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退役军人总医院消化病医院综合楼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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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辽宁省退役军人总医院消化病医院综 合楼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立德树人医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 项目 名称 辽宁省退役军人总医院消化病医院综合楼改造项目 项目 代码 2205-210114-04-05-803681 建设 单位 联系 人 李宝成联系方式18141181911 建设 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 沈阳市于洪县(区)黄河北大街乡(街道) 156 号 地理 坐标 (123 度 24 分 49.208 秒,41 度 53 分 26.631 秒) 国民 经济 行业 类别 Q8415 专科医院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九卫生-108 专科疾病防 治院(所、站)8432 建设 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 审批 (核 准/ 备案) 部门 (选 填) 沈阳市于洪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 资(万 元) 35000环保投资(万元)135 环保 投资 占比 () 0.386施工工期5 个月 是否 开工 建设 否 是 用地面积(m2)12080 专 项 无 2 评 价 设 置 情 况 规 划 情 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了大韩屯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范围大韩屯单元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规划范围东至黄河大街,西至西江街, 南至二环路,北至三环高速公路,规划面积约1158.55公顷。 功能定位大韩屯单元功能定位为以居住功能为主,集商业、配套服务等功能于一 体的综合功能区。 建设规模单元规划人口约约26万人,规划建设规模约1696万平方米。 城乡建设用地单元内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约1138.77公顷,特殊用 地约19.78公顷。 城市建设用地单元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以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为主。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 156 号,属于大韩屯单元规划范围内。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情 况 大韩屯单元功能定位以居住功能为主,集商业、配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功能 区;根据沈阳市于洪区大韩屯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位于于洪区陵西街道,所在 位置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项目与单元位置关系图见附图11。 综上,项目与大韩屯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规 划 及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的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中 第 5 项规定“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 属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 年版)中所列项目,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用地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 156 号,建设单位沈阳立德树人医院有限公司 租赁沈阳市博睿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详见租赁合同),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的限 制或禁止项目,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要求,用地性质证明附件。 3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3、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 156 号,建设单位沈阳立德树人医院有限公司 租赁沈阳市博睿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建房屋(详见租赁合同),场址中心坐标为 北纬 4153′26.631″,东经 12324′49.208″,项目北侧为红星美凯龙,南侧为在建盛京云著 居民小区,西侧为在建盛京云著居民小区,东侧为黄河北大街。项目地址不在于洪区生 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特别需要保护的环境 敏感目标,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项目使用电等清洁能源,在采取有效的污染 防治措施后,运营期各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区域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项目 选址可行。 4、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面清 单。 (1)与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 156 号,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中规定的生态红线范围(见附图 9),项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 2021 年 10 号),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大街 156 号,为陵西街道,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详见附图 10 和附件 7),本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文件中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因此项目选 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表表 1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 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 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 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 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 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 街 156 号,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生态 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区 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 编码为 ZH21011420040。符合环境 管控单元划分要求,见附图 10 及附 件 7。 符合 4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 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 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 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 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 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 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 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 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 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 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 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 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 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 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 街 156 号,为于洪区陵西街道,属 于沈阳市重点管控单元。为此,项 目针对污染物排放均采取了严格的 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同时, 采取了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确保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 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相符。 符合 表表 2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行 政 区 街 道 管控单元编码 主要 环境 属性 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 综 合 判 断 于 洪 区 陵 西 街 道 ZH21011420040 重点 管控 单元 空 间 布 局 约 束 (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 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和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关要求,禁止 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准入;(2)不予批准城 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 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 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 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 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 项目。(3)新建燃煤发 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 (1)根据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 本)鼓励 类的第三十 七条, “卫生 健康”中第 5 项规定“医 疗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 本项目属于 鼓 励 类 项 目,符合国 家 产 业 政 策。不属于 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 符 合 5 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 (4) 在已经实行清洁能 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 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 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 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 足超低排放要求。(5) 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 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 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策 目 录 ( 2020 年 版)中所列 项目,符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 (2) 本项目 不属于燃煤 发电项目, 不涉及新建 燃煤锅炉, 符合要求。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1) 城市建成区内单台 容量 100 吨及以上燃煤 锅炉为重点,实行除尘 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2)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 严格执行(行业、国家 或省级)排放标准,加 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 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 织排放控制标准 。 (3) 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 “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不涉 及燃煤锅炉 使用和 VOCS排放。 符 合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1) 将禁燃区内禁止燃 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 (一般)、Ⅱ类(较严) 和Ⅲ类 (严格) , Ⅱ类较 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 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 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 油焦、油页岩、原油、 重油、渣油、煤焦油。 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 包括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 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 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 重油、渣油、煤焦油。 (2)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 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 本项目不使 用燃料。 符 合 6 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 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 岩气、液化石油气、电 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 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2)与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 量的基准线。 根据2021 沈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及日平均第 95 百分位 数质量浓度均不达标,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为不达标区; 沈阳中正检测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9 月 19 日2021 年 9 月 21 日对项目所在地硫化氢、氨进行了现状监测,结果表明 氨气、硫化氢监测浓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表 D.1 标准要求。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产生的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 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因此,本项目运 营后不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 核工业东北分析测试中心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对项目四侧厂界及敏感点噪声进行了 现状监测, 结果表明 项目东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满足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4a 类标准要求,其余三侧厂界及敏感点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1 类标准要求。 为加快解决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 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 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 (辽政发〔2018〕31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沈阳市制定了2020 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 气质量将逐步改善。