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新增备用导热油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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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新增备用导热油炉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 O 二一年十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新增备用导热油炉项目 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人夏莹莹联系方式13478237090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新民市胡台镇王家河套村 地理坐标地理坐标( 123 度 05 分 15.331 秒, 41 度 50 分 09.182 秒) 国民经济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D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 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 工程) 建设性质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总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万元)0.5 环保投资占比(环保投资占比())1施工工期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分析 无 - 2 - 其他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政策符合性分析析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规定,本项目不属 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项 目,符合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新民市胡台镇王家河套村,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 司厂区内,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在原有厂区锅炉房内建设,不涉及新增用 地,在原有锅炉房内新增 1 台 2t/h 导热油炉,燃料为柴油,做为配套备用 导热油炉,在原导热油炉停工检修时启用,新建备用导热油炉同原导热油 炉规格型号相同,两台导热油炉不同时使用,本项目建设前后产能不变, 原有项目设备、原辅材料等均不发生变化。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详见附 件),且该选址不在新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满足沈阳市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方案相关要求。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在原有厂区内进行,不新增 用地,因此从用地角度考虑项目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符合性分析分析 根据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以 下简称通知 )中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本项目与“三线 一单”的符合性见 1-2。 表表 1-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内容 具体要求 符合性分析判定结果 生态 保护 红线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 控 的 意 见 沈 政 发 [2021]10 号及新民市划定的 生态保护红线,被纳入区域,禁 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 而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并具代表 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 护重要生态系统主导功能。 本项目位于新民市胡台镇王 家河套村,不在划定的新民 市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 不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 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范围 内,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新民市 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详 见附图。 符合 - 3 - 资源 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 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 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 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 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 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 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 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 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 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 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为运行过程中消耗一 定量的电源、水资源和柴油 等资源消耗,项目资源消耗 相对区域利用总量较小,不 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 线。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 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及其修改单;声环境质量目 标 为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1 类,从促进 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资源高效利 用、确保必不可少的环境容量角 度,不应突破资源利用最高限 值。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 量为不达标区,超标因子主 要为 PM10、 PM2.5。 本项目新 增备用导热油炉废气经 8m 高排气筒排放;声环境质量 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 气、噪声经相应的环保设施 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固 体废物的处置亦符合环保要 求,对环境质量现状影响较 小。综上所述,本项目实施 后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底线 造成冲击。 符合 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 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 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 止、限值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 和要求。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本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 汰类项目,为允许类。对照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 版) ,本项目不属于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项目。 符合 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2021]6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3 与辽政发与辽政发[2021]6 号相符号相符 内容辽政发[2021]6 号符合性分析符合性 环境管 控单元 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 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 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 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 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 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 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 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 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 强度高的区域等。 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 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用 地, 原有项目用地性质 属于工业用地, 不属于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的有限保护 单元;位于工业集中 区,属于一般管控单 元,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 环境污染, 对周边环境 影响较小。 符合 - 4 - 生态环 境准入 清单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 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 限制和禁止的要求, 建立 “1414N” 四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 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 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 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 导区、 辽东绿色经济区 (以下简称 “一 圈一带两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 “14” 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 “N”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准入 要求。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 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 法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 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满足生态环境 准入要求。 符合 分区环 境管控 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 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 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 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 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 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 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 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 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环 境污染, 对周边环境影 响较小。 