位置关系见附图3。 表表1-3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标 题 内容符合性分析 判定 结果 分 区 管 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 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 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 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面积为 2356.10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 土面积的18.32; 重点管控 单元48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 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 标区域, 面积为6798.61平方 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 一般管控单元7个, 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 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 为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 市国土面积的28.81。 (二)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 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 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 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 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 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 求; “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 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 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 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 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 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 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污染减排、 提升资源利 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 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 环 本项目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东 至雪湖街、西至用地 界、南至用地界、北至 用地界,地块编号沈 北新区(G)2022-026 客运专线东-5 地块, 选 址属于虎石台街道范 围, 为沈北新区重点管 控 单 元 , 编 码 ZH21011320032。 项目选址不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项 目运营过程, 废气和废 水可达标排放, 噪声可 以稳定达标排放, 可落 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 要求, 符合分区环境管 控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 高污染、 高能耗和资源 型的产业类型。因此, 本项目为沈阳市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准 入允许类别。 符合 8 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 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 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 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 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 科学布局, 合理控制开发强 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 定。 沈北新区优先保护单 元辽宁沈北七星国家湿地 公园、沈阳国家森林公园、 沈阳石人山市级自然保护 区、 石佛寺水源、 尹家水源、 黄家水源、 沈北新区一般生 态空间、沈阳辉山风景名胜 区、沈北辽河生态保护红线 区、沈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沈北新区重点管控单 元沈北新区虎石台东片区 工业聚集区,涉及街道2个 (辉山街道、 虎石台街道) ; 沈阳辉山经济开发区-北部 园区,涉及街道3个(新城 子街道、虎石台街道、辉山 街道);沈阳道义经济开发 区,涉及街道2个(道义街 道、正良街道);沈北新区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 控区,涉及街道3个(新城 子街道、清水台街道、马刚 街道);沈北新区水环境城 镇生活重点管控区, 涉及街 道4个(道义街道、正良街 道、虎石台街道、辉山街 道);沈北新区水环境农业 重点管控区,涉及街道5个 (兴隆台街道、黄家街道、 财落街道、新城子街道、道 义街道);沈北新区大气环 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涉 及街道1个(新城子街道); 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涉及 街道1个(辉山街道)。 空 间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 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 本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符合 9 布 局 约 束 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和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 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 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 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 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 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 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 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 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 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 供电耗煤低于300克标准煤/ 千瓦时。(4)在已经实行 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 不 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 锅炉。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 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 排放要求。(5)城市建成 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 炉。(6)新建涉工业炉窑 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 管理。 目录(2019 年本) (2021 年修改) 和 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为 允许类项目, 项目不属 于燃煤发电项目, 不建 设锅炉及工业炉窑。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 量10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 重点, 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 升级改造。(2)新、改、 扩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 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 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 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3)涉VOCs排放企 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项目排放的非甲 烷总烃严格执行 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GB37822-2019) 标准 要求。 符合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 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 般)、Ⅱ类(较严)和Ⅲ类 (严格),Ⅱ类较严高污 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 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 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 油焦、 油页岩、 原油、 重油、 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 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 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 本项目不使用高 污染燃料。 符合 10 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 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 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 页岩、原油、重油、渣油、 煤焦油。(2)在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 已建成的高 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 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 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 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 料。 ((3)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年版)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的符 合性见表1-4。 表表1-4 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年版)) 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单 元 名 称 内容符合性分析 判定 结果 Z H 21 01 13 20 03 2 重 点 管 控 单 元 ( 水 环 境 城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 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 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相关要求, 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 目准入; (2)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城 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 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3)禁止在城镇居民 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 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内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本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本) (2021 年修改) 和 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不 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 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 求。 符合 11 镇 生 活 污 染 重 点 管 控 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配套管网建 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 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 收 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 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难 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 蓄和治理等措施。 (2)推进污水处理设 施建设扩建工程,提高建成 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3)区域内工业企业 严格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4)重点行业企业应 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 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管理。 本项目污水进入 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 政管网, 最后进入虎石 台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符合 5、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辽宁省打 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符合性分析。 (1)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气十条, 国发[2013]37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2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序 号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情 况 1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减 少多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符合 2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 动产业转型升级 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 3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增 加清洁能源供应 本项目使用电能符合 4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优 化产业空间布局 符合准入条件符合 5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 的责任, 动员全民参与 环境保护 项目确保环境污染治理投 资,达到环境、经济、社 会效益共赢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 求相符。 (2)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国 12 发[2015]17号)内容符合性分析下表。 表表1-3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 “十 小”企业。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 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 造。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 治畜禽养殖污染。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 极治理船舶污染。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 地面清洗水等,综合污水 排入化粪池,经化粪池处 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最终进入虎石台北污水处 理厂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 后产能。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 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 循环利用。 本项目为产业机构调整 指导目录(2021年修改 版)中的允许类。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 2、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 水,加强城镇节水,发展农业 节水。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 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职工生 活用水,用水总量较少。 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日标管理,明 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 境风险。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 发排污许可证。 本项目的建设增加废水污 染物排放,需申请总量指 标为COD和氨氮。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 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 安全。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 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 治规划。 3、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 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范围内。 符合 13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 强河湖水生态保护。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 任。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 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 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 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 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 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 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 风险防范等责任。