项目建成后排放各类污染物经过本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处理后可以 稳定达标排放,其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影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保护标准,符合环境 质量底线要求。 (3)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 “天花板”。本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有效可行,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仅消耗一定量的 电能、水资源,因此本项目工程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很小;项目在原有建 筑物内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不占用土地资源,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 7 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 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2021 年版),本项目位于于洪区黄河大街 56 号,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符合文 件要求。 表表 3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环境准入政策分年版)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析判定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表不 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 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法定规划; 项目从环保角度选址基本 符合,平面布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项目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 施后,各污染物均能达标 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 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 施后,各污染物均能达标 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环境质量公 报(2021 年),根据现 场勘查、 收集及企业提供资 料,如实编制项目组成、工 艺等基础数据。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 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 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医院项目, 不属于 化工项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 项目。 本项目为医院项目, 不属于 “两高”建设项目。 符合 (二) 生态红线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 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 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 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 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 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 坝、开采地下水。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 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 不得增加污 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8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 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 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 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 文件。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三) 水环境保护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 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项目为医院项目, 不属于禁 止新建的“十五小”行业。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 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 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 目。 本项目为医院项目。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 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 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 按规 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 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排入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 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 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辽河、 浑河、 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 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 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 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高耗水、 高 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 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 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 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排入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 符合 (四)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 污口。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 者关闭。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9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 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五) 环境空气保护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 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料设施。 本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及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 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依托红星美凯龙中 央空调采暖。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 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用煤。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 扩建大气污染源。 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符合 (六) 自然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 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 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 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的, 应当限 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 措施。 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 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 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 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 理。 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 区。 符合 (七) 土壤环境保护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 废物处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 污染 本项目在污水处理站、 化粪 池、备用柴油发电机储油 间、 医疗废物暂存间以及污 水管网等进行防渗处理。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 理站处理后进入沈阳北部 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污泥 待产生后储存在污泥池中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 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污泥待产生后储存在污泥 池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 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 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 本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符合 10 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 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 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小。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 能,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 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涉 重企业。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 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 一律不予审 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全口径 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 施消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 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是重金属重点行 业,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 符合 (八) 固体废物环境 保护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 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内。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 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境外的固体 废物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 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本项目符合相关环境保护 标准。 符合 十一 产业政 策和准入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 属于淘汏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 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属允许类项目。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 主体不得进入,性质机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符合清单要求。符合 十二 园区准 入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 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 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按照标准、规范严格编制。 符合 11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 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 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的要求。 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符合 3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 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能耗物耗小较少, 对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较少。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二个行业中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符合“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 5、本项目与辽宁省相关环境政策符合性分析 表表 3本项目与辽宁省相关环境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辽宁省相关环境政策相符性分析 名称政策要求 符合 性 说明 辽宁省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 辽政发[2014]8 号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25.加强施工扬尘整治。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扬尘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封 闭围挡、裸露土方覆盖、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 遮盖等环节管控,在城市市区内的主要施工工地出 口、 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 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建立实施扬尘排 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 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符合 本项目施工 期,将严格按 照辽宁省扬 尘污染防治管 理办法,建 设各项治理措 施,并开展施 工监理 辽宁省水污 染防治工作方 案的通知(辽 政发[2015]79 号)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 企业。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实施重点行业技 术改造。 符合 本项目符合产 业政策,为鼓 励类项目;不 属于重点改造 行业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严格环境准入。3.优化产业 空间布局。4.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符合 本项目符合产 业政策;不在 沈阳市生态红 线范围内。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控地下水超采。 符合 本项目供水依 托市政供水, 不开采地下 水。 辽宁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土壤污 染防治工作方 案的通知(辽 政发〔2016〕58 五)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 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 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符合 本项目对土壤 环境影响较 小。 (五)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 符合 本项目不属于 12 号)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 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 焦化等行业企业。 