符合 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 1-4 与沈政发〔与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号相符性 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 符合性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 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等区域,面积为 235610 平方公里,占全市 国土面积的 1832;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 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面积为 679861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 的 5287;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 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面积为 3705 46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 81。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用 地, 原有项目用地性质 属于工业用地, 不属于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的有限保护 单元; 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 环境污染, 对周边环境 影响较小。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 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 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 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 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 不涉及新增环境 污染, 对周边环境影响 较小; 本项目满足生态 环境准入要求。 符合 - 5 - 控要求; “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 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 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 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 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 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 险为重点。 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 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 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 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 镇建设活动, 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 低、面积不减少、性质 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 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 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 生态环 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动区域环境质 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 管控单元编号为 ZH21018120055,执行 重点产业园区管控 类生态环境总体准入 清单,本项目不涉及 新增环境污染, 对周边 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4.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1)该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及“三挂钩”现行环境 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5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名称政策要求 符合性 说明 大气 污染防 治行动 计划 (国发 [2013] 37 号) 2013年 9 月 10 日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 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 “煤改气”、 “煤 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 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 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符合 本项目为扩建 项目,新建 1 台 2t/h 备用柴 油导热油炉, 不 涉及燃煤锅炉。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 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 2017 年, 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 65以下 符合 强化企业施治。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 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 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 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 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符合 本项目新增备 用导热油炉废 气经现有高效 脱硫消烟水 膜除尘器8m 高排气筒排放, 废气达标排放。 - 6 - 水污 染防治 行动计 划(国 发 [2015] 17 号) 2015年 4 月 16 日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 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 应进 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 压水, 地热水、 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 可和采矿许可。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 排查 登记已建机井, 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 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符合 本项目不属于 地面沉降、 地裂 缝、 岩溶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 区, 本项目不涉 及新增用水, 厂 区原有用水主 要来源于市政 供水管网。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 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 建设和运行管理, 开展自行监测, 落实治污减 排、 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中央企业和国有企 业要带头落实, 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 立环保自律机制 符合 本项目制定自 行监测计划, 并 严格执行。 土壤 污染防 治行动 计划 (国发 [2016] 31 号) 2016年 5 月 28 日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 煤矸 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 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 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 完善防扬散、 防流失、 防渗漏等设施, 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加 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对电子废物、 废轮 胎、 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引 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 展, 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防止污染 土壤和地下水。自 2017 年起,在京津冀、长 三角、 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 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 符合 本项目不新增 固废, 固废得到 合理处置。 国务 院关于 印发打 赢蓝天 保卫战 三年行 动计划 的通 知(国 发 〔2018 〕 22号) 经过 3 年努力, 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到 2020 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总量分别比 2015 年下降 15以上; 符合 本项目新增备 用导热油炉燃 料为轻质柴油, 新增备用导热 油炉仅在原有 导热油炉故障 或停工检修时 使用, 不涉及新 增二氧化硫、 氮 氧化物排放 总量。 优化产业布局。 各地完成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 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 环境准入清单编制 工作, 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 生产工艺 和产业目录; 符合 符合三线一单, 不属于禁止和 限制发展的行 业、 生产工艺和 产业目录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 力度; 符合 本项目不涉及 燃煤锅炉, 锅炉 主要燃料为 柴油。 - 7 - “三挂 钩”机 制 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 规划环评 要探索清单式管理, 在结论和审查意见中明确 “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 并推动将管控要求 纳入规划。 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 评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 查意见的项目环评, 依法不予审批。 规划所包 含项目的环评内容, 应当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 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符合 本项目所在地 区无规划及规 划环评, 项目已 取得工业用地 土地手续, 符合 当地土地利用 规划要求。 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联动 机制。 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 坏严重、 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 致使环境容 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 在现有问题整 改到位前, 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 目环评文件。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 对现有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进行全面 梳理; 如现有工程已经造成明显环境问题, 应 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带老”措施。 符合 本项目为扩建 项目, 对现有工 程的环境保护 措施及效果已 进行全面梳理; 并已提出有效 的整改方案和 措施。 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 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 项目拟采取的措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的, 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 对未达到环境 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 除民生项目与节能 减排项目外, 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 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 严格控制在优 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 石 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 符合 本项目拟采取 的措施能够满 足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管 理要求。 