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符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2、加强社会监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本项目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相符。 (3)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人大发[2021]27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7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第五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排 放、倾倒下列物质 (一)工业废渣、生活垃圾、 粪污和其他废弃物; (二)油类、酸液、碱液或者 剧毒废液; (三)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 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 质的废水; (四)含有汞、镉、砷、铬、 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 剧毒废渣; (五) 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 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含低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本项目严格按照此规定要 求进行日常废物管理。危险 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不向水体倾倒。本项目综合 污水排入化粪池,经化粪池 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最终进入虎石台北污水处 理厂 符合 14 (六) 不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的含热废水; (七)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其他污染水体的物质。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 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 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 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 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 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 失的措施。 禁止在江河、 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 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 存贮 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 企业、学校、科 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 机构、 环境监测等单位的实验 室、 检验室和在线监测设备等 产生的酸液、 碱液及其他有毒 有害废液,应当单独收集,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 全处置,不得与其他废水、污 水混合处理, 不得直接排入城 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外环境。 严格按照此规定要求进行 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单 独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 处理,不排入市政管网或者 外环境。 符合 第五章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排入城市排水管 网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进行处理的污水, 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预处 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 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 物名录内的污染物; (二)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 有病原体的污水; (三) 含有难以生物降解有机 污染物的废水; (四) 可能影响公共污水处理 设施正常运行的废水。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地 面清洗水等,综合污水排入 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排 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 虎石台北污水处理厂 符合 (4)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 国发[2016]31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4本项目与本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 15 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2、明确管理要求。 13、落实监管责任。 14、严格用地准入。 符合规划用地要求 。 五、强力未污染土壤保护,严 控新增土壤污染 15、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 控新增土壤污染。 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污水处 理站按照要求做好防渗。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 壤污染预防工作 18、严控工矿污染 19、控制农业污染 20、减少生活污染。 本项目生活垃圾期由环卫 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符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 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8、强化政府主导。 29、发挥市场作用。 30、加强社会监督。 31、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 育,预防土壤污染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 求相符。 (5)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 析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印发辽 宁省 “十四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 〔2022〕 16号),发布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本 项目与之相符性分析如下。 表表 10辽宁省辽宁省““十四五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相符性 分析分析 规划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 合 性 第三章坚 持高质量 引领, 推动 绿色低碳 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机制逐步健全“三线 一单”配套的规章制度和 管理政策。2025 年底前, 形成基本完善的区域生 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 重点管控单元 (ZH21011320032) 符 合 第五章 深以冬季采暖期、夏季臭氧有机废气采取干式符 16 入打好蓝 天保卫战, 提升环境 空气质量 O3污染高发期为重点管 控期,继续加强 PM2.5污染 防治,补齐 O3污染治理 短板,协同控制 PM2.5与 O3污染。大力推进 VOCs 和 NOx减排, 带动多污染 物、多污染源协同控制。 过滤器活性炭吸附 浓缩脱附催化燃烧 废气处理设备处理。 合 第六章 深 入打好碧 水保卫战, 巩固提升 水生态环 境质量 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 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 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 境治理,污染减排与生态 扩容两手发力, “保好水”“治差水”, 推进河流水系连通,开展 “美丽河湖”保护与建 设,努力实现 “清水绿 岸、鱼翔浅底”。 本本项目废水为生 活污水、地面清洗水 等,综合污水排入化 粪池,经化粪池处理 后排入园区污水管 网,最终进入虎石台 北污水处理厂 符 合 第八章 深 入打好净 土保卫战, 提升土壤 和农村环 境质量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根据 土壤污染状况和风险合 理规划土地用途,永久基 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 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居住区和 学校、医院、疗养院、养 老院等单位周边,禁止新 (改、扩)建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 (改、扩)建涉及有毒有 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提出并落 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 治要求。 本项目周边无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目且本项目车 间严格做好防渗,不 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符 合 第十章 强 化风险防 控, 保障环 境安全 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 处置体系建设。 2022 年底 前,县(市、区)全部建 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 置体系,建成区医疗废物 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100。 鼓励偏远地区建设 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 施,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 置。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 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 力,依托危险废物焚烧处 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 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 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 应急处置设施清单,设区 本项目危险废物暂 存在危险废物暂存 间,由有资质单位处 置 符 合 17 的市级政府至少明确 1 座 协同应急处置设施,确定 应急管理流程和规则。 (6)项目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版)符合性分析见表1-6。 表表1-6项目与项目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版版)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序 号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1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 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 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 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一类区内 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 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 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 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 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 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 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 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 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 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 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 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 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 道、防洪、管 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 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 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 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沈北新区生态保 护红线图,项目用地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符合 2(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本项目属航空相关设符合 18 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 染、炼焦、炼硫、炼砷、炼 汞、炼油、电镀、农药、石 棉、水泥、玻璃、钢铁、火 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 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 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 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 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 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 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 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 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 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 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 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 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 有关工 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 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 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 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 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 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 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 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 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 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 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 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 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 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 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 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 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 备制造业,不属于小 型造纸、 制革、印染、 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钢铁、火电以 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 境的生产项目,不属 于冶金、 电镀、化工、 印染、原料药制造等 工业企业,项目用水 由市政供给,不开采 地下水,本项目不产 生生产废水,生活污 水排入化粪池后,经 市政管网排入虎石台 北污水处理厂, 因此, 符合水环境保护环境 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9 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 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 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 量置换。 3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 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 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 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 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 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处不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内,因此,符合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 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符合 4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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