金属冶炼、焦 化等行业企 业。 辽宁省环境 保护十三五规 划辽政办发 [2016]76 号 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 置活动。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 处置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加强医疗废物 管理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 处置。 符合 本项目医疗垃 圾收集后暂存 于医疗垃圾暂 存间内,委托 资质单位处理 辽宁省打赢 蓝天保卫战三 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 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 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规划20172021 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 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 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 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 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 证电力供应。 符合 本项目租用沈 阳市博睿之星 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房屋,该 处房屋共 3 栋 楼,本项目租 用 3,1-2为 红星美凯龙租 用。本项目冬 季采暖依托红 星美凯龙中央 空调。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 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 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 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 准入门槛。 符合 本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为鼓励类项 目。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 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 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 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 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 符合 本项目施工期 严格加强扬尘 治理。 6、“水、气、土十条” 符合性分析 对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气十条”)、辽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6]58 号) (以 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本项目与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 4 表 5、表 6,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本项目涉及内容。 表表 4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13 全面控 制污染 物排放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 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 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 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以上不符合产业 政策及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 业,项目营运期废水均可以得 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本项目 建设与该条款是相符的。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 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 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 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 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 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 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 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 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推动经济结构转 型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 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 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 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 保护部备案。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 能,与本条款相符。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 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 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 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 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 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 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 业结构。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 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 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 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着力节约保护水 资源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 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 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 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 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 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 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项目用水不采用地下水,与 节约保护水资源要求是相符 的 14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 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 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 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 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 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 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 年,电力、 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 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 准。 充分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 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 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 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本项目营运期废水由自建的 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污水 处理厂,符合本条要求。 严格环境执法监 管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 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 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 项目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切实加强水环境 管理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 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 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 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 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约束性指标体系。项目建成后,将完善污染物 监测体系,符合要求。规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 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 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 和健康风险,2017 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 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 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全力保障水生 态环境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 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 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 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 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 2016 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医 疗废水及生活污水,废水经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后,对地下水影响较小。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 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 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 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表表 5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加大综合治理力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 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本项目供暖采用中央空调供 15 度, 减少多污染物 排放 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 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 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 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 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 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 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 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 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 散燃煤锅炉。 暖,不自建锅炉,符合文件要 求。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 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 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 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 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 20 蒸吨及以上的 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 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 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 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 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 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 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 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 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 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 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调整优化产业结 构, 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 改、扩建项目要实行 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 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钢铁、 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 21 个重点 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 年再淘 汰炼铁 1500 万吨、炼钢 1500 万吨、水 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 亿吨、平板玻 璃 2000 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 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 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 年、 2017 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 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 16 落后产能。 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 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 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 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 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 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加快调整能源结 构, 增加清洁能源 供应 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 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 2017 年,煤 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 65以下。 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 到 015 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 1500 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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