本项目 所在地区不属 于未达到环境 质量目标考核 要求的地区。 本 项目不在优先 保护类耕地集 中区域且不属 于新建有色金 属冶炼、 石油加 工、 化工、 焦化、 电镀、制革等 项目。 综上可知,该项目符合“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及“三挂钩” 现行环境管理要求。 (2)本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方案、辽宁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见表 1-6。 表表 1-6 与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方案、、辽宁省污染防辽宁省污染防 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表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表 名称政策要求 符合 性 说明 辽宁 省打赢 蓝天保 卫战三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 4.实施散煤替代。 符合 该项目冬季供暖 采用导热油炉余 热,不涉及燃煤 锅炉 - 8 - 年行动 方案方 案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 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 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 源型行业准入条件, 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 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 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 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 求。 符合 项 目 符 合 区 域 三 线 一 单 相 关 要求。本项目不 属于钢铁、 石化、 化工、有色金属 冶炼、水泥、平 板玻璃、沥青混 凝土搅拌等重污 染企业。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实施重点区域降尘 考核。环沈阳城市群 2018 年控制在 9.8 吨/ 月平方公里以下, 2019 年控制在 9.4 吨/月平 方公里以下, 2020 年控制在 9 吨/月平方公里 以下。 符合 本项目为扩建项 目,工程量较小, 不涉及建筑物土 建。 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 理。采取 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 治理的全过程防 治措施,严控工业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 执行辽宁省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 治与 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符合 项目不排放挥发 性有机物 (VOCs) 辽宁 省污染 防治攻 坚战三 年专项 行动计 划 五全面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1.划定并严守 生态保护红线。2018 年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并发布,出台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管 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2019 年 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 设立统一规 范的标识标牌;2020 年完成勘界核定工作, 全省建立起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建立评价考核 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 对各市生态保 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 建立健全生 态保护补偿机制, 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 信息。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案。 符合 本 项 目 不 在 新 民市生态保护红 线内,符合生态 保护红线要求。 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加快调整生产 布局。 按照省“十三五”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要求, 继续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 石化、 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沥青 混凝土搅拌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符合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钢铁、石化、化 工、有色金属冶 炼、水泥、平板 玻璃、沥青混凝 土搅拌等重污染 企业。 综上所述,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染防治行动 计划、土壤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 案方案、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计划相符。 (3)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符性分析。 - 9 - 表表 1-7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年版)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建 设项 目环 境准 入限 制政 策目 录 (20 21 年 版) 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符 合 本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法定规划要求。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 理要求; 符 合 本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 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 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符 合 本项目采取的污染防 治措施能够满足污染 物达标排放。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 措施; 符 合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已 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 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不明确、不合理。 / 本项目不存在左侧 问题 一、综合性政策(二)生态保护红线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 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 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 项目。 符 合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 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 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 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符 合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符 合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 10 - 一、综合性政策(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 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 业聚集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 项目所在地无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废 水,不属于涉水建设项 目,原有员工生活污水 排入厂区化粪池定期 清掏,废水不外排。 5.开展地下水采压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 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 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 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资源费征收 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 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行地下水资源 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符 合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用水, 厂区原有用水主要来源 于市政供水管网不涉及 地下水开采。 一、综合性政策(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符 合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综合性政策(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 应当科学 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 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 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符 合 本项目无恶臭气体产 生单位。 一、综合性政策(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 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 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 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 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符 合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 类自然保护区。 一、综合性政策(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 物处置措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符 合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 废物处置措施,现有锅 炉房地面已进行防渗 处理。 - 11 - 一、综合性政策(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 护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禁 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 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 填埋场。 /不涉及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 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不涉及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不涉及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 废物。 /不涉及 一、综合性政策(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 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 类和限值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 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 审批 符 合 本项目属允许类项目。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 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不涉及 一、综合性政策(十二)园区准入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引进 建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 入条件等相关要求。 / 本项目不属于规划环 评审查的区域。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的要求 //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 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符 合 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标 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污染 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 求。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 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 然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 合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 一定量的电、 水、 柴油资 源, 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 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能耗小、污染物产生量 小, 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一)、石化化工业/不涉及 (二)、医药制造/不涉及 - 12 - (三)、汽车制造/不涉及 (四)、畜牧养殖业/不涉及 (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内容不涉及 (六)、造纸和纸制品业/不涉及 (七)、塑料制品业/不涉及 (八)、水泥制品业/不涉及 (九)、铸造和锻造业/不涉及 (十)、钢铁业/不涉及 (十一)、废钢铁加工业/不涉及 (十二)、“三磷”类建设项目/不涉及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 (4)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相符性分 析。 表表 1-8 与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年 1 月月 1 日)日)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例要求本项目相符性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排污许可制度。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 运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 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浓度、种类、数量 等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载 明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原有 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符合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 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 正常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立即采取限产或者停产等措施,并报 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 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 本项目新建备用导热油 炉燃料为柴油,废气经现 有高效脱硫消烟水膜 除尘器8m 高排气筒排 放,新增备用导热油炉仅 在原有导热油炉故障或 停工检修时使用,不涉及 新增污染物;导热油炉因 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 常使用的,立即采取限产 或者停产等措施,并报告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 业定期委托第三方监测 单位对锅炉废气进行例 行监测。 符合 - 13 -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 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 监测数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三年。 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现有油气回收装置已按 市局要求安装自动监测 控制设备,并已与市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 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 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开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 据,并根据要求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数据 符合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 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方案,明确控制目标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 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方案制定煤炭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 并组织实施。 本项目新增备用导热油 炉燃料为柴油,不涉及燃 煤锅炉。 符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公布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 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逐步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 本项目不属于沈阳市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且新 增备用导热油炉燃料为 柴油,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 符合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或者热电发 展规划,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和大型区域 热源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 制宜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供热。 本项目属于集中供热管 网未覆盖的区域,选用柴 油燃料供热 符合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 高污染行 业准入条件规定,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等 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建项 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 污染行业准入条件规定 的煤炭、钢铁、水泥等重 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 /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 - 14 -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 内容 1.项目项目由来及由来及概况概况 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1 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公司坐 落于新民市胡台镇王家河套村,厂区占地面积 15465m2,主要建筑物包括储罐区、办公 区及配套工程等。本公司所属行业为 C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项目成品燃料油 年产 17 万吨,沥青年经营 15 万吨。2012 年 12 月 17 日取得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 限公司油品加工仓储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字[2012]510 号)并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取得了该项目的验收意见(新环验[2014]44 号。于 2017 年 8 月 2 日 取得了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油品仓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字[2017]28 号)并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取得了该项目的验 收意见(新环保验字[2017]35 号)。企业现有一台 2t/h 导热油炉,燃料为柴油,用于油 罐罐体加热,但由于导热油炉需定时停工检修,为保证油品输运温度,本项目在原有锅 炉房内新增 1 台 2t/h 导热油炉,燃料为柴油,做为配套备用导热油炉,在原导热油炉停 工检修时启用,两台导热油炉不同时使用,本项目工程总投资 50 万元,原有锅炉房内 建设,原有锅炉房占地面积 98m2,本项目建设前后产能不变,原有项目设备、原辅材 料等均不发生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部令第 16 号),本项目属于“四十一、电 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中“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 65 吨/小时(45.5 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总容量 1 吨/ 小时(0.7 兆瓦)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 (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 2 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 接受委托后,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了踏勘、调查,并收集 了项目相关资料, 经认真整理、 分析,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污 染影响类)(试行)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供建设单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 2..项目周边概况项目周边概况及平面布置及平面布置 - 15 - (1)项目周边概况 本项目位于新民市胡台镇王家河套村,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东侧紧邻村路,西侧 紧邻机加工厂,南侧为家具厂,北侧为农田地。项目具体周边情况见附图 2。 (2)厂区总平面布置 本项目位于新民市胡台镇王家河套村,厂区分为储罐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 储罐区位于厂区北侧与南侧,主要包括罐区、油泵房、卸油零位槽、油品装车栈桥 等。厂区南侧罐区为沥青罐区,呈矩形布置,其中 1314罐用于储存沥青,进行倒卖, 12罐为事故罐,平时内部为空置状态。厂区北侧罐区为燃料油罐区,呈 L 形布置,进 行废油调和加工,其中 5、9罐为调和罐,其余均为燃料油罐。以上南北罐区均设置 1.3m 高防火堤,并设一座 300m3事故水池。辅助生产区位于厂区西部,包括锅炉房、危 废暂存库(存放废旧铅酸蓄电池)、事故水池及消防水池;现场办公区位于厂区中部。 本项目新建备用导热油炉位于现有锅炉房内,锅炉房位于厂区西侧,厂区详细平面布置 详见附图 3。 3..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组成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组成 (1)项目名称辽宁永润石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新增备用导热油炉项目 (2)建设性质扩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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